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四川成都610072
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刑诉法的修改有以下三方面的重点:完善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问题、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和增加速裁程序。值得令人关注的是认罪认罚从宽和速裁程序的出台,这是除简易程序之外的进一步促进司法效率提高的程序正式确立,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同时也体现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向协商主义的方向发展。如果适用得当,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将极大地解决我国司法机关的办案压力。
同时,刑事司法活动关系不应只是存在国家公诉机关与被告人之间的,同时也涉及被害人。让被害人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行为遭受损害后获得实质补偿,同样也是我国刑事司法理念应有之意。认罪认罚速裁程序的建立,恰恰是可以联系在众多轻微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补偿与提升司法效率的关键所在。
一、刑事和解程序与认罪认罚速裁程序简释
(一)刑事和解
刑事和解是指在犯罪发生后,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与加害人双方自行进行解除,或者是在某个司法机构(公安机关、检察院等)的主持下,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将被害人的损失通过某种赔偿方式进行补偿,进而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的程序。刑事和解程序的目的是为了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赔偿和精神补偿,加害人基于及时履行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弥补措施而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实现司法恢复性的功能。刑事和解本质是为了修复犯罪创伤和避免二次犯罪。刑事和解的法律后果,不是非犯罪化,仅是非刑罚化或刑罚轻缓化。另外,从惩罚和预防的角度而言,由于被害人个人权利得到彰显,加害人不再单一面对残酷严肃的刑罚后果,而是通过实际和解的效果,来换取刑罚上的减轻。
(二)认罪认罚从宽与速裁程序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有学者认为,认罪认罚从宽的从宽可以分为从宽分为实体上从宽和程序上从简两方面。对于实体上的从宽,主要是指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承担相对减少的刑事责任。而程序上的从宽,主要是指程序上适用较轻的强制措施和从简的诉讼程序。新修改的刑诉法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属于基层法院所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形,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判。对于基层法院管辖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当中,被告人对程序适用提出异议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简化审理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这是程序上的从宽。
二、刑事和解与认罪认罚速裁的相通内涵
(一)司法契约精神的体现
协商性司法是处于对效率价值的考量,在刑事诉讼中,检方和被告人通过交流对话与商讨,检方在充分考虑被告人诉求之后,双方相互合作与妥协,就刑事案件的处理意见达成基本共识的一种诉讼模式。协商性司法起源于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协商性司法自出现之后就一直被讨论,评价同样也褒贬不一,但是在这样的评价下,由于辩诉交易能够有效提高司法效率,因此其他国家纷纷模仿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协商性司法在世界得以扩散。协商性司法得以构建,是因为在西方国家传统文化内涵中,十分重视契约精神,一旦订立了契约就应当严格遵守。在司法活动中,检方与被告人合作协商,各取所需,达成合意,不仅实现对犯罪的追究,同样简化了案件的处理,提高效率。
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当中,最能体现契约精神的便是刑事和解。在刑事和解过程中,加害人通过与被害人的沟通、交流、协商,可以就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进行物质或者其他方式的补救,从而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双方可以在“讨价还价”后达成意思合致,双方也会尽最大努力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主张权利和履行义务。通过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协商解决对犯罪嫌疑人处理的结果,是体现为以当事人为主导地位的解决犯罪过程。在处理刑事犯罪时,处理过程与处理结果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若犯罪处理的过程涉及多方主体参与,犯罪处理结果能得到更多主体的认可。刑事活动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惩罚加害人,更有在于修复社会关系实现恢复性正义。
(二)司法文明发展的面向
研究司法文明的学者认为,旧社会的司法文明内涵包括定分止争、惩恶扬善、实现正义,那么,新时代的司法文明除了前述内容之外,主要还包括保障人权、宣传价值、促进和谐。现代社会的司法文明对法律精神的渗透和对法治的文化滋养,以及对司法理念、制度和实践活动有着深刻影响。
保障人权,即体现在司法活动的人道主义精神提升,由此,该法治理念所影响下的刑罚必然向着轻缓化的方向发展,这一变化也被称为刑法的谦抑性,即刑法应当保持在最低限度,来对违法者实施处罚,因此是人类社会中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手段。但是,面对犯罪行为已经发生的情况下,再此加重社会上的创伤,并非是人道主义的理念。刑罚轻缓化理念目的是让在犯罪分子已经意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具有悔罪性的前提下,对犯罪分子以关爱教育、人文关怀为重点,使其在受到较轻程度的惩罚时就能到达到良好的惩戒作用,即不以重刑也能达到教育感化的作用。对于犯罪分子反思自身的罪行,最好的办法当是让其直面其伤害的人,任何法治教育都不及正视其造成的损害结果。
三、构建刑事和解与认罪认罚速裁间的程序相连
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时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关键是在于如何考虑被害人的有效参与问题。前文阐述,人权保障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目标之一。刑事司法中对人权的保障,不仅包括对犯罪嫌疑人的保障,也包括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在刑事诉讼程序与制度的整体设计中,如果不注重刑事和解与认罪认罚速裁的程序与制度之间在被害人合法权利保护上的一致性,就会对刑事诉讼程序与制度的科学性与合理性造成不应有的冲击和影响。
认罪认罚中的认罚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即对检察机关建议判处的刑罚种类、幅度(包括刑期幅度或确定的刑期)及刑罚执行方式没有异议。根据前述规定,简言之,广义认罚,就是以狭义认罚为基础的民事赔偿和解。其中的民事赔偿和解,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方(被害人或者其代理人)就案涉民事赔偿等事项达成和解协议。将获得被害人谅解或赔偿被害人损害的刑事和解结果作为认罪认罚从宽的量刑考量因素曾规定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的第7条,但该条的内容在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并未明确体现。[]为何没把这款规定写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我们不得而知。本文认为将此规定写入刑事诉讼条文当中能够彰显刑事和解与认罪认罚速裁程序之间的关联,体现对被害人权利保护与宣扬司法文明的价值理念。同时,应当扩大认罪认罚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新刑诉法第222条规定速裁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有必要使该适用范围与刑事和解制度适用范围同等化,两者在程序效果上能够达到相一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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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黄京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若干实体法问题》,载《中国法学》2017年第5期。
[6]《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第7条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意见,并将犯罪嫌疑、被告人是否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作为量刑的重要考虑因素。”
作者介绍:陈立群,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研究生硕士,研究方向诉讼法与司法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