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安全事故要实行责任追究制(论文文献综述)
李姗姗[1](2020)在《心理距离视域下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理论与实证研究》文中提出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世界范围贸易、投资自由化以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在现代工业中的应用正在推动职业事故和职业病的类型与数量在诸多发展中国家持续上升,而我国的职业安全健康形势更为严峻。职业安全健康问题涉及每位劳动者、每个家庭的核心权益,是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重大问题,如何解决现代化工业建设中的职业安全健康问题、突破政府单一治理成效不显着难题成为安全管理领域亟需解决的重大议题。合作治理模式对于跨部门、跨领域的公共问题凸显出极强的适应性和突出的治理成效,构建多主体、多向度的合作互动关系成为现代社会治理职业安全健康问题的必然要求。本研究基于心理距离视域,探析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主体、结构与关系,在厘清多主体职业安全健康心理距离概念范畴,剖析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理论基础上,结合质性研究,构建不同层级关系的多维心理距离情境下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理论模型。在此基础上,刻画了多主体交互机理并耦合多主体、多层级间的关系,明晰了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驱动机理。通过问卷调研获取量化数据,运用统计学方法对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多主体交互耦合效度及驱动要素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进而从动态演化逻辑出发,运用系统仿真方法复现多主体随着时间变化对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演化趋势。最后,基于实证和仿真结果针对性地设计了多主体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助推策略。具体研究内容及结论如下:一是心理距离视域下多主体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理论建构。(1)确定了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八类主体角色并对其权力、行为、责任边界进行了界定,从强关系层、相关层、弱关系层三个层级对不同主体的职能进行定位。(2)在此基础上,依据心理距离理论,从事件心理距离、主体间心理距离、层级间心理距离分别对多主体职业安全健康亲疏关系进行剖析。(3)依据耦合效应提出了“初级合作治理-成长合作治理-规范合作治理-理想合作治理”演化路径。二是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多主体交互模型构建及量化研究。(1)通过质性研究厘清了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多主体交互机理,从“交互形式-交互主导性-交互强度-交互持续性”四个层面对主体间的交互现状进行分析,研究发现,主体间的交互水平整体偏弱,主体之间未呈现良好互动。(2)交互主体心理距离亲疏关系整体呈现趋近态势,其中交互主体对职业安全健康事件处于咫尺关系(M=2.38),主体间与层级间心理距离整体处于亲近状态。(3)进一步地,不同主体与不同层级间耦合度偏低,合作程度处于“成长合作治理”阶段。三是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驱动模型构建及实证分析。基于质性分析构建了囊括主体心理因素、环境因素以及心理距离的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驱动框架。实证分析结果显示,(1)不同主体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处于中等偏上水平,且原始型合作治理意愿最高。年龄小于20岁、离异、月收入高于5万、家庭月收入高于20万、学历水平在小学及以下、工作年限在3-5年之间、住宅面积在120-150m2区间内、家庭成员数为6人以上、政治面貌为民主党派、身份特征为市场主体的职业安全合作治理意愿较低。(2)主体心理因素中的经济性目标、安全性目标、政治性目标、信任成本、社会信任、个体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均对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具有显着的预测作用。(3)事件心理距离、主体间心理距离、层级间心理距离在主体心理因素各个变量和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间的中介效应均显着。(4)环境因素中的政策类型、政策普及、政策识别、国民经济、收入水平、资金投入、渠道多样、技术支持、信息共享、文化氛围、社会舆论、道德规范对主体心理因素与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间关系的调节效应路径显着。四是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多主体系统仿真分析。基于复杂适应系统理论和神经网络模型构建了多源类信息和耦合强度控制下的多主体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交互学习系统,运用系统仿真方法,复现在不同要素影响下多主体随着时间变化对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演化趋势。仿真结果显示,(1)在多源类信息交互干预下,多主体对职业安全健康的心理距离迅速缩聚,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水平迅速增高,且政策环境干预对主体间合作治理的达成最有效。(2)在不同耦合强度情境下,高值高耦合状态下的不同主体对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的心理距离缩聚最快,并能快速促进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的实现;低值高耦合状态下的不同主体对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会出现延迟;高值低耦合状态下的不同主体对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呈现先上升后下降趋势;低值低耦合状态下的不同主体对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水平与达成合作的速度均处于最低水平。(3)基于主体差异性,八类异质性主体在多源类综合因素影响下其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水平均呈现波动上升趋势,具体地,在高值高耦合控制器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市场主体、用人单位和医疗机构、用人单位和新闻媒体、政府和市场主体、政府和医疗机构、市场主体和医疗机构、新闻媒体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交互粘合度明显提升,政府和用人单位呈现“一致化”高交互状态;在高-低型低耦合控制器下,政府和社会组织、政府和社会公众、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医疗机构和社会公众之间交互呈现明显的劣化态势,市场主体和新闻媒体、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之间交互始终处于“隔阂”状态;在低值高耦合控制器下,劳动者和新闻媒体、劳动者和社会组织、新闻媒体和医疗机构、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之间的交互粘合度不断增强,劳动者和医疗机构呈现“一致性”高交互状态,劳动者和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呈现高劣化交互态势。最后依据质化分析与量化分析结果,构建了多主体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助推体系,分别从主体心理因素、情境因素、多维心理距离、多主体交互耦合与自身行为等方面提出了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助推策略,为有效实现不同主体间的合作治理提供借鉴。该论文有图126幅,表108个,参考文献298篇。
殷翔[2](2019)在《地方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机制研究 ——以信阳市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安全作为人类基本需求,关系到人民生命与健康,只有存在生命,才会有生活、生产活动,才会有发展。中国目前正处于改革以及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随着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化进程速度的加快,工业规模不断增加,越来越多人从事工业生产活动,在这种背景下生产安全问题出现了新的变化,中国经济虽然快速发展,但生产安全方面问题频出,导致越来越严重的后果。生产安全事故具有突发性、复杂性、多变性、破坏性等特点,事故带来巨大的伤亡、高额的财产损失、严重的环境破坏,打击着群众的心理防线,同时也考验着政府执政能力。本文研究主要以地方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机制建设为重点,采用案例分析、比较分析、访谈等方法,分析地方政府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经典案例并对其进行总结,提出完善地方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制的对策,为地方政府正确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提供理论依据。本文运用了公共管理学、危机管理等理论,通过大广高速通许段“10.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和信阳市羊山新区金安嘉园小区建筑工地“12·21”高处坠落事故为例分析现行应急管理机制运行中存在的比如应急预案编制无针对性、应急知识培训教育短缺、善后赔偿不到位、责任追究不落实等一系列问题,同时分析了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加大应急知识宣传、适时适宜启动应急预案、统一及时公布事故进展情况、整合各类非政府组织的应急资源等一系列可行的政策建议。本文的研究对地方政府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机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职能有重要意义。
