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司法救济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台湾地区,公立大学教师,司法救济权
司法救济权论文文献综述
周慧蕾[1](2019)在《台湾地区公立大学教师司法救济权的实践演进》一文中研究指出聘任制背景下台湾地区公立大学教师司法救济权经历了较为曲折的实践演进之路。自"大法官"释字第462号后,教师司法救济路径逐渐从民事诉讼全面转向行政诉讼。在"公教合一"观念下,受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影响,教师司法救济范围起初较为局限。但经"大法官"释字第736号后,教师获得了全面的司法救济请求权。为了平衡对教师权利的救济与对大学自治的尊重,在司法救济强度上,法院始终坚持正当程序原则与学术遵从原则。(本文来源于《海峡法学》期刊2019年01期)
贾永健[2](2015)在《当前大众“获得公正审判与司法救济权”观念:历史观察和现代审视》一文中研究指出调查显示,中国大众对司法救济权的淡漠、获得公正审判权的忧虑及其权利主张和要求的微弱,共同构成了大众"获得公正审判与司法救济权利"观念的消极图景。从年龄因素所提供的历史视角来观察,法院公正审判已有很大历史进步,历史传统观念仍对大众人权观念有深刻影响。但透过个人收入、受教育水平和城乡差别因素所代表的现代视角看,现代化对大众人权观念积极影响虽已卓有成效,但还未充分展开;相对滞后的政治与法治现代化,是消极影响大众人权观念最大客观因素,历史传统观念仍是羁绊大众"获得公正审判与司法救济权"观念的主要主观因素。大众人权观念,受社会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等各种因素制约,其提升需要社会整体现代化的全面推进。(本文来源于《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期刊2015年05期)
王胜囡[3](2014)在《我国公民司法救济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公民的司法救济权是基本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了一些重要的公民基本权利,比如,平等权、政治权利、经济权利、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等。但对这些基本权利一旦受到了损害和侵犯等如何救济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现行宪法还没有关于司法救济权的直接规定。无救济既无权利,是古老的法律格言,更是亘古不变的法律基本原则。当我国公民的宪法性权利遭到侵害时却无从救济,这也就说明了我国公民也就根本没有享受到这些宪法性权利。在世界文明和法治水平日益提高的情况下,我国宪法却没有公民司法救济权的直接规定,这显然是与世界的发展不相协调的。因此,加强司法救济权的研究对我国宪政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司法救济权作为一项宪法性权利,已被写入很多宪政国家的宪法当中,有些国家即使没有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但也在其他宪法性文件当中做了明确的规定,为公民司法救济权的实现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司法救济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已被国际人权性公约,比如《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充分的保障。但是,对于这样一项那么重要的带有普适性的基本权利,却没有得到我国宪法和法治实践应有的确认。这与我国当前建设法治中国的目标极为不符。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必须从宪法的高度把公民应享有的司法救济权纳入公民的宪法权利体系之内,并要从构建宪法诉讼制度和改革现行的普通诉讼制度等方面来对司法救济权进行保障。本文共分叁部分,从司法救济权的基本理论分析到我国现行法律体制现状分析再到完善公民司法救济权的建议的初探几方面来进行了论证。首先通过对公民司法救济权的涵义和性质进行分析,还有和相关概念的对比分析来对公民司法救济权做一合理的界定。其次从我国宪法层面和普通诉讼层面对公民司法救济权的现状进行了分析,从而得出我国现行法律体制的缺陷,为构建合理的制度来保障公民司法救济权打下基础。最后在前几部分论证的基础上以及借鉴国外宪法诉讼的模式提出了我国公民的宪法救济权入宪、完善我国宪法诉讼制度和普通诉讼制度的初步想法,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司法救济权的行使,并为之进行了制度的设计和充分的论证。(本文来源于《河南大学》期刊2014-05-01)
张秋菊[4](2013)在《浅析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与司法救济权之间的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救济权历来都是中西方国家致力于保障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之一。近年来,随着我国精神文明建设的不断进步,司法救济在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所以,本文着重论述了司法救济权这一人权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之间的重要关系,希望可以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中的人权保障理论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本文来源于《赤子(中旬)》期刊2013年09期)
张秋菊[5](2013)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公民司法救济权的保障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党的十八大在十六大、十七大关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基础上提出了新的要求,其中一条是:“人民民主不断扩大。民主制度更加完善,民主形式更加丰富,人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发挥。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充分保障人权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之一,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中人权也是一个重要内容。基于此,本文以司法救济权为核心,提出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如何保障司法救济权的课题。通过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与司法救济权概念及其相互关系的深入分析,归纳总结了当前我国司法救济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以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优势为主线,建立公民司法救济权的正确价值取向、巩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优势以及建立司法救济权长效发展机制的相关建议和意见。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为相关部门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切实加强和改善司法救济权等一系列人权理论和相关实践活动提供理论参考。(本文来源于《长春理工大学》期刊2013-06-01)
李璐[6](2013)在《论中国弱势群体实现司法救济权的可行能力》一文中研究指出将可行能力作为区分弱势群体的标准可以包容多维信息内容,该标准作为平等保护原则的运用可为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措施提供正当性依据。中国法律体系中存在的阻碍实现司法救济权的可行能力的因素包括司法救济权在法律中的缺位、实体权利配套保障措施的缺位、起诉条件的严格限制、诉讼相关费用的高昂以及法律援助制度的不完备等,针对这些障碍应通过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司法救济权、改革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以及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构建等措施进行改善。(本文来源于《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3年03期)
