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人身损害侵权责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竞技体育,人身损害,过错原则,受害人同意
人身损害侵权责任论文文献综述
王东进[1](2019)在《竞技体育中人身损害的侵权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地发展,社会大众对于对精神文明也越来越关注,体育运动作为精神文明重要的一部分,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其中竞技体育因其精彩刺激的属性,得到了人们的欢迎,但是其本身所存在的激烈的对抗性、危险性,使得在对抗过程中常伴随着人身损害事故的发生。因此,如何让竞技体育满足人民对精神文明的需求,又能尽可能的避免人身损害事故的发生,并在人身损害事故发生后能最大限度的进行救济,是摆在立法者及竞技体育运动参与者面前的一道难题。竞技体育过程中的人身损害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一种,因此我们在对竞技体育中人身损害行为进行定义时,既要考虑到侵权行为的一般性,又要兼顾到竞技体育中存在对抗和危险的特殊性。归责原则方面,我们认为应当以过错原则为基础,既不能对参与竞技体育运动的运动员进行过多的限制,同时又要对该自由进行一定的平衡和限制。在论述构成要件中,本文选择从损害行为、违法性、是否具有过错及因果关系方面进行详述。在抗辩事由方面,着重对自甘风险和受害人同意事由进行了辩证分析。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从承担方式、损害赔偿主体展开,同时对建立其他救济机制提了一些意见,包括将体育保险制度和体育组织内部救济作为责任分摊的方式。(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期刊2019-06-05)
王欢[2](2019)在《河道人身损害侵权责任归责方式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河道人身损害案件因其特殊性和复杂性,受害者很难得到有效救济。其采用过错责任的归责方式存在弊端,而采用过错推定责任能更好地平衡有关主体的利益。(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5期)
吴逸凡,王新[3](2018)在《未成年在校学生人身损害案件中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研究——以《侵权责任法》第39条为中心的实证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结合北大法宝、中国裁判文书网和无讼案例中收录的典型案例对未成年在校学生人身损害案件中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重要问题进行探讨。结合立法和司法实践,对《侵权责任法》第39条中的"在校学习、生活期间"、教育管理机构的"教育管理职责"进行了认定。对未成年学生在校遭受人身伤害若干典型情形下教育机构的责任进行了细致的分类和分析。(本文来源于《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期刊2018年06期)
闫水龙[4](2018)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法律适用——以高压触电人身损害案件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作为高度危险责任部分的一个重要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得到清晰的理解和准确的适用。本文以高压触电人身损害案件为例,通过对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叁条和第七十六条的比较研究,揭示了二者各自的适用范围,并进而对二者的责任承担、归责原则等进行了相应的对比分析,以期对高度危险责任的理论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20期)
许春玲[5](2017)在《论高压触电人身损害侵权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高压触电人身损害侵权责任属于高度危险责任的一种。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到的案例进行分析,发现高压触电人身损害案件存在事故原因多元化、侵权主体非单一化、各部门法律规定多样化、法院裁量差异化等现象。由于其自身归责原则的特殊性,导致了实际审判中存在着诸多同案不同判现象,其主要原因是各级法院对法条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偏差。有些法院在法规存在冲突的时候,没有正确根据法律适用的规则寻求适当有效的法律。首先,《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电力法》均对高压触电人身损害的责任主体进行了界定。当法条出现冲突时,根据“特殊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等规定,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即高压电经营者应当对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司法实践中,仍有法院将《民法通则》作为裁判依据,甚至有的法院仍然将已废止的《触电赔偿解释》作为裁判依据;其次,鉴于高度危险责任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在高压触电人身损害侵权案件中,只要具备以下叁个条件高压电经营者就要承担侵权责任,而无论其是否存在过错:(1)存在高压电作业;(2)有损害事实的发生;(3)高压作业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行为人可以主张免责。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3条,经营者免责事由包括:(1)不可抗力(2)受害人故意。参考《条文理解与适用》,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判定的受害人故意主要包括:(1)受害人利用高压电力设施自杀或自伤行为;(2)受害人从事与高压作业相关的犯罪行为,如盗窃或破坏高压电力设施。但是,危险责任的基本思想在于对“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除当事人故意以触电的方式自伤、自杀以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的触电损害都属于“不幸损害”。因此高压触电人身损害侵权案件中,高压电活动经营者的免责事由“受害人故意”应当仅仅包括受害人故意以触电的方式自杀、自伤的行为;最后,由于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案件原因的多元化,往往一个案件中存在多个致害因素。