刘锐[3](2019)在《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正处于法治建设的重要时期,行政体制改革也进入了攻坚阶段,开展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研究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日益彰显。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是一种多元化、系统化、类型化的机制,不仅指决策过程末端环节的监督或问责,还包括决策制定到政策执行以及政策反馈的全过程,具有合法性、过程性和风险性等特征。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理论基础包括责任政府理论、行政过程理论和正当程序理论,现实意义体现为是责任意识提升的逻辑前提、行政秩序强化的内在动力和法治进程推进的重要保障。开放型市场经济的形成、法治建设战略目标的升级、行政主体责任观念的提升和政府公信力的重塑分别为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产生提供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条件。该制度的演进分为以国家机关监督为依托的孕育阶段、以行政问责理论为载体的萌芽阶段、以行政问责实践为需求的发展阶段、以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为落脚点的成型阶段,并呈现出由消极向积极的理念转变、由运动式向常态化的思维过渡、由零散到体系的规则设计、由中央到地方的推进路径等规律。通过规范文本的考察、现实案例的研讨和制度框架的梳理,发现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虽然已较为成熟,但同时仍面临着追责主体失衡、追责对象单一、追责范围模糊、追责程序缺陷等问题,究其原因在于传统文化的影响、理论研究的制约、文本制度的不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完善需要把握好总体思路和具体面向。在总体思路上需要做到:一是理念提升,即实现由法制到法治、由惩罚到预防、由独断到合作;二是原则确立,即确立依法追责、权责一致、信息公开、终身追究原则;三是模式建构,在借鉴美国的“网状”和英国的“无缝隙”行政问责模式基础上,建构我国“立体式”追责模式;四是制度配套,加强责任评估、公众参与、官员复出等配套制度的建设。在具体面向上需要关注:一是在追责主体的选择上实现多元化;二是在追责对象的拓展上实现复合化;三是在追责范围的明确上实现体系化;四是在追责程序的健全上实现规范化。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在我国正在成为一种常态,既是行政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途径。为了进一步加强该制度的法律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本文将原本“问责”这一政治话语下的研究课题,突破学科视域的限制,以法律这一治国重器对其进行规范,这不仅需要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突出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的结合,也需要专家学者不断强化理论研究对于实践的指导意义。本文对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这一具有较强政治意蕴的现实问题所进行的法学思考,着眼于行政法研究视角的特殊性,期望通过对具有我国本土特色问题的归纳总结,为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在我国的良性发展提供决策建议。
郭小靓[4](2019)在《新时代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研究》文中提出党的十八大把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举措,放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要位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快建立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加快建立生态文明法律制度,用严格的法制来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党的十九大报告用专门篇章提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这标志着生态文明建设进入一个以制度体系建设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的新阶段。党的十八大以后,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动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取得了可喜进展和成效,也促使学术界掀起了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研究热潮;但学术界以新时代为视角研究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理论成果尚不多见,对制度建设现存问题和原因的分析深度、广度上还有很多不足。本研究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全面地梳理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国内外研究现状、评析以往成果和研究不足的基础上,采用文献研究法、历史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提出问题、分析原因、解决问题,力求在研究视角、观点和路径上有所创新。本研究的意义在于:在理论层面有助于深入理解和把握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丰富和深化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理论研究;在现实层面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中制度的有效落实提供理论指导,为其他发展中国家的生态文明建设实践提供有效借鉴。具体而言,论文内容除绪论和结论外,正文分为五章。第一章阐明了新时代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相关概念及必要性。论文从新使命、新矛盾、新课题、新思想、新方略五个方面理解新时代的内涵,从历史性、实践性、人民性、民族性、世界性五个方面理解新时代的特征;从战略地位、认识论、方法论等多重视角理解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概念,指出其特征是实现战略性和可操作性统一、经济建设为中心和人民为中心统一、中国发展和世界进步统一;从新时代内涵、历史意义、战略地位、社会矛盾、世界意义出发,论述了新时代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必要性。第二章梳理了新时代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理论资源。论文系统梳理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人与自然、人与社会有机统一思想”到中国共产党人的科学生态观,从中汲取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智慧思想;系统梳理中国传统文化的系统自然生态观、伦理生态观,西方学者的生态现代化理论、生态伦理学理论、制度经济学理论、生态马克思主义理论,从中汲取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理论渊源。第三章论述了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实践探索与成效。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以党章和宪法明确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和法律地位,着力推进了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机制改革和探索,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生态文明建设的改革方案和行动计划,已有资源和环境保护系列制度的执行力度在持续加强,一些重点区域和重点问题的组织制度的执行逐渐得以强化,一些重要的生态文明指标纳入了地方考核体系,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不断得以加强。经过这些伟大实践,绿色发展的生态文明理念逐步确立,宏观的“四梁八柱”的制度体系初步建立,中国特色的环境治理模式初步形成,生态文明制度创新性成果逐步涌现,制度执行督察的高压态势逐渐形成,生态环境治理的阶段成效初步显现,中国方案国际影响和地位逐渐扩大。第四章分析了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制度体系内容不尽科学细致、制度安排亟待细化和充实、多维制度冲突依然没有消除、制度执行力度和稳定性不足、执行中主体间协调难度大、制度建设中公众参与明显不足、制度建设的外交压力依然较大。运用“体制-机制-制度”的分析框架,剖析现存问题的原因为:涉及权责利关系的治理体制尚未理顺、结构倒错的科层体制不利于形成制度激励、传统制度的路径依赖不易在短期内打破、影响制度博弈的深层利益矛盾尚未化解、制度迁移过程中不易绕过契合性的困局、影响制度建设的能量传递机制尚未形成。第五章指明了新时代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路径。论文提出:通过发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引领作用、确立生态文明重在制度建设的理念、展现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成效,凝聚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民众共识;通过完善执法监督机制、考核激励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协调联动机制、公众参与机制,强化运行和保障机制;通过完善生态环保的法律法规、强化环境督查和巡视制度、完善循环经济发展的制度体系、完善配套的科技引领制度安排,完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和内容;通过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全球生态安全诉求、以绿色丝绸之路加强生态领域的国际合作、反对生态殖民主义为美丽清洁世界贡献中国力量,营造新时代制度建设的有利国际环境。总之,我们要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建设一个多维系统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以宏观层面“四梁八柱”为中流砥柱,中观层面配套制度作为上传下达的中转站和枢纽,确保微观层面具体制度的跟进和准确落实。要打破传统的路径依赖,化解深层的利益矛盾,完善良好的运行机制和保障机制,完成新时代赋予我们的伟大使命。新时代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是一个不断开拓、不断完善的长期过程,随着生态文明实践的发展,制度建设的理论也必将与时俱进,不断发展创新。