邓庆立[7](2010)在《公民司法救济权基本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公民的司法救济权是基本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我国宪法主要规定了一些重要的公民基本权利,比如,平等权、政治权利、经济权利、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等。但对这些基本权利一旦受到了损害和侵犯等如何救济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现行宪法还没有关于公民司法救济权的规定。无救济既无权利,是一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更是亘古不变的法律基本原则。当我国公民的宪法性权利遭到侵害时却无从救济,这也就说明了我国公民也就根本没有享受到这些宪法性权利。在世界文明和法治水平日益提高的情况下,我国宪法却没有公民司法救济权的规定,这显然是与世界的发展不相协调的。因此,加强司法救济权的研究对我国宪政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司法救济权作为一项宪法性权利,已被写入很多宪政国家的宪法当中,有些国家即使没有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但也在其他宪法性文件当中做了明确的规定,为公民司法救济权的实现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司法救济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已被国际人权性公约,比如《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充分的保障。但是,对于这样一项这么重要的带有普适性的基本权利,却没有得到我国宪法和法治实践应有的确认。这与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极为不符。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必须从宪法的高度把公民应享有的司法救济权纳入公民的宪法权利体系之内,并要从构建宪法诉讼制度和改革现行的普通诉讼制度等方面来对公民司法救济权进行保障。文章在用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的方法研究了国内外司法救济权的宪法确认和现实保障情况后,得出了以下几项结论:第一,提出了比较科学的司法救济权概念。司法救济权是指任何人当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均有请求司法机关进行救助并得到公正处理的资格或可能性。包括诉诸法院的权利和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两大内容。它属于基本人权范畴,是宪法权利,也是公民用来启动审判程序,救济实体人权的程序基本权利。第二,我国宪法应当明确确认司法救济权。《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世界人权公约早已把司法救济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加以确认。现代文明、法治国家都把司法救济权作为公民享有的一项宪法权利加以了确认。我国已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提出了建设法治国家、政治文明、和谐社会目标,并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写入了宪法,因此,更没有理由把司法救济权拒于宪法之外。第叁,为了保障司法救济权的充分实现,我国应改革现行的司法体制,建构宪法诉讼制度,完善叁大普通诉讼制度。司法救济权的实现要求有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确保审判真正做到独立的司法运作体制;要求有贯彻了司法救济权理念和内容的普通诉讼制度,要求有给予司法救济权宪法保障的宪法诉讼制度。而这一切,我国现在都做不到。因此,我国必须以司法救济权的充分实现为出发点,完善普通诉讼制度,建构宪法诉讼制度。(本文来源于《河南大学》期刊2010-05-01)
邹佳莱[8](2008)在《律师会见权与司法救济权》一文中研究指出律师会见因涉嫌治安违法而受到人身自由被限制的当事人,遭受到了行政执法机关的拒绝。显然,这个拒绝的表示,就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且该具体行政行为(设定)产生了律师会见当事人的权利被(禁止)侵犯(同时也侵犯了被涉嫌治安违法的当事人要求会见律师的权利)的结果。(本文来源于《检察风云》期刊2008年04期)
徐文杰刘晓夏[9](2008)在《司法救济权可以放弃吗?》一文中研究指出约定的违约金高于或低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这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这项内容有两层含义。第一,当事人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调整违约金数额的权利,是一种当认为自己的法律权利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08-01-10)
刘见[10](2007)在《论司法救济权》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救济权是指任何人当其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均享有向独立而无偏倚的法院提起诉讼并由法院经过正当审讯做出公正裁判的权利。司法救济权是一项宪法上的基本人权,已经被普遍的写入各国宪法,并也已经得到了《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人权公约的确认和保障。然而,对于这样一项带有普适性的基本人权,却没有得到我国宪法和法治实践应有的确认。这与建设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极为不符。因此,我国应将司法救济权纳入公民的宪法权利体系之内,并改革现行的普通诉讼制度,建构宪法诉讼制度。(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07-05-01)
司法救济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调查显示,中国大众对司法救济权的淡漠、获得公正审判权的忧虑及其权利主张和要求的微弱,共同构成了大众"获得公正审判与司法救济权利"观念的消极图景。从年龄因素所提供的历史视角来观察,法院公正审判已有很大历史进步,历史传统观念仍对大众人权观念有深刻影响。但透过个人收入、受教育水平和城乡差别因素所代表的现代视角看,现代化对大众人权观念积极影响虽已卓有成效,但还未充分展开;相对滞后的政治与法治现代化,是消极影响大众人权观念最大客观因素,历史传统观念仍是羁绊大众"获得公正审判与司法救济权"观念的主要主观因素。大众人权观念,受社会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等各种因素制约,其提升需要社会整体现代化的全面推进。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司法救济权论文参考文献
[1].周慧蕾.台湾地区公立大学教师司法救济权的实践演进[J].海峡法学.2019
[2].贾永健.当前大众“获得公正审判与司法救济权”观念:历史观察和现代审视[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5
[3].王胜囡.我国公民司法救济权研究[D].河南大学.2014
[4].张秋菊.浅析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与司法救济权之间的关系[J].赤子(中旬).2013
[5].张秋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公民司法救济权的保障研究[D].长春理工大学.2013
[6].李璐.论中国弱势群体实现司法救济权的可行能力[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
[7].邓庆立.公民司法救济权基本问题研究[D].河南大学.2010
[8].邹佳莱.律师会见权与司法救济权[J].检察风云.2008
[9].徐文杰刘晓夏.司法救济权可以放弃吗?[N].江苏法制报.2008
[10].刘见.论司法救济权[D].郑州大学.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