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当事人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执行手段,交付执行,全部债务,案件受理,正向激励,人民法院,镇海,借款人,信用评价,强制执行
当事人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牧野[1](2019)在《用制度鼓励当事人自动履行判决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近日,镇海区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促进当事人自动履行助力执源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全国率先建立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按照《意见》,对于自动履行法院判决义务的当事人,法院将给予一定形式的“奖励”:依法给予减免案件受理费,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发(本文来源于《宁波日报》期刊2019-08-26)
蒋军堂[2](2019)在《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当事人适格问题浅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不断发展,新型的社会关系逐步增多,同时,对于社会关系的破坏也呈现出多样化的态势,由此对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平衡发展的价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生态环境破坏、消费者权益侵害为典型,对此类新型侵权行为的立法规制及司法救济探索在我国有序开展。从2012年民事诉讼法典确立公益诉讼,到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人民检察院代表提起公益诉讼程序,我国在尝试中取得公益诉讼的进步。本文列举该制度的实践表现,运用思辨式论证方法,尝试找寻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在原告主体资格方面的理论正当性所在。最后以理论引入式分析为基础,提出立足于理论支撑的立法及司法构建模式——修改及创制相关法律规范,完成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法治化运行。(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2期)
阙梓冰[3](2019)在《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当事人制度的价值理念与具体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一、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当事人制度的价值理念在民事执行实践中,基于执行依据所确认的权利义务承担者的变化,人民法院通常会在执行过程中径行对执行当事人进行变更和追加,但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导致各级人民法院在处理相应的变更追加申请时做法不一。为落实(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08-01)
中山财[4](2019)在《中山:推动“以案促改”向纵深发展》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为贯彻落实“以案促改”工作部署,广东省中山市财政局扎实开展政府采购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突出以建立完善制度机制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为抓手,着力压实政府采购当事人责任,扎实推动“以案促改”工作向纵深发展。首先,完善制度机制,坚持标本兼治。一是着(本文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报》期刊2019-06-11)
余庆,李梦瑶[5](2019)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实证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通过实证分析,指出当前法院面临着在后续程序中纵向适用一审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难、在同一和不同案件中横向适用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难的实践困境,客观导致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制度未能有效实现其提升送达质量与效率的目标。在分析该制度易受诉讼程序独立性、诉讼主体独立性、诉讼案件独立性制约的同时,亦从根源上指出抑制该制度发挥潜力的症结在于其关于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益的平衡设定与诉讼实务不符。基于此,本文提出通过引入诚实信用原则来对这种平衡设定进行优化的构想,在明确优化基础、优化工具、优化路径的基础上,指出合理突破诉讼程序独立性、诉讼主体独立性、诉讼案件独立性的具体情形,并形成相应的推定送达规则,以期为彻底释放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制度之潜力提供一些有益参考。(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9年16期)
胡颖[6](2019)在《《我国当事人陈述制度的规则审视》翻译报告》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中国的法律翻译及其研究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是法律翻译不应该仅限于法律法规、合同和协议的翻译,法律学术文本作为法律研究最新成果的体现,作为中国法律文化走出去战略的重要实现方式之一,未能得到应有的关注。因此,本翻译实践报告选取《我国当事人陈述制度的规则审视》为源文本,该文本分析了我国当事人陈述制度的规则现状和适用情况,基于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和创举,作者给出了进一步完善当事人陈述制度的建议。译者试图通过文本类型分析和文本特点分析,总结可能的翻译方法和技巧。通过研究发现,该文本属于信息型文本,且属于法律学术型文本。其用语正式,结构严谨,文中多法律术语和法律文本中的专业表述,故在翻译中应注重信息传达的准确性及专业性。此外,由于文本的目的在于传递知识和信息,翻译时应注意结合英汉两种语言不同的表达习惯,做出适当的调整,以符合目的语读者的语言习惯,增强可读性。鉴于此,翻译时宜采用语义翻译和交际翻译的方法,同时结合寻找对等体、音译加注、调换语序、句式整合等技巧以实现最佳翻译效果。(本文来源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期刊2019-05-30)