姚传福[5](2019)在《我国环境治理政策的文本分析及优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环境作为公共物品,具有典型的消费非竞争性以及非排他性。因此,对于环境污染的治理一直是当今时代的一大难题。正是因为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仅仅依靠市场的配置与调节是远不够的,需要政府进行干预,出台相应的环境政策,对环境问题进行系统的治理。由于环境政策存量的日益扩大以及政府环境政策信息的逐步公开,有必要对已有的环境政策类型、工具及结构进行计量分析,找出政府环境治理政策制定的偏好及政策类型分布规律,以期对环境治理政策的发展现状及环境政策创新进行完整的规划。本研究以1973年至2018年中央政府出台的环境治理政策为研究对象,以多中心治理理论,公共物品理论以及政策系统论为基础,运用政策文本分析的方法对我国环境治理政策进行量化统计研究。首先按照时间顺序将我国的环境治理政策发展历程划分为初步探索期、调整稳定期、持续发展期、优化创新期四个阶段,并筛选出100份环境政策文本作为研究对象。根据文本的不同作用及发文主体将研究维度分为X维度(工具维度),包括强制型工具、市场型工具以及社会参与型工具;Y维度(环保战略维度),包括规划、防治、监测、治理、监督以及评价。根据不同维度中政策工具所占的比例及政策工具类型的分布,分别指出我国环境治理政策在政策工具使用及政策主体比例方面所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我国环境治理政策的优化建议,建议均衡运用政策工具、加强政策主体间合作、建立完善环境政策保障体系,对我国的环境问题进行系统高效的治理。
王明辉[6](2018)在《论我国审判责任制改革》文中研究说明建立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必须以严格的审判责任制为核心。本文以我国审判责任制改革为研究对象,采取认真对待现有体制的态度,以解释学方法为主、实证方法为辅,从系统论角度对该制度的历史转型、基本机制、基本逻辑等问题进行研究,揭示其面临的主要困境,并为下一步改革提供可行的制度模式和路径参考。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历经错案责任追究制时期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时期,我国审判责任制在保留和吸收该两个时期制度因子的基础上,逐步向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方向转型——既要求法官对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负责,亦要求法官对办理案件的质量负责,且将责任期限定为终身。概言之,我国现行审判责任制系在司法行政化日益严重,法官队伍专业化和廉洁性建设亟待破局,司法权威重塑和司法公信力提升刻不容缓的情势下,以法官精英化为前提和基础,以去司法行政化为重要内容,并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要环节的一项制度。该制度依托司法责任制改革系统布局,以终身负责制为统领,以法官职权保障机制相配套,囊括了违法行为责任和错案责任两种模式。现行审判责任制以惯性逻辑指导制度设计,以加法逻辑弥补制度漏洞,以倒逼逻辑追求制度目标;其核心机制和配套机制一道,构建起系统化改革格局。该制度的核心机制包括:第一,行为与结果兼容的责任基准。法官故意违法审判需承担责任,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亦需承担责任。第二,双重诉讼式构造的主体设置。在横向上,追责主体、确责主体和担责主体构成“原告-裁判者-被告”三角结构;在纵向上,追责主体、确责主体和执行主体构成“立案者-审案者-执行者”线性结构。第三,同体问责主导下的追责程序。虽增设了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程序,但仍以法院同体追责程序为主导。第四,多元形式相结合的追责方式。法官承担审判责任的方式既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也包括特定情形下的民事责任。第五,终身负责语境下的追责时效。法官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该制度的配套机制包括:以人员分类管理明确法官职责权限,以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促进依法独立审判,以法官单独序列管理提升法官职业待遇,以综合保障机制维护法官合法权益。现行审判责任制为进一步规范法官审判行为、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强化法官审判责任和推动司法公正提出了新的路径,但在模式选择、制度设计和改革逻辑三个维度面临诸多困境。在模式选择上,该制度企图将错案责任模式作为违法行为责任模式的一种亚类型,并以后者囊括前者。这种做法忽视了两种责任模式之间的排异性,亦未对错案责任模式固有的逻辑缺陷和潜在的负面影响进行有效反思。在制度设计上,该制度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律位阶、融贯性和可操作性方面有待提升;其归责方案亦不合理,具有典型的转嫁和分摊式特点;追责程序的行政化色彩浓厚,追责方式亦未体现司法属性;加之,各项职权保障机制并未形成有效合力,致使当前的制度设计不能令人满意。在改革逻辑上,该制度虽已认识到“还权-赋利-追责”基本逻辑的重要性,但由于过度依赖惯性逻辑、加法逻辑和倒逼逻辑,未动态性把握人民司法理念的内涵,并有效处理关联性制度间的关系,亦未厘清审判责任制改革内部和外部相关举措的顺位次序,在改革中产生负效果。健全和完善我国审判责任制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可以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展开。从宏观层面来看,需要明确改革旨在实现法官权责统一、维护司法公正,并最终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目标定位;坚持严格依法推进、保障依法独立审判和准司法化程序的基本原则;充分借鉴域外相关制度在责任事由明确化、程序设计规范化、参与方式民主化、惩戒模式多元化,以及处理方式司法化等方面的有益做法;由中央主导、地方协同,按照顺位模式,进行系统化推进。从中观层面来看,需要重新审视现有审判责任模式,杜绝将法官的判断和认识作为处罚对象的做法,将追责对象限为法官的不当行为,以“行为-程序”监控替代“结果-实体”监控,并逐步建立行为中心主义责任模式。即只有当法官在行使其审判职权过程中,故意实施违反法律法规的不当行为,或因重大过失实施了违反法律法规的不当行为,致使其行使审判职权的公正性遭受严重质疑,或使司法权威严重受损的,才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因此,应不以裁判结果作为审判责任的认定要件,而以法官不当行为作为审判责任追究的核心要素,以法官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作为判断其主观过错的推定依据,并以法官是否遵循证据裁判规则作为评判其行为正当性的重要标准。从微观层面来看,需要完善制度框架并细化制度设计,构建顶层统摄式的制度依据、双重独立式的追责主体、行为归责式的责任基准、诉讼审判式的追责程序,以及专业梯级化的追责方式。此外,科学的法官履职保障机制是审判责任制改革的基础。审判责任制改革需要配套机制的同步健全。应通过推进法院内设机构改革、优化审判监督管理和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构筑法官依法独立审判空间;通过健全法官选任和培训制度、推进裁判文书说理机制改革,以及健全裁判文书上网机制,提升法官依法独立审判意愿和能力;通过将法官等级与行政等级实质性脱钩、建立法官任职稳定性保障机制、维护法官安全和健康,保障法官身份权益;通过适当提高法官薪资水平、完善“省级统管”下经费保障制度,确保法官薪资待遇;通过明确规定法官责任豁免制度及其适用范围、程序,解决法官后顾之忧。
肖俏[7](2018)在《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研究》文中提出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各种社会矛盾的多发期,行政决策作为政府活动中的一种基础性与普遍性行为,在实现行政职能转变和提升政府行政绩效中起到重要作用,与公众的生活联系紧密,对社会发展具有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但是,目前行政决策失误在政府治理过程中十分普遍,其造成的损害与后果,不仅是对公民利益的侵害,也是对国家资源的浪费,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发展。行政决策追责作为治理行政决策失误的重要措施,却面临着追责依据不充分、标准不统一、监督乏力等问题。此外,如何使其既能够充分发挥惩戒失误的警示作用,又能够保护改革中出现“探索性失误”的行政决策领导人的创新意识与积极性,已成为当前行政决策追责研究的重点与难点内容。随着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进程的加速推进,行政决策追责既是对行政决策权的制约与监督,也是对行政决策领导人责任的强化,更是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作为行政决策最重要制定者的领导人,因其职责与身份在行政决策追责中的特殊性需要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政治责任、行政责任、党纪责任与道德责任。相对其他责任类型,行政责任的认定既能够体现出法律责任的底线思维,又能体现出公共行政对于公共利益的维护与保障的价值追求。但目前对于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的认定还面临诸多困境,造成这种困境的原因不仅与行政决策和行政责任本身的概念边界模糊以及分类多样有关,还与决策机制不完善造成的行政决策主体组织结构复杂等密切相关。因此,本文在界定行政决策、行政责任与领导人三个核心概念的基础上,系统梳理了我国行政决策机制的沿革,概括出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责任主要有政治责任、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党纪责任和道德责任,进而分析各责任类型之间的联系。而后通过对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的历程回顾与价值证成,结合典型的案例归纳出我国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存在的问题与成因主要是:我国行政决策传统与政治生态环境的制约,以及避责策略下行政决策不作为的隐蔽性,致使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在制度与执行上的缺陷。此外还有适用容错、纠错机制的实践困境等原因造成行政决策追责中行政责任弱化、行政责任认定标准模糊、监督乏力、救济不力等问题。在行政决策追责中对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应该秉持以下原则: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综合性考量原则、客观公正与科学规范原则、实用性(广泛适用)原则。这是因为,行政决策追责的目的不仅在于找出行政决策中存在的问题,也在于对改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探索性失误”的包容;不仅在于惩戒出现失误等问题的行政决策领导人,也在于对锐意进取、敢于创新的行政决策领导人的保护与激励。因此,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不仅要解决上述问题,提高责任认定的客观性、公平性、制度化也至关重要。基于以上分析,运用AHP-FCE综合评价方法,利用其层次化的分析思路,将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情节认定进行层次与因素上的分解,利用数量学的方法使得责任情节认定的过程系统化、数学化和模型化。相对传统与现行的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情节认定方式,AHP-FCE综合评价方法既能相对全面的考察责任情节认定的影响因素,又可以以模糊性的评价过程体现责任情节认定中应该具备的弹性,进而提高了行政决策追责中对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的客观性与科学性。此外,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的认定还需以下措施:明确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的归责原则、提高行政决策领导人责任意识、健全相关制度建设和强化监督机制。
