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政治盟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少数人,权利,国际保护,中国实践
政治盟约论文文献综述
吴双全[1](2009)在《少数人权利的国际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几乎在每一个国家的疆界内,都有一种或多种少数人群体的存在。这些少数人群体在人种、族裔、宗教、语言或文化等方面,具有不同于其所在国家或地区(以下简称“居住国”)的多数人的自身特征。少数人及其群体已经成为一种政治力量和利益集团,世界各国及国际社会已经不能无视其存在、利益和影响。少数人之间、少数人与多数人之间的和睦相处以及对于每一个群体的不同特征的尊重,是我们这个存在着民族多样性与文化多样性的多元国际社会的一笔巨大的财富。满足民族、族裔、宗教和语言上的不同群体的愿望和要求并保证属于少数人群体的个人的权利不受侵犯,是对所有个人的尊严和平等权的确认,有助于缓和有关群体及其个人之间的紧张关系,促进多元社会充分发挥其全部潜力,维护安定、和谐的国际秩序。所以,少数人权利的保护问题已经与国家的稳定与统一、世界的和平与发展、人类的前途与命运是息息相关的。尽管自上个世纪50年代以后,对于少数人权利保护的必要性的国际承认有一个渐进的发展过程,但是在冷战结束以后,族群冲突的急剧增加,使得少数人权利保护问题又变得极为重要和紧迫。时至今日,少数人的地位及其权利保护问题,在世界各地仍是无法回避的核心问题。到目前为止,《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以下简称《盟约》)第27条依然是专门用以保护少数人权利的唯一一条具有普遍拘束力的条约规定。尽管该条规定明确使用了“少数人”(minority)这一术语,正式承认了少数人权利的存在,但是,由于这一仅有的规定措辞十分谨慎,内容模糊含混,引起了很多争议,有关方面的理解各不相同。所有这些使得少数人权利的保护问题发展成为当今国际社会和许多国家面临的一个十分复杂又极为敏感的问题。如何依据国际法及国内法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已经日益为世人所共同关注。本文仅拟在他人现有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就少数人权利国际保护的层面,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27条的规定为视角,结合国际实践中的具体案例,从“少数人”概念的界定、少数人权利的主要内容、少数人权利国际保护的必要性、少数人权利国际保护的主要途径、少数人权利国际保护的制度缺陷及其矫正、中国少数人权利保护的实践等几方面,对这一问题作一粗浅探讨,以期有利于促进少数人各种权利的有效保护及我国涉及少数人权利保护的法律制度的适时调整与逐步完善。本文第一章主要探讨少数人的概念问题。从理论研究应有的逻辑顺序来看,要研究少数人的权利及其国际保护问题,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正是对“少数人”这一概念进行界定,以便明确应当受到国际保护的少数人权利的受益者即主体之具体所指。所以,本章围绕“少数人”的称谓、已有的“少数人”的定义、“少数人”定义的构成要素、本文对于“少数人”的定义以及“少数人”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关系等方面,对于这一问题予以分析。本章重点比较分析了已有的对于“少数人”的各种定义,然后结合“少数人”的定义应有的主客观要素,吸收以上各定义之所长,提出了作者认为合理的“少数人”的定义,为后面的论述奠定了概念的基础。之后,对于“少数人”这一概念与相关概念的关系的分析,也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少数人”这一概念的基本内涵。由于本文的论述主要是以《盟约》第27条的规定为视角的,因此文中所指称的“少数人”当然主要是指该27条所限定的人种/种族、宗教或语言上的少数人。第二章探讨少数人权利的主要内容。本文要探讨的是少数人权利的国际保护,所以在明确了少数人的概念之后,应该接着了解的是区别于多数人权利的少数人权利的主要内容,所以本章主要以《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Belonging to National or Ethnic, Religious and Linguistic Minorities,以下简称《少数人权利宣言》)的有关规定为依据,结合人权事务委员会受理的一些典型的具体案例,从六个方面,分析了少数人权利的主要内容。这六个方面的权利包括: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和践行自己的宗教、使用自己的语言、充分参与社会公共生活、成立和保持自己的社团以及进行平等、自由与和平的交往。