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信用权独立化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信用,信用权,信用权独立化,民法保护
信用权独立化论文文献综述
尹婉萍[1](2015)在《信用权独立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信用经济时代已经来临,我国已经打破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开始逐步建立市场经济。在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之下,我国缺乏信用习惯,信用意识薄弱,而信用是维持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机制,作为降低交易成本和提高交易的有效手段,现如今信用利益并未成为我国的一项民事权利,只是涵盖在名誉权或商誉权之中间接进行保护。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制经济的倡导,建立信用法律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我国已经逐步在进行信用体系建设,信用利益事关权利主体的切身利益,将信用利益独立出来上升为一项权利,具有现实的紧迫性和必要性。本文的写作目的主要是论证为何要将信用权从名誉权和商誉权之中独立出来,并提出建议如何在民法中更好地保护信用权,以期更好地保护权利主体的信用利益,构建良好的信用法制环境。文章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运用概念和分析的方法介绍了信用和信用权的内涵,重点分析了信用权的法律性质,最后阐述了学者关于信用权独立化的不同观点以及我国在信用权立法的尝试,为全文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从国外信用权相关立法出发,介绍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典型国家和地区信用权相关立法,其次对域外信用权立法加以评述,并总结我国从这些国家和地区能够借鉴的有益经验,为我国信用权法律制度的建设指明方向。第叁部分进行信用权独立化的论证,介绍了我国信用权的保护现状和存在的缺陷,分析了信用权与名誉权和商誉权的区别,最后阐述了信用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一部分从信用权民法保护角度出发从信用权确权、信用权救济、以及信用权相关配套措施的完善方面提出具体建设意见,建议在民法典中确立信用权的独立人格地位,以期更好地保障信用权,建立完善的信用权法律制度,为我国市场经济保驾护航。(本文来源于《广东财经大学》期刊2015-04-30)
马艳艳[2](2011)在《信用权独立化的法律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和信用是维持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两个基本机制。如今市场经济已经进入“信用经济时代”,与法律相比,信用是一种维持交易秩序成本更低的机制,虽然它不能给交易主体带来直接的市场和利润,但是它却像是一双无形的手为市场经济运行提供一种资源和无形的动力,是市场经济有序良性发展的长远支撑力量。在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完善与发展的时期,信用经济和法制经济的有机结合促使了信用权的诞生。但是在现实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着信用权法律制度缺陷等问题,所以信用权独立化研究有其必要性及紧迫性。本文主要通过概念与比较分析的方法对信用权的基础理论及其独立化进行论证。本文除了绪论与结论外,正文部分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运用概念分析、比较分析的方法,分忻了信用与信用权的基础理论。在第二章中,主要运用概念与比较的分析方法,深入阐述了信用权的法理基础及其价值功能。在第叁章中,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信用权的立法例及其保护方式进行考察分析。还分别分析了近代大陆法系国家以及英美法系国家关于信用权立法例的两种典型方式,从而对我国信用权的立法提出了示范。第四章对我国信用权独立化的提出法律上的思考。(本文来源于《山东经济学院》期刊2011-04-10)
周汉德[3](2008)在《试析信用权独立价值》一文中研究指出考察各国法制可知,对信用利益的保护模式大致有所谓直接保护模式与间接保护模式之分。在学说上亦相应地分为两派。建设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离不开一个有序的市场环境,信用对于市场秩序的建立与维护而言意义重大。征信制度的发达使得仅以名誉或商誉权制度的保护与信用利益的发展极不相称。将信用利益独立进行保护具有深刻的社会与经济基础。(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下旬刊)》期刊2008年07期)
刘海玉[4](2007)在《信用权及其独立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信用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所具有的偿债能力和履约意愿在社会上获得的相应的信赖和评价所享有的保有、维护和支配的权利。信用权作为一项具体人格权最早是出现在《德国民法典》中。信用权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权的客体是信用,信用具有人格性、财产性、标识性和客观性。信用权的内容包括信用保有权、信用维护权和信用利益支配权。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是奠定信用权的两大基石。信用权对于社会的价值在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改善社会信用环境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信用权对于权利主体的价值在于,信用权是维护其完整独立人格和人格尊严的必备权利,信用权的行使能够给信用权人带来财产上的利益。目前我国立法中没有确立信用权的独立民事权利地位,实务中是通过名誉权和商誉权来保护信用权,这种保护方式不能适应民法的理论和实践需要。将信用权从名誉权和商誉权中分离出来,即确立信用权的独立民事权利地位,则成为必然。构建我国信用权制度应包括权利的确认、权利的救济和权利的保障叁个方面的内容,即在民事立法中确立信用权的独立人格权地位;建立信用权民法保护制度,具体内容包括明确侵害信用权的民事责任构成、明确侵害信用权的民事责任承担和明确侵害信用权的免责事由;完善信用权制度的配套措施,具体内容包括加强征信机构的建设、提高信用评级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完善信用信息社会服务。(本文来源于《中南大学》期刊2007-06-30)
刘海玉[5](2006)在《信用权独立的可行性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信用权立法价值的凸现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民法中应确认的信用权独立地位。本文从理论角度和现实角度进行了分析,认为信用权具有独立的可行性,我国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应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确认信用权的独立地位。(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6年20期)
信用权独立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法律和信用是维持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两个基本机制。如今市场经济已经进入“信用经济时代”,与法律相比,信用是一种维持交易秩序成本更低的机制,虽然它不能给交易主体带来直接的市场和利润,但是它却像是一双无形的手为市场经济运行提供一种资源和无形的动力,是市场经济有序良性发展的长远支撑力量。在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完善与发展的时期,信用经济和法制经济的有机结合促使了信用权的诞生。但是在现实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着信用权法律制度缺陷等问题,所以信用权独立化研究有其必要性及紧迫性。本文主要通过概念与比较分析的方法对信用权的基础理论及其独立化进行论证。本文除了绪论与结论外,正文部分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运用概念分析、比较分析的方法,分忻了信用与信用权的基础理论。在第二章中,主要运用概念与比较的分析方法,深入阐述了信用权的法理基础及其价值功能。在第叁章中,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信用权的立法例及其保护方式进行考察分析。还分别分析了近代大陆法系国家以及英美法系国家关于信用权立法例的两种典型方式,从而对我国信用权的立法提出了示范。第四章对我国信用权独立化的提出法律上的思考。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信用权独立化论文参考文献
[1].尹婉萍.信用权独立化研究[D].广东财经大学.2015
[2].马艳艳.信用权独立化的法律思考[D].山东经济学院.2011
[3].周汉德.试析信用权独立价值[J].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08
[4].刘海玉.信用权及其独立化研究[D].中南大学.2007
[5].刘海玉.信用权独立的可行性分析[J].法制与社会.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