苏方元[8](2018)在《刑事司法错误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我国媒体披露了一些刑事司法实践中所发生的典型的刑事错案,如云南杜培武、湖北佘祥林、河南赵作海、河南李怀亮被错判构成故意杀人罪,福建念斌被错判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内蒙古呼格吉勒图被错判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浙江张氏叔侄被错判构成强奸罪,等等。这些刑事司法错误,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重伤了我国刑事司法的公信力,致使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及其运作饱受社会各界人士的批评与指责。作为微观层面的刑事司法错误现象,如今已成为“问题”,并“破茧而出”。如何防范刑事司法错误,完善刑事诉讼制度,推进刑事司法改革,将渐趋成为中国刑事法治的核心任务之一。在此背景下,本文力图在充分考虑到我国刑事司法现状的基础上,对刑事司法错误的成因进行深入分析与探讨,进而对刑事司法错误的防范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努力地探寻解决刑事司法错误问题的理论与实践的契合之处。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为“刑事司法错误的本体展开”。本章主要阐述了刑事司法错误的概念内涵,揭示了刑事司法错误的特征,并基于刑事司法错误的认定标准,为刑事司法错误做出了基本类型的划分。刑事司法错误,是指具有刑事司法权的主体在刑事司法过程中运作其权力时在实体和程序方面所存在的错误。基于我国“审判权是唯一的司法权”的观点,刑事司法错误就是人民法院和法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错误地认定事实或者错误地适用法律,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虽然理论界和实务界所广泛运用“刑事错案”这一词语,但是其与“刑事司法错误”并非同一个概念。刑事司法错误的外延包括了在刑事司法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错误,而刑事司法过程中的刑事错案仅是其中的一种最为典型、最为严重的刑事司法错误。对刑事司法错误的认定,应当基于两个标准:一是形式标准,即刑事司法工作人员在行使司法权时是否违反了现行的法律规定;二是实质标准,即刑事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司法过程中运用证据所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是否与案件客观事实真相不一致。第二章为“刑事司法错误的现状与危害”。本章分为两个部分:“刑事司法错误的现状透视”和“刑事司法错误的现实危害”。在对刑事司法错误的现状考察中,首先,对刑事司法错误的总体现状进行观察中。借助司法统计资料,对刑事司法过程中的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的情况,以及再审的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情况进行分析后认为,我国每年发生的刑事司法错误在总体上是处于一种相对均衡的状态。其次,通过一审和再审的“生效判决的无罪宣告率”和“二审发回重审率”来估测事实认定错误发生的现状,认为事实认定错误并非像社会公众所感知的那样处于上升的趋势。最后,通过对实体法适用错误和程序法适用错误的情况考察,估测我国法律适用错误发生目前处于一种略有上升的趋势。刑事司法错误的现实危害则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导致错判有罪,冤枉无辜者;二是导致错放犯罪人,危及公共安全;三是导致罪刑失衡,损害司法权威;四是导致司法成本的增加,浪费司法资源。五是导致司法不公,破坏司法公信力。第三章为“刑事司法错误的原因分析”。本章主要是从刑事司法认识活动的有限性、证据的采信、法律适用的观念、法律适用方法四个方面来进行分析。第一,从刑事司法认识活动的有限性出发,指出有些刑事司法错误的发生是由于刑事司法认识的主体有限性、认识对象的复杂性、认识手段的有限性所造成的。第二,从证据采信方面的原因来看,事实认定错误主要是因为采信了错误的被告人供述、错误的证人证言、错误的被害人陈述,以及没有采用先进的DNA检测技术,盲目采信科学证据和忽略了重要的证据。第三,从法律适用观念方面进行考察,有罪推定的司法惯性、“疑罪从轻”、“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的不当观念,是导致法律适用错误发生的思想理念根源。第四,从法律适用方法的角度进行探讨,则主要是由于司法人员的法律适用能力不强,以及对法律概念的解读错误、法律判断错误和法律推理错误,导致了法律适用错误的发生。第四章为“刑事司法错误的防范”。本章提出了防范刑事司法错误的先导是树立科学的司法理念,如司法公正理念、程序正当理念、人权保障理念。而增强刑事司法工作人员的道德素质,提升他们的业务素质,则是防范刑事司法错误的人员素质保障。防范刑事司法错误的具体措施包括了七个方面:一是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新型侦、诉、审关系,使案件随着刑事诉讼程序的层次递次推进,接受来自侦查、起诉、审判的越来越严格的逐级审核,避免刑事司法错误的发生。二是改革侦查讯问制度,防止发生刑讯逼供,避免被告人错误供述;三是完善证人出庭制度,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对质权,防止错误的证人证言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影响;四是严格审查科学证据,排除不可靠的科学证据;五是健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阻断非法证据对案件的联系;六是改进司法裁判方法,摒弃庭前预判的非理性思维,理性地坚持司法三段论,将法条主义裁判方法与后果主义裁判方法相结合,防范法律适用错误的发生;七是完善刑事辩护制度,充分发挥辩护律师的“挑刺”功能,实现有效辩护,防范刑事司法错误的发生。第五章为“刑事司法错误的责任”。论文对刑事司法错误的责任做出了界定,并提出了刑事司法错误责任的构成要件,强调了在对刑事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个人责任追究时必须具备“过错”这一主观要件。同时指出刑事司法错误责任并不是一个责任形式,其具体的责任形式为刑事责任、纪律责任、经济责任。论文分析了我国刑事司法错误责任追究制度的发展沿革,探讨了刑事司法错误责任追究中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刑事司法错误责任追究制度的完善思路。
滕佳骏[9](2018)在《我国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研究》文中认为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进入新时期,国内外许多客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这些变化折射到政府决策领域,就对政府决策提出了新的要求——更科学、更有效率。这是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产生的时代背景。合法性审查制度于2008年《国务院工作规则》中正式出现,距今已有十年时间。虽然起步较晚,但由于收到足够的重视,发展速度飞快,如今已形成较为完善的体系。但是我们不能为已有的成绩而自满,还要清楚的认识到在我国,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还处于起步阶段,还有部分细节有待继续完善。本文通过已有的对于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研究,结合个人的观点、建议希望为完善我国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贡献自己的力量。绪论:主要介绍选题目的及意义,以及目前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为后文的研究提供借鉴。第一章: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等相关概念进行梳理,以及对我国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基本要素进行阐述。明确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内涵以及实施的相关内容、程序,为后续研究打下基础。第二章: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目前在我国运行情况的总结,包括运行现状、存在的不足以及存在不足的原因。使后文对于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完善的建议更具针对性。第三章:本章分为四方面,是针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目前存在的不足给予的建议。包括建立独立的审查体系(文章创新所在)、完善审查的标准、强化审查过程的透明度以及构建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度四个方面。
江华[10](2016)在《建筑工程安全管理问题及对策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衣食住行不断的消费升级,在温饱问题已逐步解决的基础上人们越来越重视“住和行”,“住和行”与建筑行业的发展密不可分。当前我国建筑行业经过多年的发展,规模越来越大,建筑质量也得到不断提升,与此同时工程安全管理却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和解决,导致工程事故时有发生,工程安全问题备受人们关注。如何提高建筑业在安全管理方面的水平是本文研究的重点。当前,建筑行业管理水平不高,安全事故时有发生,许多建筑单位在安全管理方面只是流于形式,提出的安全措施只是为了能拿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在具体实施中却不严格按照所提出的安全措施进行安全管理工作。这样的做法难免会造成工程事故的发生。本文首先介绍了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基本概念及社会背景。建筑施工的安全是建筑工程的生命,也是建筑行业一直不断追求的目标,建筑工程中每一项工作都强调安全第一,保质保量完成任务作为工作的目标,在建筑项目施工的过程中每个建筑单位必须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监督制度的构建。通过文献综述分析了我国建筑业安全管理近年来的发展状况,并对其它国家安全管理模式进行分析,了解我国在安全管理方面的不足;其次,作者对我国建筑业安全管理进行具体的分析,介绍安全管理概念,并对近年建筑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讨论了安全管理对建筑企业发展的意义。然后,作者分析了中国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就目前我国工程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一一进行剖析;然后,针对我国工程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的对策,最后通过高处坠落等相关案例对安全管理中存在一些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对出现的问题作出了相应的对策。
