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证券场外交易市场发展刍议(论文文献综述)
周冰[1](2021)在《央地关系视角下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的法治化路径》文中认为近年来,区域性股权市场作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部分得到高度重视,中央也开始在一系列政策文件中处理地方政府监管职责的配置问题。然而,在我国区域性资本市场建设的历史中,央地政府两股力量的反向作用促成了区域性资本市场发展的非制度化倾向,并且持续影响着当下的发展。在法律制度层面,我国处理央地关系的过渡性制度安排策略,导致了区域性资本市场监管权的非法治化配置,是当前发展困境的制度根源。为了摆脱既往路径的束缚,需要对央地政府的证券监管权进行重新审视和规范化配置。地方政府在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中的核心角色应当定位为反证券欺诈的执法者。中央政府则应当扮演好协调者和监督者的角色,并且充分尊重地方政府的自主性,鼓励地方政府的制度创新和政府间的良性竞争。
陈帆[2](2019)在《新监管形势下A证券公司四板市场业务拓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A证券公司成立于2002年,经过十余年的发展,从区域性证券公司成长为一家全国性综合金融服务机构。尽管公司近些年发展相对迅猛,但作为一家中小型券商,A证券公司存在同类机构共同的问题,如业务基础薄弱、内部治理水平偏低、机制与人才缺失等等。随着国家“去杠杆”、“去通道”的要求愈发严峻,金融行业监管形势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资管新规”、“资管细则”等一系列监管文件的出台让证券行业蒙上一层巨大的阴影。新监管形势之下,A证券公司必将面临十分严峻的市场形势,与大型券商之间的竞争劣势也更加明显,如何在当今金融形势下寻求发展机会,是公司必须解决的问题。本文将资本市场理论研究与金融市场实际业务相结合,旨在研究A证券公司在新监管形势下如何通过拓展四板市场业务解决公司的业务发展问题。在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构建进程中,四板市场作为场外交易市场的重要一环,始终没能发挥出其应有的效用。但随着近些年四板市场政策监管体系的逐渐完善,四板市场的业务发展必将成为资本市场业务新的增长点。本文通过对新监管形势进行分析,梳理出监管形势改变对A证券公司业务发展的冲击和影响。再对A证券公司业务发展情况进行分解剖析,运用PEST分析工具找出公司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影响,分析公司目前业务发展遇到的问题及相应影响因素,从而提出A证券公司通过开展四板市场业务解决公司现有业务发展面临的问题。本文提出的单一资金债权融资、四板市场“类投行”业务、真实股权投资及可转板企业辅导等业务方式力求解决A证券公司在新监管形势之下存量业务受损,新增业务开发困难的问题。基于证券公司四板市场的业务拓展研究,是本文的特色,希望能够对金融形势低迷的情况下苦苦挣扎的证券公司机构业务发展有所贡献。
王丽寒[3](2019)在《基于区块链的场外基金交易系统构建》文中研究说明场外交易市场的全称是Over The Counter Market,其简称是OTC市场。场外交易市场是指一切存在于证券交易所以外进行证券买卖的市场。场外交易场所不固定、交易品种繁多、交易方式各异,因此监管难度相对更大,对于参与者的要求也更高。建立统一的交易平台,规范资管产品登记、账户开立及交易与交割流程,安全高效的共享交易信息,对于保护投资者权益和促进场外市场健康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比特币系统应用的成功,作为底层支持的关键技术,区块链,提出了分布式存储等去中心化的模式,提供了一种能够解决集中式系统问题的有效方案。金融创新一向是创新技术应用最快的领域,基于场外交易的业务特点,即交易方和非交易方等多个不同主体共同参与等,它的交易系统应该能够通过区块链技术的运用实现相应优化,即在多方创建共识机制的基础上,实现点对点交易,从而有助于提高整个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起到简化流程,规范交易的效果。本论文面向我国资产管理行业中的场外基金投资业务,基于中国结算金融机构服务平台(FISP),结合场外基金交易系统现状需求,构建基于区块链的场外基金交易系统,用以规范场外基金交易市场的产品登记、账户开立及交易与交割流程,建立良性的数据共享机制,提升场外市场信息透明度,降低场外市场的各种风险,通过有效保护投资者权益,来提升场外的公众诚信度。本研究的目标是通过在全国证券金融行业实现首个以区块链为基础的线上场外交易系统,以此为蓝本,研究适用于我国金融行业的监管模型和系统,从而为金融科技赋能金融监管进行一次有益研究,为未来我国的金融监管科技进行一次有益探索。
张龄方,展凯莉[4](2019)在《改革开放四十年与多层次资本市场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资本市场是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也是社会资源得以优化配置的重要场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资本市场从无到有,形成了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新三板市场和地方性场外交易市场(四板市场)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自2003年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被首次提出以来,学界对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研究轨迹,呈现出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到如何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脉络。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不仅要包括多层次体系的完备,也应涵盖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制度性建设。故而,本文以学者对某一特定市场制度建设探讨的角度出发,对多层次资本市场予以综述,以尽可能展现学界对多层次资本市场研究状况的全貌。
姚敏[5](2019)在《非上市股份交易市场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的资本市场包括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场内市场的各项制度都较为完善,场外市场作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并不健全,且市场中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事件频繁发生。场外交易市场也就是我国的非上市股份交易市场。我国非上市股份公司的数量极为庞大,其对于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性也不言而喻。如果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流通出现障碍将给企业自身发展以及资本市场带来诸多问题。首先,将会堵塞中小企业的融资通道。中小企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大企业不具有的特殊优势,而融资通道不通畅严重影响了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速度。其次,股份交易不通畅不利于这些公司健全公司内部治理机制。控制权市场作为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重要体现,如果股份交易存在障碍,公司控制权在一定程度上会丢失,这会导致公司内部的不良管理层无法进行更换,严重影响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最后,股份交易不畅将严重影响资本市场繁荣。