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谈新闻作品着作权问题的三个认识误区(论文文献综述)
聂思佳[1](2021)在《自媒体时代的洗稿侵权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
孟睿智[2](2021)在《体育赛事机器新闻的着作权问题研究》文中提出
黄轩[3](2021)在《我国短视频着作权保护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5G的正式商用,以数字技术为基础的网络新媒体得到了高速发展,也使得人们在获取信息的时候更加方便快捷、立体直观。其中,以短视频最为突出,能够适应现阶段快节奏、碎片化的生活方式,从而被广泛接纳和追捧。也正是因为其突出的特点,短视频的数量日益增长,在给人们带来乐趣的同时也带来了各种着作权侵权问题,阻碍了短视频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因此,为了打击短视频侵权行为,保护短视频着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探究短视频着作权保护问题尤为重要。目前,在立法层面,《着作权法》(2020)新增了“视听作品”的类型,《民法典》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通知删除规则进行修改与增添,这些立法变化使短视频的着作权保护拥有了更明确的法律基础。在司法层面,短视频着作权侵权案件正在逐年增加,出现了北京互联网法院第一起“5.12,我想对你说”短视频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全国首例广告使用短视频侵害着作权案;经过再审的“2014巴西世界杯”短视频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等。在执法层面,“剑网2018”专项行动对短视频领域的着作权侵权问题进行了集中整治和规范引导,约谈下架了大批短视频平台。本文主要从着作权的角度切入,结合相关司法实践案例,论述我国短视频着作权保护存在的两大方面问题,即短视频的作品属性认定和侵权认定问题,并用四个部分对我国短视频着作权保护问题进行了探究。第一部分,对短视频进行界定,梳理基础理论;第二部分,介绍我国短视频着作权保护的现状,并结合相关司法实践案例引出短视频着作权保护存在的两大问题;第三部分,对短视频着作权的作品属性和侵权认定问题进行具体分析;第四部分,探究解决我国短视频着作权保护问题的有效途径。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论述,能够对解决我国短视频着作权存在的侵权问题有所帮助,完善短视频着作权的法律保护体系,构建和谐稳定的短视频行业环境。
孙昊亮[4](2021)在《全媒体时代摄影作品的着作权保护》文中研究表明全媒体时代摄影作品的着作权纠纷大量增加并日益复杂,甚至出现了"版权蟑螂"现象,导致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利益失衡。究其原因,在于司法上对摄影作品独创性认定标准偏低,立法上摄影作品的着作权条款存在制度缺陷。我国应将"艺术审美"作为摄影作品的要件,提高摄影作品的独创性认定标准,在《着作权法》中增设"照片"邻接权,解决摄影作品保护中的诸多问题,促进全媒体下作品和信息的更好传播,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杨斯涵[5](2021)在《网络图片作品着作权保护法律问题》文中指出
李昭熠[6](2021)在《智能传播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认为伴随人工智能井喷式发展,世界各国对此技术予以高度关注,努力将人工智能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加强制度设计,抢占发展战略的制高点。近年来,智能技术广泛应用于传媒产业,一方面媒体越来越智能化,为公众提供适配化服务,另一方面各智能传播平台成为重要的文化产业孵化器,对于加强思想文化建设、增强舆论引导能力和提高我党的执政能力发挥重要作用。但智能传播的快速发展也引发众多风险,冲击现有法律框架、法律原则和法律秩序,建设智能传播法律体系将具有重要意义。本研究旨在加强智能传播的法律规制,构建一套较为合理的法律框架。基本思路是:从智能传播引发的法律风险和挑战出发,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分析问题出现的成因,参照美国、欧盟为人工智能技术的立法和顶层设计,为中国智能传播发展提出解决措施,保护人类基本权利,为其提供便利服务,同时促进智能传播产业更好地发展。全文由导论、智能传播面临的法律困境、智能传播法律规制的必要性、智能传播着作权权保护、智能传播隐私权保护、智能传播财产权保护、智能传播法律规制的路径选择七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导论”。主要论述本文的研究主题与研究范围,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综述,研究术语与研究基础,主要内容与研究方法以及创新之处。第二部分是“智能传播面临的法律困境”。