二、生产安全事故要实行责任追究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生产安全事故要实行责任追究制(论文提纲范文)
(1)心理距离视域下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理论与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来源 |
1.2 研究背景 |
1.3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4 研究内容、方法与技术路线 |
1.5 本章小结 |
2 文献综述 |
2.1 合作治理相关概念及应用研究 |
2.2 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理论研究 |
2.3 职业安全健康心理距离相关研究 |
2.4 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影响因素的相关研究 |
2.5 文献系统性评析 |
2.6 本章小结 |
3 心理距离视域下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理论基础 |
3.1 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主体权力、行为、责任边界分析 |
3.2 多主体职业安全健康心理距离概念及结构分析 |
3.3 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主体交互分析 |
3.4 本章小结 |
4 心理距离视域下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理论体系建构 |
4.1 关键研究变量的质性分析 |
4.2 心理距离视域下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理论模型构建 |
4.3 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多主体交互模型建构 |
4.4 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驱动模型建构与假设提出 |
4.5 心理距离视域下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综合模型建构 |
4.6 本章小结 |
5 心理距离视域下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相关研究量表开发与数据收集 |
5.1 研究量表的设计与开发 |
5.2 正式调研与样本情况 |
5.3 正式量表的检验 |
5.4 本章小结 |
6 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多主体交互实证分析 |
6.1 不同主体交互现状分析 |
6.2 交互主体心理距离亲疏分析 |
6.3 交互耦合分析 |
6.4 本章小结 |
7 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驱动机理实证分析 |
7.1 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现状及差异性分析 |
7.2 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及其驱动因素的相关性分析 |
7.3 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直接驱动效应分析 |
7.4 心理距离的中介效应分析 |
7.5 环境因素的调节效应分析 |
7.6 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驱动模型变量关系假设检验 |
7.7 本章小结 |
8 心理距离视域下多主体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系统仿真研究 |
8.1 心理距离视域下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多主体系统仿真模型建构 |
8.2 多源类信息干预机制下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仿真 |
8.3 基于耦合强度的多主体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仿真 |
8.4 基于主体差异的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仿真研究 |
8.5 本章小结 |
9 心理距离视域下多主体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助推策略 |
9.1 多主体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助推策略总体思路 |
9.2 基于主体心理因素的多主体合作治理助推策略 |
9.3 基于情境因素的多主体合作治理助推策略 |
9.4 基于多维心理距离的多主体合作治理助推策略 |
9.5 基于多主体交互耦合与自身行为促进助推策略 |
9.6 本章小结 |
10 研究结论与展望 |
10.1 研究结论 |
10.2 主要创新点 |
10.3 研究局限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简历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2)地方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机制研究 ——以信阳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的背景 |
(二)研究的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研究主要创新点 |
第二章 地方政府生产安全应急管理相关概念 |
一、地方政府应急管理机制的概念界定 |
(一)地方政府的概念界定 |
(二)应急管理的概念和特征 |
(三)应急管理机制的界定 |
二、生产安全事故基本理论 |
(一)安全生产基本概念和特征 |
(二)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分级的概念界定 |
(三)生产安全事故的致因理论及其发展 |
(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特征 |
第三章 信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机制现状 |
一、信阳市安全生产管理现状 |
二、地方政府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准备机制现状 |
三、地方政府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置机制现状 |
四、地方政府事故善后管理机制现状 |
第四章 地方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机制存在问题分析 |
一、案例分析 |
(一)大广高速通许段“10.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
(二)羊山新区金安嘉园小区建筑工地 “12·21”高处坠落事故 |
二、地方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机制问题分析 |
(一)事故预防和准备机制不完善 |
(二)事故响应和处置机制不协调 |
(三)事故善后管理机制不健全 |
第五章 完善地方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机制的对策 |
一、完善地方政府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准备机制 |
(一)加强应急预案的编制水平和实战能力 |
(二)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
(三)加大应急知识宣传,提升应急意识 |
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理机制 |
(一)适时适宜启动应急预案 |
(二)规范应急救援处置措施 |
(三)统一及时公布事故进展情况 |
三、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善后管理机制 |
(一)完善事故赔偿补偿机制 |
(二)严格按要求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
(三)整合各类非政府组织的应急资源 |
四、建立地方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
(一)健全权责明晰的生产安全监管体系 |
(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问责的法规与条例的制定 |
(三)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问责程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概念辨析 |
一、重大行政决策的概念 |
二、责任追究的概念 |
三、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内涵 |
第二节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理论基础 |
一、责任政府理论 |
二、行政过程理论 |
三、正当程序理论 |
第三节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现实意义 |
一、责任意识提升的逻辑前提 |
二、行政秩序强化的内在动力 |
三、法治进程推进的重要保障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历史演进 |
第一节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产生条件 |
一、经济条件:开放型市场经济的形成 |
二、政治条件:法治建设战略目标的升级 |
三、文化条件:行政主体责任观念的提升 |
四、社会条件:政府公信力的重塑 |
第二节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演进阶段 |
一、以国家机关监督为依托的孕育阶段 |
二、以行政问责部署为载体的萌芽阶段 |
三、以行政问责实践为需求的发展阶段 |
四、以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为落脚点的成型阶段 |
第三节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演进规律 |
一、由消极向积极的理念转变 |
二、由运动式向常态化的思维过渡 |
三、由零散到体系的规则设计 |
四、由中央到地方的推进路径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现实考量 |
第一节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表现 |
一、规范文本的考察 |
二、现实案例的研讨 |
三、制度框架的梳理 |
第二节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追责主体失衡 |
二、追责对象单一 |
三、追责范围模糊 |
四、追责程序缺陷 |
第三节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存在问题的成因 |
一、传统文化的影响 |
二、理论研究的制约 |
三、规范设计的缺陷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的总体思路 |