股份的顺利流转在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中起着不可或缺的关键作用,尤其数量庞大的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的顺利流转对于完善和繁荣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意义重大。鉴于完善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对于健全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社会经济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对我国目前非上市公司股份交易市场进行研究并给予相关的完善措施。本文第一章首先厘清了非上市股份公司及其股份转让的基本概念、交易市场的类型和特点,为我国非上市股份交易市场的问题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第二章立足于我国目前两个主要的非上市股份交易市场现状,从中分析总结出我国区域性市场及新三板市场存在的普遍缺陷。第三章是对美国非上市股份交易场所的研究,该部分首先介绍了美国的非上市股份交易场所的类型,其次对市场中信息披露制度、转板制度等相关的制度进行分析梳理,最后整理出美国相关的制度规定对我国的启示。在第四章对我国非上市股份交易市场中所存在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转板制度不通畅、投资者准入制度缺陷等相关问题给出具体的完善措施,从而让场外市场能够得到进一步发展,使其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郜亚燕[6](2019)在《我国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监管制度研究》文中认为一个完整的资本市场不仅包括场内市场还包括场外市场,场内市场具有结构合理、秩序井然、功能完善的特点;场外市场具有分层明显,适用范围极为广泛的特点,这两者之间相辅相成、各自发挥着不同的功能,且共同构成了一个健全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同时证券场外市场通过容纳各中小投资者,增加投资者融资渠道的方式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从而促进中国市场经济均衡快速发展。因此,在我国场内交易市场发展相对完善的情况下,人们越发开始重视场外交易市场。场外交易市场从成立开始发展到今天,经历了比较曲折的路程,而且对上市交易的企业要求较低、市场缺乏活力、信息透明度差、交易不集中、交易主体不统一、交易种类复杂多样,这使得场外交易市场不仅风险更加突出,而且还严重影响了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平稳的发展进程。为确保场外交易市场能够拥有一个安全稳定的交易环境,需要制定合理的监管制度、采取必要的监管手段,借助政府与自律组织的力量来完善场外交易市场。文章在研究写作过程中通过借鉴国外相关制度经验,再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对问题进行了分析。文章写作结构如下:第一部分,本部分写作过程中先是对本文的选题背景和选题意义进行描述,然后是简要介绍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第二部分,本部分先是介绍场外交易市场的概念,进而又对监管制度进行了介绍,其中阐述了场外交易市场监管制度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场外交易市场监管对象更具广泛性与复杂性、监管方式更具多样性与灵活性、监管手段更具专业性和技术性等方面。这些特征说明场外交易市场的监管更加专业、方式更加灵活多样,由于这些特征才使得监管更加有效。第三部分,主要描述了证券市场所具有的监管体系,以及对该体系下的监管机构、具体监管制度做了介绍,并提出了市场规模与经济发展需求不平衡、监管理念存在问题、监管模式存在缺陷、监管具体制度不够合理等问题。第四部分,在这一部分主要是介绍英国、美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监管制度现状,然后总结出其中的共同点以及值得我国借鉴的制度内容。第五部分,针对上述监管制度的不足之处提出要加强证券场外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并且要明确监管的原则、采取合理有效的监管方式,并对做市商进行监管,以适应市场发展。本文通过对证券场外交易市场以及场外交易市场监管制度进行研究,总结出值得我国借鉴的成功经验,再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提出适合我国市场的监管建议。
王俊霞[7](2019)在《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做市商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经历了禁止、开放到支持发展的过程,已被公认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场外交易市场对培养质量优良的上市公司也承担了主要责任。做市商制度采用买卖双方不直接交易的方式,而是做市商以自有资金和证券为双方提供连续报价,从而提高市场稳定性和流动性。我国的场外市场做市商制度没有明确的法律保障,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做市商制度在我国场外市场的纵深适用和功效的深层次展示。从另一角度而言,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已经建立了适合自己实际情况的做市商制度,美国是分层次和分类型的做市商制度,台湾是推荐证券商制度,他们有专门针对做市商制度的法律和自律性法规,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他们资本市场的繁荣。论文的正文部分主要分为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阐述了做市商制度的基础问题,具体包括做市商制度的含义、功能、形式及运行机制。首先,给出了做市商的定义,即做市商是为某只证券承担做市职能的证券市场主体,其具有为所做市的证券持续进行双向报价的义务,并在其所报出的价格上无条件地与客户进行交易,同时承担着维持市场流动性、减缓市场异常波动及托市等法定职责,相应地享有一些特殊权利,以保障其上述法定职责及义务的履行。其次,对做市商制度的功能进行详细的阐述。最后,从近年来国内外做市商制度的发展来看,对垄断性做市商制度和竞争性做市商制度进行概念上的解读以及各国的运用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得出竞争性做市商制度更有利于市场的完善及效率的提高的结论。第二部分分析了做市商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首先,阐述了《证券法》和新三板市场以及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做市商制度的现状。《证券法》规定了做市商制度的合理性,明确了公开发行的概念、公开发行的条件和上市条件,并最终为监管部门针对包括场外交易市场在内的不同的市场实施差别性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制度积累经验。新三板市场做市商制度主要提及做市商制度的优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重点分析了做市商制度的实践现状。其次,分析了做市商制度在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阐述了《证券法》39条规定模糊,做市商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对做市商进行了太多的义务性规定,而与之相匹配的权利性规定很不平衡、法律保障不到位、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未推广普遍采用做市商制度、退出通道不畅通等。