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出生论文-张萌,孔英

不当出生论文-张萌,孔英

导读:本文包含了不当出生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不当出生,知情选择,医务人员,精神损失

不当出生论文文献综述

张萌,孔英[1](2019)在《不当出生之诉的判决倾向》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过分析38个判例,梳理出我国不当出生之诉的过失认定和损害赔偿的判决倾向。"不当出生"最初来自于美国侵权法"wrongful birth"的概念,指由于医生的过失未能在产前检查中发现胎儿的缺陷,或未对父母尽到告知义务而导致残障孩子的出生,由残障孩子的父母作为原告请求赔偿。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医生尽到义务,也不能改变孕(本文来源于《中国医院院长》期刊2019年14期)

袁安,银益飞,朱宝生[2](2019)在《不当出生法定不赔与合法的胎儿保健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涉胎立法确立了胎儿保健制度,旨在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但仍有许多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胎儿不当出生,相应诉讼不断,法定不赔,但司法无不判赔。本文依法就不当出生法定不赔与建立合法的胎儿保健制度提出建议。1我国现行涉胎立法解读《母婴保健法》第一条"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十四条第2款第3项"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第叁十八条第4款(本文来源于《中国产前诊断杂志(电子版)》期刊2019年02期)

袁安[3](2019)在《超声胎儿不当出生案法定不陪之代理及判例》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胎儿医学和产前诊断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孕妇及其家属维权意识的逐渐提高,为之产生的医疗纠纷也就越来越多,哪些该赔,哪些不该赔?我们来听听第九届"中国胎儿医学大会上"来自深圳市贝斯曼精密仪器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袁安律师怎么讲。根据此次讲课,袁安医生也抽空撰写了一篇关于"不当出生法定不赔与合法的胎儿保健制度"的文章,发表在本期杂志"法与(本文来源于《中国产前诊断杂志(电子版)》期刊2019年02期)

杨秋婷[4](2019)在《“不当出生”医疗侵权责任的成立与承担》一文中研究指出基于日益频发的“不当出生”案件,引发了对其中的医疗侵权责任成立与承担之问题与完善建议的思考。通过对“不当出生”医疗侵权责任之相关概念、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的阐明以及对责任产生的原因予以分析,进一步揭示了医疗侵权责任成立与承担上所存在的问题。在论及责任成立之瑕疵时,便表现为未评判缺陷的严重程度、对因果关系的内涵理解有误以及将事实因果关系等同于法律因果关系;当提及责任承担上之问题时,便表现为以下缺陷:过错责任的分担重客观轻主观、损害适用之范围过窄、否定当事人提出的残疾赔偿金请求与普遍忽略医方提出的免责事由主张;基于前述论及的医疗侵权责任成立与承担上之问题,由此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在责任成立瑕疵的改进上,应做到区分缺陷的严重程度、准确理解因果关系的内涵以及正确对待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在责任承担缺陷的完善上,便针对性地提出以下可行建议:过错比例的分配应重视主观标准、扩展损害的适用范围、认可当事人提出的残疾赔偿金请求以及审查与客观辨明医方提出的免责事由主张。(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期刊2019-06-11)

丛凯文[5](2019)在《不当出生案件中医疗机构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实践中,不当出生损害赔偿多采侵权路径予以救济。但侵权路径中存在医疗过失行为认定混乱、损害结果不明、侵权客体不统一、损害赔偿范围不明晰等问题,使得该路径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存在障碍。针对上述问题,可通过以个案为样本,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结合相关数据、理论予以解决。采侵权路径的不当出生案件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医疗过失需判断其是否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建议采取相应措施义务、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以及是否违反了叁种情形下的过失推定。医疗机构的医疗过失行为侵犯的是父母以意志决定自由为核心的人格利益,该利益受损导致父母需负担因医疗过失行为所致的额外支出,该额外支出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过失行为之间是否存在责任成立上的因果关系,可以子女出生是否存在因医疗过失未诊断出的缺陷为依据。采侵权路径的不当出生案件中,医疗机构应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前者适用《侵权责任法》第20条,以医疗过失行为发生时、子女娩出时为界划分为叁部分赔偿范围进行分别认定;后者适用《侵权责任法》第22条,数额由法官酌定给出。在多采侵权路径予以救济的司法现状下,应对违约路径的价值予以重视,以化解侵权路径适用过程中的难题。(本文来源于《烟台大学》期刊2019-06-02)

