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抵押权顺位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抵押权,抵押权顺位规则,顺序升进主义,顺序固定主义
抵押权顺位论文文献综述
戴英[1](2019)在《浅析抵押权顺位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实际上,经常会遇到多个抵押贷款设置在同一不动产上。当同一个不动产存在"重复抵押"的情况时,多个抵押贷款之间存在法律问题在所难免。在先次序抵押权因债务清偿而消灭优先受偿权后,如何处理后一种抵押贷款问题,各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过程中采用不同的规则如"顺序升进主义"和"顺序固定主义"秩序规则。这也使这个问题一直成为大家争议的焦点。(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0期)
陈奋茹[2](2019)在《以比较法视角浅谈抵押权顺位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抵押权顺位所代表的本身就是一种优先受偿权之上的价值利益,因而抵押权顺位存在争议的问题是抵押权实现必将要解决的问题,各国都予以重视。这一制度对于整个抵押权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本文旨在以比较法的视角了解外国与中国的立法与理论现状,力求能对我国立法有所启示和借鉴。(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1期)
崔建远[3](2017)在《物权编如何设计抵押权顺位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抵押权的顺位及其权利系相对独立的民事权益,可以转让、放弃、变更,且在损害赔偿场合有助于计算不法行为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数额,但不可脱离抵押权而孤立地存在,也不会在抵押权消失时仍然存续。抵押登记是确定抵押权顺位的首要标准,但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动产抵押权、浮动抵押权场合,各个抵押权的顺位相同,除非其中有的办理了抵押登记。在我国现行法上,抵押权的预告登记不是确定抵押权顺位的根据,开始编纂的中国民法典应当承继这种理念。我国现行法采取抵押权的顺位升进主义,实务运作也熟悉于此,编纂民法典时应予承继,顺理成章。抵押权及其顺位权为非专属性的财产权,故未来的中国民法典承认抵押权顺位的转让,不存在法理上的障碍。我国现行法认可了抵押权顺位的绝对放弃,这与抵押权的顺位升进主义相一致,未来的中国民法典可以承继。我国现行法承认抵押权顺位的变更,但不完善,编纂中国民法典应当克服这个缺点。(本文来源于《法学杂志》期刊2017年10期)
石晨谊[4](2017)在《保留抵押权顺位 破解银行续贷难题》一文中研究指出甲公司以名下土地和房屋作为抵押物,向A银行贷款500万元,并办理了第一顺位的不动产抵押登记。之后甲公司将抵押物抵押给B银行,贷款200万元,并办理了第二顺位的不动产抵押登记。A银行发放的贷款到期前,甲公司还清了贷款本息,银行给予续贷,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公司经营失利,无力偿还到期贷款。A银行起诉要求变卖抵押物并优先受偿。法院判决,甲公(本文来源于《中国房地产》期刊2017年22期)
王莉霞[5](2017)在《抵押权顺位立法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现实生活中,重复抵押的情况十分常见,如果出现重复抵押的情况,在实现抵押权时,每个抵押权人都希望自己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能够得到完全清偿,但是有时抵押物的价值可能会低于其上所担保的债权的价值总额,就无法满足数个抵押权人的利益,数个抵押权人之间可能因此而产生纠纷,从而使经济秩序受到一定的干扰。抵押权的顺位问题便由此而产生,抵押权顺位制度的规定对债权的实现非常必要,然而就该规定,我国目前的《物权法》和《担保法》中的相关条文还很少,基于此,本文尝试对抵押权顺位的有关问题进行探究,为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本文主要包括下面几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陈述抵押权顺位的基本理论,包含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是抵押权顺位的含义。其二是对抵押权顺位产生的原因作出分析,主要涉及到重复抵押的问题。重复抵押在法律上和实务中都有其合理性,而且我国《物权法》对重复抵押也予以认可。