通过梳理近年来相关典型案例,发现智能内容生产引发着作权保护问题,智能内容分发引发隐私权保护问题,智能内容消费引发财产权保护问题。探讨智能传播对民事法律关系要素的冲击: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争议,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扩充,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嬗变。第三部分是“智能传播法律规制的必要性”。智能传播需要进行法律规制,基于以下几种理由。一是传统二元空间界限模糊:赛博空间打破公共空间和私人空间、现实空间和虚拟空间的界限。二是智能机器作为中介的“异化”:智能机器改变“人—人”一元传播模式,智能机器挑战法律主体地位。三是技术创新消解法律适用性:人工智能技术消解传统的法律法规原则,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超前于人工智能立法。第四部分是“智能传播着作权保护”。从智能机器人法律人格考量,智能生成物是否为“作品”,智能“作品”权利归属三个争议焦点出发,辨析智能传播着作权的相关要件:主体由自然人、视为作者转向智能机器人,客体由作品转为智能生成物,权利归属由作者向市场转移。发现智能传播冲击了传统着作权的保护模式:智能技术割裂法律主体与作品对应关系,赋予智能生成物“作品“属性,以多主体合作代替线性单一创作关系。对智能传播着作权提出新的保护路径:一是主体维度,平衡自然人、视为作者和智能机器人;二是客体维度,赋予智能生成物署名权利;三是权利维度,设置精神与财产并行的保护制度。第五部分是“智能传播隐私权保护”。从隐私与便利,隐私、数据和信息含义两个争议焦点出发,梳理智能传播隐私权要件的嬗变:主体由理性自然人变为被建构的自我,客体由隐私扩充为信息,侵权方式由人工转向智能技术。分析智能传播冲击隐私权保护原则:公私领域模糊与隐私权保护再讨论,智能传播技术冲击安全保护原则,“显失公平”条款割裂目的明确原则和限制利用原则。归纳智能传播隐私权的保护路径:一是法律维度,确立统一保护方式;二是信息产业维度,引导各信息机构制定自律协议;三是社会治理维度,采取制度设计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方式。第六部分是“智能传播财产权保护”。从个人信息是否“商品化”,个人信息权利属性两个争议焦点展开论述,对智能传播财产权要件商榷:个人是智能传播财产权唯一主体,个人信息成为虚拟财产的新形式,个人信息自决权是智能传播财产核心权利。发现智能传播已经冲击原来以人格权保护的框架:个人信息与主体可分离性冲击民事主体专属权,人格利益不再是个人享有的唯一民事权利,个人信息人格权保护成本与收益非对称关系。亟需为智能传播财产权设计保护路径:一是逻辑维度,建构个人信息财产权保护体系;二是内容维度,建立信息财产权基础的产权形成与初次分配理论;三是治理维度,建立初级、次级信息市场和利益平衡原则。第七部分是“智能传播法律规制的路径选择”。提出从三个方面加强智能传播的法律规制:一是坚持个人尊严原则,以维护个人尊严为基点,调整个人权利与公权力之间的冲突;以不损害个人尊严为前提,调整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二是构建法律保护双轨机制,从保障智能技术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平衡法治理性与市场理性;从技术迭代规律出发,平衡个人权利保护与智能传播产业发展之间的冲突;从保护个人权利角度出发,平衡人格权与财产权双重权利保护。三是实现个人信息自决权,最大程度地保护个人信息自决权;平衡个人信息自决权与技术发展之间的矛盾;根据不同情况赋予主体多重权利保护。总之,加强智能传播法律规制具有重要作用。智能传播法律法规的建设是健全国家法律体系,实现全面依法治国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加强智能传播平台的建设为个人信息安全和舆论引导工作提供重要保障,法律法规的完善也将进一步加快智能传播产业发展。
王一阳[7](2020)在《论新闻照片使用的着作权法规制》文中认为新闻报道是民众了解国内外大事的重要途径,随着新闻产业的不断改革与发展,互联网成为新闻传播的重要方式之一。出于提升新闻的可读性、生动性、直观性等多种因素的需要,现代新闻报道往往以图文形式报道新闻事件。介于互联网中图片传播的便捷,现实中新闻媒体使用他人已发表的照片作为配图的现象时有发生,而此类照片往往是与新闻内容密切相关的,通常被称之为新闻照片。正是由于新闻照片极具新闻性,新闻媒体认为其出于报道新闻之目的使用此类照片事合情合法的。但照片的着作权人却认为新闻媒体侵犯其着作权,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诸多争议。本文是以司法实践中产生的争议为基点,讨论新闻媒体擅自使用照片的行为,是否构成着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围绕着新闻照片是否属于《着作权法》第五条第(二)款中“时事新闻”、是否具有独创性、以及新闻媒体对他人享有着作权之照片的使用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等问题展开讨论,并根据此逻辑安排章节结构。从争议条款的法律渊源或历史问题入手,探究现实案例中产生的争议及其原因。