张优良[6](2019)在《不当出生侵权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当出生案件的被告是否成立侵权责任,需要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中加以认定。不当出生案件中存在的损害事实不是缺陷胎儿的出生,而是由于医疗机构的过失行为,致使孕妇丧失了选择堕胎的机会,并由此给自身带来了经济上和精神上的损害,侵犯的是孕妇的知情权和优生优育选择权。我国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是民事权益,优生优育选择权实质上是一种人格权,这种人格利益可以通过《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其他人身权益纳入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客体之中。在不当出生案件中存在的因果关系是由于医疗机构的过失行为,致使孕妇丧失堕胎机会,由此给其财产上和精神上带来了损害,而不是医疗机构的过失和缺陷儿缺陷两者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在不当出生案件的损害赔偿范围上,父母为缺陷胎儿所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等特殊抚养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费应该得到法院支持,而否定一般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侵权行为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是在行为人的自由和损害补偿之间进行价值判断,因此需要通过损益相抵及与有过失原则对双方责任合理划分。父母双方具有请求权主体资格,而缺陷儿不可作为请求权主体,因为在不当出生案件中缺陷儿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在因果关系和伦理政策方面都存在障碍。(本文来源于《西北大学》期刊2019-06-01)

陈颖[7](2019)在《不当出生损害赔偿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不当出生损害赔偿案件不断出现并引发普遍关注。不当出生损害赔偿是一类特殊的医疗纠纷,新生儿的缺陷不是由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导致,而是由于医务人员在产前检查中未能发现胎儿的异常情况,或虽已检出却未将检查结果正确告知胎儿父母,导致胎儿父母作出继续妊娠的决定,致使带有缺陷的新生儿出生。医务人员的过错行为违反了与缺陷儿父母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侵犯了缺陷儿父母的知情选择权、胎儿健康知情权等权利,给他们带来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不当出生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是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缺陷儿父母可以择其一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以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请求权基础,需从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过错这四方面界定。如果主张违约责任,则需从医疗机构与缺陷儿父母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医疗服务合同以及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两方面界定。研究不当出生损害赔偿问题,终究是要解决现实生活中复杂的医患纠纷,明确医方的责任,保障缺陷儿父母一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医院的责任进行限定。由于新生儿的缺陷并不是由医务人员的行为导致,而是因为缺陷儿的先天遗传因素,因此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应充分考虑这一点。不当出生案件的赔偿范围分为两大部分: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本文提出了几点建议:在财产损害赔偿的标准上可以参考损益相抵与过失相抵原则,限制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按伤残评级对新生儿的缺陷进行评级;在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上要考虑新生儿缺陷并非医务人员行为导致;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采用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与诉讼程序相结合的方式解决案件纠纷,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引入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和建立医疗纠纷仲裁程序。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由王宁霞、黄建医疗损害责任一案引发的思考;第二部分则重点对不当出生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进行分析,这是判定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第叁部分对不当出生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及赔偿标准的界定;第四部分是对不当出生损害赔偿相关保障制度的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期刊2019-04-01)

张子辰[8](2018)在《人工生殖不当出生之侵权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人工生殖技术中试管婴儿技术发展到了第叁代,通过体外早期胚胎植入前基因检测技术可筛查出绝大多数遗传性疾病,然而由于医疗服务提供者的过失,未充分履行其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将可能导致缺陷患儿的诞生。目前我国对此人工生殖技术方面问题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对不当出生引起的侵权问题研究也略显缺乏。本文通过对人工生殖不当出生相关理论的厘清,结合域内外对该问题适用之请求权基础,确定以侵权法作为请求权基础,探求人工生殖不当出生之侵权损害性质及范围,确定人工生殖不当出生之侵权损害赔偿关系主体,以期为人工生殖不当出生侵权发生后亲子关系保护提供理论支持。全文内容分为四章:第一章概述人工生殖不当出生的含义,并与其相关概念进行分析比较辨析,分域内外介绍各国(地区)对人工生殖不当出生侵权之诉的认识。第二章界定人工生殖不当出生之侵权损害的性质,分别论述缺陷胎儿诞生事实与缺陷胎儿父母之生育选择权丧失作为侵权损害实质的优劣势,提出将缺陷胎儿父母之生育选择权丧失作为侵权损害实质,同时通过分析域外人工生殖不当出生侵权损害赔偿范围之不同标准选择,结合并依据我国《婚姻法》中对父母抚养义务的规定,提出应将侵权损害赔偿范围限定为怀孕费用及额外的残疾费用。第叁章界定人工生殖不当出生之侵权损害赔偿关系主体。从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两方面出发,提出将缺陷患儿父母作为第一权利主体,缺陷患儿作为第二权利主体;医疗机构作为唯一义务主体。对司法实践中关于人工生殖不当出生侵权之诉的当事人的确定提供理论支持。第四章从人工生殖中不同情形下的亲子关系认定为切入点,结合典型案例对缺陷患儿父母之否认权的行使加以限制。提出人工生殖不当出生侵权发生后,缺陷患儿与其父母的亲子关系应与侵权发生前保持恒定,缺陷患儿父母不得以不当出生为理由提出否认之诉。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体现在研究内容上,包括:(1)在人工生殖不当出生侵权损害赔偿权利主体认定方面,提出将缺陷患儿作为第二权利主体以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因其父母怠于行使权利而受侵害;(2)在人工生殖不当出生侵权发生后亲子关系保护方面,提出了缺陷患儿父母不得以不当出生为理由提起否认之诉,以保护亲子关系的恒定与社会关系的稳定。(本文来源于《东南大学》期刊2018-06-06)