在存在第叁人过错的高压触电侵权案件中,第叁人的过错是否能作为减轻经营者责任的法定事由,也就是说经营者与第叁人之间是怎样的责任承担关系?审判实务中,通常法院根据各个行为对于发生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来划分各侵权主体应承担的责任比例,进而各自承担责任。但《侵权责任法》第叁章属于在法律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适用的一般条款,若《侵权责任法》第九章作了特别的有关减轻责任的规定,便可认定为法律对此已做出特别规定,则应该排除第叁章的适用。结合《电力法》以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相关条文规定,第叁人的过错并不是减轻经营者责任的法定事由,但受害人与承受了损失的经营者均有权利向第叁人主张损害赔偿。因此,基于第叁人过错造成的损害应判决经营者对第叁人的过错承担补充责任。即在第叁人赔偿不能的情况下,受害人有权利要求经营者代替第叁人赔偿,赔偿后经营者再依法向第叁人追偿。综上,通过对案例的汇总及对相关法律的分析,高压触电人身损害案件的侵权责任主体——高压电活动经营者,应当根据对高压电活动的实际控制权区分为:发电企业、输电企业、用电工厂;其次,在确定了高压触电致人损害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作为法定免责事由之一的“受害人故意”应仅包括受害人自杀自伤行为,而不包括受害人故意在高度危险活动保护区从事的违法犯罪行为;再次,司法实践中法院认为可以减轻经营者责任的两个事由中,受害人自身过失作为减轻经营者责任的法定事由毋庸置疑,但第叁人过错并不能成为绝对减轻经营者责任的法定事由,相反经营者需对第叁人的过错承担补充责任;最后,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主要包括财产性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性赔偿又包括造成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造成残疾的赔偿以及造成死亡的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应依据侵权人的主观状态和侵权行为、被侵权人的伤残情况和遭受精神痛苦的情形以及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在0—5万元内酌情确定。(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7-05-01)
周平[6](2016)在《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既可适用违约责任,也可适用侵权责任,适用违约责任及责任大小比较明确,而侵权责任的适用较为抽象。本文立足于进一步依法处理好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充分保护铁路和旅客的合法权益通过对《侵权责任法》有关适用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条款的分析,借助《合同法》、《铁路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阐述了对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责任及责任大小等有关条款的认识。(本文来源于《铁道运营技术》期刊2016年04期)
谢婧[7](2016)在《第叁人侵权致雇员损害之雇主责任探究——兼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第叁人侵权致雇员损害的法律关系中,雇员对雇主和第叁人所享有的请求权是两个相互独立的请求权,不同于一般的请求权竞合。雇员基于雇主和第叁人不同的原因行为偶然结合所导致的损害提起诉讼情形,符合诉讼法之普通共同诉讼之构成要件。当事人既可以分别起诉,也可以同时起诉,还可以只起诉其中之一。雇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对于超出自己责任范围的赔偿可以向第叁人追偿。(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28期)
屈大利[8](2016)在《高压触电人身损害侵权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科技的进步,产业文明的进一步发展,不论是工农业用电量还是人民生活用电量都在快速增长,高压电能够有效减少电能在输送过程中的损耗,因此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在高压电运行过程中,其危险性也不容忽视,高压触电伤亡事故时有发生,由此所引发的赔偿纠纷也越来越多,并逐渐引起重视。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不是一种传统的侵权纠纷案件。怎样有效地解决、处理好此类纠纷,合理地划分损害责任,对受害人实现有效的赔偿,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中,由于不同法律之间关于此类案件侵权责任的规定不相一致,导致审判机关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仍存在诸多争议。因此,应该对此类案件的侵权责任问题进行深入的讨论。论文分为四章,第一章介绍了此类案件侵权责任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现状和研究方法。第二章以一起典型的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为例,对案情以及判决结果进行了介绍。第叁章对案件在审判过程中存在的四个争议焦点(责任主体、归责原则、免责事由和法律适用)进行了重点分析,并对类似案件的侵权责任进行了研究。第四章根据上述研究分析,提出从案件分析中得到的几点启示,其中立法层面的启示是明确规定高压与低压采取不同的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统一规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责任主体、免责事由等;司法层面的启示包括审判机关应该深入了解案件,知晓电力行业的一些基本情况,合理引用电力行业法律法规等;对供用电双方的启示包括重视产权分界点的界定、加强对电力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最后提出建立高压电力作业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将损失责任社会化,减轻事故双方的经济负担,从而有效地减少赔偿纠纷。(本文来源于《西北大学》期刊2016-06-01)
