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不作为的共同正犯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不作为共同正犯,实行行为,犯罪故意,作为义务
不作为的共同正犯论文文献综述
刘瑞瑞[1](2011)在《不作为共同正犯的共同性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复数不作为者成立共同正犯的基础就在于复数的不作为者间有意思的联络,而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实施了不作为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无论是形式的不作为共同正犯,还是实质的共同正犯都具有共同性,而共同性既是认定不作为共同正犯存在的基础,也是界定不作为共同正犯存在范围的关键因素。(本文来源于《中国刑事法杂志》期刊2011年05期)
曹江[2](2010)在《不作为共同正犯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不作为共同正犯是指二人以上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共同犯罪。不作为共同正犯成立的前提条件是,两个以上不作为者以不作为方式构成共同犯罪,该罪从客观上说应该是可以由不作为这种行为方式来完成。我国学者一般认为,不作为共同正犯成立的主观条件是必须具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故意。不作为共同正犯成立的客观条件是两人以上以不作为的方式共同实行犯罪的事实。构成不作为共同正犯应当具备这叁个条件。关于不作为共同正犯成立的具体范围而言,不作为与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都可能形成共同正犯,但在不作为与不作为共同犯罪的场合,各行为人的作为义务必须完全等同才能成立不作为法益侵害之罪的共同正犯。而在不作为与作为共同犯罪的场合,只有负有保护义务的行为人之不作为,才能与作为形成法益侵害之罪的共同正犯。将不作为共同正犯依照不同的标准划分为纯正不作为共同正犯和不纯正不作为共同正犯、单一型不作为共同正犯和混合型不作为共同正犯。关于不作为共同正犯刑事责任的认定,以“部分的犯罪共同说”为理论基础,通过进一步阐述不作为共同正犯的共同性,论证了不作为共同正犯刑事责任的范围和确定原则。不作为共同正犯刑事责任的确立适用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与区别对待责任原则。各不作为正犯者不仅要对自己的行为及结果承担责任,还要对整个共同犯罪行为承担责任。不作为共同正犯存在法律错误和事实错误时,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刑事责任。(本文来源于《湖南大学》期刊2010-04-01)
陈家林[3](2007)在《不作为的共同正犯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德日刑法理论中对于不作为的共同正犯的研究,存在"全面肯定说"、"全面否定说"和"限定肯定说"叁种观点,其中限定肯定说最为合理。真正不作为犯之间能够成立共同正犯。不真正不作为犯中,不作为与不作为之间也能成立共同正犯,至于不作为和作为能否结合成立共同正犯,则应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凡是对正犯的不作为的参与,原则上都应当是帮助犯,没有成立作为与不作为相结合的共同正犯的余地。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果缺乏不作为者的不作为,犯罪就无法实现,即作为与不作为可以作出刑法上的平行评价时,也可以成立共同正犯。(本文来源于《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07年05期)
刘瑞瑞,张大志[4](2005)在《论不作为共同正犯》一文中研究指出不作为共同正犯成立与否在学术界并未达成共识,存在着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否定论者从目的行为论角度出发,否定不作为共同正犯的成立。本文从复数不作为行为的整体性与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理论来论证不作为共同正犯的成立,并探讨了其具体类型。(本文来源于《行政与法(吉林省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05年09期)
曾琳[5](2005)在《不作为共同正犯探论》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考察不作为共同正犯诸学说为起点,在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笔者立足于对不作为犯和共同正犯基本理论的认识,肯定性的论证了以不作为形式参与共同犯罪可形成不作为共同正犯的犯罪形态;构建并详细阐述了以不作为共同正犯的基本概念、构成要件、不作为共同正犯的成立范围、不作为共同正犯的主要类型、不作为共同正犯与相关犯罪形态辨析为组成部分的不作为共同正犯的基本理论;进而分析了不作为共同正犯未遂、中止形态的特殊性认定及不作为共犯形态的竞合和停止形态竞合等情况下的具体认定;在刑事责任的认定中,论证了不作为共同正犯刑事责任的范围和确定原则,尤其是在不作为共同正犯存在法律错误、事实错误以及不作为共同正犯作为义务的重合时,其刑事责任范围的确定。(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05-04-13)
不作为的共同正犯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不作为共同正犯是指二人以上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共同犯罪。不作为共同正犯成立的前提条件是,两个以上不作为者以不作为方式构成共同犯罪,该罪从客观上说应该是可以由不作为这种行为方式来完成。我国学者一般认为,不作为共同正犯成立的主观条件是必须具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故意。不作为共同正犯成立的客观条件是两人以上以不作为的方式共同实行犯罪的事实。构成不作为共同正犯应当具备这叁个条件。关于不作为共同正犯成立的具体范围而言,不作为与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都可能形成共同正犯,但在不作为与不作为共同犯罪的场合,各行为人的作为义务必须完全等同才能成立不作为法益侵害之罪的共同正犯。而在不作为与作为共同犯罪的场合,只有负有保护义务的行为人之不作为,才能与作为形成法益侵害之罪的共同正犯。将不作为共同正犯依照不同的标准划分为纯正不作为共同正犯和不纯正不作为共同正犯、单一型不作为共同正犯和混合型不作为共同正犯。关于不作为共同正犯刑事责任的认定,以“部分的犯罪共同说”为理论基础,通过进一步阐述不作为共同正犯的共同性,论证了不作为共同正犯刑事责任的范围和确定原则。不作为共同正犯刑事责任的确立适用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与区别对待责任原则。各不作为正犯者不仅要对自己的行为及结果承担责任,还要对整个共同犯罪行为承担责任。不作为共同正犯存在法律错误和事实错误时,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刑事责任。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不作为的共同正犯论文参考文献
[1].刘瑞瑞.不作为共同正犯的共同性探讨[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
[2].曹江.不作为共同正犯研究[D].湖南大学.2010
[3].陈家林.不作为的共同正犯问题研究[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
[4].刘瑞瑞,张大志.论不作为共同正犯[J].行政与法(吉林省行政学院学报).2005
[5].曾琳.不作为共同正犯探论[D].吉林大学.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