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夫妻共有股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夫妻共有股权,离婚,股权分割,婚姻法
夫妻共有股权论文文献综述
李琦,王乐乐[1](2019)在《论离婚时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一文中研究指出就现今社会的婚姻状况来看,离婚率逐年攀升,离婚时的主要矛盾不再是解除婚姻关系,而集中在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和子女的抚养两方面。随着社会经济水平不断提高,夫妻之间共同财产的形式不再拘泥于单一的实体财产,变得越来越丰富,涌现了股权、基金、债券等非实体财产,且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所占比例逐渐增加。但由于我国的《婚姻法》与《公司法》在关于夫妻共有股权如何分割的问题上没有较恰当的衔接,对于夫妻共有股权的处理,逐渐成为司法实践中待于解决的问题。基于此,本文对离婚案件中如何解决夫妻共同股权的分割问题进行探索,通过对相关法律内容的列举分析,总结了共有股权分割时法律适用的缺失与不足,并提出了完善夫妻共有股权分割制度的建议。(本文来源于《文化学刊》期刊2019年05期)
刘惠芹[2](2018)在《一方名下夫妻共有股权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一方名下夫妻共有股权的认定应该遵循区分原则:在夫妻关系内部,一方名下夫妻共有股权属于夫妻双方共有;但是在涉及股东和公司、股东和股东等外部关系时,股权只能由持名股东配偶行使。一方名下夫妻共有股权的转让与赠与合同的有效条件根据《合同法》的规则判定,因股权转让或者赠与导致的股权变动根据《公司法》的规则认定。离婚时分割一方名下的夫妻共有股权,首先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再依不同性质公司规范进行分割。(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5期)
吴丹[3](2018)在《夫妻共有股权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股权作为一种可流通的“财产”越来越多的介入到人们的生活中,而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也令共有股权成为普遍存在的事实。我国法律虽然没有关于共有股权的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很多判决已经使用了“共有股权”的概念,共有股权已经得到司法实践的承认。在夫妻关系中,夫妻共有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中十分重要的一部分,在行使、转让、分割中难免产生纠纷,但我国并没有完善的夫妻共有股权的制度设计,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多难题。本文通过对有限责任公司中夫妻共有股权的理论基础、行使、转让、分割等问题作出分析,以期能为完善夫妻共有股权制度的设计提出一点建议。本文共分为叁个章节。第一章从理论入手,分析夫妻共有股权的理论基础。股权具有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其中财产属性在股权的性质中占据重要地位,是论证共有股权理论的前提;股权能否共有的争议多集中在股权的人身属性上。但笔者认为准共有的范围不应局限于财产制度,一切可被合法分享权利和利益均可适用准共有制度,股权的人身属性对于共有理论的限制可以通过“代表人”制度解决,因此,股权适用准共有制度没有太大问题。而我国的司法实践已经承认了夫妻共有股权。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共有股权的类型包括:婚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或买卖取得的股权、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因继承或赠与获得的股权、双方约定由双方共有的股权、夫妻一方个人股权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第二章论述了夫妻共有股权的股东权利行使与对外转让。实践中股东权利的行使人仅为股东名册上登记的股东,作为非持股方的共有人不能对外行使任何股东权利,这与传统的共有理论不同,笔者认为这是一种类似“代表人”制度,由作为“代表人”的持股方行使股东权利,非持股方不能对外形成有效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也是股东对于股权的行使,尽管未经非持股方的同意,但由于持股方对外享有股权的全部权利,对外转让股权也是有效的。第叁章以夫妻双方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持股方式为依据,将有限责任公司的类型分为夫妻一方或双方与他人共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夫妻以各自名义共同设立的二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公司,在进行股权分割时,需要根据不同的公司类型考虑不同的问题,如明确股权价值确定、分割方式确定、考虑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的限制、夫妻二人公司中工商登记股权比例的效力、分割股权对公司债权人的影响等,分析不同问题的处理方式。结论部分是笔者对于夫妻共有股权问题的思考,笔者认为,夫妻共有股权在制度设计时需要考虑到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在夫妻共有股权诉讼争议时倒置举证责任,并建立夫妻共有财产登记制度以保护非持股配偶的知情权、持股方恶意处分共有股权时,非持股方可以依据共有权获得救济,同时,还要协调各个部门法之间的冲突问题。笔者借此期望本文能为我国夫妻共有股权的制度设计提供一点思路。(本文来源于《北京化工大学》期刊2018-06-04)
