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作品完整权论文-王辉

保护作品完整权论文-王辉

导读:本文包含了保护作品完整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作者原意,谭维维,着作权法,王洛宾,作者思想,着作权人,着作人身权,作曲者,影视改编,康定

保护作品完整权论文文献综述

王辉[1](2019)在《改编歌曲是否违背作者原意更多主导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不满4年前知名歌手谭维维在一场演唱会上对《康定情歌》的改编,日前,该歌曲作者王洛宾后人以侵犯王洛宾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表演权为由将谭维维诉至法院。而就在今年央视中秋晚会上,谭维维演唱《敢问路在何方》后,被该歌曲作曲者许镜清发微博质疑。结合这两件(本文来源于《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期刊2019-10-31)

管育鹰[2](2019)在《保护作品完整权之歪曲篡改的理解与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保护作品完整权是国际社会公认的作者精神权利的核心内容。因不同国家和地域的历史文化观念、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之差异,各国在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方式、执法力度等具体规则方面不尽相同。与《伯尔尼公约》相比,我国《着作权法》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定义省略了"有损作者声誉"的表述,给如何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歪曲、篡改"带来困惑,造成了实践中裁判结果的不统一。应参照公约完善立法,在实践中借鉴英、美经验,以一般理性人的感受之客观标准来判定是否构成歪曲篡改;或者借鉴德、法经验,以专门条款限制电影作品、计算机软件等大型或功能性作品之作者对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人行使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建构诚信环境、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本文来源于《知识产权》期刊2019年10期)

杨馥宇[3](2019)在《如何避免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一文中研究指出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歪曲、篡改作品应理解为对作品的修改实质性地改变了作者在作品中原本要表达的思想和感情。法律如何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我国《着作权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本文来源于《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期刊2019-10-24)

杨妍[4](2019)在《影视公司如何应对“最强保护作品完整权”》一文中研究指出小说《鬼吹灯》作者张牧野(笔名:天下霸唱)诉电影《九层妖塔》侵权一案近日结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定电影《九层妖塔》出品方共同侵害了小说作者天下霸唱对小说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构成了对原作品歪曲、篡改,并判令赔偿张牧野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天下霸唱与《(本文来源于《中国电影报》期刊2019-10-09)

袁博[5](2019)在《从《北高审理指南》看“保护作品完整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所谓“保护作品完整权”,根据现行《着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歪曲”是指故意改变事物的真相或内容;“篡改”则是指用作伪的手段对作品进行改动或曲解。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一项重要的着作人身权,然而理论和实务中对其却存在一些认识(本文来源于《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期刊2019-08-22)

孔令媛[6](2019)在《我国保护作品完整权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保护作品完整权指当作者在作品及标题中所传达的精神、思想的完整性受到侵犯时,权利人能够禁止此种侵犯行为的权利。实践中,保护作品完整权与修改权、改编权最易混淆,但叁者权利范围并没有交叉的地方。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消极的着作人身权、保护法益是作品与作者思想的一致性;修改权是包括积极和消极两方面内容的着作人身权,保护法益是作者的创作自由;改编权是着作财产权,需要对保护作品完整权进行适当的限制以保障改编权利人的权益。人格权理论、激励理论、财产权劳动理论、成本收益理论为保护作品完整权提供理论基础。我国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制度始于清政府时期,但自文艺复兴时期,就已经有保护作品完整权的雏形,后又分别在人格权理论和激励理论的影响下,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在着作权立法上渐渐形成了作者权体系和版权体系。本文以保护作品完整权为中心,以权利主体、侵犯客体、侵权判定标准、救济方式为逻辑顺序,对我国法律和理论上的问题进行研究:第一,对权利主体能否变更问题没有规定。本文认为应明确我国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可继承、许可、转让,但认为应当许可一定程度上放弃。第二,对权利范围和自己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是否可以成为侵权客体问题没有规定。本文一是从着作权的八种客体类型中分析如何完善保护作品完整权限制制度,二是分析得出侵犯自己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不违法。第叁,侵权判定标准混乱。本文认为应当明确歪曲、篡改行为是指公开损害作品思想的、改变作品内容、题目、使用情形行为,是否需要主观要件需要根据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讨论。第四,救济制度有漏洞。本文认为着作权人可以申请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但着作权人的继承人无权请求物质赔偿和赔礼道歉。(本文来源于《中原工学院》期刊2019-04-01)