做事商制度在实践中还面临做市商监管不明确以及这一制度的配套设施仍有欠缺的情况。第三部分探讨的是包括我国台湾、美国及英国在内的做市商制度现状及经验借鉴。对比分析了美英和我国台湾成熟的场外市场,对做市商权利和义务及监管的规定。美国纳斯达克市场采用混合交易制度模式,根据权利义务平衡原则赋予了做市商广泛的权利。英国AIM市场采用申请制原则,规定做市商明确的报价原则。台湾星柜银行对做市商有严格明确的监管规定。对比分析后提出对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做市商权制度的借鉴经验,如场外交易市场要普遍采用做市商制度及对做市商监管形式多样。第四部分,提出完善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做市商制度的建议。首先针对做市商权利义务不明确这一点提出明确做市商的权利义务;其次,针对我国的场外交易市场多是在原自发的基础上由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推动而发展起来的,不仅市场规则不统一,而且缺乏法律制度的预先设计,以致市场产生和发展缓慢的现状提出加强对做市商监管的完善,如对做市商主体的监管,行为的监管,以及风险的监管;再次,完善做市商制度的运行机制,如设立准入与退出考核标准和惩罚标准;最后对做市商模式的选择,要推广普遍采用做市商制度,推广混合型做市商制度。
郑春玉[8](2016)在《证券场外交易场所的法律界定》文中提出在证券交易实践、法律文本以及学说理论中,关于证券场外交易场所存在多种表述方式。在我国的证券交易实践中,证券场外交易场所表现为"证券交易中心""交易系统"或者"交易所"等多种形式。我国证券法和国务院有关规范性文件中将证券场外交易场所界定为"其他证券交易场所"。在美国的证券交易法文本和学术文献中很少使用"场外交易场所"这样的概念,而是经常使用"交易场所"(market place)、"市场中心"(market center)、"交易平台"(trading platforms)等概念,而这些概念则涵盖了证券交易所和交易所以外的各种交易场所。证券场外交易场所的界定受制于一定的证券市场结构和证券法的制度架构,也与一个国家
牟娇娇[9](2015)在《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监管制度的探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现已形成了主要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组成的证券场外交易市场。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主要集中在对场内市场的监管,而对于场外市场的监管则存在着监管立法不完善、监管模式尚未确定,准入监管不完备,交易监管滞后等诸多不足。究其原因,是我国长期以来对证券场外交易市场顶层设计思路不清晰,对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的风险认识不当,同时各利益团体博弈影响了场外交易市场的监管立法进程等因素所致。美国、英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的监管制度较为完善。其立法明确监管权的授予,树立分层监管的监管理念,明确统一的场外监管机构,充分利用各监管主体的优势设置不同的监管职权以及注重对准入企业的后续监管等成熟的制度值得借鉴。构建适应我国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现状的监管制度,需要通过多元整合构造我国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的基本结构,完善监管立法,建立由中央政府监管机构、地方政府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市场运行主体和市场参与主体组成的多层次监管模式。逐步推进挂牌公司的准入监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主办券商监管,信息披露监管,做市商监管等各项具体监管措施的完善。
刘俊红[10](2015)在《证券场外交易市场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认为证券场外交易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平台。与场内交易市场相比,场外交易市场具有明显的分散性和多样性,交易方式也更加灵活,产品设计更加复杂和个性化。场外交易市场挂牌上市的企业与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企业相比,大都是处于成长期的中小企业,具有公司治理相对不够完善、经营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较弱等特点。在此情况下,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的风险,特别是投资风险相对较高。尤其是在我国,伴随新三板的扩容和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的规模扩大,场外交易市场日渐火爆,交易规模呈爆炸式增长。在此情况下,如何通过一系列完善的法律制度对场外交易市场进行有效的规制,以保证场外交易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成为国内外证券法领域研究与实践中的重要课题。近年来,我国学者对场外交易市场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也借鉴了境外成熟场外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的经验,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的厘清。在此基础上,笔者从证券从业人员的角度出发,综合运用了民商法学、经济学、社会学以及实践经验等多方面的知识,对场外交易市场法律规制进行了系统性的研究与分析。本文主要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针对场外交易市场的一些基础理论问题,尤其是场外交易市场的法律性质进行的研究与探讨。首先通过对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的概念、特点进行分析以及对证券场外交易市场与资本市场、产权市场和柜台交易市场等概念之间的对比,以更加清晰地界定场外交易市场。笔者认为场外交易市场是指独立于证券交易所体系、以股权交易为主的证券交易市场,是资本市场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交易标的多样化、交易主体灵活、交易方式具有开放性、监管相对宽松、准入标准较低等诸多特点。同时,结合场内、场外交易市场的对比,笔者对场外交易市场“公、私”两面功能进行了分析。笔者认为“公”的功能主要体现在场外交易市场在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和推动区域经济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而“私”的功能主要是场外交易市场在为企业提供融资、推动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的作用,但笔者认为场外交易市场核心价值是其“私”的价值,是市场投融资双方“资金交易”的市场。其次,笔者从场外交易市场与场内交易市场对比的角度出发,分析了场外市场与场内市场在诸多方面的差别,尤其是在法律体系、交易标的特征、监管模式等方面的差异,提出了场外交易市场的法律性质属于私法市场的观点,认为在场外交易市场,市场参与者“意思自治”的空间巨大,整个市场的构成从根本上可以认为是所有市场参与者“共同契约”的结果,而非行政意志的结果。场外交易市场的功能与价值、交易制度、监管制度等法律制度的设计与安排本质上应是各市场参与者共同利益的集中体现。