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行政应急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突发环境事件,行政应急权,权力属性,法律规制
行政应急权论文文献综述
王喆[1](2019)在《突发环境事件中行政应急权的法律规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突发环境事件也频频发生,不仅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巨大威胁,而且也对我国政府的法治建设带来了巨大挑战。有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是法治型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当前,我国政府在积极处理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过程中也意识到了应急法制建设的重要性,而应急法制建设离不开对行政应急权的依法规范行使。但是,行政应急权是政府应急处置中的一把双刃剑,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时,一方面,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应急权帮助人们迅速恢复生产生活秩序;而另一方面,行政应急权的集中行使使得行政机关权力膨胀,容易形成权力滥用,甚至可能会对公民宪法基本权利造成侵害。“行政应急权”的概念最初是由西方学者研究并提出的,而我国学者对这一概念及相关问题并没有深入探究,直到“非典”事件的发生,行政应急权的相关研究才随之深入。但是,目前我国应急法律体系还不健全,行政应急权在实践中规范运行有待完善。本篇论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详细探讨行政应急权的概念界定、权力属性、运行原则,以近几年我国典型突发环境事件为例,分析总结行政机关在权力行使过程中显现的问题,进而提出改善建议,以便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时行政应急权能够依法依据行使,进一步促进我国应急法制的建设发展。(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9-03-01)
王艺涵,刘建国[2](2018)在《论行政应急权与药品专利权强制使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发生严重的公共卫生事件或自然灾害事件的情况下,政府为了更大的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通过法定程序行使行政应急权强制使用专利权人某项或几项专利权能够有效地控制灾情是有必要的。对此,本文将探讨行政主体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而行使行政应急权,强制取得的药品专利权并"二次授权"于药品生产企业的情形,提出程序申请的主体变更的优势,以及行政应急权与药品专利权结合等新观点,以期减少人员财产损失。(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31期)
赵晨希[3](2018)在《论行政应急权》一文中研究指出综观我国行政法律法规的发展沿革,有关行政应急权的争论由来已久。然而自改革开放时期至今,学者们仍未能就其内涵、概念、实现形式以及法律规制等问题达成统一共识。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水平、人口密集度、城市建设等方面的跨越式发展,公共安全事故、卫生事故、社会冲突等突发公共事件愈加频发,一方面对行政机关的执政能力提出了更大的挑战,另一方面也对行政应急权法律规制体系的完善提出了更为迫切的要求。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权力,行政应急权具有内容上的复杂性、决策做出的紧迫性、性质上的复合性等突出特点,在突发事件治理以及社会秩序保障等方面均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对行政应急权法律规制体系的研究不仅能够使我国行政法律体系更为完善,促进相关领域理论研究的发展,更重要的是可以使行政机关对该权力的行使更为规范和高效,有助于提升突发公共事件处理的及时性、科学性、高效性以及治理效果。目前行政应急权基础理论研究仍存部分模糊和不周延之处,本文尝试对行政应急权的概念、内涵、特征、原则、涵射范围、法理基础、宪法依据、行政法支撑等核心问题进行了较为细致的梳理。在此基础上,本文结合我国突发公共事件处理实践经验以及国外典型立法例对我国行政应急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主要包括行政应急法律规制体系不完善、权力主体划分单一、权力配置不规范、监督机制不完善四方面的问题。同时,实践中行政应急权的行使风险也不容忽视。通过增加授权性条款、加强程序性立法;设立专门行政应急机关、发挥专业化组织作用;明确权利内容和配置规范、细化行权程序性规定;实现内部监督机制与外部监督机制的结合、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等方式,可以有效加以解决前述问题。(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8-05-01)
