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公法责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学前教育,公法责任,教育立法
公法责任论文文献综述
王红艳[1](2019)在《论学前教育立法中政府的公法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学前教育立法的不断推进,政府责任的定位正在发生改变。这其中,传统的私法责任不足以解决问题,需要政府在学前教育立法中承担公法责任。国家教育权理论、福利国家理论是政府承担公法责任的理论基础。当前学前教育发展中仍存在着学前教育公平性遭到破坏、学前教育市场化等问题。政府需要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保护性责任。在学前教育立法中亟需厘清政府的公法责任,进而保障我国学前教育健康发展。(本文来源于《怀化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9期)
巩固[2](2018)在《公法责任视角下的土壤修复——基于《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创设土壤修复是《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突出亮点,但立法者对责任属性认识上的偏差导致了相关规定的混乱。基于土壤修复的"公共责任""法定责任"和"执法责任"等特性,其理应属于公法责任,而非私法责任。虽然《土壤污染防治法》大体上是从公法责任角度进行制度构建的,最终版本较草案有了明显突破与进步,但不足仍存,需要通过法律解释和相关立法予以补充和完善。(本文来源于《法学》期刊2018年10期)
蒋科[3](2016)在《国家出资人代表对国资委的公法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中经国资委委派或推选的董事及监事,负有公法上的国有资产经营监督职责,其对国资委当承担公法责任。当前的责任制度设计,多围绕其董事、监事的私法身份展开,无法为公法责任的追究提供充分的依据。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及禁入限制等制度存在诸多缺陷,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为此,需从国家出资人代表公法责任的来源入手,分析现行责任方式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围绕国家出资人代表的公职特性构建其公法责任。(本文来源于《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5期)
胡敏洁[4](2016)在《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中的公法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晚近中国政府改革的措施之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逐渐为各地政府所推崇。这其中,民事责任已不足以解决所有问题,需要公法责任的补足。此时,公法责任的基础、主体和内容都发生了变化,其基础强调科层制和市场的耦合,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服务提供商)、私主体(服务购买商)两个维度。同时,内容上包括监管责任、保护性责任、担保责任等。由此,可对公私责任的分配窥见一斑,这也是未来行政法学研究的新课题。(本文来源于《中国法学》期刊2016年04期)
王锴[5](2015)在《我国国家公法责任体系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2010年《国家赔偿法》第2条取消了国家赔偿的违法要件,这一重大修改既使《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与《宪法》第41条第3款相一致,也为我国国家公法责任体系的构建提供了契机。国家赔偿责任应在《宪法》第41条第3款的统率下,建立以《国家赔偿法》为主的公法赔偿责任和以《民法通则》为主的私法赔偿责任。国家补偿责任需要在宪法规定的征收征用补偿的基础上,依据现行立法,建立起涵盖特别牺牲补偿责任和衡平补偿责任、财产权损失补偿和非财产性权利损失补偿的补偿体系。最终在国家赔偿、国家补偿的基础上,联系其他的公法请求权基础,构建起我国的国家公法责任体系。(本文来源于《清华法学》期刊2015年03期)
张世君[6](2014)在《破产企业高管的公法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企业高管,泛指对企业经营负有领导职责的高级官员。企业陷入破产的情况下,企业高管应当就自己的某些不当和违法行为承担公法上的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我国破产法在此问题上,还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就行政责任而言,主要应承担停职、免职、行业禁入、罚款等责任形式。就刑事责任而言,应设置科学的破产犯罪罪名、罪状、刑罚,使破产企业高管就其违反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的犯罪化行为负责。(本文来源于《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4年03期)
卫乐乐[7](2014)在《环境公法责任实现方式衔接的理论基础探讨——兼论海洋法律责任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海洋在具备极大经济价值的同时也具有丰富的生态价值。人们的行为在获取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也给海洋造成了严重的污染与破坏。为了更好的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我们应当注重法律责任制度的应用,但是当前行政、刑事法律责任制度因衔接性较差导致在保护海洋环境过程中无法发挥有效的作用,因此我们应当实现行政与刑事法律责任的衔接,而为二者衔接提供支撑理论主要包括了:协调原则、行政刑法理论、风险社会理论等。(本文来源于《生态文明法制建设——2014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第叁册)》期刊2014-08-21)
杨志壮[8](2013)在《公司法规范体系中的私法责任与公法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多阶与多元法律规范的立法模式,需要重新审视公法与私法的立法技术趋同性。公司法中的契约要素集中体现于公司法的私法性质,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贯穿于公司法的始终。但现代国家私法层面的立法并不排斥任何公权力的介入,包括宪法规范力的适度渗透。借助公权力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是公司法律规范兼有公法性质的理论基石。因此,公司法结构中的法律责任规范系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的有机统一,而权利受损主体寻求公法上的救济亦是公司法的应有品性之一。(本文来源于《齐鲁学刊》期刊2013年03期)
朱建中[9](2011)在《公法责任岂能“私了”》一文中研究指出2011年第8期《民主与法制》杂志刊登《"免罪符"不免罪,10万元退不退?》,引发读者对当事人刑事和解协议效力与司法定罪量刑之间关系的种种猜想。众所周知,在刑事法领域,刑法是规定什么是犯罪、犯的什么罪,以及依据特定的罪刑关系确定(本文来源于《民主与法制》期刊2011年10期)
张秉民,陈明祥[10](2006)在《论我国公法责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公法责任的主要领域行政责任,在立法设置上过于依赖经济手段,忽视了处罚的人身性;公法责任的另一主要领域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过于偏重剥夺人身自由的绝对监禁刑;公法责任的问题集中体现为违宪审查和违宪责任追究的空白。在刑事责任领域,应促进以强制犯罪人进行社区服务、社区劳作为核心的社区矫正措施的实施和完善;在行政责任领域,立法亟需增设强制责任人进行社区服务等类似强制措施的责任形式;在违宪责任领域,首要的是落实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本文来源于《法学》期刊2006年02期)
公法责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创设土壤修复是《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突出亮点,但立法者对责任属性认识上的偏差导致了相关规定的混乱。基于土壤修复的"公共责任""法定责任"和"执法责任"等特性,其理应属于公法责任,而非私法责任。虽然《土壤污染防治法》大体上是从公法责任角度进行制度构建的,最终版本较草案有了明显突破与进步,但不足仍存,需要通过法律解释和相关立法予以补充和完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公法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1].王红艳.论学前教育立法中政府的公法责任[J].怀化学院学报.2019
[2].巩固.公法责任视角下的土壤修复——基于《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分析[J].法学.2018
[3].蒋科.国家出资人代表对国资委的公法责任研究[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
[4].胡敏洁.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中的公法责任[J].中国法学.2016
[5].王锴.我国国家公法责任体系的构建[J].清华法学.2015
[6].张世君.破产企业高管的公法责任[J].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
[7].卫乐乐.环境公法责任实现方式衔接的理论基础探讨——兼论海洋法律责任制度[C].生态文明法制建设——2014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第叁册).2014
[8].杨志壮.公司法规范体系中的私法责任与公法责任[J].齐鲁学刊.2013
[9].朱建中.公法责任岂能“私了”[J].民主与法制.2011
[10].张秉民,陈明祥.论我国公法责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J].法学.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