场外交易市场参与者在场外交易市场中遵循的是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等民法基本原则,公法性的法律规范对其干预较少,意思自治原则等民法基础原则在该市场有着核心作用。将场外交易市场的法律性质定性为“私法”市场是本文的核心创新点,也是本人相关法律规制研究与设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第二部分主要是对场外交易市场做市商监管制度构建的分析。首先笔者对做市商及做市商制度的内涵进行了分析和界定,认为所谓做市商制度是指的“在证券市场上,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等资格条件的证券经营者,就某一证券持续地向公众投资者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并在其报出的报价价位和数量范围内以自有资金和证券履行与投资者成交义务的一种证券交易制度”。做市商制度与场内市场的竞价交易制度在交易驱动机制、交易对手方、成交效率、信息对称性方面存在诸多不同,因此也造成了二者在监管制度上的差别。其次,笔者对场外交易市场做市商制度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认为对场外交易市场而言,做市商具有增强流动性和维护市场稳定的作用;对投资者而言,做市商具有价格发现功能,有利于投资者以更合理的价格成交:对于场外交易市场的监管而言,做市商可以成为监管的助力,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再次,笔者从做市商在交易中扮演的交易核心作用、做市商是场外交易市场流动性的重要来源和保证、信息不对称、做市商制度具有本身固有的风险等多个角度对场外交易市场建立做市商制度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第四,在场外交易市场做市商具体制度设计方面,笔者提出了做市商的市场准入应坚持即时成交能力、估值能力、诚信水平三个核心因素的观点。同时笔者认为在做市商权利义务的安排上应坚持平衡性的原则,这也是基于场外交易市场为私法市场的法律属性的考虑。第五,笔者在对美国、台湾以及其他主要境外场外交易市场做市商制度对比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做市商制度建设的思路,即以做市商的信息披露为核心完善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的做市商制度。第三部分主要是对场外交易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研究与分析。首先,笔者认为发行人由于其在场外交易市场中所处的特殊地位,应为面向所有市场参与者进行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主体。而在信息披露的对象方面,笔者认为有特定披露对象和一般披露对象之分。所谓特定披露对象是指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信息披露主体将一定的信息向某一个或某一些特定的对象进行披露,如做市商将保存的交易记录定期提供给监管部门等。一般披露对象一般是指公众,或者就是所有的市场参与者。但综合而言,信息披露制度的披露对象不应只是投资者,而是应同时涵盖监管机构、自律组织、中介机构、做市商等。其次,笔者从信息对场外交易市场的重要性以及有效解决场外交易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和反对市场欺诈的角度,对信息披露制度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同时笔者认为站在公司治理的角度,信息披露是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信义义务的重要内容。再次,笔者通过对场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对比以及结合场外交易市场的特点分析,笔者认为场外交易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应坚持适度性原则,不应过于严格,相关的披露标准要低于场内交易市场,这是基于场外交易市场特殊属性的考虑。同时,还应根据市场参与主体的不同,对各主体的信息披露义务进行分级和区分。对于非上市公众公司、封闭公司或者规模较大的公司、小规模公司等规定不同的信息披露标准。第四,笔者通过对美国主要场外交易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分析,认为在建立了多层次的信息披露制度规则体系、注重各场外交易市场的特性实施不同的信息披露标准、不同义务主体间实施差异化的信息披露制度、注重发挥自律组织信息披露监管的作用等方面对我国场外交易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第五,笔者在对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现行信息披露制度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场外交易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完善的五点思路。一是要坚持以投资者的需求为导向,妥善处理十个方面的关系;二是在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之下,按照三个层次,优化场外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体系的总体框架;三是加强统筹协调,确保不同规则之间协调匹配,避免内容交义重叠、要求畸重畸轻;四是立足我国现状,完善违规信息披露行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追求机制;五是强化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第四部分是对场外交易市场的投资者保护制度研究。首先,笔者在对境外场外交易市场主要的投资者保护制度——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投资者保护制度的核心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观点,基本要求是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在向投资者提供产品和服务时应注意其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与投资者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等的匹配性,其本质是对投资者准入条件的管理与考量。其次,笔者对美国、欧盟、日本等主要境外场外交易市场投资者保护制度实施情况的分析,认为以投资者分类管理为基础的投资者保护模式是值得我国场外交易市场投资者保护制度建设借鉴的。对于那些财务状况较好、投资经验丰富、风险承受能力较高的投资者,如美国的机构投资者、欧盟的合格对手方、日本的专业投资者、台湾的专业投资人等,一般采取“轻保护”主义,而通过排除法对这些投资者之外的则着重进行保护。此种以投资者分类为基础的适当性管理模式一方面可以保证了合格、专业的投资者可以自主、灵活、最大限度地依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资,保护了其投资自主性和热情,维护了市场活力;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集中监管资源和监管注意力加强对非专业投资者的保护和监管,以确保投资交易的安全和市场的稳定。最后,笔者从新三板和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两个方面提出了以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为核心构建我国场外交易市场投资者保护制度的观点,并在具体完善思路方面提出了以适当性管理制度为核心、完善交易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完善民事责任追究制度、发挥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作用等观点。