第一节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理念提升 |
一、由法制到法治 |
二、由惩罚到预防 |
三、由独断到合作 |
第二节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原则确立 |
一、依法追责原则 |
二、权责一致原则 |
三、信息公开原则 |
四、终身追责原则 |
第三节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模式建构 |
一、域外行政问责模式的考察 |
二、域外行政问责模式的评析 |
三、我国“立体式”追责模式的建构 |
第四节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制度配套 |
一、责任评估制度 |
二、公众参与制度 |
三、官员复出制度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的具体面向 |
第一节 多元化: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主体的选择 |
一、选择多元主体的依据 |
二、多元主体的共同特点 |
三、同体追责主体的规范 |
四、异体追责主体的健全 |
第二节 复合化: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对象的拓展 |
一、复合化追责对象的关系 |
二、细化个体责任追究 |
三、强化集体责任追究 |
第三节 体系化: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范围的明确 |
一、综合立法模式的采用 |
二、多种归责原则的适用 |
三、多重判断标准的建构 |
第四节 规范化: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程序的健全 |
一、增加事前评估程序 |
二、强化正式运行程序 |
三、优化事后救济程序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4)新时代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论文的创新点摘要 |
绪论 |
一、选题依据及意义 |
(一)选题依据 |
(二)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对已有研究成果的评析 |
三、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点 |
第一章 新时代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相关概念及必要性分析 |
一、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相关概念 |
(一)生态文明与生态文明制度建设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特征 |
(三)新时代的内涵与特征 |
(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内涵与特征 |
二、新时代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必要性 |
(一)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题中应有之义 |
(二)统筹推进新时代“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必要选择 |
(三)满足新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美好生活需要”的客观要求 |
(四)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中国方案的必然路径 |
第二章 新时代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理论资源 |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有关生态文明和制度建设的思想 |
(一)人与自然、人与社会有机统一的思想 |
(二)从社会角度解读生态环境问题的理念 |
(三)批判资本主义制度导致自然异化的思想 |
(四)“人民创造国家制度”的思想 |
二、中国共产党人关于生态文明和制度建设的思想 |
(一)毛泽东关于“兴修水利、绿化祖国”生态环境建设思想 |
(二)邓小平关于“谁污染、谁治理”生态责任制度建设思想 |
(三)江泽民关于“速度与效益相统一”的生态发展思想 |
(四)胡锦涛关于“加快形成可持续发展机制”生态和谐思想 |
(五)习近平“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建设“美丽中国”的思想 |
三、中国传统文化中有关生态文明和制度建设的智慧 |
(一)“天人合一”、“共生共存”的系统生态观 |
(二)“天行有常”、“复归其根”的自然生态观 |
(三)“众生平等”、“六道轮回”的伦理生态观 |
(四)“虞横之制”、“王者之法”的制度生态观 |
四、西方学者有关生态文明和制度建设的理论 |
(一)生态现代化理论 |
(二)生态伦理学理论 |
(三)制度经济学理论 |
(四)生态马克思主义理论 |
第三章 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实践探索与成效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实践探索 |
(一)以党章和宪法明确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地位 |
(二)着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机制改革与探索 |
(三)陆续出台生态文明建设的改革方案和系列行动计划 |
(四)重点区域和重点问题的制度执行力度不断加强 |
(五)逐步将生态文明指标纳入地方政绩考核体系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取得的成效 |
(一)绿色发展的生态文明理念已经确立 |
(二)“四梁八柱”的制度体系初步建立 |
(三)中国特色的环境治理模式逐渐形成 |
(四)制度创新性成果和阶段性成效逐步涌现 |
(五)制度执行督查的高压态势日益强盛 |
(六)中国方案的国际影响力不断扩大 |
第四章 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现存问题 |
(一)制度体系内容不尽科学细致 |
(二)多维制度冲突依然没有消除 |
(三)制度执行力度和稳定性不足 |
(四)制度执行中主体间协调难度大 |
(五)制度建设中公众参与明显不足 |
(六)制度建设的外交压力依然较大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现存问题的原因 |
(一)涉及权责利关系的治理体制尚未理顺 |
(二)结构倒错的科层体制不利于形成制度激励 |
(三)影响制度博弈的深层利益矛盾尚未化解 |
(四)影响制度建设的能量传递机制尚未形成 |
(五)传统制度路径依赖不易在短期内打破 |
(六)制度迁移过程不易绕过契合性的困局 |
第五章 新时代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路径 |
一、凝聚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民众共识 |
(一)发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引领作用 |
(二)确立生态文明重在制度建设的理念 |
(三)展现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实践成效 |
二、健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决策和组织体制 |
(一)健全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决策体制 |
(二)健全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组织体制 |
三、强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运行和保障机制 |
(一)执法监督机制 |
(二)考核激励机制 |
(三)责任追究机制 |
(四)协调联动机制 |
(五)公众参与机制 |
四、继续完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和制度内容 |
(一)完善生态环保的法律法规 |
(二)强化环境督查和巡视制度 |
(三)完善循环经济发展的制度体系 |
(四)完善配套的科技引领制度安排 |
五、营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有利国际环境 |
(一)以人类命运共同体表达全球生态安全诉求 |
(二)以绿色丝绸之路加强生态领域的国际合作 |
(三)反对生态殖民主义为美丽清洁世界贡献中国力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作者简介 |
(5)我国环境治理政策的文本分析及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
(一) 国外研究现状分析 |
(二) 国内研究现状分析 |
三、文章结构与内容 |
四、研究目标 |
五、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一) 研究方法 |
(二) 本文创新点 |
六、研究可行性分析 |
第一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阐释 |
一、环境治理政策相关概念 |
(一) 环境政策 |
(二) 环境政策工具 |
(三) 环境政策体系 |
二、本研究的理论基础 |
(一) 多中心治理理论 |
(二) 公共物品理论 |
(三) 政策系统论 |
第二章 我国环境治理政策的演化变迁 |
一、我国环境治理政策的演化历程 |
(一) 初期探索时期 |
(二) 调整稳定时期 |
(三) 持续发展时期 |
(四) 优化创新时期 |
二、我国环境治理政策的结构变迁 |
(一) 治理理念的变迁 |
(二) 治理手段的变迁 |
(三) 治理方法的变迁 |
(四) 治理关注点的变迁 |
三、我国环境治理政策变迁特征 |
(一) 政策主体多元化 |
(二) 政策工具制度化 |
(三) 政策主体趋于良性博弈 |
(四) 社会行动联动化 |
第三章 我国环境治理政策的文本分析 |
一、文本分析方法 |
(一) 文本分析方法概述 |
(二) 文本分析法流程 |
二、政策文本选择 |
(一) 政策文本筛选 |
(二) 政策文本类型分析 |
三、构建环境治理政策文本分析框架 |
(一) 政策工具维度(X维度) |
(二) 环境保护战略维度(Y维度) |
(三) 政策内容单元编码 |
(四) 政策工具频数统计 |
四、我国环境治理政策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
(一) 问题分析 |
(二) 成因分析 |
第四章 我国环境治理政策的优化建议 |
一、调整政策工具使用 |
(一) 切实提高市场型工具和社会参与型工具使用 |
(二) 选择性缩小强制型工具使用 |
二、均衡政策主体使用 |
(一) 加强政府间合作 |
(二) 推动政企合作交流 |
(三) 拓宽公众环保参与渠道 |
三、建立完善环保政策保障体系 |
(一) 制度规范: 强化环保政策立法规范 |
(二) 问责机制: 强化主体环保责任意识 |
(三) 能力提升: 强化主体治理能力建设 |
(四) 监管助力: 强化环境治理监督工作 |
研究结论及研究展望 |
一、研究结论 |
二、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我国环境治理政策文本内容编码表 |
(6)论我国审判责任制改革(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对象 |
四、研究方法及思路 |
第一章 我国审判责任制的历史转型 |
第一节 错案责任追究制时期(1990-1997) |