在梳理法律渊源和分析原因的基础上,对所争议的问题作出回应,以求达到为现实中定纷止争,提供参考答案之目的。文章在章节安排上主要是以总分结构进行的。第一章对本文需要讨论的新闻照片与其他易混淆的概念进行辨析,以便再次明确本文的研究范围。再基于司法案例,对新闻照片侵权的现状作出分析与总结。通过案例与案例之间不同的司法解读,提炼出在新闻照片侵权问题上三个争议要点。而下文的三章则是对应三个争议要点的分析与解决。第二章主要讨论的是用于新闻照片是否属于“时事新闻”的问题。从《伯尔尼公约》中“时事新闻”的概念与不受保护的原因分析入手。明确“时事新闻”的概念、形式及其不受保护的原因,并据此作出定论,为下文进行新闻照片是否属于“时事新闻”的判定提供依据。第三章主要讨论的是独创性问题。从独创性内涵的来源以及摄影作品独创性的历史存疑入手。比较各国独创性标准之间的异同与利弊,并基于此对我国摄影作品的独创性判定标准提出合理的建议。第四章主要讨论新闻照片的使用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追本溯源地从《伯尔尼公约》中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入手,明确《公约》的立法原意,再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对新闻媒体的使用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作出判断。最后针对实践中,通过司法解读使合理使用的适用泛化之情形,提出应当警惕合理使用泛化的建议。通过上述梳理法律渊源、分析争议及其原因可得出以下结论:首先,根据《伯尔尼公约》的规定,“时事新闻”因受到“着作权法不保护事实,只保护表达”以及“有限表达”原则的限制,而不受着作权法保护。而我国“时事新闻不受保护”原则的法律渊源正是《伯尔尼公约》。结合《伯尔尼公约》与我国《着作权法》及《实施条例》可知,“时事新闻”应指“事实或单纯的事实表达”,其本身不包含图片形式,也不具有可版权性。故而被用作配图的新闻照片并不属于“时事新闻”,新闻媒体不可据此为自己的行为辩护。而导致上述争议的原因在于新闻照片具有新闻属性,媒体拟通过该属性将其定义为“时事新闻”以逃避着作权责任。另一个原因在于我国实践中摄影作品独创性标准较低,对于一些创作水准有限的照片,媒体并不愿意为其着作权而买单。其次,我国着作权立法上采用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相结合的较高的独创性标准,而我国司法实践中则采用与英国的“投入”理论相类似较低的独创性标准,使得在新闻照片是否具有独创性的问题上存在立法与司法的不统一。为解决立法与司法上独创性标准不统一,且司法实践中独创性标准过低的问题,有必要对实践中的独创性标准进行修正。通过对各国独创性标准的对比与分析得出:在美国分类模式下,以“独立完成”加“一定的创造高度”为要件的,建立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独创性标准较为适宜。在适用上,新闻照片的独创性判定必须坚持图文区分判定的原则。同时应当注意,新闻照片的新闻价值与独创性是不可划等号的,新闻价值高的照片并不一定具有独创性,而独创性高的照片却又并不一定具有新闻价值。一张照片具有新闻价值,也并不一定能磨灭其具有独创性的事实。再者,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合理使用规则的适用,由于法官在判决中理解的偏差,存在着陷入逻辑怪圈、标准不一以及扩大适用的问题。根据对《伯尔尼公约》报道新闻合理使用条款以及该条款建议国——英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的解读可得,“为报道时事新闻”意指为报道近期国内外发生的时事,“不可避免地再现或引用”的情形则局限于在事件发生过程中作为事件的一部分存在,被听到或者看到的作品。而《公约》中规定的报道新闻合理使用规则在设立之初本就未考虑照片被使用的情形。但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通过解释以扩大适用的泛化之意,这是有违合理使用规则设立的初衷。最后,法律法规对新闻照片擅自使用问题的规定显然是苛刻的。正是由于网络的便捷性,一旦放开了宽松的口子,摄影师权利将会受到极大的损害。不应当将公众知情权的保障与新闻必须以图文形式发布划上等号。不应以公共利益之名扩充法律法规的使用,无论是对鼓励摄影作品的创作而言,还是对新闻媒体自身健康有序发展而言,这都是不利的。
张月华[8](2020)在《论转换性使用的内涵及其适用》文中提出转换性使用规则在合理使用的判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长时间以来受到美国法官的钟爱。转换性使用合乎了着作权法促进科学文化事业发展的宗旨,平衡了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契合了合理使用制度设计的初衷。时移世易,新技术迅猛发展,各种着作权侵权纠纷问题衍生不息。转换性使用顺应了合理使用法定类型急剧扩张的趋势,为频频涌现的新型使用行为保驾护航。我国着作权法中对合理使用的规定采用封闭列举式规定模式,无法应对发展迅速的新技术环境下所滋生的着作权侵权纠纷问题。虽然我国着作权实施条例中采用了三步检验法,以之应对新型使用行为的合理使用的判定,但其效果并不理想。适用三步检验法是以使用行为系十二种法定类型之一为前提的,从结果意义上而论,三步检验法是对合理使用的列举内容的进一步限缩限制。