第五部分主要是对场外交易市场监管制度的研究与论证。笔者认为虽然场外交易市场本质为“私法”属性的市场,而“监管”通常具有强烈的“公法”色彩,但不论是在实践中还是在理论研究领域,监管制度均是场外交易市场法律规制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环。首先,笔者从场外交易市场监管的概念和性质入于,通过对法学领域、经济学领域、社会科学领域对监管内涵的认识和分析,结合对场外交易市场监管行为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监管的目的以及监管主体“私法属性”的分析,笔者认为场外交易市场的监管在本质上属于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笔者在此同时阐述了目前场外交易市场监管呈现“公法”属性的原因在于“私法公法化”对社会经济的影响,但在本质上仍应将场外交易市场的监管归为私法行为。场外交易市场监管的民商法属性也决定了监管模式、监管制度的选择与设计。其次,笔者在对监管的私法属性进行界定以及对监管必要性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对以英美为代表的自律监管为主的监管模式和以日本、台湾为代表的政府监管为主的监管模式的对比以及对影响场外交易市场监管模式选择的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等因素的分析,结合我国目前场外交易市场发展的现状,提出了对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监管模式构建的思路,即当前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的监管应以政府监管为主、自律监管为辅,同时应注意纠正政府的过度监管,但从未来发展的方向来看,仍应以高度的自律监管为最终选择,这是出其私法属性所决定的。再次对于监管主体的设置与法律规制方面,笔者通过对目前境外场外交易市场典型的几种监管主体设置模式优缺点的分析,提出了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监管主体设置应遵循集中统一的思路。笔者认为针对目前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发展的现状,不应采纳部分学者提出的地方政府参与场外交易市场监管的观点,笔者认为在政府监管主体方面,在地方政府参与监管存在诸多弊端的情况下,当下实际而有效的方式应是将政府监管主体集中统一为中国证监会,同时应提升自律监管组织在监管中的地位。在监管主体的监管职能设置方面,笔者对证监会及主要场外交易市场自律监管组织的监管职能设置进行了分析。同时,笔者认为在综合考量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监管模式的发展趋势以及各监管主体职能优化等因素的情况下,作为主要政府监管机构的证监会的监管职能应实现两个转变,一是向原则性监管转变;二是向更注重事中和事后的监管转变。最后,笔者通过对美国、英国、日本等主要境外场外交易市场监管对象设置的对比分析,认为我国场外交易市场主要的监管对象应包括市场、券商、做市商、挂牌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对于上述监管对象,政府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应以监管对象的准入和退出、各监管对象的信息披露、市场主要交易行为为主要监管内容,从而实现对场外交易市场监管对象的有效法律规制。第六部分是对本文研究成果的集中阐述。主要是结合本文研究结论对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相关法律规制思路提出了建议,主要包括:一是当前阶段并不适宜制定颁布统一的《证券场外交易市场法》,笔者认为鉴于场外交易市场的私法属性,其核心价值在于是市场参与者共同意志的体现,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和交易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其整个市场的灵魂,“公权力”的弱化是场外交易市场的特性,也是其价值所在,所以场外交易市场的法律规制应以自律规则为主。同时,鉴于场外交易市场组成的多元化、多层次化、结构的复杂化以及相关理论研究尚未成熟,当前统一的立法规范还是不切实际的。另外,借鉴境外成熟场外交易市场的的经验,统一立法也似乎并无必要。二是以《证券法》修改为契机,明确证券场外交易市场在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中的合法地位,为场外交易的法律规制的建立健全提供法律依据和基础;三是监管模式的建立应坚持现阶段的政府监管为主、自律监管为辅的模式向未来自律监管为主、政府监管为辅模式转变的思路;四是建立并完善以信息披露制度为核心,以做市商制度、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监管制度为主要保障的证券场外交易市场法律规制制度;五是建立并完善转板制度,加强场外交易市场的“退出”制度。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一是以界定场外交易市场在法律性质上属于“私法”的市场,是市场参与者“意思自治”和共同意志的体现为核心创新点,信息披露制度、做市商制度、投资者保护制度、监管制度等相关规制制度的研究也是围绕这一核心属性开展的。同时,在研究方法上鉴于场外交易市场的法律规制问题是一个涉及多个层面的综合性问题,笔者在研究方法上除运用民商法学理论对场外交易市场的内涵和性质、监管的内涵和性质、监管必要性、监管模式选择等问题进行分析外,还综合运用了经济学和社会科学的相关理论知识进行分析和阐述,拓展研究的思路,争取博采众长,使研究更有说服力。二是笔者提出了构建场外交易市场主要法律规制制度体系的设想,即以信息披露制度为核心,以做市商制度、投资者保护管理制度、监管制度为主要保障的法律规制制度体系。在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方面,笔者还提出了信息披露应坚持适度性的观点,以及适当引入自愿性披露制度与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相互配合的观点。在做市商制度方面,笔者提出了做市商权利义务的安排应坚持平衡性原则。在投资者保护制度方面,笔者提出了引入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以及完善民事责任追究制度的思路。三是不同于以往学者普遍将场外交易市场监管归为“公法”行为的观点,笔者对场外交易市场监管主体的演变、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监管的核心目的等进行综合分析,结合“私法公法化”趋势理论并基于场外交易市场的“私法”本质,在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监管模式的构建上,笔者提出了不同于现有学者提出的政府监管为主、自律监管为辅的观点。笔者认为场外交易市场监管模式的选择是一个伴随市场发展状态而不断改变的动态过程,但其发展的根本趋势应是向“私法”本质的回归,监管模式应逐步向自律监管转变。笔者认为当下立即由政府监管为主向自律监管为转变并不切合我国实际,也不利于场外交易市场的监控和稳定,但从长远发展的角度,应逐步实现向自律监管,特别是高度自律监管的转变。
二、我国证券场外交易市场发展刍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国证券场外交易市场发展刍议(论文提纲范文)
(1)央地关系视角下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的法治化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中国区域性资本市场的发展历史与路径特征 |
(一)区域性资本市场的变迁历史 |
(二)央地博弈与区域性资本市场发展的非制度化倾向 |
三、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的现实困境 |