一、错案责任追究制的萌芽起兴 |
二、错案责任追究制的发轫缘起 |
三、错案责任追究制的实践困境 |
第二节 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时期(1998-2007) |
一、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的改革创新 |
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的制度空间 |
三、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的理性反思 |
第三节 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时期(2008-2018) |
一、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的转型概况 |
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的转型背景 |
第二章 现行审判责任制的机制与逻辑 |
第一节 现行审判责任制的核心机制 |
一、行为与结果兼容的责任基准 |
二、双重诉讼式构造的主体设置 |
三、同体问责主导下的追责程序 |
四、多元形式相结合的追责方式 |
五、终身负责语境下的追责时效 |
第二节 现行审判责任制的配套机制 |
一、以人员分类管理明确法官职责权限 |
二、以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促进依法独立审判 |
三、以法官单独序列提升法官职业待遇 |
四、以综合保障机制维护法官合法权益 |
第三节 现行审判责任制的改革逻辑 |
一、指导制度设计的惯性逻辑 |
二、弥补制度漏洞的加法逻辑 |
三、追求制度目标的倒逼逻辑 |
第三章 现行审判责任制的三维度困境 |
第一节 模式困境:对错案责任模式的坚持与吸收 |
一、错案责任模式的存废之争 |
二、错案责任模式的不同版本 |
三、错案责任模式的逻辑缺陷 |
四、错案责任模式的负面影响 |
第二节 设计困境:与目标脱节的制度内容 |
一、较为薄弱的规范制度依据 |
二、转嫁、分摊式的归责方案 |
三、行政化的追责程序和措施 |
四、合力欠缺的职权保障机制 |
第三节 逻辑困境:辩证不足的改革思路 |
一、静态化理解人民司法理念 |
二、简单式叠加新型制度设计 |
三、过度性依赖倒逼改革方式 |
第四章 审判责任制改革的优化方案 |
第一节 宏观层面:改革导向和路径的选择 |
一、审判责任制改革的目标定位 |
二、审判责任制改革的基本原则 |
三、审判责任制改革的可行进路 |
四、审判责任制改革的域外借鉴 |
第二节 中观层面:行为中心主义责任模式的构建 |
一、行为中心主义责任模式的内涵解析 |
二、行为中心主义责任模式的基本要求 |
三、行为中心主义责任模式的制度优势 |
第三节 微观层面:制度设计的完善与细化 |
一、顶层统摄式的制度依据 |
二、双重独立式的追责主体 |
三、行为归责式的责任基准 |
四、诉讼审判式的追责程序 |
五、专业梯级化的追责方式 |
第五章 审判责任制改革的必要配套 |
第一节 依法独立审判保障机制 |
一、依法独立审判空间保障机制 |
二、依法独立审判意愿和能力保障机制 |
第二节 法官职业保障机制 |
一、身份权益保障机制 |
二、薪资待遇保障机制 |
三、法官责任豁免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7)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选题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与不足之处 |
(一)创新之处 |
(二)研究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核心概念与理论基础 |
一、核心概念 |
(一)行政决策 |
(二)行政责任 |
(三)领导人 |
二、理论基础 |
(一)责任政府理论 |
(二)委托..代理理论 |
(三)官僚制理论 |
第二章 行政决策的机制及其追责中领导人责任类型 |
一、行政决策机制发展概述 |
(一)行政决策法制沿革简览 |
(二)行政决策机制现状简述 |
二、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责任的多元类型 |
(一)法律责任 |
(二)政治责任 |
(三)行政责任 |
(四)党纪责任 |
(五)道德责任 |
三、行政决策追责中不同责任类型的划分依据 |
(一)责任约束的动力来源 |
(二)责任认定的因果关系 |
(三)责任认定的文本依据 |
第三章 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历程回溯与价值分析 |
一、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历程回溯 |
(一)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法制历程回顾 |
(二)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嬗变 |
二、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的价值证成 |
(一)行政责任价值取向的本质要求 |
(二)行政决策成本与收益平衡的诉求 |
(三)行政决策科学化的内生动力 |
第四章 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现状..基于案例分析 |
一、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的案例及现状 |
(一)案例选择及基本情况介绍 |
(二)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现状概述 |
二、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存在的问题 |
(一)行政责任弱化 |
(二)评价标准模糊 |
(三)监督缺位且乏力 |
(四)救济单一且不力 |
三、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问题的成因分析 |
(一)我国行政决策传统及环境的制约 |
(二)避责策略下行政决策不作为的隐蔽性 |
(三)行政决策追责中行政责任认定的制度与执行缺陷 |
(四)适用容错纠错机制的实践困境 |
第五章 行政决策追责中的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基于AHP-FCE评价方法 |
一、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情节认定的AHP-FCE适用性分析 |
(一)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的责任情节 |
(二)AHP-FCE的基本理论 |
(三)AHP-FCE在行政责任情节认定中的适用性分析 |
二、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构成要件分析 |
(一)主体要件 |
(二)主观要件 |
(三)客体要件 |
(四)客观要件 |
(五)因果关系 |
三、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情节认定影响因素分析 |
(一)行政决策领导人主观意志 |
(二)行政决策主体的组织构成 |
(三)行政决策信息的完备程度 |
(四)行政决策程序的选择适用 |
(五)行政决策的风险性 |
(六)行政决策的时限要求 |
(七)行政决策的结果 |
四、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情节认定的AHP-FCE方法应用 |
(一)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情节评价体系设计 |
(二)AHP方法确定评价指标权重 |
(三)FCE方法综合评价责任情节 |
第六章 完善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相关措施 |
一、明确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的归责原则 |
(一)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的原则 |
(二)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的归责原则 |
二、提高行政决策领导人的责任意识 |
(一)完善行政伦理与职业道德建设 |
(二)塑造健康问责文化、营造良性追责氛围 |
三、完善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的制度建设 |
(一)健全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的法律规范 |
(二)明确党、政领导人在行政决策追责中的责任划分 |
(三)规范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程序 |
(四)健全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救济机制 |
四、强化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的监督机制 |
(一)明确监督主体及分工 |
(二)提高对领导人行政决策不作为的监督力度 |
(三)完善领导人行政决策的容错纠错机制 |
(四)健全领导人复出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8)刑事司法错误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的主要内容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刑事司法错误的本体展开 |
第一节 刑事司法错误的内涵解读 |
一、刑事司法的界定 |
二、错误的含义 |
三、刑事司法错误的概念 |
四、刑事司法错误与刑事错案的辨析 |
第二节 刑事司法错误的特征与认定标准 |
一、刑事司法错误的特征 |
二、刑事司法错误的认定标准 |
第三节 刑事司法错误的类型 |
一、事实认定错误 |
二、法律适用错误 |
第二章 刑事司法错误的现状与危害 |
第一节 刑事司法错误的现状透视 |
一、刑事司法错误的总体现状 |
二、事实认定错误的现状 |
三、法律适用错误的现状 |
第二节 刑事司法错误的现实危害 |
一、导致错判有罪,冤枉无辜者 |
二、导致错放犯罪人,危及社会安全 |
三、导致罪刑失衡,损害司法权威 |
四、导致司法成本增加,浪费司法资源 |
五、导致司法不公,破坏司法公信力 |
第三章 刑事司法错误的原因分析 |
第一节 刑事司法认识有限性的原因 |
一、认识主体的有限性 |
二、认识客体的复杂性 |
三、认识手段的有限性 |
第二节 证据采信方面的原因 |
一、采信了错误的被告人供述 |
二、采信了错误的证人证言 |
三、采信了错误的被害人陈述 |
四、未运用DNA检测技术 |
五、盲目采信科学证据 |
六、忽视重要的证据 |
第三节 法律适用观念方面的原因 |
一、“有罪推定”司法惯性的作用 |
二、“疑罪从轻”不当观念的影响 |
三、“重实体轻程序”不良理念的倾向 |
四、“重打击轻保护”片面理念的影响 |
第四节 法律适用方法方面的原因 |
一、适用法律的能力不强 |
二、法律概念解读错误 |
三、法律判断错误 |
四、法律推理错误 |
第四章 刑事司法错误的防范 |
第一节 刑事司法错误防范的理念先导 |
一、树立司法公正理念 |
二、树立程序法定理念 |
三、树立人权保障理念 |
第二节 刑事司法错误防范的素质保障 |
一、增强职业道德素质 |
二、提升司法业务素质 |
第三节 刑事司法错误防范的具体举措 |
一、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侦、诉、审关系 |
二、改革侦查讯问制度 |
三、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
四、严格审查科学证据 |
五、健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六、改进裁判方法 |