许盼盼[4](2016)在《突发事件应对中行政应急权的法律规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些年来,我国突发事件频繁发生,各类事件发生的频率不断上升,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的风险。为了提高处理突发事件的速度和效率,《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政府为处理突发事件的主体。政府在处理突发事件中运用的权力就是行政应急权,行政应急权内涵丰富,其中包括行政应急决策权、行政应急强制权、行政应急处罚权等多种应急权。但是目前关于规定行政应急权的法律法规较少,主要的法律是《突发事件应对法》。如何合理合法的行使行政应急权,明确行政应急权的界限,成为突发事件处理机制上的重要课题。本文首先梳理了行政应急权的研究现状,明确了对行政应急权的研究意义和研究方法。其次,鉴于突发事件是行使行政应急权的逻辑起点,对突发事件的概念和特点进行了简要的分析。通过对学术界已有观点的梳理,给行政应急权予以界定,对行政应急权的特点进行了分析,再次,分析了在突发事件应对中,我国行政应急权存在的法律问题,包括行政应急决策权、行政应急强制权、行政应急处罚权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完善行政应急权规制需要遵循的原则和规则,以期能够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应急权提供借鉴。(本文来源于《青岛科技大学》期刊2016-12-25)
高轩[5](2016)在《行政应急权对当事人行政诉权的威胁及其司法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主体行使行政应急权处置突发事件,能有效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共利益,但又容易忽视个体正义。目前,行政应急权概念之"滥"致行使之"乱",行政应急权规制上的立法与司法不协调,行政应急权对当事人行政诉权的不当限制以及司法审查路径的缺失,导致行政相对人权益难以保障。借鉴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的制度,从行政复议前置、受案范围、当事人资格、管辖制度、证明制度、变通执行制度、判决方式等方面系统构建应急行政诉讼制度,明确行政相对人拥有应急诉权,并启动应急行政诉讼,有利于平衡公共利益与行政相对人权益,让行政主体更好地应对司法审查,丰富法治政府之内涵,最终有力地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本文来源于《法学评论》期刊2016年02期)
李倩雯[6](2015)在《论我国行政应急权的法律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我国突发事件频繁发生。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社会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的发生都会给常态的社会秩序带来混乱,这必然导致行政应急权是一种综合性的行政权,其内涵丰富,具体包括由行政应急决策权、行政应急强制权、行政应急处罚权等多种行政权组成。那么,如何使行政机关合理地实施行政应急权,成为突发事件处理机制上的重要课题。首先,目前而言,学术界对行政应急权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甚至没有形成统一的概念,在此将列举和对比学者们在此方面的观点,给予行政应急权一个明确的概念。其次,探讨行政机关在发生突发事件情况下,对行政应急权进行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如行政控权理论、行政法治理论、权利保护理论等。再次,论述了我国行政应急权存在的法律问题,指出实施行政应急决策权存在着诉权限制的问题、实施行政应急强制权存在着补偿不完善的问题、实施行政应急处罚权存在着滥用自由裁量的问题,并初步提出要对行政应急权进行法律规制。最后,在第四部分主要从司法审查制度、补偿责任以及问责监督体系叁个层面提出了规制行政应急权的法律建议。(本文来源于《暨南大学》期刊2015-06-30)
赵严[7](2015)在《突发环境事件中行政应急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于突发环境事件本身具有的特殊性使得政府在处置过程中具有一定的行政应急权,而这种应急权一方面可以有效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另一方面也可能会对公民的权利造成损害。因此在应急状态下研究政府的行政应急权可以有效的防范政府应急权力过分的膨胀,防止政府滥用行政应急职权侵害公众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使得公众的合法权益在突发环境事件遭到侵害后能够及时得到救济。但是,由于我国《宪法》并未对突发环境事件中政府行政应急权的行使作出过多的规定,因此对于政府行政应急权合法性规定还需要从多部门的法律法规中进行研究。虽然这些法律法规对突发环境事件中的政府应急权力行使做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尤其是在政府应急权力实施的具体过程中以及公民权利救济方面还存较多不足之处。本文包括了引言、正文、结语叁个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将用叁个章节对突发环境事件行政应急权问题进行探究:第一章从我国突发环境事件行政应急权的基础理论入手,介绍突发环境事件和行政应急权的概念并分析特征。从概念特征之中引出宪法视角下的行政应急权的理论基础。并从突发环境事件中分析行政应急权力属性的问题。第二章从我国目前突发环境事件中行政应急权力运作与立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展开讨论。