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侵权冲突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美国侵权冲突法,价值冲突
侵权冲突法论文文献综述
童光曜[1](2019)在《美国当代侵权冲突法的价值取向与发展趋势》一文中研究指出侵权冲突法法律规则的制定离不开价值选择和价值判断。美国可谓是侵权冲突法发展最为迅速,价值选择却又最为多变的国家。在这些发展和矛盾冲突的过程中,都体现了学者和立法者的不懈努力。他们对于法律价值的追求可对反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提供诸多借鉴。近代以来,在美国的侵权领域,“侵权行为地法”一直占据着统治地位。而自20世纪60年代的“巴贝科克诉杰克逊案”和美国“冲突法革命”起,“侵权行为地法”的规则为各地法院所推翻,而冲突法中的规则主义也遭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到了70年代,纽梅尔案后确立的“纽梅尔规则”为法院提供了新的规则。论文主要针对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问题及其价值选择和价值演进进行探讨,从近代冲突法理论和着名司法判例的演进出发,观察了美国侵权领域冲突规则和方法的演变和发展。第一章首先介绍了美国两次冲突法重述的规定,以及背后的价值取向,第二章对美国现代的里程碑案件——纽梅尔案和“纽梅尔叁规则”,以及背后所体现的价值选择进行概括介绍,并且通过“爱德华兹案”对“纽梅尔规则”提出了质疑。第叁章先对美国当今各州法院所采用的侵权冲突法的法律选择方法进行了实证分析,从中分析其背后的价值选择,再对两个成文立法——俄勒冈州的《侵权及其他非合同请求法律选择法》和路易斯安纳州的法律适用规则进行了重点解读与分析,介绍了其规则的优越性,以及其中反映的对于不同价值的协调。第四章对我国《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侵权及其他非合同请求法律选择法》中的侵权冲突规则与美国的最新立法成果进行了比较研究,从而总结出一些启示和建议,为我国冲突法的发展提供一些可能的思路。(本文来源于《上海师范大学》期刊2019-03-01)
许凯[2](2018)在《侵权冲突法中法院地方法的嬗变与批判》一文中研究指出法院地法作为古典国际私法中运用最为频繁的一类系属,在处理侵权法律冲突的问题上曾经风靡全球,其体现了侵权法在创立之初与本国公共秩序的密切联系,也反映了传统国际私法对于冲突正义价值的不懈追求。在历史上,魏希特与萨维尼的理论为侵权冲突适用法院地方法奠定了立论基础,其后各国的司法实践开始在不同程度上考虑法院地方法的立法定位。随着侵权法补偿性功能的彰显,法院地方法在侵权冲突法中的适用根基发生动摇,同时这一方法所固有的单边化、属地化属性也与国际主义的趋势格格不入。在现代多元侵权法律选择规范的背景下,法院地方法从单一规则走向与侵权行为地方法的并用模式,并在各国国际私法改革的浪潮中逐渐式微。(本文来源于《法律方法》期刊2018年03期)
许凯[3](2018)在《双重可诉方法在侵权冲突法中的命运》一文中研究指出双重可诉方法在传统国际私法立法模式中形式各异,英国的双重可诉规则推崇在以法院地法为准据法的前提下兼顾侵权行为地法,而大陆法系国际私法则往往主张以侵权行为地法为准据法并辅之以法院地法,进而依其适用范围之不同又体现为叁种立法模式。尽管双重可诉方法在当代侵权冲突法中遇到了广泛的批判,但其在维护国内公共秩序方面的专有功能仍应得到彰显。故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全面摒弃双重可诉方法的做法应当予以修正,建议从横向与纵向两个角度适度恢复双重可诉方法。(本文来源于《法律方法》期刊2018年01期)
陈杜娟[4](2018)在《美国侵权冲突法视角下中国涉外侵权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对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在立法上采用“一般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的模式,在规则设计上以侵权行为地法为主,兼采用共同属人法以及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这样的立法看似简约,但很多细节不够明确,应该重视的内容缺乏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会导致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与我国的立法在价值取向上太过看重形式正义、法律选择方法上过于传统教条不无关系。美国的冲突法非常发达,从冲突法革命以来就一直引领着世界范围内国际私法发展的潮流。分析美国侵权冲突法发展过程中体现出的一些先进立法技术和经验,能够为完善我国的涉外侵权法律适用的规定提供有益的借鉴。本文分四个章节从美国侵权冲突法视角下对中国涉外侵权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研究。第一部分为中国涉外侵权法律适用目前的状况,主要从现有的相关规定、立法和司法中存在的问题、导致现存问题背后的深层原因几个方面展开。第二部分是对美国侵权冲突法的发展历程的梳理,对传统、现代两个时期的侵权冲突法进行了分析,尤其是叁次冲突法重述中的冲突规则以及背后的价值取向。第叁部分是对美国侵权冲突法发展的特点的提炼,从法律价值层面、法律选择方法等层面分析其特点。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融合、传统与现代法律选择方法的融合是从美国侵权冲突法发展过程中可以总结到的特点,这对于解决我国的涉外侵权法律适用问题有一定的参考意义。第四部分是以美国侵权冲突法的发展为启发,对中国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立法完善提出几点建议,包括要重视对实质正义的追求、要重视运用现代法律选择方法。(本文来源于《北京化工大学》期刊2018-06-04)