叶青[7](2019)在《我国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行为认定规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着作权法》中将保护作品完整权仅仅规定为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从这里可以看出,我国的《着作权法》并没有对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认定的相关内容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这使得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对此项权利的侵权认定混乱不清的局面,没有形成明确的认定规则。随着经济和科技的进步,人们对着作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视,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案例也出现的越来越多,明确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行为认定显得尤为重要。在我国,即使是对保护作品完整权概念的解释,不同的专家和学者也会有不同的观点。根据不同的国家对着作权性质的看法不同,世界各国分为了两派:认为作品是作者人格的延伸,将着作权视为作者对作品享有的天然权利的权利体系国家和将着作权视为财产性质权利的版权体系国家。由于对着作权性质的不同强调,这两类国家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判断也有着不同的标准。权利体系国家采用作者权利主义,作者权利的承认和保护是立法的核心,将作者权利置于首位,因而以“违背作者思想”作为侵权判断标准。版权体系国家采用版权主义,保护作者、印刷者和其他主体印刷、出版图书的权利,将“损害作者声誉”作为侵权判断标准。但我国的法律条文对该权利内容规定的过于简单,致使司法实践中对该权利的侵权认定混乱,难以形成统一的标准。与此同时,我国着作权法并没有明确界定“歪曲、篡改”在保护作品完整权中的含义,致使司法实践中没有统一的侵权认定标准。关于保护作品完整权与修改权之间的关系也存在争议,这也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认定产生了不利影响。当前理论界对二者关系的理解分为叁派,分别为:认为它俩为一个权利的两个方面的同一说观点;认为需要将它俩严格区分的区分说;以及认为修改权与大陆法系的收回权相似,需要对修改权进行重构的重构说观点。我国在目前的《着作权法(修订草案)》中将修改权包含在了保护作品完整权之内,这是我国立法上对二者关系的趋向。通过对我国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认定规则不明确的研究,根据该领域域外的相关立法规定,再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可看出:想要明确我国对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行为的认定规则,首先要正确理解“歪曲、篡改”的含义,明确造成歪曲、篡改的方式是什么,歪曲、篡改的表现形式是什么。最终,我们得出即使是对作品进行优化也是歪曲、篡改的一种形式,甚至于不对作品做出任何修改,仅仅只是不当的使用作品,那也属于一种歪曲、篡改。通过对立法精神和现实可操作性的分析,得出我国应适用“违背作者思想”的侵权判断标准,不应将“损害作者声誉”作为侵权要件,同时为了促进文化社会的发展,也不应当适用严格主观标准。在对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之间关系的界定上,因为修改权自身规定存在的不足,可将其从我国着作权法中删除。(本文来源于《安徽财经大学》期刊2019-04-01)

洪嘉君[8](2019)在《小说被改编成影视作品 如何确立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边界》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近年来我国影视产业的飞速发展,IP改编热潮兴起,改编已经逐渐成为影视作品生产的主要方式之一。然而与此同时,影视改编作品所引发的争议也层出不穷:从《宫锁连城》到《叁生叁世十里桃花》,从《盗墓笔记》到《九层妖塔》,其中以着名作家张牧野(笔名:天下霸唱)主张电影的出品方及编剧、导演对小说《鬼吹灯之精绝(本文来源于《法庭内外》期刊2019年02期)

张玲[9](2019)在《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司法考察及立法建议》一文中研究指出研读我国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判决书后发现,法官的裁判标准各异,存在同案异判现象,权利规则需要在反思后予以完善。作者声誉不属于着作权保护的精神利益,应回归人格权保护范畴。保护作品完整性的体系价值在于:确保作品的同一性,即表达信息的完整性和思想与表达的一致性。应取消修改权,将误读的含义归还保护作品完整权。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为方式包括:作品文本的改动和作品文本之外的改动;侵权判定标准的基点由作者声誉回归作品本体,并以社会公众作为判断的主体标准。(本文来源于《知识产权》期刊2019年02期)

沈成燕[10](2019)在《论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的判定标准——由叶某某与时代文艺出版社案引发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我国着作权人的重要权利,但我国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判定存在标准模糊的弊端。结合对叶某某与时代文艺出版社案的分析,可知,判定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需要厘清几个关键标准:第一,歪曲、篡改作品是指未经作者同意改变作者在作品中原本要表达的思想和情感;第二,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不需要以有损作者声誉为要件;第叁,以与原作品为同一载体或形式为侵权对象,改编作品应排除在侵权范围之外。(本文来源于《沿海企业与科技》期刊2019年01期)

保护作品完整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国际社会公认的作者精神权利的核心内容。因不同国家和地域的历史文化观念、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之差异,各国在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方式、执法力度等具体规则方面不尽相同。与《伯尔尼公约》相比,我国《着作权法》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定义省略了"有损作者声誉"的表述,给如何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歪曲、篡改"带来困惑,造成了实践中裁判结果的不统一。应参照公约完善立法,在实践中借鉴英、美经验,以一般理性人的感受之客观标准来判定是否构成歪曲篡改;或者借鉴德、法经验,以专门条款限制电影作品、计算机软件等大型或功能性作品之作者对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人行使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建构诚信环境、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保护作品完整权论文参考文献

[1].王辉.改编歌曲是否违背作者原意更多主导判定[N].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2019

[2].管育鹰.保护作品完整权之歪曲篡改的理解与判定[J].知识产权.2019

[3].杨馥宇.如何避免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N].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2019

[4].杨妍.影视公司如何应对“最强保护作品完整权”[N].中国电影报.2019

[5].袁博.从《北高审理指南》看“保护作品完整权”[N].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2019

[6].孔令媛.我国保护作品完整权制度研究[D].中原工学院.2019

[7].叶青.我国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行为认定规则研究[D].安徽财经大学.2019

[8].洪嘉君.小说被改编成影视作品如何确立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边界[J].法庭内外.2019

[9].张玲.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司法考察及立法建议[J].知识产权.2019

[10].沈成燕.论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的判定标准——由叶某某与时代文艺出版社案引发的思考[J].沿海企业与科技.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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