晋薇[4](2018)在《夫妻离婚时共有股权的分割》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资本市场的繁荣和发展,夫妻共同财产的形式已经突破了传统的财产形式,趋于多样化。股权作为新时代的经济产物,也成为夫妻投资理财的方向。但是区别于一般的财产,股权有其独特性,不仅具有财产性质,也具有很强的人身性质。离婚夫妻的股权分割具有重要的意义。从社会效益上来看,离婚夫妻股权的分割不仅维系着夫妻之间小家庭的稳定,更是涉及社会这个大家庭的和睦。从经济效益上看,离婚夫妻股权如何分割配置,关系到企业的经营和发展。目前,我国对夫妻共有股权分割的立法过于原则,对于夫妻股权是否可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未作规定。学术界对离婚夫妻股权分割存在不同的看法,在不同的理论下有不同的分割方式。如何实现夫妻共有股权合理分割,兼顾夫妻对自有财产的合法权益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成为当下司法审判中的一大难题。本文从审判实务出发,结合不同的公司类型,提出股权分割的具体方案。鉴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流转自由,股权分割相对简单,在审判实务中没有较大的争议,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流转受到公司人合性的限制,股权分割较为复杂,所以笔者仅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夫妻股权分割进行分析。关于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前人已经有了一定的理论成果。笔者希望借由审判实例,更清晰的把握住夫妻共有股权的特性,给司法实践提供一个较为可行的分割方法。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提出问题。通过司法实务离婚夫妻共有股权分割的两个案例作为引导,分析法院对同一法律关系不同处理的裁判理由,引出本文的论证观点:股权是否整体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其次概括股权的不同学说理论,对夫妻共有股权是否可分割作出理论上的判定。最后,进一步分析离婚夫妻股权分割的实质和法理基础。第二部分,对国内外离婚夫妻股权分割的相关立法进行分析。本文通过对德、美、法叁国的比较法研究,探析别国夫妻股权分割制度的设计原理。从财产制度和现有规则对离婚夫妻共有股权进行分析,总结我国现有制度的不足,并提出新的制度方案。第叁部分,结合不同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即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夫妻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规则适用角度解决各类型公司在审判实践中常见的适用问题,包括优先购买权适用,工商登记的股权比例的认定等。再次,根据公司特性,提出具体的分割方案。第四部分,对实务中常见的离婚夫妻股权分割问题进行归纳,本文对非股东保全难、非股东举证难、股权估值难叁个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针对性建议。(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15)
胡雪莹[5](2018)在《离婚诉讼中有限责任公司夫妻共有股权分割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一直以来,离婚诉讼(包括离婚纠纷和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都是基层法院审理案件的难点。而当夫妻共同财产中包含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时,除平衡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还可能涉及其他股东利益,除涉及婚姻法等传统民事法律,还需将公司法等商事法律纳入考虑范围,更常常使基层法院法官一头雾水、无所适从。而我国立法在对离婚诉讼中分割有限责任公司夫妻共有股权的规定方面又存在一定的不足,如规定情形单一、不同法律规定之间不能有效衔接等。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们通常只能参考类似案件。发达地区有较多的有限责任公司,涉及股权分割的离婚纠纷也较多,虽然这些地区也有相关的指导意见,但不同地区的指导意见存在差异;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法官,如参照类似案例,又常常需要在不同法院已有的不同做法之间进行权衡、做出取舍,从而耗费大量时间、精力。无论是法官还是我国理论界,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性质、夫妻共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内容都存在不同见解,而立法的滞后又对实践起了反作用。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文章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在离婚时分割所涉及的一系列问题进行研究,并希望通过研究梳理出对统一司法实践、推动立法完善有益的意见和建议,从而为法官审理此类案件提供参考,重塑此类案件当事人的心理预期。文章综合运用实证研究、文献资料分析、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而与以往研究不同的是,实证研究部分不局限于对个案的研究,而是对一定时间跨度内有关离婚诉讼分割有限责任公司夫妻共有股权的所有案件进行逐一阅读,并对反映出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整体分析,继而结合具体案例,归纳出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对我国婚姻法本身在离婚时分割有限责任公司夫妻共有股权方面的立法缺陷及婚姻法与公司法不能有效衔接的问题进行逐项分析、列举。在此基础上,分析问题根源,对相关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进行考量,继而通过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性质的分析,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以价值形式存在的财产权益,明确了能够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所体现的财产价值,或者简称为股权的价值。文章介绍国外相关做法的同时,并未简单粗暴地照搬国外经验,而是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立法及司法建议,如确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共有制度、明确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共有的内容,利用多种方式衡量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价值,在婚姻法、公司法中明确出资额与股权的概念,细化婚前、婚后财产约定,在公司章程中做出相应的安排,引导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合理利用财产保全、灵活运用证据保全,弥补判项疏漏,合理行使释明权,增强调解及判决的可执行性等。结语部分指出了本文的局限性以及未来研究的可能方向。(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8-03-01)