王园园[9](2016)在《论情谊行为引起人身损害之侵权责任承担》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实践中因情谊行为引发的纠纷颇为常见,多表现为人身损害,好意同乘与共同饮酒行为是大量司法实践案例积累后较为典型的两种类型。但情谊行为不同于法律行为,其本身并不受我国民事法律规范。虽然情谊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纠纷案情比较简单,法律关系比较清晰,在司法实践中可能是没有太大争议的案件,可是实务界鲜有对其中的侵权责任承担问题做深入阐述,尤其是行为人的责任大小或者说行为人的责任能否获得减轻的问题,即当施惠人基于情谊关系在实施情谊行为过程中造成受惠人受有人身损害时,施惠人的责任承担问题,同时笔者拟将施惠人的责任能否获得减轻问题作为论述重点。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本章首先对情谊行为基本轮廓进行概括,以对何谓情谊行为有初步了解,其次通过列举司法实践中的案例来加深对司法实践中情谊行为的了解,体现研究本文研究意义与价值。其中好意同乘与共同饮酒行为是情谊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具体的典型类型。在此基础上,提出对情谊行为引起人身损害纠纷的法律依据,以及行为人(施惠人)的责任能否获得减轻等问题的探究。第二部分:本章解决的问题是解决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笔者认为,侵权损害赔偿是处理该类纠纷的途径,司法实务中基本将此类纠纷视为一般侵权行为处理,适用《侵权责任法》以及相关规定作为受害人的请求权基础,考察行为人的过错、注意义务、因果关系等以确定其责任。虽然鉴于情谊行为基本轮廓的包容性,帮工行为可作为情谊行为的一种,但是司法解释中关于帮工行为的规定无法适用于情谊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纠纷中。第叁部分:本章讨论是行为人的侵权责任能否获得减轻以及减轻的依据,笔者仅讨论情谊因素本身能否使得行为人的责任获得减轻,其他减轻责任事由不在笔者讨论范围之内。学界与司法实务界对于应否减轻行为人的责任有一定争议,应当减轻责任是学界的多数观点,实务界观点也从早年的不应减轻责任向应适当减轻责任转变。就如何减轻责任而言,笔者认为,通过提高归责标准以减轻责任并不可取,而应当考虑当事人之间的情谊关系来减轻行为人的责任,同时减责应解释为对民事赔偿责任的减轻,即在确定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上再予以适当减轻。对行为人予以减轻责任的法条依据是民法通则的公平责任,同时排除公平责任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但是由于此类纠纷争议的是人身损害,而人身权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法益,若对所有案件予以减轻行为人的责任可能变相侵害了受惠人(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故笔者认为,应当在确定责任的基础上,再对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予以区分,当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一般过失时可以减轻其赔偿责任,若主观过错为重大过失、故意时则不应予以减轻,此种折中观点可最大程度上保证双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第四部分:本章是附论,讨论合同法在处理此类纠纷时的定位,笔者认为,情谊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纠纷不得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不仅如此,《合同法》中关于无偿合同的规定亦不得作为行为人减轻责任的法律依据,其仅有法律价值与规范意旨上的参考意义,并无法律适用上的实际意义。一般而言,《侵权责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足以规范所有因情谊行为引起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6-05-25)
邱波[10](2015)在《临时工作人员遭受人身损害之责任认定——以侵权责任中的安全保障义务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基本案情案例一:2012年4月29日晚,受害人陈某某与某会所顾客周某某、汤某某及其朋友等喝酒,陈某某系该会所的临时陪酒人员,并未与该会所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被支付报酬和被管理,仅仅依靠顾客给予的陪酒小费作为收入来源。喝酒过程中,有陪酒人员提出多喝点酒,顾客就多给点小费,顾客们表示赞同,并将钞票放置于茶几上。所有陪酒人员争着喝酒,陈某某不胜酒力倒在包间。次日凌晨2时许,该会所工作人员打扫房间,发现了(本文来源于《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期刊2015年04期)
人身损害侵权责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河道人身损害案件因其特殊性和复杂性,受害者很难得到有效救济。其采用过错责任的归责方式存在弊端,而采用过错推定责任能更好地平衡有关主体的利益。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人身损害侵权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1].王东进.竞技体育中人身损害的侵权责任研究[D].南昌大学.2019
[2].王欢.河道人身损害侵权责任归责方式的研究[J].法制博览.2019
[3].吴逸凡,王新.未成年在校学生人身损害案件中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研究——以《侵权责任法》第39条为中心的实证分析[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8
[4].闫水龙.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法律适用——以高压触电人身损害案件为例[J].法制博览.2018
[5].许春玲.论高压触电人身损害侵权责任[D].吉林大学.2017
[6].周平.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责任[J].铁道运营技术.2016
[7].谢婧.第叁人侵权致雇员损害之雇主责任探究——兼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J].法制博览.2016
[8].屈大利.高压触电人身损害侵权责任研究[D].西北大学.2016
[9].王园园.论情谊行为引起人身损害之侵权责任承担[D].华东政法大学.2016
[10].邱波.临时工作人员遭受人身损害之责任认定——以侵权责任中的安全保障义务为视角[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