(一)区域发展失衡,两极分化严重 |
(二)一级市场融资不活跃,二级市场流动性差 |
(三)资本市场业务本末倒置,发展迷失方向 |
四、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的制度缺陷 |
(一)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的体制基因 |
(二)路径依赖与当前央地监管权配置的制度缺陷 |
五、央地监管权的重新审视与规范化配置 |
(一)地方政府的核心角色是反证券欺诈的执法者 |
(二)地方政府的监管权配置与机构设置方案 |
1. 地方政府证券执法权的配置 |
2. 地方政府证券监管机构的设置 |
(三)中央政府的角色与地方政府的自主性权力 |
六、结论 |
(2)新监管形势下A证券公司四板市场业务拓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相关理论及研究综述 |
1.2.1 多层次资本市场相关理论 |
1.2.2 场外市场相关理论 |
1.2.3 四板市场相关理论 |
1.3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1 研究意义 |
1.3.2 研究目的 |
1.4 研究内容与思路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思路 |
1.5 本研究创新之处 |
第二章 A证券公司业务发展状况及面临问题分析 |
2.1 A证券公司业务现状分析 |
2.1.1 A证券公司简介 |
2.1.2 A证券公司经营概况 |
2.1.3 A证券公司主营业务结构性分析 |
2.2 A证券公司业务发展面临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2.2.1 业务发展面临的问题 |
2.2.2 原因分析 |
2.3 A证券公司开展四板市场业务的必要性分析 |
2.3.1 我国四板市场发展历程 |
2.3.2 四板市场现有业务状况分析 |
2.3.3 四板市场业务对A证券公司原有业务的替代效应 |
2.3.4 四板市场业务是A证券公司的创新业务途径 |
第三章 A证券公司四板市场业务拓展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分析 |
3.1 A证券公司四板市场业务拓展的外部环境分析 |
3.1.1 政治环境 |
3.1.2 经济环境 |
3.1.3 社会环境 |
3.1.4 技术环境 |
3.2 A证券公司四板市场业务拓展的内部条件分析 |
3.2.1 A证券公司四板市场业务拓展的资源条件 |
3.2.2 A证券公司四板市场业务拓展的能力条件 |
3.3 本章小结 |
3.3.1 外部环境影响利大于弊 |
3.3.2 内部条件为公司开展四板市场业务提供有力支撑 |
第四章 A证券公司四板市场业务拓展对策 |
4.1 单一资金债权融资业务模式替代原有资管通道类业务 |
4.1.1 一对一的债权融资业务 |
4.1.2 一对多的债权融资业务 |
4.2 通过四板市场债券承销业务另辟蹊径开展“类投行”业务 |
4.3 开展四板市场股权投资业务积累直接融资经验 |
4.4 通过四板市场挖掘可辅导转板企业 |
4.5 加强内部管理提升竞争力 |
第五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5.1 结论 |
5.2 本研究的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基于区块链的场外基金交易系统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目的 |
1.3 研究思路及框架 |
1.3.1 研究基本思路 |
1.3.2 论文框架 |
1.4 文献综述 |
1.5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现状概述 |
2.1 场外交易现状 |
2.1.1 场外交易主要问题 |
2.1.2 场外交易主要政策法规 |
2.2 场外基金交易问题与管理预期 |
2.3 区块链技术现状 |
2.3.1 区块链技术简介 |
2.3.2 区块链技术在我国金融行业应用现状 |
2.4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模型分析 |
3.1 模型设计 |
3.1.1 模型设计思路 |
3.1.2 模型设计技术 |
3.2 模型结构概述 |
3.2.1 现有模型结构问题 |
3.2.2 模型结构设计思路 |
3.3 系统中关键数据结构及术语说明 |
3.4 联盟链结构设计 |
3.4.1 方案概述 |
3.4.2 方案具体设计 |
3.5 公有链结构设计 |
3.5.1 方案概述 |
3.5.2 方案具体设计 |
3.5.3 网络安全 |
3.6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基于区块链的系统设计及原型界面展示 |
4.1 基于区块链的业务管理流程设计 |
4.1.1 客户信息注册形成智能合约 |
4.1.2 投管产品管理自动加入智能合约 |
4.1.3 账户管理由智能合约自动执行检查 |
4.1.4 交易类业务管理直接通过区块链广播,不再需要传统文件 |
4.1.5 查询类业务管理可以自动完成,实现负载均衡 |
4.2 基于区块链的场外基金交易系统IT系统设计 |
4.3 基于区块链和现有场外基金交易规则的功能设计 |
4.3.1 前端APP或 WEB功能 |
4.3.2 智能合约系统功能 |
4.3.3 区块链服务BaaS平台功能 |
4.3.4 代币功能 |
4.4 智能合约设计 |
4.4.1 与原业务保持一致的合约数据标准设计 |
4.4.2 基于原业务的合约业务处理接口标准设计 |
4.5 业务流程智能合约设计 |
4.5.1 会员管理流程中的智能合约设计 |
4.5.2 代币流程中的智能合约设计 |
4.5.3 投管产品创建中的智能合约设计 |
4.5.4 投管产品基金交易流程中的智能合约设计 |
4.6 IT设计所涉及的软硬件部署 |
4.6.1 软硬件要求 |
4.6.2 网络环境要求 |
4.6.3 存储与灾备要求 |
4.7 系统设计的原型界面展示 |
4.8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取得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研究成果 |
(5)非上市股份交易市场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非上市股份转让基本理论 |
第一节 非上市公司股份及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的分类 |
二、我国的非上市股份公司 |
三、我国的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交易 |
第二节 非上市股份交易市场 |
一、非上市股份交易市场类型简介 |
二、非上市股份交易市场的特征 |
三、非上市股份交易市场发展历史 |
第二章 我国非上市股份交易市场现状分析 |
第一节 我国非上市股份交易市场的分类 |
一、新三板市场 |
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 |
第二节 我国非上市股份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 |
一、现行信息披露制度的缺陷 |
二、现行转板制度缺陷 |
三、现行市场参与主体制度缺陷 |
第三章 美国非上市股份交易市场的现状和启示 |
第一节 美国非上市股份交易市场的现状 |
一、美国非上市股份交易市场的类型 |
二、美国非上市股份交易市场法律制度规定 |
第二节 对我国的启示 |
一、重视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市场的法治建设 |
二、重视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转让市场转板制度建设 |
三、放宽场外交易市场的入市门槛 |
四、健全的投资者保护制度 |
第四章 我国非上市股份交易场所的完善 |
第一节 建立科学分层、有效联接的板块互通机制 |
一、升级转板 |
二、降级转板 |
第二节 完善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 |