第二部分主要是对我国现行的抵押权顺位立法进行分析,首先阐述我国的立法现状,并针对立法现状,发现我国立法的不足以及存在的问题,抵押权顺位在立法上存在着一些缺陷,我国目前实务中默认的顺位升进主义模式并不适应抵押权发展的未来趋势,关于抵押权顺位的让与、抛弃以及变更在法律上都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这些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第叁部分主要探讨国外关于抵押权顺位的立法,其中又包括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抵押权顺位的变动模式。即国外采用的顺位固定主义和顺位升进主义,以及对两种模式的比较评析。第二部分是对各国抵押权顺位处分的立法评析,抵押权顺位有其现实的意义,权利人应该有权利对其进行处分,各国的立法都承认这一点。这部分就各国对抵押权顺位的让与、变更、抛弃的相关规定进行深入阐述,发现可供我国借鉴之处。第四部分主要提出完善我国在抵押权顺位的相关建议,在发现问题的基础上,同时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有针对性的提出可行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7-04-01)
王传坤[6](2017)在《论抵押权顺位升进主义与固定主义之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众所周知,抵押权制度对保证债权实现极为重要,对促进资金流通意义非凡。由抵押权制度而衍生的一物数押问题在社会中屡见不鲜。而一物数押必然会在抵押权上产生不同的次序,这一次序对于担保债权和资金流通尤为重要,同时,为了实现公正公平,保证各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平衡,各国在两种立法模式上存在取舍:顺位升进主义和固定主义。如上所述,本文拟从抵押权顺位问题的产生入手,重点分析顺位升进主义和固定主义的理论优劣与代表性国家的立法现状,进而探究我国的法律体系当中采用顺位升进主义模式的适用优势与不足。通过对法国、日本、德国和瑞士等国立法的学习与借鉴,研究当下我国抵押权顺位制度的完善意见。本文从引言插入,在正文重点探讨顺位问题,以结语收尾,总共分成这叁个部分。引言部分从抵押权顺位的一物数押现象入手,对各国立法例中两种模式的立法现状进行综述。接下来在正文部分,先重点分析重复抵押的合理性问题,这是抵押权顺位问题产生的缘由;之后分析升进主义与固定主义制度的设计以及这两类立法例在运行中的优势及其弊端,重点讨论以法、日两国为主的顺位升进主义立法例和以德国的所有人抵押制度和瑞士的空白担保位置制度为典型的顺位固定主义立法例的实行状况,并从利益衡量的角度加以评析。重点论述德瑞法日四国立法实例,是为了从中学习到一些先进的经验,以期对我国模式的选择和修正起到一定的借鉴意义。最后,从清末《大清民律草案》的制定到民国立法,再到新中国成立之初的立法沿袭,论述当下我国顺位制度实务适用和学术论证的现状。在新时代下,无论是升进主义还是固定主义,其实本身都有利有弊。只要重视并保护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在一定限度上两种模式就都能发挥不错的表现。同时鉴于我国对顺位升进主义的相关立法传统,本文认为:我国应当坚持抵押权顺位升进主.义,并通过法条对这一模式进行明确化规范。同时,针对我国顺位升进存在之不足,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实践,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7-03-10)
殷芹,刘干[7](2016)在《在先设立的抵押权顺位不因借新还旧而改变》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张某向A银行贷款50万元,以价值90万元的商品房作抵押,借款期限自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0日。同时,张某以同一商品房的剩余价值作抵押,又向B银行贷款3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4月8日至2014年10月7日。后50万元贷(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6-07-28)
薛冰然[8](2016)在《论抵押权顺位》一文中研究指出抵押权顺位制度所规制的内容,是多个抵押权实现的先后顺序,即当一个物上存在多个抵押权的时候,按照一定的标准,依次对该多个抵押权的实现顺序进行安排。该制度目的在于解决抵押物的交换价值的有限性与无限的融资可能性的冲突。从不动产抵押权的角度而言,法律以权利登记时间为准绳为经济活动参与者规定了权利实现的先后顺序从而期望能够解决上述冲突,但是实务操作过程中,法律的规则反而使得权利冲突愈加复杂。即,立法者出于不同的理由给予了不同权利以不同优先效力,使得当一个物上同时出现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担保物权或优先权时,法律对部分权利实现的先后顺序规定尚需完善,而不同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之间的冲突亦需要阐释。我国的民事立法以单行法的方式出现,这种分散的立法方式在较大的时间跨度内难以在全局上有较为完整的视角,从而难以达到权利设计上的无冲突。但是随着我国民事单行立法的完善,且民法典的立法工作已悉数展开,法律体系中的矛盾也应当逐渐消弭,从而使得权利人能够在一个无冲突的法律环境下,安排其经济生活。因而以抵押权顺位作为起点,依循动产与不动产这种物的基本分类方式,分别考量动产和不动产抵押权顺位制度以及抵押权与其他权利的实现相互冲突时情形,并且对顺位制度的建立的基础原则即公示公信原则进行回顾,期望能够确定一个明确的划分顺位优先性标准,使得上述具有优先性的权利能够容纳到一个无矛盾的法律体系中。由于涉及多部法律,并且上诸法律在立法的时间跨度较长,在对上述问题的讨论过程中,不免对当时的立法者的某些观点和看法提出质疑,并且以现在社会需要为背景,结合实务中的司法判决,对既有法律做出合体系的解释,以此来达到体系统一的目的。(本文来源于《深圳大学》期刊2016-06-30)