米娜尔[7](2019)在《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当事人权益的保障》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随着我国刑事案件数量大幅度增长,"案多人少"矛盾愈发凸显,我国进行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程序的运行,随着该制度的运行,一些问题也逐步暴露出来,作为其核心的当事人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本文将以当事人权益保障的角度出发,结合该制度的现状,分析目前当事人权益在该制度中遇到的障碍和挑战,并结合实际提出一些笔者的建议措施,从而更好地提高案件诉讼效率,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4期)
王欢[8](2019)在《民事诉讼中依当事人申请的法院调查取证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要向法院提供充足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民事诉讼中法院调查取证指在民事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法院为了能够证明特定的案件事实,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程序,调查收集证据的法律活动。根据法院是否主动调取,可划分为依职权和依当事人申请的调查取证。对法院依职权的调查取证进行限制,完善依当事人申请的调查取证是改革的趋势。依当事人申请的法院调查取证制度的设立有存在的合理性。首先,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追求正义的需要。其次,是契合我国的国情。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向政府行政部门、相关职能机关等取证时,比如向银行、房地产等部门调取证据材料时,往往被拒,不能顺畅取证,当事人常常无法充分举证。除此之外,我国民事诉讼法在制度设计上存在不足,当事人举证保障机制不充分,比如对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当事人举证不能的救济途径等均没有规定,现实中,欠缺诉讼能力的当事人,只能寄希望于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此时,法院的调查取证是对当事人证据收集的协助,是为了发现案件真实,从而公正裁判。我国法律、司法解释对依当事人申请的法院调查取证已有规定,但存在一定的不足,缺乏具体操作规范以及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存在林林总总的做法。如在参与调查的人员上,有的法院是由负责该案的承办法官进行调查,有的法院是由法官助理进行调查,还有的法院是由法警或者其他临时聘用人员进行调查。有的法院仅在开庭审理前接受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有的法院在法庭调查结束前接受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有的法院则在裁判做出前均接受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在进行调查取证时,有的法院提前通知双方当事人均到场,有的法院由承办法官自行进行。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加上目前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压力,法院调查取证负担很重,在对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回复上往往也不规范,当事人易对法院的工作产生质疑,也容易出现司法不公。结合司法实践经验,本文对依当事人申请的法院调查取证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原因主要有:一是立法设计上对依当事人申请的法院调查取证制度的规定前后并不衔接,新法对之前的规定态度不明朗,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做法不一,在很多时候难以保证当事人双方诉讼权利基本对等,进而影响公正裁判;二是我国法律、司法解释虽然对依当事人申请的法院调查取证制度有所规定,但是关于调查取证的主体、方式等缺乏明确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请权、法院实施调查取证权没有足够的程序保障,很多时候都面临困境;叁是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一次调查取证影响的不只是一个案件本身的诉讼进程,对其他案件的诉讼进程也会产生影响,毕竟法院人员有限,精力往往集中在审判案件上,如果对当事人的调查取证申请皆予以准许,会耗费法官很大的一部分精力,而有的法官掌握的标准又过于严格,有的当事人的正当申请也得不到准许,救济途径却有限。在对以上问题的原因进行剖析后,在对依当事人申请的法院调查取证进行正确定位的基础上,本人提出了一些完善构想:一是健全依当事人申请的法院调查取证的相关规则,比如对于启动标准应当如何掌握,法院调查取证应由谁进行,法院实施调查取证的方式等;二是强化法官释明权,在个案中,通过法官的释明,让当事人能够充分理解哪些证据是应当自己获取,哪些可以向法院申请,明确自身举证责任及相应的法律后果,逐步培养人们的法律意识、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叁是对近几年兴起的法院委托公证机构调查取证的可行性进行了探讨。(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9-05-01)