由于我国立法上的固有缺陷,法官在审理新型使用行为案件时,常常处于无法可依的窘态。为保证论证过程的合理性,部分法官从域外经验中寻找突破口,引入转换性使用规则来判断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基于转换性使用的优越性以及我国当前形势下的迫切需求,转换性使用规则具有巨大的研究价值。本文以转换性使用的内涵为研究起点,继整理了学界和实务界对转换性使用规则借鉴与否的争论后,又着重探讨了转换性使用的具体适用问题并予以澄清,最后探寻了我国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困境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为我国移植转换性使用规则提供参考。第一章主要运用了历史研究方法和比较研究方法研究转换性使用的内涵。共包括两节内容:第一节系对转换性使用进行历史考察,开篇就展示了美国合理使用四要素的立法规定。关于合理使用,美国采用的立法技巧是有限列举加一般性兜底的混合模式。尔后,简要地介绍了Leval法官的论述,其首次提出转换性使用的概念。最后,详细分析了经典案例-Campbell案的案由、法官审理依据以及该案对转换性使用理论的重要影响。第二节则是在研读了大量文献后总结出的转换性使用的类型,并逐一举例。美国学者把转换性使用分为挪用型使用、介绍型使用、保护公共利益型使用和促进知识进步型使用。我国一些学者把转换性使用分为转换内容型使用、转换目的型使用和转换功能型使用。中外两个不同的分类标准间也存在着相应的联系。第三节探究了转换性使用与适当引用的关系。在指出我国部分法官将转换性使用与适当引用的概念等同起来做法有失偏颇后,试谈了两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第二章主要运用归纳法来整理学界对于移植转换性使用的观点,其中,大部分学者赞成移植转换性使用,仅个别学者投来反对之票。第二节则是对转换性使用引入我国的必要性分析,亦隐含了笔者赞成移植转换性使用的观点。第三章和第四章是文章的核心部分,总结了转换性使用规则在具体适用时的问题并予以澄清。第一,关于转换性使用与演绎行为的认识误区,需要厘清两者之间的关系-交叉重叠关系。转换性使用既不是演绎作品的充分条件亦非必要条件,两者分属于不同的版块,且各自立场也不同。第二,关于明确转换性使用的认定标准,需要由对涉案作品领域有一定了解的固定受众,站在普通理性人视角,结合是否具有转换性和转换性程度来综合认定。第三,关于转换性使用在合理使用中的地位,应当确定转换性使用在合理使用中的关键性地位,但转换性使用并非合理使用的唯一认定要素,需结合其他三要素来综合判断,特殊情形下还需考虑公共利益等其他因素。最后,在文末结语部分,重申了转换性使用规则的研究背景,试提了转换性使用在我国适用时的两点建议。首先在立法层面,应当在着作权法合理使用条款中加入兜底条款,在司法解释中引入四要素对其进行限制,并强调转换性使用在合理使用四要素中的地位和适用方法。其次在司法层面,发挥案例指导制度的优势,发布经过充分论证的指导案例用以指引审判实践活动。
胡馨月[9](2020)在《短视频的着作权问题研究》文中提出篇幅短小、内容丰富、传播速度快的短视频是近年来迅速崛起并快速发展的一支新兴生力军。在移动网络技术和智能大数据大范围普及和发展的大环境背景下,短视频的发展可谓是具有深厚的土壤,其充分满足大众的碎片化阅读和娱乐需求,具有较强的互动性和实时性,在初步发展成为一个普遍的社交和娱乐工具之后,无论是用户个人还是视频内容分享平台等各方主体都逐渐看到了短视频其中蕴含的巨大价值,由此短视频的制作、拍摄与传播逐渐形成一个产业链,发展成为一个整体行业。在经过迅速崛起、快速发展和“野蛮生长”的时期的同时,短视频的诸多问题凸显出来,短视频能否属于传统着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获取法律的保护,短视频创作时合理使用的界限应如何划定,侵权现象频发如何进行规范,与之相关的着作权问题亟待明确和解决。因此本文旨在通过对短视频在发展过程中的问题进行梳理并进行系统性的研究,希望能够为保护短视频着作权,解决短视频侵权乱象、规范短视频行业发展提供一些思路和建议。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为短视频概述及短视频发展中的问题,了解行业背景和明确研究对象的问题是本文的基础。主要通过明确本文语境下所探讨的短视频定义、分类情况与特征、短视频发展中出现的主要问题,为本文奠定论述基础。第二部分主要为短视频的作品性探讨,对短视频的作品性的问题探讨是研究短视频着作权问题的起点,只有短视频具有作品性,其余着作权问题才有讨论的必要和价值,因此本部分内容主要从短视频的独创性问题入手,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认定现状提出适合短视频作品性认定的思路和标准。第三部分讨论短视频的创作与合理使用问题。短视频的拍摄和创作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要使用到他人的素材或者是作品,实践中由此引发的问题并不少见,比如短视频创作时是否存在合理使用的空间,如何划定短视频创作时的合理使用界限,同时合理使用问题一直是着作权法中一个充满困惑和争议的问题,这一部分的讨论也是短视频的着作权问题研究中的难点。