白思诗[9](2016)在《抵押权顺位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经济生活中对抵押物进行重复抵押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在这种情况之下,同一抵押物上的多个抵押权应该如何实现以及多大程度上得到实现的问题引起了高度的重视,这就是抵押权的顺位问题。在我国已有的《物权法》、《担保法》等立法中,对此问题主要从抵押权顺位的确定标准、和对抵押权顺位处分的承认角度进行了简单的规范。但是对于抵押权顺位的变动规则、抵押权顺位的各种处分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以及顺位过程中经常发生的特殊情形如何处理都语焉不详,导致司法实践遇到许多困难,需要更多的研究去使相关问题得到厘清。本文通过通过相关问题的论述,对于抵押权顺位的一些基础概念有更清晰的界定,也能从中发现更多的值得探讨的抵押权的顺位问题,期待更多学者提供更好的理论支持和立法建议,促进抵押权顺位制度的完善。除了第一章绪论部分之外,有四章主体部分,要点如下:第二章从不动产抵押权顺位的含义入手,指出本文主要的研究对象是不动产的抵押权顺位问题,从抵押权的性质争议中,笔者认为抵押权顺位是一种实体程序性的权利,抵押权顺位制度的确立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为顺位在后的抵押权人提供风险预警,有利于实现抵押物的经济价值,降低交易成本,同时更是抵押权制度完善的重要方面;第叁部分重点分析了抵押权顺位在世界范围内的两种立法模式,顺位升进主义和顺位固定主义及各自的利弊,并从中总结出两种立法例并没有绝对的优劣,我国在进行相关立法时要结合自身的法律传统和国情,应该要在坚持顺位升进主义的原则下,适当性地引入顺位固定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一定的意思自治,并且在对日本的抵押证券立法研究过程中得出我国与其相通的地方,可以借鉴其相关的抵押证券的立法方式;第四部分主要是讨论抵押权的登记制度对抵押权顺位确定标准的影响。根据登记制度中的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来分开论述,明确我国不动产抵押权是采取的登记生效主义,其确定标准应该是先登记原则和同时同序原则。另外,在一些登记的特殊情况下如何确定顺位,比如抵押权顺位在后而债权先到期的情形的处理方式;第五部分对我国抵押权顺位的让与、变更和抛弃的相关理论学说和法律效果都进行了论述。认为顺位让与应该采取“相对效力说”,着重指出了顺位变更的要件,还有顺位的绝对抛弃和相对抛弃的区分以及顺位让与与顺位的相对抛弃的区别,将顺位的处分的叁种形式的要件和法律效力都详细、区别性地进行阐释。(本文来源于《湖南大学》期刊2016-04-27)
孟琛[10](2016)在《论抵押权顺位固定主义与升进主义之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抵押权作为“担保之王”,在经济活动中扮演极为重要的角色。而抵押物价值往往大于某个单一债权,由此发生“一物数押”现象。当先顺位抵押权因实行抵押权以外的原因消灭时,后顺位抵押权是否升进,产生了顺位固定主义与顺位升进主义这两种截然不同的立法例。我国虽然尚未对此明文规定,但实务与学说上皆认为采升进主义。然而,在司法解释某些条文中能找到所有人抵押制度的痕迹,学界上就我国未来上应继承升进主义还是改采固定主义亦争论较大。但是,虽主张改采固定主义之呼声不断,从近些年出台的法律文件可知立法者始终对此保持审慎态度,并未通过立法对现有模式作出较大突破,那么我国为何仍然要保留原有立法模式,现行法律是否可以支撑固定主义使其真正发生效用,当下这种立法模式是否有不足之处可以完善?值得思考与深入探讨。本文拟采用历史研究方法、比较法方法等方法,从考察固定主义、升进主义各自的理论基础及历史背景入手,结合两种立法模式所须依靠的基础分析它们各自存在的价值。对各国或地区的制度设计进行比较,进而探讨固定主义与升进主义固有的优势与劣势,分析各国或地区针对劣势采用的弥补途径。最后以我国当下所采的立法例为研究对象,不仅就制度本身进行分析,还结合社会现实、制度成本等综合探讨目前模式的合理性和有待完善之处。另从各国或地区的立法设计中汲取养分,在避免对我国传统抵押权制度产生巨大冲击的前提下,针对现有模式的弊端提出解决之道。本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语叁部分。引言部分主要引出一物数押之下导致的抵押权顺位问题。正文部分包括叁大章:第一章介绍各国或地区抵押权顺位制度立法例。