一、对新三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
二、对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
第三节 对市场参与主体制度的完善 |
一、对新三板市场投资者准入制度的完善 |
二、对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我国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监管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点 |
2 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监管概述 |
2.1 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的涵义及特征 |
2.1.1 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的涵义 |
2.1.2 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的特征 |
2.2 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监管制度的内涵 |
2.2.1 场外交易市场监管制度的概念 |
2.2.2 场外交易市场监管制度的特征 |
2.2.3 场外交易市场监管制度的基本内容 |
2.3 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监管制度的理论基础 |
2.3.1 证券场外交易市场失灵及国家适度干预理论 |
2.3.2 证券场外交易监管制度的经济学理论 |
3 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监管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3.1 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监管制度的现状 |
3.1.1 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的监管体系现状 |
3.1.2 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监管机构现状 |
3.1.3 证券场外交易市场具体监管制度现状 |
3.2 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
3.2.1 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监管理念陈旧 |
3.2.2 场外交易市场的监管模式缺乏可操作性 |
3.2.3 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监管具体制度缺乏明确规定 |
3.2.4 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监管制度设计缺乏严格规定 |
4 域外场外交易市场监管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
4.1 美国场外交易市场及其监管制度 |
4.1.1 美国的场外交易市场 |
4.1.2 美国场外交易市场的监管制度 |
4.2 英国场外交易市场及其监管制度 |
4.2.1 英国的场外交易市场 |
4.2.2 英国场外交易市场的监管制度 |
4.3 我国台湾地区场外交易市场及其监管制度 |
4.3.1 台湾的场外交易市场 |
4.3.2 台湾对场外交易市场的监管制度 |
4.4 域外场外交易市场监管制度的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 |
4.4.1 域外的场外交易市场法律监管制度的特点 |
4.4.2 域外法律监管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5 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监管制度的完善 |
5.1 明确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的监管原则 |
5.1.1 依法监管 |
5.1.2 公正监管 |
5.1.3 适度监管 |
5.2 采取合适的证券场外交易监管模式 |
5.2.1 采取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并重的监管模式 |
5.2.2 合理划分权限,明确各自职责 |
5.3 健全我国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监管的具体制度 |
5.3.1 严格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的准入退出机制 |
5.3.2 完善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 |
5.3.3 完善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的交易制度,加强对做市商监管 |
5.4 加强对场外交易市场违法行为的监管 |
5.4.1 事前监督 |
5.4.2 事后惩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
(7)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做市商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背景及选题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点 |
2 做市商制度的概述 |
2.1 做市商制度的内涵 |
2.1.1 做市商制度的概念 |
2.1.2 做市商制度的特点 |
2.2 做市商制度的功能 |
2.2.1 创造市场流动性 |
2.2.2 保持证券市场价格和市场稳定性 |
2.2.3 具有价格发现功能 |
2.2.4 增加市场透明度 |
2.3 做市商制度的形式及运行机制 |
2.3.1 做市商制度的形式 |
2.3.2 做市商制度的运行机制 |
3 我国做市商制度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
3.1 做市商制度的现状 |
3.1.1 《证券法》做市商制度现状 |
3.1.2 《上海期货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做市商制度现状 |
3.1.3 我国新三板市场做市商法律制度现状 |
3.1.4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做市商制度现状 |
3.2 做市商制度存在的问题 |
3.2.1 做市商运营模式不明确 |
3.2.2 做市商权利义务内容笼统 |
3.2.3 监管不到位 |
3.2.4 做市商制度运行机制不健全 |
4 域外做市商制度比较与借鉴 |
4.1 域外做市商制度的比较 |
4.1.1 美国纳斯达克市场做市商制度 |
4.1.2 英国AIM市场做市商制度 |
4.1.3 台湾兴柜银行做市商制度 |
4.2 域外做市商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4.2.1 场外交易市场普遍采用做市商制度 |
4.2.2 对做市商监管形式多样 |
5 完善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做市商制度的建议 |
5.1 明确做市商的权利义务 |
5.1.1 明确做市商的义务 |
5.1.2 赋予做市商权利 |
5.2 完善对做市商的监管制度 |
5.2.1 对做市商主体的监管 |
5.2.2 对做市商行为的监管 |
5.2.3 对做市商风险的监管 |
5.3 完善做市商运行机制 |
5.3.1 设立准入与退出考核标准 |
5.3.2 明确准入与退出惩罚标准 |
5.4 做市商制度的模式选择 |
5.4.1 推广普遍采用做市商制度 |
5.4.2 推广混合型做市商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