第四部分探讨解决短视频侵权乱象的根本问题,明晰当下诸多短视频内容分享平台的法律责任,将其明确定位并赋予其合理的法律权利和义务是避免短视频侵权乱象的关键,使短视频内容分享平台真正成为传播短视频的推动力,为其发展“保驾护航”以利于整个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第五部分总结上述各部分讨论问题,针对短视频的保护和行业规范提出一些设想和具体建议。明确短视频的作品属性,在判断短视频是否具有独创性时应采用“个性化”标准,放弃对其创作高度的要求,回归到作品的本质;通过立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给予短视频创作合理使用的空间,鼓励创作和创新,但也要在区分合理使用与侵权范围界限时重视使用“质”的判断;更为重要的是,面对短视频侵权乱象,应提高短视频内容分享平台的注意义务,规范红旗、避风港等规则的适用。毋庸置疑的是,在为短视频提供法律保障的同时,推动短视频行业健康可持续的发展也需要多方共同努力,多措并举。
王灏博[10](2020)在《我国流行音乐编曲的职业发展问题及对策研究 ——基于宏观、个体与历史的视野》文中指出在当下高速发展、且已具有相当行业规模与消费市场规模的中国流行音乐产业中,流行音乐编曲创作者及其创作行为的重要性愈加受到产业内与社会各界群体的肯定,其艺术价值也愈发受到关注。但与日益增长的关注度与重要性不相匹配的是,我国流行音乐编曲却在当下面临着来自宏观行业层面、微观个体层面,以及历史遗留三个层面中种种对其职业发展带来阻滞性影响,进而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基于营销环境分析与史学分析的研究视野,力图系统地论述、分析我国流行音乐编曲在宏观行业层面、微观个体层面与历史遗留层面中面临的阻碍其职业发展的问题,并对其进行SWOT分析,以此为基础,尝试针对我国流行音乐编曲的职业发展问题提出宏观层面的发展建议与个体层面的问题解决对策。全文主要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主要论述流行音乐编曲的价值内涵,界定其准确概念,并论述其两种主要艺术特征。第二章以历史研究为视点,论述我国流行音乐编曲三十年发展历程的具体过程、特征,以及其间遗留的历史问题。第三章以营销环境分析作为研究视点,分别就中国流行音乐编曲在宏观行业层面与微观个体层面所面临的问题表现、特征、成因与影响进行梳理、分析。第四章就我国流行音乐编曲职业发展状况的个体优势、劣势以及宏观行业的机会与威胁进行SWOT分析。第五章以SWOT分析的结果为依据,针对我国流行音乐编曲职业发展问题提出宏观层面的建议与个体层面的具体发展对策。
二、浅谈新闻作品着作权问题的三个认识误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谈新闻作品着作权问题的三个认识误区(论文提纲范文)
(3)我国短视频着作权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目的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及不足之处 |
一、短视频的界定 |
(一)短视频的定义 |
(二)短视频的特征 |
(三)短视频的类型 |
二、我国短视频着作权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我国短视频着作权保护的现状 |
1.立法现状 |
2.司法现状 |
3.执法现状 |
(二)我国短视频着作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
1.短视频作品属性认定不明确 |
2.短视频侵权认定存在困难 |
三、我国短视频作品属性及侵权认定的分析 |
(一)短视频作品属性认定分析 |
1.短视频作品构成要件分析 |
2.短视频“作品”与“制品”判断标准分析 |
(二)短视频侵权认定分析 |
1.短视频侵权行为的判定标准 |
2.短视频侵权行为的抗辩事由 |
四、完善我国短视频着作权保护的建议 |
(一)完善短视频作品认定规则 |
1.明确视听作品的定义 |
2.明确作品的独创性判断标准 |
(二)完善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及其法律适用 |
(三)完善避风港原则的法律适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全媒体时代摄影作品的着作权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一)全媒体时代摄影作品的使用逐渐增多 |
(二)全媒体时代摄影作品的着作权纠纷日益复杂 |
(三)全媒体时代摄影作品的着作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
二、摄影作品独创性之认定 |
(一)摄影作品的独创性问题 |
(二)提高摄影作品独创性的认定标准 |
1.摄影成果不等同于摄影作品 |
2.摄影成果应分为“三类二型” |
3.摄影作品应具有“艺术审美” |
三、“照片”邻接权之设立 |
(一)我国《着作权法》制度设计中的先天缺陷 |
(二)我国设立“照片”邻接权的路径 |
1.摄影从“艺术审美”到“信息传递”的场景转变 |
2.作为“信息传递”的照片应适用邻接权制度保护 |
3.《着作权法》中“照片”邻接权设立的具体路径 |
四、结语 |