考量固定主义与升进主义理论基础,探寻两种立法模式背后的历史背景,并对典型代表国家或地区的制度设计深入分析。笔者认为,固定主义与升进主义都对抵押权的价值权本质予以关注,但两种立法模式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前者侧重于抵押权的相对独立性,后者侧重于抵押权对债权的附随性。在此基础上,进而导致对抵押权所支配之抵押物交换价值的分配方式完全不同。另外,所有权弹力性原则无论在固定主义还是升进主义都有所体现,只是程度有所差异而已。每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制度发展都根源于其社会、经济、历史发展的独特环境,经过对理论基础及立法设计的考察,不仅能为我国是采顺位固定主义还是升进主义提供依据,也能对现有制度的完善有所帮助。第二章是对固定主义与升进主义两种立法例利弊的分析,并考察各国或地区对不足之处采取的补救途径。固定主义优越性可归结叁点:防止不当得利、有利于抵押物所有人利用先顺位再次融资、实现抵押权证券化。但固定主义的缺点在于抵押物所有人要利用后顺位为债权人设立抵押权时,因为后顺位抵押权在先顺位消灭后不能自然升进,所以往往债权人不愿意接受后顺位抵押权,导致抵押物所有人融资受阻。德国与瑞士的立法者分别通过规定涂销登记请求权和预告登记的方式对这项弊端进行弥补,由此加强后顺位抵押权人的信心,降低了抵押人融资的难度,但同时也导致设立抵押权成本上升、效率下降的问题。升进主义优势主要在于使抵押物所有人更容易利用后顺位设立抵押权,但这种立法例客观上存在不当得利、不利于实现抵押权流通等缺陷。针对存在不当得利的弊端,法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规定当所有权与抵押权发生混同时,例外地承认所有人抵押权,以防止不公平现象的发生。另外,日本民法在提出抵押权附随性缓和理论的基础上,设计抵押证券的模式,将债权与抵押权合二为一证券化,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抵押权的流通性难题。最后,笔者经过梳理与分析,提出自己的见解,即两种立法例其实各有利弊,并无明显好坏之分,究竟应采哪一种立法例还是要探究该制度是否与既有的法律体系相冲突,与社会现状、法律传统相适应等才能得出最终结论。第叁章是对我国抵押权顺位制度之选择的探讨。首先,笔者考察我国立法沿革,对我国立法、司法现状进行解读并分析其特点。我国虽对采固定主义还是升进主义未有明文规定,但通过对相关条文、立法传统、实务操作等方面的分析,可推得我国目前采升进主义。其次,在对我国学界关于立法模式之选择的观点进行介绍的基础上,经过进一步分析,笔者认为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保留升进主义的立法模式是合理的。一方面,顺位升进主义在我国已有深厚社会基础与理论基础,贸然改为固定主义可能无法被社会普遍接受,从制度成本角度分析也要付出巨大代价;另一方面,从对我国整体法律制度的影响来看,德国实行的所有人抵押制度及抵押权证劵化并不适宜引入我国。但升进主义本身存在一系列弊端,尤其面对融资困难的难题我国目前尚未立法加以解决。因此笔者建议在以后的立法完善过程中,可以考虑引入瑞士的抵押权空位制度,即以采顺位升进主义为主要原则,以允许双方自由约定采抵押权空位制度为例外,让当事人根据自身情况决定采取哪种立法模式。既可以避免与我国长期以来严格贯彻的抵押权附随性理论相冲突,与我国现有的担保物权制度相适应,当事人亦获得了自主选择的空间,抵押人有机会通过某个顺位进行融资。另外,还可借鉴日本民法推行抵押证劵制度,将抵押权作为投资媒介手段,在一定程度上为抵押权的流转提供便利,促进其在市场上流通。(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6-04-01)
抵押权顺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抵押权顺位所代表的本身就是一种优先受偿权之上的价值利益,因而抵押权顺位存在争议的问题是抵押权实现必将要解决的问题,各国都予以重视。这一制度对于整个抵押权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本文旨在以比较法的视角了解外国与中国的立法与理论现状,力求能对我国立法有所启示和借鉴。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抵押权顺位论文参考文献
[1].戴英.浅析抵押权顺位规则[J].法制博览.2019
[2].陈奋茹.以比较法视角浅谈抵押权顺位制度[J].法制博览.2019
[3].崔建远.物权编如何设计抵押权顺位规则[J].法学杂志.2017
[4].石晨谊.保留抵押权顺位破解银行续贷难题[J].中国房地产.2017
[5].王莉霞.抵押权顺位立法问题研究[D].兰州大学.2017
[6].王传坤.论抵押权顺位升进主义与固定主义之选择[D].山东大学.2017
[7].殷芹,刘干.在先设立的抵押权顺位不因借新还旧而改变[N].人民法院报.2016
[8].薛冰然.论抵押权顺位[D].深圳大学.2016
[9].白思诗.抵押权顺位制度研究[D].湖南大学.2016
[10].孟琛.论抵押权顺位固定主义与升进主义之选择[D].华东政法大学.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