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从事国家公务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公务行为,妨害公务罪,中从事,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国家公务论文文献综述
代海军[1](2014)在《从事公务行为 “临时工”亦可视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文中研究指出编者按 11月27日,本报四版刊登了《阻挠执法被诉刑责,辩方质疑:“临时工”也能执法?》,对发生在陕西韩城市的“陈虎胜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进行了报道。该案件已被延期审理,目前尚未再次开庭审理。 在此前的庭审环节,辩方认为涉案的执法人员(本文来源于《中国安全生产报》期刊2014-12-09)
宋南,陈瑞鹏[2](2010)在《“受委派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之界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对我国刑法关于"受委派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的界定,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议很大。判断某人是否属于"受委派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从界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范围开始,把握从事公务这一本质特征,并厘清委派的涵义。本文指出理解"公务"的概念应把握国家权力性和管理性两个特征,而"委派"应同时具备委派主体的特定性、委派目的的特定性以及委派程序的有效性。(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0年28期)
张兆松[3](2007)在《受国家机关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第九十叁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本文来源于《人民检察》期刊2007年13期)
游伟,周宜俊[4](2006)在《“受委派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之界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我国刑法中“受委派从事公务”的范围界定,在理论界与司法实务中均存在不同认识。本文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从刑法理论、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角度,对“受委派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与范围进行了分析与界定。(本文来源于《人民检察》期刊2006年04期)
马庆炜,张冬霞[5](2005)在《对刑法第93条中“从事公务”的理解——兼论国家工作人员的立法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采用了“公务说”。由于公务本身的含义具有不确定性,兼之现行刑事立法判断公务的标准具有双重性,因此不可避免地引发了实践中的争议。应当纯化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将从事公务的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增设社会管理组织人员的腐败犯罪,以弥补相关法条漏洞。(本文来源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5年05期)
石经海[6](2004)在《村党组织成员为“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质疑——兼论村党组织成员为“准国家工作人员”之立法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剖析关于我国刑法第 93条第 2款的立法解释 ,村党组织成员并没有当然地包括在“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之内。因此 ,实践中当然地把那些越权协助行政管理的村党组织成员认定为“准国家工作人员”并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对刑事司法的要求 ;可鉴于这些行为的现实社会危害性 ,有必要把他们明确纳入“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这是罪刑法定原则对刑事立法的基本要求。(本文来源于《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4年06期)
苏显龙[7](2004)在《医生收回扣该定何罪?》一文中研究指出背景: 5月20日,本报刊登《瑞安药品回扣案查处搁浅》一文,披露了浙江省瑞安市人民医院几十名医生收受药品和医疗器械回扣,总额逾百万元,但当地检察机关因无法认定医生收受回扣是否构成犯罪,使此案的处理一时陷入停顿状态。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受药品、器械回扣究(本文来源于《健康时报》期刊2004-06-03)
苏显龙[8](2004)在《医生收回扣,该定何罪?》一文中研究指出背景:5月19日,本版刊登《浙江瑞安:巨额药品回扣案搁浅》一文,披露了浙江省瑞安市人民医院几十名医生收受药品和医疗器械回扣,总额逾百万元,但当地检察机关因无法认定医生收受回扣是否构成犯罪,使此案的处理一时陷入停顿状态。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受药品、器械回扣究竟(本文来源于《人民日报》期刊2004-05-31)
张孟民[9](2003)在《对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公务行为的理解》一文中研究指出从事公务是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分水岭,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对于从事公务的理解,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本文试从“公务”的性质、公务与劳务、“公务”与“职务”的界限角度分析从事公务的本质特征,进而说明从事公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内在本质,是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的客观标准。(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03年04期)
任硌,袁钟[10](2003)在《四川一企业承包人贪污挪用公款被判17年》一文中研究指出新华社成都11月5日电(任硌 袁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审结被告人党廷选贪污一案。法院以受委托从事公务的被告人党廷选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7年。(本文来源于《新华每日电讯》期刊2003/11/07)
从事国家公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对我国刑法关于"受委派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的界定,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议很大。判断某人是否属于"受委派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从界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范围开始,把握从事公务这一本质特征,并厘清委派的涵义。本文指出理解"公务"的概念应把握国家权力性和管理性两个特征,而"委派"应同时具备委派主体的特定性、委派目的的特定性以及委派程序的有效性。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从事国家公务论文参考文献
[1].代海军.从事公务行为“临时工”亦可视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N].中国安全生产报.2014
[2].宋南,陈瑞鹏.“受委派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之界定[J].法制与社会.2010
[3].张兆松.受国家机关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J].人民检察.2007
[4].游伟,周宜俊.“受委派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之界定[J].人民检察.2006
[5].马庆炜,张冬霞.对刑法第93条中“从事公务”的理解——兼论国家工作人员的立法完善[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
[6].石经海.村党组织成员为“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质疑——兼论村党组织成员为“准国家工作人员”之立法完善[J].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
[7].苏显龙.医生收回扣该定何罪?[N].健康时报.2004
[8].苏显龙.医生收回扣,该定何罪?[N].人民日报.2004
[9].张孟民.对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公务行为的理解[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3
[10].任硌,袁钟.四川一企业承包人贪污挪用公款被判17年[N].新华每日电讯.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