(9)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监管制度的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1 我国证券场外交易市场及其监管现状考察 |
1.1 我国证券场外交易市场及其发展 |
1.2 我国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监管制度现状分析 |
1.3 我国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监管制度的缺陷原因分析 |
2 域外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监管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
2.1 域外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监管制度比较 |
2.2 域外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监管制度的特征与借鉴 |
3 完善我国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监管制度的对策思考 |
3.1 完善我国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监管制度的基本思路 |
3.2 完善我国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监管制度的具体制度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论文清单 |
致谢 |
(10)证券场外交易市场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场外交易市场的法律性质 |
1.1 场外交易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
1.2 场外交易市场与资本市场、产权市场、柜台交易市场的厘清 |
1.2.1 场外交易市场与资本市场 |
1.2.2 场外交易市场与产权交易市场 |
1.2.3 场外交易市场与柜台交易市场 |
1.3 场外交易市场的价值分析 |
1.3.1 场外交易市场“公”的功能 |
1.3.2 场外交易市场“私”的功能 |
1.4 境内外场外交易市场的发展历程 |
1.4.1 美国场外交易市场的发展 |
1.4.2 英国场外交易市场的发展 |
1.4.3 日本场外交易市场的发展 |
1.4.4 我国台湾地区主要场外交易市场的发展 |
1.4.5 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的发展 |
1.5 场外交易市场本质上是“私法”的市场 |
2 场外交易市场的做市商制度 |
2.1 做市商与做市商制度的基本内涵 |
2.2 做市商制度的核心功能是提供市场流动性和价格发现 |
2.3 建立规范化的场外交易市场做市商制度的必要性 |
2.4 做市商的准入以及权利义务安排 |
2.4.1 做市商的准入 |
2.4.2 做市商的权利义务的安排应坚持平衡性原则 |
2.5 境外场外交易市场的实践与借鉴 |
2.6 以强化信息披露义务为核心完善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的做市商制度 |
3 场外交易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 |
3.1 场外交易市场信息披露的主体及对象 |
3.2 场外交易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
3.3 场外交易市场信息披露应坚持适度性原则——以场内、场外市场的对比为视角 |
3.4 美国场外交易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实践与启示 |
3.5 我国场外交易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与完善 |
3.5.1 我国场外交易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情况分析 |
3.5.2 我国场外交易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完善思路的思考 |
4 场外交易市场投资者保护制度 |
4.1 投资者保护制度的核心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
4.2 境外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借鉴 |
4.3 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的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完善 |
4.3.1 完善场外交易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
4.3.2 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与优化对投资者保护具有积极意义 |
4.3.3 建立健全场外交易市场民事责任追究制度 |
4.3.4 充分发挥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保障作用 |
5 场外交易市场的监管制度 |
5.1 场外交易市场监管的“私法”性质分析 |
5.2 监管是场外交易市场存在与发展的关键因素 |
5.2.1 场外交易市场监管必要性的理论分析——从经济学、社会学、法学和风险防范的视角 |
5.2.2 场外交易市场监管必要性的实证分析——从世界主要场外交易市场发展历程的角度 |
5.3 场外交易市场监管模式的选择 |
5.3.1 自律监管和政府监管是现行的场外交易市场主要监管模式 |
5.3.2 不同场外交易市场监管模式的选择依据及利弊分析 |
5.3.3 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监管模式的选择 |
5.4 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监管主体与监管对象的法律规制 |
5.4.1 场外交易市场监管主体的法律规制 |
5.4.2 场外交易市场监管对象的法律规制 |
6 完善场外交易市场法律制度的建议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四、我国证券场外交易市场发展刍议(论文参考文献)
- [1]央地关系视角下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的法治化路径[J]. 周冰. 上海金融, 2021(08)
- [2]新监管形势下A证券公司四板市场业务拓展研究[D]. 陈帆. 广西大学, 2019(06)
- [3]基于区块链的场外基金交易系统构建[D]. 王丽寒. 电子科技大学, 2019(04)
- [4]改革开放四十年与多层次资本市场研究[J]. 张龄方,展凯莉. 金融服务法评论, 2019(01)
- [5]非上市股份交易市场法律问题研究[D]. 姚敏. 甘肃政法学院, 2019(01)
- [6]我国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监管制度研究[D]. 郜亚燕. 河北经贸大学, 2019(09)
- [7]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做市商制度研究[D]. 王俊霞. 河北经贸大学, 2019(08)
- [8]证券场外交易场所的法律界定[J]. 郑春玉. 商事法论集, 2016(01)
- [9]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监管制度的探讨[D]. 牟娇娇. 暨南大学, 2015(12)
- [10]证券场外交易市场法律规制研究[D]. 刘俊红. 武汉大学, 2015(07)
标签:做市商论文; 场外交易论文; 多层次资本市场论文; 证券论文;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