尽管《少数人权利宣言》没有法律拘束力,但是它是联合国为了执行《盟约》第27条而专门制定的第一个以单独文件形式规定少数人权利的国际文件,是对于该27条的具有权威性的详细解释,而且该文件对于少数人权利的规定也比较全面。所以,本章主要以该文件为依据阐述少数人权利的主要内容。第叁章探讨少数人权利国际保护的必要性。基于本文的结构,论证了少数人权利的内容,就该论述保护少数人权利的必要性。少数人除了享有人人都享有的普遍性人权外,还应享有一些特别权利。为了保证少数人享有这些普遍性人权,就要为其提供与其他人一样的平等保护;为了保证少数人享有这些特殊权利,就要为其提供与其他人不一样的特殊保护。所以,本章首先论述了平等保护的必要性,然后重点论述了特殊保护的必要性,并借鉴已有的研究成果,对于那种认为对于少数人权利保护来说,有了平等保护,就不需要特殊保护的主张进行了批驳。最后,本章还指出,少数人权利也不是绝对的,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第四章探讨少数人权利国际保护的主要途径。谈了少数人权利保护的必要性,就应该论述应该怎样保护这些权利。要做到这一点,需要制定相应的国际人权文件,采取相应的人权保护措施。实际上,国际人权文件的制定已经取得了巨大成就,为实现少数人权利的国际保护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然而,在有关国际人权公约的执行措施即人权保护的实现途径方面还有很多不足之处。所以,接下来本章主要从缔约国定期报告制度、国家间的指控制度、个人来文制度、普遍定期审议制度、早期预警机制、非政府组织促进、国际谴责、国际制裁、司法保护等九个方面对于少数人保护的主要途径进行了评析。第五章探讨少数人权利国际保护的制度缺陷及其矫正。少数权利的国际保护还存在不少问题,而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这种保护的制度缺陷。所以,在上一章对于少数人权利国际保护的途径或制度进行介绍和评价的基础上,本章则选择了其中最重要的一些制度,分析了其存在的主要缺陷及其矫正办法。这些制度包括:缔约国定期报告制度、国家间的指控制度、个人来文制度、普遍定期审议制度、早期预警机制和司法保护等。第六章探讨中国少数人权利保护的实践。在前面分析了少数人权利国际保护的主要问题以后,对照国际人权公约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国的立法与实践,分析中国少数人权利保护问题,成了本文的最后一个重点。本章首先论证了中国少数民族是国际法上的少数人的重要组成部分,然后阐述了中国少数民族权利保护的历史背景、基本制度,最后分析了中国少数民族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其应对策略。最后指出,中国已经加入了25项国际人权公约,并积极采取立法、行政、司法措施,促进少数民族权利的保护。随着中国的法律的进一步完善,法律实施工作的进一步加强,中国将与国际社会一道,一如既往地不断努力,促进中国少数人权利保障事业的持续进步和国际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少数人权利的保护问题由来已久,积淀厚重,内容宽泛,博大精深。本文主要围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7条的规定,从少数人的概念入手,结合具体案例,分析了上述主要问题。文章认为,少数人是指那些在一定期限内居住在一个国家,处于非支配地位,数量上具有一定规模但少于该国其他人口,在民族、人种、宗教和语言等方面具有不同于其他人口的特征,并且具有维持这些特征的共同愿望的人。为了保证少数人充分享有其各项权利,不仅应该给其提供平等保护,而且应该给其提供特殊保护。少数人权利的国际保护尽管有一些制度保障,但这些制度存在诸多的缺陷,应该采取各种措施,予以及时矫正。国家有义务采取各种措施保护少数人的权利,但是以不破坏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为前提。中国的少数人保护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还有一些地方值得继续努力改进,中国将与国际社会一道积极努力,促进少数人权利保护和国际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9-03-01)