(6)智能传播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
四、研究术语与研究基础 |
五、主要内容与研究方法以及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智能传播面临的法律困境 |
第一节 智能传播引发的法律问题 |
一、智能内容生产引发着作权保护问题 |
二、智能内容分发引发隐私权保护问题 |
三、智能内容消费引发财产权保护问题 |
第二节 智能传播对民事法律关系要素的挑战 |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争议 |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扩充 |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嬗变 |
第二章 智能传播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
第一节 传统二元空间界限模糊 |
一、赛博空间打破公共空间和私人空间的界限 |
二、赛博空间打破现实空间和虚拟空间的界限 |
第二节 智能机器作为中介的“异化” |
一、智能机器改变“人—人”一元传播模式 |
二、智能机器挑战法律主体地位 |
第三节 技术创新消解法律适用性 |
一、人工智能技术冲击传统的法律法规原则 |
二、人工智能技术创新超前于人工智能立法 |
第三章 智能传播着作权保护 |
第一节 智能传播着作权争议焦点 |
一、智能机器人法律人格考量 |
二、智能“作品”争议 |
三、智能“作品”权属商榷 |
第二节 智能着作权保护要件辨析 |
一、主体由自然人、视为作者转向智能机器人 |
二、客体由作品转为智能生成物 |
三、权利归属由作者向市场转移 |
第三节 智能传播冲击着作权保护模式 |
一、智能技术割裂法律主体与作品对应关系 |
二、赋予智能生成物“作品”属性 |
三、以多主体合作代替线性单一创作关系 |
第四节 智能传播着作权保护路径 |
一、主体维度:平衡自然人、视为作者和智能机器人 |
二、客体维度:赋予智能生成物署名权利 |
三、权利维度:设置精神与财产并行的保护制度 |
第四章 智能传播隐私权保护 |
第一节 智能传播隐私权争议焦点 |
一、隐私与便利争议 |
二、隐私、数据和信息含义差异 |
第二节 智能传播隐私权要件嬗变 |
一、主体由理性自然人变为被建构的自我 |
二、客体由隐私扩充为信息 |
三、侵权方式由人工转向智能技术 |
第三节 智能传播冲击隐私权保护原则 |
一、公私边界模糊与隐私权保护再讨论 |
二、智能传播技术冲击安全保护原则 |
三、“显失公平”条款割裂目的明确原则和限制利用原则 |
第四节 智能传播隐私权保护路径 |
一、法律维度:确立统一保护方式 |
二、信息产业维度:引导各信息机构制定自律协议 |
三、社会治理维度:制度设计与市场调节相结合 |
第五章 智能传播财产权保护 |
第一节 智能传播财产权争议焦点 |
一、个人信息“商品化”争辩 |
二、个人信息权利属性界定 |
第二节 智能传播财产权要件商榷 |
一、个人是智能传播财产权唯一主体 |
二、个人信息成为虚拟财产的新形式 |
三、个人信息自决权是智能传播财产核心权利 |
第三节 智能传播冲击人格权保护框架 |
一、个人信息与主体可分离性冲击民事主体专属权 |
二、人格利益不再是个人享有的唯一民事权利 |
三、个人信息人格权保护成本与收益非对称关系 |
第四节 智能传播财产权保护路径 |
一、逻辑维度:构建个人信息财产权保护制度 |
二、内容维度:建立信息财产权基础的产权形成与初次分配理论 |
三、治理维度:建设初级、次级信息市场与利益平衡原则 |
第六章 智能传播法律规制的路径选择 |
第一节 坚持个人尊严原则 |
一、以维护个人尊严为基点,调整个人权利与公权力之间的冲突 |
二、以不损害个人尊严为前提,调整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 |
第二节 构建法律保护双轨机制 |
一、从保障智能技术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平衡法治理性与市场理性 |
二、从技术迭代规律出发,平衡个人权利保护与智能传播产业发展之间的冲突 |
三、从保护个人权利角度出发,平衡人格权与财产权双重权利保护 |
第三节 实现个人信息自决权 |
一、最大程度地保护个人信息自决权 |
二、平衡个人信息自决权与智能技术发展之间的矛盾 |
三、根据不同情况赋予主体多重权利保护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论新闻照片使用的着作权法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选题意义 |
四、研究方法 |
五、章节结构 |
六、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新闻照片的概念辨析及着作权认定争议 |
第一节 新闻照片的概念及侵权概述 |
一、新闻照片及相关概念辨析 |
二、新闻照片侵权概述 |
第二节 司法审判中新闻照片着作权争议概括 |
一、新闻照片是否属于“时事新闻”的争议 |
二、新闻照片的独创性判定争议 |
三、新闻照片的使用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争议 |
第二章 新闻照片是否属于“时事新闻”的争议析解 |
第一节 《伯尔尼公约》对“时事新闻”的保护排除及法理解读 |