七、完善刑事辩护制度 |
第五章 刑事司法错误的责任 |
第一节 刑事司法错误责任的归责 |
一、刑事司法错误的责任 |
二、刑事司法错误责任的归责 |
三、刑事司法错误责任的具体形式 |
第二节 刑事司法错误追责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刑事司法错误追责制度的沿革 |
二、刑事司法错误责任追究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刑事司法错误追责制度的完善思路 |
一、明晰责任追究制度的称谓 |
二、明确责任追究的基准 |
三、明确主观过错的追责条件 |
四、确立合理的责任追究主体 |
五、明确司法责任终身制的适用时效 |
研究总结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一、发表的论文 |
二、参与的科研项目 |
致谢 |
(9)我国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s |
绪论 |
0.1 目的及意义 |
0.1.1 选题目的 |
0.1.2 研究意义 |
0.2 研究现状 |
0.2.1 西方研究现状 |
0.2.2 国内现状研究 |
0.3 研究方法 |
0.4 创新之点 |
1 我国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概述 |
1.1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相关概念 |
1.1.1 行政决策的定义 |
1.1.2 对重大行政决策中“重大”一词的界定 |
1.1.3 决策合法性的概念 |
1.1.4 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定义 |
1.2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基本要素 |
1.2.1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主体 |
1.2.2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客体的定位 |
1.2.3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标准 |
1.2.4 审查结果的反馈与监督 |
1.3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功能与意义 |
1.3.1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功能 |
1.3.2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意义 |
2 我国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现状 |
2.1 我国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建设取得的成就 |
2.1.1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制度查法律法规已经建立 |
2.1.2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初步健全 |
2.1.3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已经发挥积极作用 |
2.2 现阶段我国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
2.2.1 中央层面关于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操作规范不够完善 |
2.2.2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中监督层面不够规范 |
2.2.3 与审查相匹配的后续责任追究机制有待丰富 |
2.3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2.3.1 审查过程中审查主体受到权力等因素的干扰 |
2.3.2 审查过程中的社会监督受到不同层面的限制 |
2.3.3 行政官员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认识不够深刻 |
2.3.4 中国传统文化中等级观念的影响 |
3 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建议 |
3.1 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内容 |
3.1.1 建立独立的重大行政决策审查体系 |
3.1.2 规定审查中审查主体所拥有的权利 |
3.1.3 明确审查过程中审查主体应承担的责任 |
3.2 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标准的合理合法性 |
3.2.1 形式合法性—从法律层面合法 |
3.2.2 内容合理性—从道德层面为百姓接受 |
3.3 强化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透明化 |
3.3.1 鼓励公民参政议政与程序透明化有机结合 |
3.3.2 完善审查程序透明化路径 |
3.3.3 建立多元的公民参与审查的方式推进透明化进程 |
3.4 健全过失责任追究制度 |
3.4.1 责任追究制度应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辅助手段 |
3.4.2 责任追究制的出发点与侧重点 |
3.4.3 健全责任追究制的路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建筑工程安全管理问题及对策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论文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1.2 论文研究的内容和方法 |
1.3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理论研究 |
1.3.1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理论 |
1.3.2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安全管理实施 |
1.3.3 建筑工程安全监理制度 |
1.3.4 建筑工程安全评价的研究 |
1.3.5 国内外政府机构对工程安全监管模式的分析 |
1.4 本章小结 |
第2章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概述 |
2.1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概念 |
2.2 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安全事故分类 |
2.3 我国近年建筑施工事故统计分析 |
2.3.1 事故统计及分析 |
2.3.2 统计结果分析 |
2.4 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 |
2.5 我国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
2.6 安全管理对建筑施工企业发展的意义 |
2.7 本章小结 |
第3章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
3.1 建设单位方面 |
3.1.1 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
3.1.2 重设计轻勘察 |
3.1.3 强行压缩合理工期 |
3.1.4 缺少安全措施经费 |
3.2 施工单位方面 |
3.2.1 对安全管理重视不足 |
3.2.2 安全管理水平较低 |
3.2.3 重大危险源管理不到位 |
3.3 建筑施工从业人员的问题 |
3.3.1 安全意识、安全技能欠缺 |
3.3.2 特种作业操作员无证上岗 |
3.3.3 违规作业及心态问题 |
3.4 监理方几乎偏离其职能 |
3.5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不严 |
3.5.1 监督管理机制落后 |
3.5.2 监督人员素质需要进一步提高 |
3.6 本章小结 |
第4章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对策 |
4.1 建设单位强化安全生产管理 |
4.1.1 强化安全责任 |
4.1.2 选择优良的安全管理队伍 |
4.1.3 建设单位要参与安全管理 |
4.1.4 确定合理工期并严格遵守 |
4.2 施工单位增强安全意识 |
4.2.1 提高领导者的安全生产意识 |
4.2.2 加强对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 |
4.2.3 抓好重大危险源的监管 |
4.3 施工从业人员方面 |
4.3.1 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
4.3.2 加强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
4.3.3 严惩违章行为 |
4.4 规范建设监理的作用 |
4.5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监管 |
4.6 本章小结 |
第5章 建筑施工典型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
5.1 高处坠落事故案例分析 |
5.1.1 事故简介 |
5.1.2 事故原因分析 |
5.1.3 案例对策 |
5.2 模板坍塌事故案例分析 |
5.2.1 事故简介 |
5.2.2 事故原因分析 |
5.2.3 案例对策 |
5.3 本章小结 |
第6章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硕士学位论文信息备案表 |
四、生产安全事故要实行责任追究制(论文参考文献)
- [1]心理距离视域下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理论与实证研究[D]. 李姗姗. 中国矿业大学, 2020(11)
- [2]地方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机制研究 ——以信阳市为例[D]. 殷翔. 河南大学, 2019(02)
- [3]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研究[D]. 刘锐. 黑龙江大学, 2019(05)
- [4]新时代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研究[D]. 郭小靓.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2019(01)
- [5]我国环境治理政策的文本分析及优化研究[D]. 姚传福. 南京师范大学, 2019(02)
- [6]论我国审判责任制改革[D]. 王明辉.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
- [7]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研究[D]. 肖俏. 吉林大学, 2018(04)
- [8]刑事司法错误研究[D]. 苏方元.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
- [9]我国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研究[D]. 滕佳骏. 辽宁大学, 2018(04)
- [10]建筑工程安全管理问题及对策的研究[D]. 江华. 湖北工业大学, 201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