涂菡[9](2018)在《不当出生之诉的请求权基础探寻》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当出生(Wrongful Birth)之诉是指医方在对孕妇的产前检查过程中因过失未能向其提供有关胎儿先天性缺陷的消息,待孩子出生后夫妻双方向医疗机构主张经济赔偿的一种新型民事诉讼。由于立法的空白和指导性案例的缺失,中国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裁判结果极为不统一。从比较法上看,各国实践逐渐承认了缺陷儿童父母的赔偿请求,美国以侵权责任为请求权基础,德国与我国台湾地区则以契约上的请求权为基础。我国应当尽快出台针对错误出生之诉的指导性案例,以侵权责任为请求权基础,并明确具体的赔偿范围。在此类案件中,父母的人格自由被侵害,因此产生了对缺陷儿童的特殊治疗、教育费用的支出,并遭受精神痛苦,上述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都应该得到赔偿。(本文来源于《外交学院》期刊2018-05-30)

田胜男,王瑞涛,刘爱和,王晓路,邵福忠[10](2017)在《不当出生之诉的法律责任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案例背景张某孕19周、28周、36~(+5)周分别在叁家县级医院行常规超声检查,叁家医院均未告知胎儿肢体可能存在问题,但36~(+5)周孕检B超心脏显示不清,建议其到省级医院进行产前诊断。张某于孕37周到某省医院进行胎儿心脏超声复检,该院超声提示永存左上腔,并告知:受孕妇腹壁厚度、孕龄、胎龄、胎动羊水量、脊柱、胎位等因素影响,某些心脏、(本文来源于《中国卫生人才》期刊2017年11期)

不当出生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现行涉胎立法确立了胎儿保健制度,旨在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但仍有许多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胎儿不当出生,相应诉讼不断,法定不赔,但司法无不判赔。本文依法就不当出生法定不赔与建立合法的胎儿保健制度提出建议。1我国现行涉胎立法解读《母婴保健法》第一条"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十四条第2款第3项"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第叁十八条第4款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不当出生论文参考文献

[1].张萌,孔英.不当出生之诉的判决倾向[J].中国医院院长.2019

[2].袁安,银益飞,朱宝生.不当出生法定不赔与合法的胎儿保健制度[J].中国产前诊断杂志(电子版).2019

[3].袁安.超声胎儿不当出生案法定不陪之代理及判例[J].中国产前诊断杂志(电子版).2019

[4].杨秋婷.“不当出生”医疗侵权责任的成立与承担[D].南昌大学.2019

[5].丛凯文.不当出生案件中医疗机构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研究[D].烟台大学.2019

[6].张优良.不当出生侵权责任研究[D].西北大学.2019

[7].陈颖.不当出生损害赔偿问题研究[D].甘肃政法学院.2019

[8].张子辰.人工生殖不当出生之侵权问题[D].东南大学.2018

[9].涂菡.不当出生之诉的请求权基础探寻[D].外交学院.2018

[10].田胜男,王瑞涛,刘爱和,王晓路,邵福忠.不当出生之诉的法律责任分析[J].中国卫生人才.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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