一、《伯尔尼公约》对“时事新闻”保护排除的历史演变 |
二、《伯尔尼公约》中“时事新闻”保护排除的法理解读 |
第二节 我国“时事新闻”的概念、形式及排除保护的原因 |
一、对“时事新闻”概念、形式及排除保护原因争议的分析 |
二、对“时事新闻”概念、形式及排除保护原因争议的回应 |
第三节 新闻照片是否属于“时事新闻”:理由与评判 |
一、新闻照片不属于“时事新闻”的理由 |
二、为什么实践中会出现新闻照片是否为“时事新闻”的争议 |
第三章 对新闻照片独创性判定问题的探讨 |
第一节 独创性标准以及摄影作品独创性判定的历史存疑 |
一、独创性标准的内涵 |
二、摄影作品独创性判定的历史争议 |
第二节 版权体系和作者权体系国家的摄影作品独创性标准 |
一、版权体系国家的摄影作品独创性标准 |
二、作者权体系国家的摄影作品独创性标准 |
三、我国着作权立法和司法中的摄影作品独创性标准 |
第三节 新闻照片的独创性判定要坚持的标准和原则 |
一、新闻照片独创性判定应坚持“独”与“创”相结合的标准 |
二、新闻照片独创性判定应坚持的原则 |
第四章 关于新闻照片是否适用合理使用规则的探讨 |
第一节 国际与国内有关报道新闻合理使用规则的规定 |
一、《伯尔尼公约》对报道新闻合理使用规则的规定 |
二、我国着作权法对报道新闻合理使用规则的规定 |
第二节 我国报道新闻合理使用规则的功能以及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报道新闻合理使用规则的功能分析 |
二、我国报道新闻合理使用规则的适用问题分析 |
第三节 对新闻照片适用报道新闻合理使用规则与否的透视 |
一、作为摄影作品的新闻照片与合理使用规则的适用 |
二、警惕网络环境下有关新闻照片合理使用规则的适用泛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科研成果 |
致谢 |
(8)论转换性使用的内涵及其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转换性使用的内涵 |
(一)转换性使用的缘起 |
1、美国《版权法》第107条规定 |
2、leval法官的论述 |
3、Campbell案 |
(二)转换性使用的分类 |
1、美国学者对转换性使用的分类 |
2、我国学者对转换性使用的分类 |
3、不同分类标准下转换性使用类型间的内在关系 |
(三)转换性使用与适当引用的关系 |
二、转换性使用借规则借鉴与否之争 |
(一)学理上的探讨之声 |
1、赞成移植转换性使用规则 |
2、反对移植转换性使用规则 |
(二)借鉴转换性使用规则的必要性 |
1、从转换性使用规则自身视角分析 |
2、从我国现行立法视角分析 |
3、从我国司法实践视角分析 |
4、从着作权法目的视角分析 |
三、转换性使用规则的具体适用问题 |
(一)转换性使用与演绎行为的认识误区 |
(二)转换性使用在合理使用中的地位不明晰 |
(三)转换性使用的界定标准不统一 |
四、转换性使用规则问题的澄清 |
(一)厘清转换性使用与演绎行为的关系 |
(二)明确转换性使用的认定标准 |
(三)确定转换性使用在合理使用中的关键性地位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短视频的着作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内容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短视频概述及主要问题 |
一、短视频的定义 |
(一)短视频的现有定义 |
(二)本文语境下的短视频定义 |
二、短视频的分类与特征 |
(一)短视频的分类 |
(二)短视频的特征 |
三、短视频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短视频作品性的争议 |
(二)短视频合理使用的困惑 |
(三)短视频侵权频发,平台法律责任亟待明确 |
第二章 短视频的作品性探讨 |
一、作品独创性概念和认定标准 |
(一)独创性的概念 |
(二)我国作品独创性认定标准 |
二、短视频作品性认定现状分析 |
(一)典型案例 |
(二)样本分析 |
三、短视频的独创性认定标准 |
(一)短视频独创性认定的难点 |
(二)短视频独创性认定的标准 |
第三章 短视频创作与合理使用 |
一、短视频创作与合理使用概述 |
(一)短视频创作现状 |
(二)明确短视频中合理使用界限的必要性 |
二、传统合理使用的适用标准 |
(一)三步检验法和四要素标准 |
(二)我国关于合理使用的相关法律规定 |
三、传统合理使用标准在短视频中的适用困境 |
(一)着作权人诉求和市场影响的转变 |
(二)判断使用作品的目的难度较大 |
(三)使用作品的“量”难以衡量 |
四、短视频的合理使用界限 |
(一)重混创作理论在短视频合理使用中的适用 |
(二)要素标准在短视频合理使用中的适用 |
第四章 短视频侵权与内容分享平台责任 |
一、短视频侵权行为样态 |
(一)短视频侵权乱象 |
(二)常见侵权样态 |
二、短视频内容分享平台的定位与责任 |
(一)短视频内容分享平台的定位 |
(二)短视频内容分享平台的责任 |
第五章 短视频的着作权法保护与建议 |
一、明确短视频的作品属性 |
(一)回归作品本质属性 |
(二)遵循个案判断原则 |
二、引导短视频创作者的合理使用行为 |
(一)增强用户版权意识 |
(二)明确合理使用适用界限 |
三、厘清短视频内容分享平台责任 |
(一)完善相关规则的适用 |