郑立跃[2](2008)在《中国古代政治盟约从盟主体制下到帝国体制下的变迁》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古代的政治盟约,在春秋时代进入其典型形态,到战国以降,产生了巨大的转变,随即又在汉帝国的产生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政治盟约在帝国体制下被改造,而在帝国崩溃时期,表现出更新的面貌。在春秋时代,政治盟约承担着维系诸侯国家共同体的功能。通过政治盟约,若干政治原理从诸侯国家的具体关系中被提炼出来,成为了盟主体制的基本原则。从春秋诸侯国家之间的自由盟誓到盟主体系确立的过程,也是政治盟约所反映的原理从具体向抽象过渡并且形成一个稳固体系的过程。在战国时期,春秋类型的诸侯国家关系不复存在,而政治盟约在此时重新又有了具体化和私人化的关系。所谓具体化,与盟主体系下的政治原理由具体而趋于抽象的过程相对;所谓私人化,则是指政治盟约的信用承载者已渐渐变为封君个人甚至游士。在国与国之间的盟约信誉下降时,此类私人交际之中重信义、盟约的因素得到激发。在反秦战争中,基于任侠和盟约精神的双重基础,大量的地域集团得以产生、联合,并对反秦战争与楚汉战争的进程产生了重大影响。汉帝国建立后,以“白马之盟”将延续自反秦与楚汉战争的具体君臣关系转化为基于抽象原则的新君臣关系。在汉——诸侯王国、汉——周边政权的问题上,政治盟约也被广泛利用。新莽末和东汉末的动乱中,政治盟约再次显着地出现,然而其主张的原则,已经深深地带有帝国体制的影子。(本文来源于《北京师范大学》期刊2008-06-01)
[3](1999)在《《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对我国法制的挑战》一文中研究指出《公政权利盟约》及其对我国适用的若干问题●周洪钧《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又译作《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1966年12月16日的第21届联合国大会上以105票对0票通过,已于1976年3月23日生效。该《盟约》包括序言和6个部分共计53...(本文来源于《法学》期刊1999年04期)
李道刚[4](1998)在《从《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盟约任择议定书》看国际人权保护的局限性》一文中研究指出从《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盟约任择议定书》看国际人权保护的局限性李道刚1966年10月16日第21届联大通过,并于10年后生效的《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盟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推动了自1948年12月10日《世界人权宣言》产生以来国际人权保护的法制化进程。然而...(本文来源于《甘肃理论学刊》期刊1998年04期)
政治盟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中国古代的政治盟约,在春秋时代进入其典型形态,到战国以降,产生了巨大的转变,随即又在汉帝国的产生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政治盟约在帝国体制下被改造,而在帝国崩溃时期,表现出更新的面貌。在春秋时代,政治盟约承担着维系诸侯国家共同体的功能。通过政治盟约,若干政治原理从诸侯国家的具体关系中被提炼出来,成为了盟主体制的基本原则。从春秋诸侯国家之间的自由盟誓到盟主体系确立的过程,也是政治盟约所反映的原理从具体向抽象过渡并且形成一个稳固体系的过程。在战国时期,春秋类型的诸侯国家关系不复存在,而政治盟约在此时重新又有了具体化和私人化的关系。所谓具体化,与盟主体系下的政治原理由具体而趋于抽象的过程相对;所谓私人化,则是指政治盟约的信用承载者已渐渐变为封君个人甚至游士。在国与国之间的盟约信誉下降时,此类私人交际之中重信义、盟约的因素得到激发。在反秦战争中,基于任侠和盟约精神的双重基础,大量的地域集团得以产生、联合,并对反秦战争与楚汉战争的进程产生了重大影响。汉帝国建立后,以“白马之盟”将延续自反秦与楚汉战争的具体君臣关系转化为基于抽象原则的新君臣关系。在汉——诸侯王国、汉——周边政权的问题上,政治盟约也被广泛利用。新莽末和东汉末的动乱中,政治盟约再次显着地出现,然而其主张的原则,已经深深地带有帝国体制的影子。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政治盟约论文参考文献
[1].吴双全.少数人权利的国际保护[D].中国政法大学.2009
[2].郑立跃.中国古代政治盟约从盟主体制下到帝国体制下的变迁[D].北京师范大学.2008
[3]..《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对我国法制的挑战[J].法学.1999
[4].李道刚.从《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盟约任择议定书》看国际人权保护的局限性[J].甘肃理论学刊.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