王晓雪[6](2017)在《论离婚诉讼中夫妻共有股权的处理》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股权作为家庭财产的新形式,已经逐渐替代存款、车辆、房产等传统家庭财产,成为高净值家庭财产的核心组成部分。与此同时,股权等无形资产的分割问题在离婚案件中所占的比重日益增加,法律规定太过原则与现实纠纷复杂多样之间的矛盾亦日益显现。于此,本文将仅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割纠纷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我国立法、司法现状以及学界的认识进行介绍、分析,以期对该问题有所探究。本文除引言、结语外,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本部分从实例出发,通过对其进行分析,总结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共有股权分割纠纷的处理方式,为本文的写作立足。第二部分,夫妻共有股权之理论考量。该部分从股权本身的概念及属性出发,通过与传统夫妻共同财产对比,概括夫妻共有股权的概念及特征,并由此推出夫妻共有股权具有可分割性,且对其分割应当遵循特殊的规则。第叁部分,夫妻共有股权分割之立法现状。本部分结合第二部分的理论分析,对涉及夫妻共有股权分割的法律规定进行总结,并对婚姻法与公司法之间存在矛盾点和空白点展开论述。第四部分,夫妻共有股权分割之司法困境。该部分在介绍司法实践中夫妻共有股权分割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对其表现及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见解。第五部分,完善夫妻共有股权分割之具体构想。该部分从统一立法规定和如何选择处理夫妻共有股权分割纠纷的方式两个大方向出发,对司法实践中处理夫妻共有股权分割案件的操作措施进行思考,并对完善和统一立法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7-06-13)
郭小月[7](2017)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共有股权分割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研究背景主要是从中国目前婚姻整体状况来看,离婚率逐年升高,甚至超过结婚率,而且我国在夫妻财产制度上确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制为原则、约定财产制为辅的财产制度,自然伴随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如何分割的问题。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共同财产的种类早已超越实体财产,包含了股权、债权、基金等各种非实体财产,并且此类财产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所占比例趋于增长。本文研究的主题是离婚诉讼中的夫妻共有股权分割,在以上背景下,该问题成为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但事实上,由于在我国当下的立法体系中,《婚姻法》与《公司法》在立法角度以及立法精神上存在较大差异,在夫妻共有股权分割问题上没有较为妥当的衔接,法律适用的缺失给司法机关的审判实践也带来许多困惑。本文主要以我国离婚诉讼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公司股权时两个主体面临的困境及出路为主题,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中相关案例的检索、分析,归纳、总结离婚诉讼股权分割实践中股东配偶和股东持股公司面临的多重困境,梳理我国目前现行立法体系中的相关规定,介绍股权分割的相关制度,分析其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同时借鉴、吸收其他国家相关立法以及实践经验,提出笔者关于如何走出困境的个人想法。文章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绪论部分主要对离婚诉讼中股权分割困境的研究背景、研究思路及方法进行阐述,说明本文研究的重要意义。第二部分主要对研究主题中相关概念进行说明,明确股权的可分割性、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夫妻共有股权之间的相关性和差异性,同时意在为下文探究困境出路提供前提。第叁部分进行本文的实质探讨,主要通过相关案例阐述离婚诉讼分割股权时,股东配偶和股东持股公司面临的诸多困境。第四部分主要对我国相关立法规定进行梳理,同时结合相关案例总结我国司法裁判中的实践经验。第五部分从理论上介绍我国离婚股权分割制度,同时借鉴其他国家相关成熟经验,提出走出困境的可行设想。在研究方法上,本文主要采用了叁种研究方法:一是文献综述法,本文通过搜集、阅读大量股权分割相关书籍、期刊、论文、法律条文等文献,对现有研究成果进行归纳、总结,并且结合自身知识背景寻找突破,力求在前人研究基础上有所创新。二是实证研究法,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案例库中针对关键字"离婚"、"股权分割"进行检索,在检索结果相关性最强的前一百个案例中挑选其中二十个案例深入研究,从实践出发,指导实践。同时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股权分割制度的了解、分析提出适用于我国国情的建议。叁是比较研究法,本文介绍了其他国家不同夫妻财产制度下股权分割的处理情形,吸收、借鉴了相关成熟立法司法经验,希望构建出与我国现实最符合、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最匹配的股权分割体系。(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7-03-10)