(二)全面提高平台的注意义务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10)我国流行音乐编曲的职业发展问题及对策研究 ——基于宏观、个体与历史的视野(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四、研究内容与研究框架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框架 |
五、研究方法与理论基础 |
第一章 流行音乐编曲的概念界定与艺术特征 |
第一节 流行音乐编曲的概念界定 |
一、国内对流行音乐编曲的认知误区 |
二、流行音乐编曲概念的来源 |
三、流行音乐编曲的价值内涵 |
(一)早期作为流行音乐“加工工序”的流行音乐编曲 |
(二)当下作为艺术创作步骤的流行音乐编曲 |
四、流行音乐编曲概念的界定 |
第二节 流行音乐编曲的艺术特征 |
一、流行音乐编曲是具备创造性与独创性的创作行为 |
二、流行音乐编曲是极具复杂性的创作步骤 |
第二章 我国流行音乐编曲的发展历程 |
第一节 我国流行音乐编曲的初步探索(1978-1985) |
一、从搁浅到复苏的中国流行音乐 |
二、“分工创作”的开始 |
三、“变质”的配器 |
第二节 我国流行音乐编曲的发展阶段(1985-2000) |
一、平行的“轨道”:广州流行音乐与“扒带” |
二、流行音乐逐步得到认可趋势下的编曲 |
三、市场化浪潮掀起,编曲成为行业惯例 |
第三章 我国流行音乐编曲的职业发展问题 |
第一节 流行音乐编曲职业发展的宏观行业问题 |
一、行业宏观环境中的问题 |
(一)编曲相关的法律制度尚待建设 |
(二)编曲市场制度尚不完善,资源配置失衡 |
(三)编曲人才与技能培训良莠不齐 |
(四)编曲的社会感知度仍处于较低水平 |
二、行业微观环境中的问题 |
(一)营销中介、集中交易平台的缺位 |
(二)行业性组织、协会数量与影响力有限 |
(三)来自人工智能作曲编曲的威胁 |
第二节 流行音乐编曲职业发展的微观个体问题 |
一、收入的问题 |
(一)群体内收入结构失衡,收入差距较大 |
(二)不稳定的收入周期 |
(三)投入回报比的失衡 |
(四)收入渠道的单一 |
二、创作的问题 |
(一)编曲创作能力不足,同质化编曲成趋势 |
(二)硬件与软件购买成本居高不下 |
(三)顾客、受众与艺术表达的“三重夹击” |
三、职业素养的问题 |
第四章 我国流行音乐编曲职业发展状况的SWOT分析 |
第一节 我国流行音乐编曲职业发展的个体自身优势(S) |
一、创作能力的优势 |
二、音乐素养的优势 |
第二节 我国流行音乐编曲职业发展的个体自身劣势(W) |
一、同质化与套路化的僵化创作理念 |
二、个人力量难以对抗巨大工作压力与激烈市场竞争 |
三、职业身份认知、职业素养与职业发展意识的不足 |
第三节 我国流行音乐编曲职业发展的宏观行业机会(O) |
一、宏观行业的政治机会 |
二、宏观行业的经济机会 |
三、宏观行业的社会文化机会 |
四、宏观行业的技术机会 |
第四节 我国流行音乐编曲职业发展的宏观行业威胁(T) |
一、宏观行业的政治、法律制度威胁 |
二、宏观行业的经济威胁 |
三、宏观行业的社会文化及教育的威胁 |
四、宏观行业的技术威胁 |
第五章 我国流行音乐编曲职业发展问题的对策 |
第一节 流行音乐编曲宏观行业层面的建议 |
一、完善并推进流行音乐编曲相关法律、政策的建设与制定 |
二、推进流行音乐编曲市场制度、规范与要素的完善 |
三、提升编曲人才与技能培训的整体水平 |
第二节 流行音乐编曲个体自身层面的职业发展对策 |
一、以团队作业的模式替代“单打独斗” |
二、夯实核心优势,认清“创作者”的身份 |
三、积极借助互联网与新音乐类型的机会突围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参考文献 |
二、外文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浅谈新闻作品着作权问题的三个认识误区(论文参考文献)
- [1]自媒体时代的洗稿侵权问题研究[D]. 聂思佳. 南京师范大学, 2021
- [2]体育赛事机器新闻的着作权问题研究[D]. 孟睿智. 南京师范大学, 2021
- [3]我国短视频着作权保护问题研究[D]. 黄轩. 辽宁师范大学, 2021(09)
- [4]全媒体时代摄影作品的着作权保护[J]. 孙昊亮.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1(03)
- [5]网络图片作品着作权保护法律问题[D]. 杨斯涵. 合肥工业大学, 2021
- [6]智能传播法律规制研究[D]. 李昭熠.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7]论新闻照片使用的着作权法规制[D]. 王一阳.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8]论转换性使用的内涵及其适用[D]. 张月华. 江西财经大学, 2020(10)
- [9]短视频的着作权问题研究[D]. 胡馨月.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10]我国流行音乐编曲的职业发展问题及对策研究 ——基于宏观、个体与历史的视野[D]. 王灏博. 上海音乐学院, 2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