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人民检察院365050
摘要:案件质量管理是检察系统内部案件质量控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通过对案件的评查,有利于客观评价办案质量、促进办案人员牢固树立质量意识、精品意识和责任意识,有利于办案部门弥补传统的检察业务量化考评模式的不足。
关键词:案件质量管理机制;案件管理;案件办理
一、案件质量管理的缺陷
(一)传统的案件质量管理主体混乱
在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产生以前,关于案件质量管理的主体说法不一。有人认为检察委员会作为检察机关的业务领导机构,由其进行案件质量的管理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精神也是吻合的。有人则认为政工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综合管理部门,作为检察干警的业务考核部门,由其进行案件质量管理更具有便捷性。也有人认为纪检监察部门作为风纪监督部门,其主导案件质量管理工作似乎也是顺理成章的。在传统的案件质量管理实践中,检委会、办公室、政工部门甚至监察部门主导案件质量管理工作的现象均有存在。案件质量管理主体的混乱,造成案件质量管理缺乏有力的推动者,效率较低,同时也使得案件质量管理很难突破部门的利益。
(二)案件质量管理的结果难以有效利用
从案件质量管理的内涵来看,其具有参谋的职能,主要通过案件质量管理过程中所进行的评价性或总结性分析,来反映在一定时期内,案件整体或局部的发展趋势或者特点,供领导决策参考。传统的案件质量管理形式多样,但开展不够深入,流于形式的较多。案件质量管理,查而不评,评而不用,用而不深。案件质量调研报告,调而不研,研而不精。由于案件质量管理主体混乱,导致案件质量管理的结果分析和反映不具有全局性,缺乏综合性,结果的应用也无法得到相应部门的配合,导致案件质量管理结果很难得到有效的应用,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案件质量管理的价值。
(三)案件质量管理缺少更高意义上的联动机制支撑
案件管理部门成立以后,结束了以往案件质量管理政出多门的混乱局面。但我们也应当看到案件质量管理统一化的背后,是案件管理部门孤军奋战、独木难支的单一化管理现状。案件管理部门作为牵头部门也仅仅是在形式上将相关部门拉进文件,但实际上工作仍由案件管理部门一手操办,缺少更高意义上的联动机制。造成案件质量管理工作表面上是在案件管理部门的组织下得到了统一,而实际上却仍是较为松散的局面。
(四)案件质量管理人员力量不足,标准不一
在案件质量管理人员的选择和管理方式上,缺少专业的案件质量管理人才库和动态案件质量巡查制度。管理人员的组成临时性、非专业性,管理的方式单一、片面化。由于管理人员的法学水平不一,其各自对法律的理解不同,导致管理人员在案件管理过程中对同一个法律概念会产生不同的理解,无法形成一个成文、有效的管理标准对案件办理进行评价,这也导致在案件质量管理中,同一个问题在不同管理人员的评判下出现较大幅度的差异。
二、案件质量管理机制的构建
(一)对案件质量管理主体的补充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举行案件管理竞赛并成立了案件质量管理人才库,成员主要是来自各省市检察机关中在案件质量管理方面成绩优异的检察干警。之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察机关也相应的成立了案件质量管理人才库,人员库的人员的选聘、更选、管理活动的组织均由案件管理部门统筹。这应该来说是案件质量管理的一个进步。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现有的人才库的组成均处于人员组成单一的状态,即人员均为案件管理部门成员或均为业务科室人员。案件质量管理人才库应当包含检委会委员、业务部门的业务人员、综合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三大类。人员库实行任期制,并由全院干警普选产生,上级检察机关的人才库可以从本院中产生,也可以从下级检察机关从挑选。人员库成员在进行案件质量管理活动时有义务按照案件管理部门要求的程序进行,但是人员库人员的案件质量管理行为则对检察长负责。
(二)加强案件质量管理人员综合素质
案件质量管理的内容丰富,涉及面广。案件质量管理人员要熟悉被管理业务的基本办理程序,要能以一个“内行”角度随时介入被管理业务当中去。首先,调整案件质量管理人员的组成,至少保证有一名精通业务的资深检察官负责与其业务专长相对应的业务科室的案件评查。第二,加强对案件质量管理人员培训。为案件质量管理人员提供参加检察院系统各类培训的机会,以全面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确保他们虽不在业务前线,仍能掌握最新的法律法规及法学前沿动态。第三,对案件质量管理人员实行轮换制度。通过在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的短期实践,了解各业务种类的基本属性,以使案件管理行为更具有针对性、合理性。
(三)建立案件质量管理结果应用制度
案件质量管理所产生的结果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评价性结果,主要是对案件质量的某个或某些方面所做出的具有褒贬性的结论。二是统计性结果,主要是通过案件质量管理过程中的信息掌握,而对案件质量的某种或者某些趋势所进行的客观反映。三是引导性结果,主要指案件质量管理部门通过信息筛选和分析,认为需要对案件质量的某种或某些方面进行加强引导而发布的指导性文件。案件质量管理实践中,三种结果是相互关联而非孤立的,评价性结果的依据很大一部分是来自统计性结果,而引导性结果则多是对评价性结果和统计性结果的综合应用。只有将绩效评价结果与人们所获得的回报挂钩,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作者简介:
杨静(1988.8—)女,福建三明人,大学本科,沙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研究方向:刑法学。
陈仕铖(1987.11—)男,福建尤溪人,大学本科,沙县人民检察院,科员,研究方向: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