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证据不足论文-王建华

主要证据不足论文-王建华

导读:本文包含了主要证据不足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诉讼

主要证据不足论文文献综述

王建华[1](2019)在《对一起主要证据不足的税务行政诉讼败诉案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证据的充分性是指证据的数量足以证明结论,是对证据数量的衡量。目前,税务机关在对虚开发票案件检查取证的过程中,往往只注重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而忽视了证据的充分性。特别是对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的检查取证不足、证据链条不完整、粗暴定性等问题,极易引起纳税人的不满与争议,导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甚至败诉。本文对一起法院审查认定稽查局定性虚开证据不充分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以期对查处此类虚开发票案件有所启迪。(本文来源于《税务研究》期刊2019年06期)

吕佳臻,邹慧[2](2017)在《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两周年 主要证据不足是行政机关败诉主因》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全国首批跨行政区划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四中院)是受理"民告官"案件大户。2016年,北京市16位区政府负责人都曾出现在该院的被告席上,其中包括9位区政府"一把手"。2017年4月27日上午,在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两周年之际,北京四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本文来源于《法律与生活》期刊2017年11期)

王冰清[3](2017)在《行政行为诉讼中“主要证据不足”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判决撤销行政行为是纠正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的有效途径,尤其是在涉及负担性行政行为的诉讼中,当事人提起诉讼时往往要求撤销行政行为。法院在裁决是否撤销行政行为时适用法律依据频率最高的便是“主要证据不足”。但在理论上及审判实务中对“主要证据不足”的认定观点不一(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7-02-08)

徐新星[4](2015)在《论行政诉讼中“主要证据不足”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诉讼中"主要证据不足"的认定对实践审判活动极为重要。认定"主要证据不足"是通往行政法治的一条阶梯。从"主要证据"的预设出发,然后层层推进,深入分析"主要证据不足"及其相关问题不失为一条好途径。对比分析最高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厘清其中行政法治的考量和价值追求,才能更好地领悟行政诉讼的目的,并借此指导实践审判活动。(本文来源于《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5年05期)

吴玄顺[5](2008)在《“主要证据不足”概念的界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规定,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然而,对于“主要证据不足”概念所代表的内涵及外延,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见解。国家的相关法律也未对“主要证据不足”概念做出明晰的界定。所以,对“主要证据不足”概念的界限进行研究将是一项很有意义的工作。本文以相关法院判决为观察对象,研究法官对于“主要证据不足”概念界限的把握。通过总结法官在具体案件审判过程中对“主要证据不足”的认定,从而探索法官在个案中如何运用认证规则对行政诉讼证据进行分析认证以及如何把握“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从中学习法官如何运用理论知识处理实践问题,如何在实践中升华和发展相关理论,进而明确“主要证据不足”概念的界限。本文的研究取得以下结论:(1)在本文所涉及的案例范围内,法院判决所界定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不清;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或没有主要证据支撑;具体行政行为证据材料缺乏诉讼证据应具备的证据特性这叁个方面。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不适格的情况在具体案例中也有所体现,但是仅出现了一次,说明这一类的情形实践过程中出现得较少。而认定责任主体错误的情形在本文所选取的案例中没有出现,说明此类情形在实践中很少存在。(2)作者发现,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盖然性证明标准已经悄然发生了改变,面对复杂的实际问题,法官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会综合运用优势证明标准、合理根据证明标准等其他证明标准。(3)在整理案例的过程中作者发现,主要证据不足在一定程度上成了法官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兜底性条款。此外,作者亦发现具体案例中违法行为涉及的证据问题、适用法律问题、程序问题和权限问题十分复杂,有时在同一个案例中这些问题会相互影响。(本文来源于《上海交通大学》期刊2008-12-20)

杨秀梅[6](2006)在《如何避免造成药监行政处罚主要证据不足》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分别规定,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应决定或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责令原处罚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是,相应的法律(本文来源于《中国药事》期刊2006年04期)

杨秀梅[7](2005)在《如何避免药监行政处罚主要证据不足的发生》一文中研究指出$F编者按:$E $T《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分别规定,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应决定或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责令原处罚机关重新做出具(本文来源于《中国医药报》期刊2005/04/02)

杨秀梅[8](2005)在《准确把握处罚定案的尺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近期的基层药监执法实践中,因行政处罚定案的主要证据不足而导致监管部门已作出的行政处罚被撤销或败诉的情况时有发生,既影响行政效能、浪费行政执法成本,又损害行政机关的威信。为此,本文结合药监执法具体案例,将其表现形式进行归类,以利于执法人员准确把握处罚定案(本文来源于《医药经济报》期刊2005/03/18)

[9](2003)在《谈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检察监督》一文中研究指出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许春燕认为:《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必须是原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影响当事人实体利益才进行监督,对事实认定有错误但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本文来源于《福建法学》期刊2003年04期)

刘巍[10](2000)在《何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一文中研究指出主要证据不足关系到具体行政行为能否发生效力,也即是行政机关能否充分有效地行使职权,公民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的问题。(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00年03期)

主要证据不足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作为全国首批跨行政区划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四中院)是受理"民告官"案件大户。2016年,北京市16位区政府负责人都曾出现在该院的被告席上,其中包括9位区政府"一把手"。2017年4月27日上午,在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两周年之际,北京四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主要证据不足论文参考文献

[1].王建华.对一起主要证据不足的税务行政诉讼败诉案的分析[J].税务研究.2019

[2].吕佳臻,邹慧.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两周年主要证据不足是行政机关败诉主因[J].法律与生活.2017

[3].王冰清.行政行为诉讼中“主要证据不足”的认定[N].人民法院报.2017

[4].徐新星.论行政诉讼中“主要证据不足”的认定[J].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

[5].吴玄顺.“主要证据不足”概念的界定[D].上海交通大学.2008

[6].杨秀梅.如何避免造成药监行政处罚主要证据不足[J].中国药事.2006

[7].杨秀梅.如何避免药监行政处罚主要证据不足的发生[N].中国医药报.2005

[8].杨秀梅.准确把握处罚定案的尺度[N].医药经济报.2005

[9]..谈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检察监督[J].福建法学.2003

[10].刘巍.何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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