现行《宪法》只是对“紧急状态”制度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并非对应急状态下国家公权力如何行使与公民私权利保护作具体规定。现行《宪法》、新修的《环境保护法》等单行法律在运行的过程中也普遍存在着对行政应急权行使规定不明的情况,导致行政应急机制存在多方面的问题。通过研究新修的《环境保护法》和各单行环境保护法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规,分析突发环境事件中行政应急权行使过程中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最终从国家立法层面来解决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之间的矛盾。第叁章主要是对突发环境事件中行政应急权进行法律规制,完善行政应急法律体系及组织管理体系。通过完善政府行政信息公开制度,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上来进一步规范政府的行政应急权。最后通过诉讼程序和非诉讼程序来规范政府的应急行政行为,通过行政救济、司法救济途径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从而实现对公民权利的救济。(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5-05-01)
余心怡[8](2015)在《暴恐突发事件下的行政应急权》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昆明“3·01”暴恐事件的发生,行政主体在面对暴恐突发事件,如何及时有效的行使行政应急权,成为世人关注的焦点。行政应急权作为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发挥着快速应急处理、控制事态蔓延、惩办罪犯、恢复社会秩序、最大限度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功能;另一方面,又会因为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体制机构的不健全、自由裁量权的实施不当而导致无法进行准确的预防预警和在处置中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等问题。因此,研究暴恐突发事件下的行政应急权,不仅具有规范行政应急权的行使,将其纳入法治化建设体系的理论意义,更为我国正处于暴恐事件高发期现状下积极发挥行政应急权的最大作用,使其具有在各个阶段都足以应对各类暴恐事件的现实意义。本文以昆明“3·01”暴恐事件为引子,在对近些年全国频繁发生的暴恐事件进行整理统计的基础上,总结出恐怖主义发展的新趋势和新特点。在对现有行政应急权立法、运行及行使现状的分析中,明确暴恐突发事件下行政应急权的缺陷,并提出完善策略。在对论文结构的设计上,笔者以暴恐突发事件发展的生命周期为主线,重点对各个阶段中的行政应急权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由昆明“3·01”暴恐事件引出选题缘由。第二部分是对暴恐突发事件下行政应急权的基本理论进行论述。通过对突发事件和紧急状态的辨析,界定出突发事件的概念和特征;将恐怖主义置于暴恐突发事件中研究,明确恐怖主义的相关内涵、特征及我国暴恐事件的最大威胁;通过对行政应急权的概念、特征和种类的逐一论述,阐释行政应急权不同于行政紧急权。第叁部分是明确我国暴恐突发事件下行政应急权现状。根据近些年来“东突”制造的各类暴恐事件,正视我国反恐面临的新局势和新特点;从行政应急权现有的立法、体制来宏观把控整个行政应急权体制的现状;最后以昆明“3·01”暴恐事件作为具体案例,对行政应急权在应急处置中做的好的方面和不足之处进行分析,总结出在实战中行政应急权的行使现状。第四部分主要是对我国暴恐突发事件下行政应急权的缺陷进行具体分析。以暴恐突发事件发展的生命周期为主线,分为四个阶段:预防与应急准备阶段的缺陷,主要是行政应急权在立法和应急预案上法律依据的缺失,因行政应急主体设计不足而导致的反恐机构空转化,应急权能力不足的反恐警力和应急准备机制上的不完善;在监测与预警阶段的缺陷,主要是行政应急权运行的预警机制监测不力,沟通机制不协调,以及对预警级别划分不明确而给对应的行政应急权行使造成巨大困难;在应急处置与救援阶段的缺陷,主要是行政主体划分和权力间的配置缺陷,对行政自由裁量权限把控的不准,行政应急权运行程序在立法上的空白以及缺少对行政应急权行使过程的监督,构成了行政应急权在现场应急中的诸多障碍;在最后的恢复与重建阶段,行政应急权的问责机制和救济机制均存在问题,非常不利于行政应急权目标和价值的实现。第五部分是针对上文中提到的缺陷,提出我国在暴恐突发事件下行政应急权的完善之策。具体包括:在预防与应急准备阶段,需要完善行政应急权的立法和应急预案,建立统一协调的应急权主体,革新反恐警务以提升应急技能,增强行政应急权行使的应急资源准备;在监测与预警阶段,应完善行政应急权运行的预警机制、沟通机制,通过提高监测的准确率和对预警级别的明确划分,充分发挥行政应急权的优势;在应急处置与救援阶段,要明确行政应急权行使主体及其权力配置,迅速展开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要规范行政应急权的自由裁量范围,最大限度保障公民权利,填补行政应急权运行程序的空白和在监督上的缺失,以保障行政应急权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在恢复与重建阶段,通过完善行政应急权的责任追究机制和救济机制,来制裁违法的行政应急行为以保障公民的权利。最后,是文章的结语,主要总结了笔者的主要观点和希望。(本文来源于《中南民族大学》期刊2015-04-14)
