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非根本违约论文-洪梦凡

预期非根本违约论文-洪梦凡

导读:本文包含了预期非根本违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预期非根本违约,救济方式,CISG第71条

预期非根本违约论文文献综述

洪梦凡[1](2017)在《论预期非根本违约的救济方式》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目的和合同价值实现的过程,只有在双方都愿意并遵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方能实现合同目标。但结合主客观因素进行多方位的考量,当事人之间缔结的合同有时可能难以实现。为维持合同双方间平衡与协调的关系,法律赋予合同守约方相应的救济权利。违约是救济的前提,违约制度一直都是各国合同法中最具复杂性的一部分,预期违约制度更是如此。"预期违约"最早起源于英美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借鉴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和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的基础上创设出一套能够改善国际贸易摩擦的预期违约制度。在资料查阅的过程中,发现前人对预期违约制度的研究多着眼于"预期违约"的界定及分类上。在比较法研究中,他们多立足于制度本身的比较,而忽视了针对预期违约行为救济的研究。而从CISG出发,预期违约被划分为预期根本违约和预期非根本违约,相比较于预期根本违约,预期非根本违约行为对个人主观能动性具有更强的依赖性。故本文选择以CISG第71条为视角,探讨预期非根本违约的救济方式,以期增加对预防或减少违约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和风险的研究价值,促使合同守约方的权益能够得到更加有效的、多方面的保护。除引言和结语,正文包括如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预期非根本违约的界定"。本部分阐明预期非根本违约制度起源于英美法,最终被规定于CISG第71条。根据条款规定,其是指在合同订立生效后,履行期限来临前,合同一方履行事务能力或者信用存在严重缺陷,或在履行中的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大部分重要义务的行为。通过将其与实际违约比较,发现预期非根本违约中合同一方在没有任何警示的前提下,直接破坏合同利益平衡关系,故预期非根本违约的救济在实践中具有充分的现实意义。第二部分"CISG中预期非根本违约的救济方式:CISG第71条"。除阐述CISG第71条直接赋予守约方的中止履行权、停运权和提供充分保证请求权外,本文还进一步讨论了具有争议性的"合同解除权"。本文认为,当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提供担保或无法提供充分担保时,合同实际履行期限已经来临,其已构成实质违约,此时守约方应采用实质违约情形下的救济,而无需考虑此时守约方在预期非根本违约下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第叁部分"CISG第71条与其他类似规定关于救济方式的比较研究"。本部分通过比较分析,发现英美法系的默示预期违约、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与预期非根本违约制度在构成要件、保护的权益等方面存在相似性,故对其救济方式进行讨论分析。比较发现预期非根本违约的救济方式与默示预期违约及不安抗辩权在救济方式上存在差异性,主要表现在:①中止履行权行使前提、范围及义务;②停运权中对承运人的约束;③提供保证请求权中对于"保证"的要求;④是否赋予合同解除权;⑤各项权利的适用对象。第四部分"预期非根本违约救济方式的修正"。本部分基于前文的理论和实践,指出预期非根本违约救济方式中,存在违约情形的判断缺乏具体依据、中止履行权的范围尚未明确、对于承运人权利义务未加限定、"充分"保证的方式未加界定、与第72条缺乏衔接以及未明确"违约方"免责情形的问题。对此提出"明确商业标准作为判断依据、中止履行权采用等比例原则、对未履行通知义务行为采取惩戒措施、规范承运人的权利义务、增加免责情形"等的解决对策。同时考虑我国《合同法》类似规定的特殊性,在文末对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的救济方式提出自己的完善意见。(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期刊2017-03-31)