黄海丽[9](2019)在《民事诉讼当事人本人到庭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诉讼当事人本人到庭制度在案件事实争议较大的普通财产型诉讼以及家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当事人本人到庭制度的规定零散杂乱,规定本身也存在模糊、适用难的问题;当事人本人到庭的必要性与意义也未得到应有的重视。本文立足于对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到庭制度的整体构建,通过对我国现有立法和域外立法对比分析,结合案例研究,采用理论分析兼实证研究的方法,探究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本人到庭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尝试对相关规范的完善与实践工作的改进提出一些建议。本文正文部分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民事诉讼当事人本人到庭制度的理论概述。本部分细分为叁个小部分。第一,当事人本人到庭的内涵。第二,当事人本人到庭的必要性。主要论述当事人本人到庭对普通财产诉讼的必要性,如助力法官及时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增强当事人对裁判的认同感;当事人本人到庭在家事案件中的必要性,如修复感情,彻底解决家事矛盾;推进法官探知客观真实,作出公正裁判。第叁,关于当事人本人到庭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从法理基础和心理学基础两个角度论述。第二部分,域外当事人本人到庭制度研究。本部分通过考察法国、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当事人本人到庭制度的立法情况,着重在当事人本人到庭制度适用范围、当事人本人不到庭的后果以及当事人询问制度这叁个方面。最后进行比较总结,借此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现状提供适当借鉴。第叁部分,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到庭制度分析。本部分细分为两个小部分。第一,立法现状以及立法存在的问题,通过梳理与当事人本人到庭制度相关的立法来发现问题。立法上的问题主要集中于当事人本人到庭制度适用范围、拘传、当事人陈述、当事人询问制度这几个方面。第二个小部分是通过实证研究来反映该制度的运行现状并进一步分析原因。从法律制度方面、当事人自身方面、律师方面以及法院方面分别阐述原因。第四部分,我国民事诉讼设立当事人本人到庭制度的构想。将从以下方面提出建议:一是明确当事人本人到庭的适用范围,二是完善当事人本人不到庭的制裁措施,叁是完善当事人陈述制度以及构建当事人询问制度,四是构建宽严相济的证据失权制度。五是构建便于当事人本人到庭的灵活审理方式,最后是完善送达制度以规范法院送达程序。(本文来源于《南京师范大学》期刊2019-03-18)
刘浅哲[10](2018)在《当事人询问制度之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我国关于当事人询问制度现有规范的不完备,导致了目前我国的当事人询问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各种问题,尤其是对于该制度适用条件的认知混乱最为突出。为了使该制度的作用实现最大化,同时使得司法实践操作更为规范,应该明确2015年《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条中"认为有必要"的内涵,使得适用情形得到统一;完善拒绝询问以及虚假陈述的法律规制;增加当事人作为启动询问的主体以及对保证书的内容予以具体化。(本文来源于《湖南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5期)
当事人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经济不断发展,新型的社会关系逐步增多,同时,对于社会关系的破坏也呈现出多样化的态势,由此对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平衡发展的价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生态环境破坏、消费者权益侵害为典型,对此类新型侵权行为的立法规制及司法救济探索在我国有序开展。从2012年民事诉讼法典确立公益诉讼,到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人民检察院代表提起公益诉讼程序,我国在尝试中取得公益诉讼的进步。本文列举该制度的实践表现,运用思辨式论证方法,尝试找寻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在原告主体资格方面的理论正当性所在。最后以理论引入式分析为基础,提出立足于理论支撑的立法及司法构建模式——修改及创制相关法律规范,完成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法治化运行。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当事人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牧野.用制度鼓励当事人自动履行判决义务[N].宁波日报.2019
[2].蒋军堂.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当事人适格问题浅析[J].法制博览.2019
[3].阙梓冰.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当事人制度的价值理念与具体适用[N].人民法院报.2019
[4].中山财.中山:推动“以案促改”向纵深发展[N].中国政府采购报.2019
[5].余庆,李梦瑶.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实证分析[J].人民司法.2019
[6].胡颖.《我国当事人陈述制度的规则审视》翻译报告[D].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19
[7].米娜尔.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当事人权益的保障[J].法制博览.2019
[8].王欢.民事诉讼中依当事人申请的法院调查取证制度研究[D].吉林大学.2019
[9].黄海丽.民事诉讼当事人本人到庭制度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19
[10].刘浅哲.当事人询问制度之完善[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