王洪飞[9](2013)在《论行政应急权与公民权利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虽然类型不同,突发性紧急事件通常会带来巨大的社会损害。研究紧急事件是有效应对突发紧急事件的需要,紧急事件的应对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行政组织、人力资源、物质财富等多个方面的因素,通过将其法律化无疑是现代法治社会中最为有效的方式。研究紧急状况下的行政应急法治也是平衡各类行政紧急措施内在张力的需要。突发事件一般会危及到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给公民生活造成极大破坏,此时政府往往采取紧急行政措施来控制和消灭突发事件,然而不容忽视的是政府所采取的应急措施往往会在公益与私益、秩序和自由之间造成极大的矛盾和张力。在此情况之下政府往往会特别强调公益和秩序,而忽视自由和私益并继而导致权力滥用对民主宪政造成危险。法律是不同价值和利益的调整器,研究紧急状况下的政府应急法治便是为了控制和规范行政紧急权力,对不同利益和价值进行平衡,以最小的成本谋取多数人的最大利益首先,在论文的第一部分,笔者将对行政应急权力的相关内容进行初步的释义,厘清相关的概念,注重分析权力的特征和运行方式其次,对行政应急权力中的人权保障进行梳理,采取比较分析的方法,着重对国外现行行政应急权力的立法进行考察。为了能够更好地对内容进行阐释,这一部分将会对国外紧急权力体制中公民权利的保护做出归纳,以期能够更好地理解当今世界的现实状况。再次,通过这些实证分析尽可能的找出目前我国在行政应急权力运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最终结论的得出做好铺垫。最后,通过前面的分析结果,得出我国行政应急权力的法治化要求和趋势,提出自己对于行政应急权利中人权保障改善的一些建议。(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3-04-01)
王超[10](2013)在《行政应急权监督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应急权的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与公民及新闻媒体四大监督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承担行政应急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先分析我国行政应急权监督存在的一些问题和对行政应急权进行监督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通过借鉴国外行政应急权监督的先进经验,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提出完善行政应急权的监督立法建议。利用国家权力机关的预防监督,行政机关自身的内部监督,司法机关的事后监督,人民群众和媒体的监督有利于打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应急权侵害人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控制突发事件的蔓延和矛盾的进一步激化,有利于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和谐。本文第一部分主要剖析行政应急权监督的内涵,分析行政应急权需要监督的理由,并论述现有的行政应急权监督理念并对其进行反思。本文第二部分主要论述我国的对行政应急权监督的现状,并指出行政应急权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出现问题的原因。本文第叁部分主要论述国外对行政应急权进行监督的先进经验,并根据我国的国情,分析出对我国完善行政应急权监督的启示。本文第四部分主要论述我国如何完善行政应急权监督,论述行政应急权监督应遵循的原则,从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公民与新闻媒体四个方面论述如何进行监督。(本文来源于《海南大学》期刊2013-03-01)
行政应急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发生严重的公共卫生事件或自然灾害事件的情况下,政府为了更大的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通过法定程序行使行政应急权强制使用专利权人某项或几项专利权能够有效地控制灾情是有必要的。对此,本文将探讨行政主体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而行使行政应急权,强制取得的药品专利权并"二次授权"于药品生产企业的情形,提出程序申请的主体变更的优势,以及行政应急权与药品专利权结合等新观点,以期减少人员财产损失。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行政应急权论文参考文献
[1].王喆.突发环境事件中行政应急权的法律规制研究[D].兰州大学.2019
[2].王艺涵,刘建国.论行政应急权与药品专利权强制使用[J].法制博览.2018
[3].赵晨希.论行政应急权[D].吉林大学.2018
[4].许盼盼.突发事件应对中行政应急权的法律规制研究[D].青岛科技大学.2016
[5].高轩.行政应急权对当事人行政诉权的威胁及其司法规制[J].法学评论.2016
[6].李倩雯.论我国行政应急权的法律规制[D].暨南大学.2015
[7].赵严.突发环境事件中行政应急权研究[D].郑州大学.2015
[8].余心怡.暴恐突发事件下的行政应急权[D].中南民族大学.2015
[9].王洪飞.论行政应急权与公民权利保护[D].兰州大学.2013
[10].王超.行政应急权监督研究[D].海南大学.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