郭亚飞[2](2009)在《论CISG下预期违约向实质根本违约的转化》一文中研究指出违约责任是合同法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违约责任制度也是合同法中一项最重要的制度,它对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TI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以下简称"CISG")来说同样如此。CISG通过预期违约制度与根本违约制度的制定,在解决预期违约向实质根本违约的转化过程中产生的违约责任问题有了自己的规则体系与运行机制,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谨慎平衡。对于预期违约制度,大陆法系没有明确的相关概念,仅对合同履行期届至前的违约行为规定了一些相应的规则,这些规则也是分散和有欠缺的。相对来说,英美法系则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制度。对于根本违约制度,其萌芽则可追溯至古罗马法的“法律不理琐事”原则,而现代意义上的预期违约与根本违约均是从英国判例法中产生的违约形态,后来上述两制度的主要内容在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体现。预期违约制度与根本违约制度在1980年CISG制定过程中体现出一种不断进步的状态,融合了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等多方的利益要求,体现了国际货物销售的特殊性。虽然预期违约与实质根本违约在理论上是从两个不同角度划分出的违约形态,理论上,一般将CISG下的预期违约与实质根本性违约分开来进行评价与分析,但是预期违约向实质根本违约的转化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本文主要揭示了CISG下预期违约向实质根本违约的转化规则,这对于准确理解两者的含义以及完善CISG的违约制度必有助益,如果能够解决中国国内法上的现实问题或者为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会更加具有意义。本文由导言与四个章节组成。导言部分,简单概述本文的意义、论述思路、方法及创新之处。第一章:概述——在该章中主要论述了下列问题:(1)CISG的制定及其违约制度的特点,尤其突出其违约制度之建立在维护国际贸易经济法律制度中的重要性;(2)CISG下违约形态的划分及相关定义;(3)CISG下预期违约向实质根本违约转化的含义及其研究的价值(包括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两个方面)。第二章:CISG关于预期违约向实质根本违约转化的主要规则——在该章中以相关实例主要分析与讨论:(1)转化的路径;(2)转化的条件;(3)转化的后果(即对法律救济方法的影响)等。第叁章:进行预期违约向实质根本违约转化制度之横向比较。分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通则》转化制度叁个角度进行评析,其中从各国违约形态划分的特点、对预期违约向实质根本违约转化的路径及条件以及对法律救济的影响几个方面对各国国内法的转化制度进行分析和评述;评述《通则》时,首先描述《通则》的缘起及其与CISG的关系,然后再从《通则》对违约形态划分的特点、违约制度的可取之处几个方面来进行评析;在最后的综合评述中,按照前面比较研究的结果对CISG的转化制度的不足及改进方向做出全面的评论并给出自己的理由。第四章:关于参照CISG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思考与设想——在本章中,回答了下面几方面的问题:(1)我国现行合同法违约制度的现状、特点及存在的不足;(2)中国与CISG的关系及参照CISG完善我国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3)完善中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具体构想。结语:概括本文的核心内容及笔者心得。(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09-04-22)

预期非根本违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违约责任是合同法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违约责任制度也是合同法中一项最重要的制度,它对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TI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以下简称"CISG")来说同样如此。CISG通过预期违约制度与根本违约制度的制定,在解决预期违约向实质根本违约的转化过程中产生的违约责任问题有了自己的规则体系与运行机制,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谨慎平衡。对于预期违约制度,大陆法系没有明确的相关概念,仅对合同履行期届至前的违约行为规定了一些相应的规则,这些规则也是分散和有欠缺的。相对来说,英美法系则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制度。对于根本违约制度,其萌芽则可追溯至古罗马法的“法律不理琐事”原则,而现代意义上的预期违约与根本违约均是从英国判例法中产生的违约形态,后来上述两制度的主要内容在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体现。预期违约制度与根本违约制度在1980年CISG制定过程中体现出一种不断进步的状态,融合了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等多方的利益要求,体现了国际货物销售的特殊性。虽然预期违约与实质根本违约在理论上是从两个不同角度划分出的违约形态,理论上,一般将CISG下的预期违约与实质根本性违约分开来进行评价与分析,但是预期违约向实质根本违约的转化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本文主要揭示了CISG下预期违约向实质根本违约的转化规则,这对于准确理解两者的含义以及完善CISG的违约制度必有助益,如果能够解决中国国内法上的现实问题或者为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会更加具有意义。本文由导言与四个章节组成。导言部分,简单概述本文的意义、论述思路、方法及创新之处。第一章:概述——在该章中主要论述了下列问题:(1)CISG的制定及其违约制度的特点,尤其突出其违约制度之建立在维护国际贸易经济法律制度中的重要性;(2)CISG下违约形态的划分及相关定义;(3)CISG下预期违约向实质根本违约转化的含义及其研究的价值(包括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两个方面)。第二章:CISG关于预期违约向实质根本违约转化的主要规则——在该章中以相关实例主要分析与讨论:(1)转化的路径;(2)转化的条件;(3)转化的后果(即对法律救济方法的影响)等。第叁章:进行预期违约向实质根本违约转化制度之横向比较。分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通则》转化制度叁个角度进行评析,其中从各国违约形态划分的特点、对预期违约向实质根本违约转化的路径及条件以及对法律救济的影响几个方面对各国国内法的转化制度进行分析和评述;评述《通则》时,首先描述《通则》的缘起及其与CISG的关系,然后再从《通则》对违约形态划分的特点、违约制度的可取之处几个方面来进行评析;在最后的综合评述中,按照前面比较研究的结果对CISG的转化制度的不足及改进方向做出全面的评论并给出自己的理由。第四章:关于参照CISG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思考与设想——在本章中,回答了下面几方面的问题:(1)我国现行合同法违约制度的现状、特点及存在的不足;(2)中国与CISG的关系及参照CISG完善我国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3)完善中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具体构想。结语:概括本文的核心内容及笔者心得。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预期非根本违约论文参考文献

[1].洪梦凡.论预期非根本违约的救济方式[D].南京大学.2017

[2].郭亚飞.论CISG下预期违约向实质根本违约的转化[D].华东政法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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