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情理观念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情理法,传统法,社会形态,现代法治
情理观念论文文献综述
张书勤[1](2018)在《浅论传统情理法观念》一文中研究指出《情理法与中国人》一书不无创见地指出:中国人的传统法观念是一个复合的、多元的观念体系;中国人心目中理想的法律是"天理""国法""人情"的叁位一体。它用晓畅的语言,清晰地描绘了传统法观念的结构性特点,揭示出人们都有所感却无从捉摸的普遍认识,激起了学术界强烈的思想共鸣,很快成为法制史领域的一篇代表之作,还被翻译到海外。全书从宏观到微观层层展示了我国传统法观念的特质。书中认为:"在中国人心目中的法仍然主要是形而下之‘器’,‘道’(政治正义论)的含义在法概念中从未占过主要地位。"换言之,古代中国人对于法律从来就没有像西方人那样主张法律至上、法律主治。那么,作为"器"的中国传统法律处于什么地位呢?作者提出在法之上还有天理、人情。书中借用圣经中"叁位一体"学说解释了天理、国法、人情之间的关系。"‘国法’(本文来源于《人民法治》期刊2018年07期)
王利,王一卒[2](2017)在《论传统情理法观念在我国现代法治社会中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传统情理法观念伴随着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不断发展,对我国法律文化产生了深远影响。在当代社会,传统情理法观念仍有鲜活的生命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不能完全照搬西方法律制度,必须根植于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对传统情理法观念的改造途径进行分析论证,赋予其新的时代意义,使之适用于我国当代社会,可以充分发挥传统情理法观念在立法、司法、普法中的积极作用。(本文来源于《南昌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4期)
王利,王一卒[3](2017)在《论传统情理法观念在我国现代法治社会中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传统情理法观念伴随着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不断发展,对我国法律文化产生了深远影响。在当代社会,传统情理法观念仍有鲜活的生命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不能完全照搬西方法律制度,必须根植于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对传统情理法观念的改造途径进行分析论证,赋予其新的时代意义,使之适用于我国当代社会,可以充分发挥传统情理法观念在立法、司法、普法中的积极作用。(本文来源于《南昌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3期)
徐科锐[4](2016)在《情、理、法的辩证交融——贺绿汀的音乐美学观念与理想》一文中研究指出贺绿汀重视情感、想象等属于音乐艺术本身的纯粹素质,把情感安放在想象与现实的辩证统一之中;重视音乐理论这种能够使艺术观念实现升华并便于传递的形上逻辑,在理性认知中把努力实现中西文化的融合作为艺术追求;重视探索音乐创作和音乐教育的有效方法和途径,在关注音乐内容与形式的统一中探寻形式的丰富表现力。(本文来源于《社会科学战线》期刊2016年05期)
林颖[5](2015)在《从情与理的“二元偏离”到情理协力的“叁元合一”——谈声乐教学方法的开放性新观念》一文中研究指出声乐教学实践大致被叁种教学观指导:一是唯理论,即强调嗓音机理与发声原理;二是重情说,即声乐是情感的艺术,因此要重视感性导向与心理暗示;叁是情理"协力"观,即融合升级上述两种观点,认为声乐教学于情于理,自在调和,并相融相升,即无法还原或离析出"情"或"理",且情与理的"协力"因人因声而异、因时因势而变。(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期刊2015年07期)
贾少龙,彭春明[6](2014)在《试论金代法律情理观念》一文中研究指出金朝作为北方少数民族政权,与两宋并立最终被蒙古所灭亡,前后百年多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法律文化形式。女真民族从逐水草而居到建立政权并且颁布法律,来维护自身统治,其过程和法律特色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金代法律不仅具有游牧民族的自身特色,也不断与中原汉文化融合,接受先进汉文明的思想。金代法律作为中华法系的一部分,也促进了民族融合与发展。(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史志》期刊2014年21期)
吕浩[7](2014)在《论清代婚姻家庭诉讼中的情理观念——以由清代判牍《棘听草》为研究对象》一文中研究指出遵循风俗习惯、整饬人伦风化的情理要求,是清代官员"听讼"的根本主旨。对情理的重视贯穿于清代婚姻家庭诉讼的全过程。在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地方官员并未严格依照法律进行裁决,而是依据情理确定案情并得出判决。(本文来源于《湖北警官学院学报》期刊2014年05期)
李蕊[8](2012)在《中国传统法观念考察:《情理法与中国人(修订版)》读后》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数千年悠久历史长河中,传统法律制度随着政治、经济、社会的演进而不断发展,孕育了独具风格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尤其是法律儒家化以后,儒家伦理道德观念与国家法律制度相互渗透相互融合,形成了"礼法合一"、"国法、天理、人情"一体的中国法院法律制度。范忠信、郑定、詹学农叁位"英山叁杰"[1]合着的《情理法与中国人》一书(成书于1986-1989年,出版于1992年,修订于2011年7月),以通俗、大众且不失幽默的语言和生动的引证(本文来源于《法律史评论》期刊2012年00期)
陈秋云,候宪波[9](2013)在《情理法观念下的唐刑讯制度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唐朝刑讯制度是我国古代刑讯制度的典型代表,它适应我国古代以口供为中心的证据规则产生,是情理法观念的产物,在前科学时代有其必要性与合理性。通过对其详细解读,有助人们全面了解我国古代刑事法制,对构建科学的证据制度、预防刑讯逼供现象发生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来源于《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3年01期)
陈秋云,侯宪波[10](2012)在《情理法观念下的唐刑讯制度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唐朝刑讯制度是我国古代刑讯制度的典型代表。它适应我国古代口供为中心的证据规则产生,是情理法观念的产物,在前科学时代有其必要性与合理性。通过对其详细解读,有助我们全面了解我国古代刑事法制,对我们构建科学的证据制度、预防刑讯逼供现象发生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来源于《中国法律史学会2012年学术年会论文集》期刊2012-11-10)
情理观念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传统情理法观念伴随着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不断发展,对我国法律文化产生了深远影响。在当代社会,传统情理法观念仍有鲜活的生命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不能完全照搬西方法律制度,必须根植于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对传统情理法观念的改造途径进行分析论证,赋予其新的时代意义,使之适用于我国当代社会,可以充分发挥传统情理法观念在立法、司法、普法中的积极作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情理观念论文参考文献
[1].张书勤.浅论传统情理法观念[J].人民法治.2018
[2].王利,王一卒.论传统情理法观念在我国现代法治社会中的适用[J].南昌师范学院学报.2017
[3].王利,王一卒.论传统情理法观念在我国现代法治社会中的适用[J].南昌师范学院学报.2017
[4].徐科锐.情、理、法的辩证交融——贺绿汀的音乐美学观念与理想[J].社会科学战线.2016
[5].林颖.从情与理的“二元偏离”到情理协力的“叁元合一”——谈声乐教学方法的开放性新观念[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5
[6].贾少龙,彭春明.试论金代法律情理观念[J].黑龙江史志.2014
[7].吕浩.论清代婚姻家庭诉讼中的情理观念——以由清代判牍《棘听草》为研究对象[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
[8].李蕊.中国传统法观念考察:《情理法与中国人(修订版)》读后[J].法律史评论.2012
[9].陈秋云,候宪波.情理法观念下的唐刑讯制度探析[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
[10].陈秋云,侯宪波.情理法观念下的唐刑讯制度探析[C].中国法律史学会2012年学术年会论文集.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