彭宁[8](2017)在《夫妻共有股权分割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股权作为新的投资形式随着我国社会资本的发展而出现。现实生活中很多家庭开始利用富余的财产来投资股权,由此股权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内容之一。因而在夫妻离婚时,就不可避免的涉及到股权的分割问题。与一般夫妻共有财产不同的是,股权的分割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如持股类型的多样,股权中共益权的非财产性都影响着分割的顺利进行;而且股权的分割还牵涉到公司其他股东及第叁人的利益,这都使得夫妻离婚时分割股权的难度增加。而对于这个问题,我国无论是《公司法》还是《婚姻法》都欠缺明确的规定,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也非常笼统,对于股权能否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以及在夫妻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时应当如何分割等问题均付之阙如,而在理论层面学者对此问题的认识也未能达成一致,由此导致了司法实践中法官对此问题的理解不一,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鉴于此,有必要对此问题予以较为深入的研究,以期能够厘清相关争议,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并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论文分为五部分展开讨论:第一部分对选题背景,选题目的,选题意义进行了介绍,并对该选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了梳理。通过文献整理,可以发现虽然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问题已经引起了我国学者的关注,但现有文献对此尚缺乏更为系统、全面的研究。第二部分讨论了离婚时夫妻共有股权分割的一般理论。主要论述了夫妻共有股权的界定、夫妻共有股权分割的实质,以及夫妻共有股权分割存在的难点等问题。夫妻共有股权作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其分割如同其他夫妻共有财产一样,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有的股权划分为各自享有的股权或财产利益。但由于夫妻共有股权的类型多样化,共益权作为一项身份性权利价值难以评估,以及股权分割过程中存在多方利益冲突等原因,实务中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较一般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更加复杂。第叁部分讨论了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正当性,由于股权作为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兼具财产性和身份性权利,但其本质还是财产性权利,并且股权的资金来源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股权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此外,由于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符合婚姻正义,不会破坏公司人合性不会造成公司僵局,故股权的分割也具有正当性。第四部分主要对我国关于夫妻股权分割的现行立法以及司法实践的情况进行了研究。笔者列举了我国《婚姻法》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总结出我国现行立法中夫妻共有股权认定规则的缺失,分割方法的缺失。通过对我国夫妻共有股权分割问题司法实践状况的研究,认为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股权究竟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股权分割的另案处理,股权价值的评估难,股权证据的取证难,财产保全难以进行等问题。第五部分针对我国夫妻共有股权分割制度不完善的问题提出若干建议。本章主要包括夫妻共有股权的范围,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原则、分割方法,以及分割中的利益冲突及平衡机制等。首先明确夫妻共有股权的认定标准,以此来厘清夫妻共有股权的一般范围。其次,明确夫妻共有股权分割时要遵守公正、平等,协商一致,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保护第叁方利益的原则。再次,关于分割的具体方法认为要分不同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方式。最后,由于在分割的过程中会触及不同人的利益,要妥当处理股权分割的问题就要平衡非持股方配偶与其他股东的利益冲突,平衡非持股方配偶与受让人的冲突。综上,本文通过以上五个部分对夫妻共有股权分割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笔者认为夫妻共有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且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具有合理性,在分割夫妻共有股权时我们既要遵循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的原则,又要遵守公司法上的相关程序规定。就分割的方法而言,应在原则上适用共有物分割方法的同时,结合股权的特性以及不同类型的夫妻共有股权予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本文来源于《河北经贸大学》期刊2017-03-01)