耿佳祎[5](2017)在《俄勒冈州侵权冲突法对我国一般侵权冲突规定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美国普通法州之一,俄勒冈州在侵权冲突领域的立法——《侵权与其他非合同请求法律选择法》不仅代表了美国侵权冲突法在国际私法成文化进程中的最新成就,而且充分体现了美国当代新型冲突规则的特色。该法通过总结司法实践积累的经验、充分吸收普通法的优势,形成“方法”与“规则”有机结合的灵活性立法模式。在一般侵权冲突的规定中更是灵活运用选择性连结点和弹性连结点、采用规定与例外相结合的形式,在保证确定性的基础上增添灵活性。相关条款将当事人共同住所地规则、侵权行为地规则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适用范围细化,并设立单独条款明确“最适合”原则的判断标准和考量因素,明确其作为指导性和补充性原则的地位与作用。无论是其立法技术还是具体内容都能为反思我国一般侵权冲突规定提供一定借鉴,促进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一般侵权冲突规定的完善。我国2010年颁布的《法律适用法》对一般侵权责任、产品责任、侵害人格权以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分别进行了规定。其中第44条规定了侵权责任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采用共同经常居所地规则、侵权行为地规则与当事人意思自治相结合的当代一般侵权冲突法律制度。但该法仅在第44条进行了概括性规定,而没有具体明确各项规定的适用范围和具体情形。笔者认为我国一般侵权冲突规定主要存在的问题是:形式上,过于简单、松散;具体内容上,措辞缺乏明确性,条文设计缺乏明确的指导性原则,而不能清晰体现立法精神。本文主要采比较研究法,通过对比概括我国与俄勒冈州侵权冲突成文法中一般侵权冲突规定的异同,归纳总结《侵权与其他非合同请求法律选择法》中一般侵权冲突规定的特色,对比分析我国的不足之处,并据此探寻完善路径。笔者认为应分别从合理细化条文规定、厘清条文间逻辑关系、增加冲突规则的灵活性和明确“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内涵四个方面进行完善。(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7-04-01)
许凯[6](2016)在《进退之间:分割方法在侵权冲突法中适用的思辨》一文中研究指出基于现代侵权实体法的变动,在侵权责任构成和责任承担两分法的思路下,侵权行为规范与补偿分配规则分离的现象直接促成了在侵权冲突法中运用分割方法的空间。以美国为代表的侵权冲突法理论、司法实践与州立法均对于分割方法表现出极大的善意,但欧洲国家则对此多抱有排斥与批判的态度。因此,面对这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有必要从理论上对分割方法进行正确定位,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有限性适用的思考。(本文来源于《法律方法》期刊2016年01期)
张建[7](2015)在《冲突法视角下的跨境产品责任侵权》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涉外产品责任冲突规范的连接因素上,国际条约与我国国际私法立法都出现了引人瞩目的新发展。在对弱者利益的倾斜保护、意思自治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调和、当事人属人法的立场抉择、强制性规定的优先适用等方面,我国充分借鉴欧盟《罗马条例Ⅱ》及海牙《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的法理命脉。在当下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已设定产品责任准据法的前提下,须在具体个案基础上反思中国国际私法视角下的产品责任侵权问题。(本文来源于《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5年05期)
张建[8](2015)在《跨国产品责任侵权的冲突法之维——兼评我国《民法典(草案)》第九编第86条之得失》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跨国产品责任侵权法律适用的规则设计与理念建构上,当代各国立法与国际条约都呈现出全新的演进趋势。对弱者利益的倾斜保护、意思自治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调和、当事人属人法的立场抉择、强制性规定的优先适用等方面,我国充分借鉴了国际前沿的法理命脉。就当下民法典起草与涉外民事法律适用立法的背景下,须在我国国情基础上探寻中国范本下的冲突法维度。(本文来源于《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5年02期)
孙传翠[9](2015)在《论侵权冲突法中最密切联系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自20世纪以来,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国内和国际立法中被广泛采用,在侵权冲突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欧盟立法以及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二版)》以不同立法模式采用此原则,俄勒冈州、路易斯安那州等成文立法把最密切联系原则发展为精密细致的规则。反观我国现行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的一般侵权规则未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第2条第2款确立的最密切联系原则漏洞填补地位亦使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涉外侵权领域难有适用空间。