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协同主义诉讼模式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协同主义诉讼模式,案件审理,法官裁判,指导性案例
协同主义诉讼模式论文文献综述
杜国伟,杨红妆,高娟[1](2019)在《类案强制检索机制的程序化构造——基于协同主义诉讼模式的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2017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创设了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机制:"明确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对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审结或正在审理的类案与关联案件进行全面检索,制定检索报告,并分情形做出处理。"类案检索机制的应运而生为法官案件审理提供了明确依据,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司法领域的不足。但当前类案检索机制的程序设计是否平衡当事人的权益备受争议。本文从协同主义诉讼模式的视角出发,对类案检索机制的程序设计进行合理构建,以期实现该机制的最大效应。(本文来源于《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与刑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30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上)》期刊2019-06-20)
杨婷[2](2017)在《论协同主义诉讼模式在刑事诉讼中的导入》一文中研究指出协同主义诉讼模式作为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一种诉讼模式理论,在我国推动刑事诉讼模式的现代化转型过程中的导入有利于重构控辩审叁者之间的关系,使之向着协同的方向发展,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顺利实现审判中心主义下的诉讼制度的改革目标。在刑事诉讼制度中探究协同主义诉讼模式有必要在理论的层面上阐明协同主义诉讼模式与交往行为理论以及博弈理论的关系。此外,应在明确控辩审叁方合理的角色定位的基础上,构建控辩审叁方在协同主义诉讼模式下具体的协同路径。(本文来源于《法学评论》期刊2017年02期)
郭晓琴,孙惠夏[3](2016)在《浅析协同主义视野下的民事诉讼模式》一文中研究指出协同主义诉讼模式是一种新型有效的诉讼模式,它可以发挥法官和当事人积极的作用,促进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相互之间的协同。这种新的诉讼模式可以平衡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价值追求。(本文来源于《商》期刊2016年28期)
姚珊[4](2016)在《协同主义诉讼模式下民事审前程序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审前程序是民事诉讼法研究的重点,从诉讼模式角度对构建独立的民事审前程序加以研究具有与正当性,而当今各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趋势——协同主义诉讼模式应成为我国应选方向。协同主义下的民事审前程序中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协同推进诉讼进程发展,本文从法官的释明权、庭前调解、答辩制度改革、证据交换制度和证据时限制度等四个方面对其进行完善,协调公正与效率的关系。(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16期)
亢晶晶[5](2015)在《协同主义诉讼模式在刑事诉讼中的导入——兼谈我国控辩审关系的反思与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协同主义诉讼模式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理论,将其导入到刑事诉讼中有利于审辩之间从对立走向一定程度的协作,实现辩护权对裁判权的制约,逐步实现"庭审中心主义"和"审判中心主义",发挥审判守护公正的作用,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虽然将协同主义诉讼模式导入刑事诉讼还面临一些障碍,但不能从根本上阻碍其的导入。在协同的路径选择上,控审之间和审辩之间应采用不同模式,控审协同受审辩协同的制约,审辩协同处于中心地位。(本文来源于《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5年03期)
肖春竹,李燕山[6](2015)在《论协同主义诉讼模式下民事审判权的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传统诉讼模式即当事人主义模式和职权主义模式弊端的逐渐显现,一种新型的诉讼模式——协同主义诉讼模式应运而生。我国现行民事审判权的行使在很多方面不符合协同主义诉讼模式的要求。因此,应通过完善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解释,完善审判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滥用程序控制权惩戒制度规制程序控制权;建立释明权不当行使的救济制度规制释明权;严格法官调查取证程序规制调查取证权。(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1期)
赵潇[7](2014)在《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新发展:协同主义诉讼模式》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当前的社会形势下,实现民事诉讼模式的转型成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优化制度构建的一项基本任务。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并不能全面有效地解决这一时期的民事纠纷,因此需要将转型方向放眼于上述两种诉讼模式所相互妥协与综合得出的协同主义诉讼模式。协同主义诉讼模式的主要任务是:不仅强调当事人在程序上的主导权,还要求法官与当事人共同推进诉讼,以此形成科学的正当的案件事实探究机制,充分保证法院和当事人在探索法律问题进程中展开对话和交流。(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上旬)》期刊2014年03期)