付竹[9](2017)在《夫妻一方处分夫妻共有股权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夫妻共同财产数额日益增加,夫妻共同财产的投资方式越来越广泛,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有限责任公司入股是现在众多投资选择中较为普遍的一种。与此同时,股权转让争议在夫妻财产纠纷中所占比例逐年上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股权的案例屡见不鲜,相类似的案例,由于法官的法律素养、法理认识和价值倾向不同,出现了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有损司法权威,也影响法律指引作用的实现。本文全文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叁个部分。引言部分阐述了本文研究工作的起因、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和本文的研究思路、目的、意义等。正文部分包括四章。第一章为夫妻共有股权概述。具体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夫妻共有股权的基本含义进行分析论述;第二部分是对夫妻共有股权的形成方式和表现形式进行分析;第叁部分是对夫妻共有股权的性质进行分析。以求对夫妻共有股权有一个整体明确的认知。第二章为一方处分夫妻共有股权行为的司法实务现状分析。具体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司法实践案例入手,分析诉争焦点及同案不同判的原因;第二部分针对争议焦点,分析法律适用,并提出笔者观点。第叁章对夫妻一方处分夫妻共有股权行为的性质进行认定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对上述行为的救济方式进行分析论证。根据具体情况,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夫妻一方仅有一人出现在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上,此时构成无权处分,一般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对善意第叁人进行救济,并通过《婚姻法》第47条对非股东配偶进行救济;第二种情形是夫妻双方均出现在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上,此时构成了表见代理,一般通过追偿权、抗辩权进行救济。第四章对处分夫妻共有股权行为可能产生纠纷的环节提出预防建议,并结合理论与实践,从完善制度建设角度提出了明确制度适用、预防争议出现的方法。具体包括:从制度上明确股权为夫妻共有财产;设立共有登记制度并设置公示期;设立夫妻共同财产管理制度;为股东配偶放宽查阅权限及加强普法教育等,用上述方式完善股权登记、转让制度,强化股权公示及知情权保护。结论部分表明笔者态度,夫妻共有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夫妻共有股权的权利外观的表现形式,可以将夫妻一方处分夫妻共有股权行为从无权处分和表见代理两个角度进行分类并予以救济,从价值取向上进行统一,从制度完善上进行预防和解决,以实现司法判决的统一,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7-03-01)
冯倩[10](2016)在《浅析离婚诉讼中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传统家庭观念的转变导致夫妻离婚率显着攀升,共同财产的分割也成为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焦点。当前,我国《婚姻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过于原则,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共有股权分割的处理存在较大难度。本文从夫妻共有股权的基本理论入手,以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为例,围绕我国夫妻共有股权分割的现实问题展开论述,以期完善我国夫妻共有股权分割的立法和制度。(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18期)
夫妻共有股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一方名下夫妻共有股权的认定应该遵循区分原则:在夫妻关系内部,一方名下夫妻共有股权属于夫妻双方共有;但是在涉及股东和公司、股东和股东等外部关系时,股权只能由持名股东配偶行使。一方名下夫妻共有股权的转让与赠与合同的有效条件根据《合同法》的规则判定,因股权转让或者赠与导致的股权变动根据《公司法》的规则认定。离婚时分割一方名下的夫妻共有股权,首先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再依不同性质公司规范进行分割。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夫妻共有股权论文参考文献
[1].李琦,王乐乐.论离婚时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J].文化学刊.2019
[2].刘惠芹.一方名下夫妻共有股权若干法律问题研究[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
[3].吴丹.夫妻共有股权问题研究[D].北京化工大学.2018
[4].晋薇.夫妻离婚时共有股权的分割[D].华东政法大学.2018
[5].胡雪莹.离婚诉讼中有限责任公司夫妻共有股权分割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8
[6].王晓雪.论离婚诉讼中夫妻共有股权的处理[D].西南政法大学.2017
[7].郭小月.离婚诉讼中夫妻共有股权分割问题研究[D].山东大学.2017
[8].彭宁.夫妻共有股权分割问题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2017
[9].付竹.夫妻一方处分夫妻共有股权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7
[10].冯倩.浅析离婚诉讼中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J].法制与社会.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