本文试图从欧盟以及美国的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之发展路径角度切入,寻求更为精细详尽的最密切联系方法,从而弥补我国现行侵权冲突法最密切联系原则制度缺失之遗憾。本文第一部分阐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侵权冲突法领域的产生与确立。根植于法则区别说以侵权行为地法为主导的侵权冲突法规则,自十叁世纪以来一直独占鳌头。直到20世纪,因科技的发展、涉外交往的复杂化及侵权法自身的功能性转变等原因,其独当一面的局面逐渐被打破,此时最密切联系原则应运而生。在理论上,莫里斯以合同自体法取得的良好效果为切入点,提出“侵权行为自体法”学说。在实践上,美国纽约州于“巴布科克”案中抛弃了传统的侵权行为地规则,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开创历史之先河。本文第二部分讨论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一种方法在侵权冲突法领域的发展。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欧洲国家存在两种发展模式,第一种模式将其作为一般原则,典型国家如奥地利;第二种模式将其作为例外条款,2007年欧盟《非合同之债法律适用条例》就是该模式的典型代表。而在美国,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冲突法革命成果体现在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二版)》、俄勒冈州《侵权和其他非合同赔偿性请求法律适用法》第9条之适用最适当法域的法律,路易斯安那州《民法典》第3515条之最小损害原则。本文第叁部分介绍融入最密切联系方法的具体规则。对于侵权行为地认定,传统学说包含行为实施地说、损害发生地说及折衷说。而俄勒冈州《侵权和其他非合同赔偿性请求法律适用法》第8条第3款第3项设计了以侵权行为实施地法为一般规定,损害发生地法为例外的精细规则,其更加符合国际私法追求正义的价值取向。对于复杂侵权的法律适用,1993年《针对复杂诉讼的最终法案》进行了明确并具有可操作性的专章规定,但其在争点区分以及利益平衡方面仍需加以完善。本文第四部分讨论我国侵权冲突法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及相应的完善建议。目前在我国,最密切联系原则只是基于填补漏洞之地位发挥其作用。在现行法律制度下,涉外侵权法律适用存在以下缺陷:侵权行为地认定规则不明,传统侵权行为地法适用僵局仍无法打破,第2条第2款在涉外侵权领域难有适用空间以及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缺乏限制性规定。针对以上缺陷笔者提出针对未来司法解释拟订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5-03-13)
隋平,李素玲[10](2014)在《海外上市发行人侵权责任冲突法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建设国际性金融市场的过程中,外国发行人侵权责任的冲突法规则是新兴金融市场国家所要面临的重要法律问题,目前我国的涉外民事侵权冲突法制度仍旧粗简,包括法律可操作性与可预测性不足,原则性与灵活性缺乏有机的构成,这是与全球金融中心建设目标所不符的。因此本文通过比较欧盟、美国的海外上市发行人侵权责任冲突法制度的特点,结合中国国情,提出完善我国涉外发行人责任冲突法规则的建议,以期对中国金融体制完善与一直筹划的国际板制度的构建提出有益的建议。(本文来源于《新疆社会科学》期刊2014年03期)
侵权冲突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法院地法作为古典国际私法中运用最为频繁的一类系属,在处理侵权法律冲突的问题上曾经风靡全球,其体现了侵权法在创立之初与本国公共秩序的密切联系,也反映了传统国际私法对于冲突正义价值的不懈追求。在历史上,魏希特与萨维尼的理论为侵权冲突适用法院地方法奠定了立论基础,其后各国的司法实践开始在不同程度上考虑法院地方法的立法定位。随着侵权法补偿性功能的彰显,法院地方法在侵权冲突法中的适用根基发生动摇,同时这一方法所固有的单边化、属地化属性也与国际主义的趋势格格不入。在现代多元侵权法律选择规范的背景下,法院地方法从单一规则走向与侵权行为地方法的并用模式,并在各国国际私法改革的浪潮中逐渐式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侵权冲突法论文参考文献
[1].童光曜.美国当代侵权冲突法的价值取向与发展趋势[D].上海师范大学.2019
[2].许凯.侵权冲突法中法院地方法的嬗变与批判[J].法律方法.2018
[3].许凯.双重可诉方法在侵权冲突法中的命运[J].法律方法.2018
[4].陈杜娟.美国侵权冲突法视角下中国涉外侵权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北京化工大学.2018
[5].耿佳祎.俄勒冈州侵权冲突法对我国一般侵权冲突规定的启示[D].吉林大学.2017
[6].许凯.进退之间:分割方法在侵权冲突法中适用的思辨[J].法律方法.2016
[7].张建.冲突法视角下的跨境产品责任侵权[J].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
[8].张建.跨国产品责任侵权的冲突法之维——兼评我国《民法典(草案)》第九编第86条之得失[J].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
[9].孙传翠.论侵权冲突法中最密切联系原则[D].山东大学.2015
[10].隋平,李素玲.海外上市发行人侵权责任冲突法比较研究[J].新疆社会科学.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