杨辉[8](2013)在《浅析构建本土化的协同主义民事诉讼模式》一文中研究指出和谐司法是新时期审判工作的指导原则和基本要求,本文从协同主义的中国式话语入手分析,提出了在中国构建协同主义的民事诉讼模式的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3年06期)
马璨[9](2012)在《协同主义模式下的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当今民事诉讼中,部分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为了自身诉讼利益的最大化,利用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关规定,通过诸如拖延诉讼期间、迟滞诉讼进程的行为来逃避应有的法律义务,从而拖延诉讼的顺利进行。而司法作为一种社会公共资源,承担着平息矛盾纠纷维持社会稳定的功能。公正与效率作为其两个重要价值,二者往往不能两全,司法公正是人类司法过程中亘古不变的目标和真理,效率也是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重要催化剂和保证书。公民遇到问题诉诸法院,法官作为中立的裁判者有义务向当事人提供符合案件真实的公正裁判,而这样的裁判又不宜经过太长的等待。久长的裁判是恶的裁判,诉讼过分迟延等同于拒绝裁判。每个公民都有平等利用其的机会,如果某一个纷争个体过多耗费此资源,亦将导致社会整体公正的缺失。另由于诉讼逐渐不再被视为仅属于双方当事人的诉求抗争,逐渐步入法官的指挥和援助的作业共同体时代。强调法院、双方当事人叁方协同合作的协同主义进入公众的视野,并作为诉讼指挥棒发挥着定作用。协同主义模式下的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是现代各国为阻止诉讼程序滥用、防止诉讼程序滞延而提出的旨在促使当事人积极行使权利推动程序迅捷进行的行为规范。主要表现为审前意见交流、速答程序、证据交换等诉讼阶段的相关义务规定,协力阐明案件事实关系的义务和对当事人恶意拖延诉讼行为的排除。而且,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并不是一个孤立的制度,其是在协同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与“失权”机能的释放,辅之以法官阐明义务,往往更能起到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实体公正实现的作用。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要求双方当事人都有善意促进诉讼进行的义务,协同对事实关系进行调查阐明,在己方提出主张、证据及攻击防御方法时无迟延的恶意,否则若导致诉讼行为拖延或迟滞未完成且无不可归责于己的原因时,将承担不利的相关法律后果。(本文来源于《湖南师范大学》期刊2012-05-01)
吴如巧[10](2012)在《论协同主义民事诉讼模式下的证据收集》一文中研究指出诉讼模式从"辩论主义"向"协同主义"转变的历史背景,为民事诉讼各主体在证据收集领域的协作奠定了正当性基础。民事诉讼证据收集的主体包括当事人、代理律师、法院叁者,而并不包括检察机关。在证据收集程序中,当事人居于主导地位,代理律师发挥着重要的补充作用,而法院则对当事人取证行为予以阐明和指导,并可弥补当事人取证能力之不足。证据收集主体与对象之间的关系应定位于分工与协作,其中分工是前提,协作是本质与核心。证据收集程序中的协作具有两层含义,其中取证主体与对象间的协作具有更为实质的意义。各取证主体与对象所负担的协作义务其法理依据并不相同,但其共同的深层根据为各诉讼主体所担负的"诉讼协助义务"。(本文来源于《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2年02期)
协同主义诉讼模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协同主义诉讼模式作为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一种诉讼模式理论,在我国推动刑事诉讼模式的现代化转型过程中的导入有利于重构控辩审叁者之间的关系,使之向着协同的方向发展,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顺利实现审判中心主义下的诉讼制度的改革目标。在刑事诉讼制度中探究协同主义诉讼模式有必要在理论的层面上阐明协同主义诉讼模式与交往行为理论以及博弈理论的关系。此外,应在明确控辩审叁方合理的角色定位的基础上,构建控辩审叁方在协同主义诉讼模式下具体的协同路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协同主义诉讼模式论文参考文献
[1].杜国伟,杨红妆,高娟.类案强制检索机制的程序化构造——基于协同主义诉讼模式的视角[C].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与刑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30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上).2019
[2].杨婷.论协同主义诉讼模式在刑事诉讼中的导入[J].法学评论.2017
[3].郭晓琴,孙惠夏.浅析协同主义视野下的民事诉讼模式[J].商.2016
[4].姚珊.协同主义诉讼模式下民事审前程序的构建[J].法制博览.2016
[5].亢晶晶.协同主义诉讼模式在刑事诉讼中的导入——兼谈我国控辩审关系的反思与重构[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5
[6].肖春竹,李燕山.论协同主义诉讼模式下民事审判权的规制[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
[7].赵潇.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新发展:协同主义诉讼模式[J].法制与经济(上旬).2014
[8].杨辉.浅析构建本土化的协同主义民事诉讼模式[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
[9].马璨.协同主义模式下的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D].湖南师范大学.2012
[10].吴如巧.论协同主义民事诉讼模式下的证据收集[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