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损害赔偿的社会化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调解,网上数据,人民调解工作
损害赔偿的社会化论文文献综述
刘振宇[1](2018)在《开展“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试点工作 推进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在9月9日全国部分地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改革试点工作推进会上的讲话》一文中研究指出今天的会议,部署加快推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改革试点工作,非常重要。刚才,听了几个试点单位作了经验介绍,从中看到试点工作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听了很受启发和鼓舞。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同时强调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本文来源于《人民调解》期刊2018年12期)
魏嘉[2](2017)在《论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社会化》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大规模扩张,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的侵权现象已经成为我国发展中的一大问题。为了更好解决这一问题,除了从传统针对排污企业进行行政处罚之外,对被侵权人的权益更是通过法律的特殊规定来加以维护。但我国针对环境问题的研究最早始于20世纪80年代,主要从加害人的民事责任角度进行研究,而面对发展步伐越来越快的中国,对受害人的保护则显得力不从心。因此,本文在研究前人的基础上,从保护受害人权益的角度出发,探讨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的发展规律,对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大学》期刊2017-03-20)
张红霞[3](2015)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社会化救济机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和机动车产业高速发展,机动车已从奢侈消费品变为普通消费品,进入寻常百姓家,机动车在给人们带来便利和享受的同时,也使人们必须承受着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身体和财产损害,机动车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不仅给人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不安与恐惧,而且已危及到社会整体的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机动车交通事故日益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在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侵权事件中,受害人一方处于弱势地位,他们常常因为加害人不能确定或者虽能确定而其负担能力有限等而不能通过侵权机制获得充分的赔偿救济,而侵权责任人一方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后要背负巨大的赔偿负担,往往导致侵权企业破产或侵权个人及其家庭生活陷入困境,这势必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机动车交通事故不仅是一个社会现象,更是一个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如何通过制度设计在提高社会对受害人的保障能力的同时减少侵权人的负担,达到理想的社会效果,成为一个既现实又紧迫的问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虽然受害人也可以通过侵权机制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来实现其权利,但是传统侵权民事责任的目的在于填补受害人损失和保护其民事权益,同时教育、惩罚加害人,但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诉讼中,受害人最关心的问题是其是否可以获得公平、合理、及时、充分的赔偿,而非教育、惩罚加害人。传统的侵权责任机制由于受到侵权人的赔偿来源和责任承受能力等方面的限制,无法为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益提供保护,传统的侵权责任机制企图通过调整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提高侵权赔偿标准、扩张侵权赔偿适用范围等来改变这种局面,这对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救济虽然有一定的作用,但由于侵权责任机制受限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和加害人两极格局,其作为一种追究侵权人个人责任的机制,受到侵权人的赔偿来源和责任承受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在面对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权益保护时往往力不从心,例如加害人逃逸而查找不到加害人、不存在加害人或者加害人无力承担巨额的交通事故赔偿等情况就会使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通过侵权机制索赔无门,也无法使交通事故造成的社会秩序的损害得以恢复。若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既无法通过侵权机制获得及时、有效、充分的赔偿,也无法通过其他社会化救济途径获得救济,这不仅会损害社会公平正义,而且也会给社会稳定造成巨大的潜在威胁,而且在传统侵权机制中即使交通事故的侵权人或其家庭成员东拼西凑赔付了受害人损失,也会使侵权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质量明显降低,甚至带来毁灭性的打击,这对于过失造成交通事故的侵权人来说也是并不是正义的,因为与交通事故相关法律的立法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交通事故侵权人的自由。由于在交通事故纠纷的处理中,并不是单独依靠某一制度所能够胜任的,而是由许多不同的制度组成的一套事故机制来完成的,要克服传统的侵权责任法在处理交通事故中存在的这些固有缺陷,更加全面的尊重和保护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和加害人的权利,就不应该再把交通事故单纯的看成一个偶发的、私人的纠纷,而是应该同时把它看作一个社会事件,遵循社会本位的理念积极探索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其他的社会化救济途径,构建一套以侵权赔偿为基础的,机动车的责任强制保险、社会救助基金和司法救助等并行发展,且相互衔接的多元化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救济机制,在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损害赔偿私人化的救济不能的情况下,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突破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人与受害人之两极格局,将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受害人的损失向社会分散开来,广泛的调动社会资源,让更多的社会成员去分担损失,形成以政府为核心,社会组织和民众为重要参与力量的救济体系,建立以第叁者责任强制保险、社会化救助基金等多元化、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社会化救济机制,以期达到既可以对受害人迅速、有效的救济,同时又能够减少加害人负担与风险的目的。本文综合的运用了文献研究、分析、归纳等方法研究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社会化救济机制,通过研究和分析国内外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和学术着作,分析我国目前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社会化救济机制存在问题(比如,机动车第叁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设计的不合理、保险损害赔偿范围过于宽泛、保险损害赔偿的标准过低、承保的责任范围不合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救助范围过窄、来源有限、功能定位不准确、存在地方差异性,社会保障未将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纳入医疗保障范围,交通事故纠纷解决方式趋于单一、诉讼程序复杂等问题),并结合本人在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的实践经验及教训,对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社会化救济机制提出合理的完善建议。本文由四部分组成,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社会化救济机制的概述,论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社会化救济机制的相关概念、模式和范围等内容;第二部讲解了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社会化救济制度的形成和发展;第叁部分分析了建立和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社会化救济机制的必要性,最后,结合了国外具有借鉴性意义的创新制度,综合我国国情与司法实践,分析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社会化救济机制存在的缺陷,并试探性的提出一些自己的建议。希望通过本人研究,可以对我国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以侵权赔偿为基础,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社会化救助基金等多种救济机制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社会化救济机制尽一点绵薄之力,最终使得受害人的利益能够得到切实的保障,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保持社会的和谐发展。(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5-10-15)
田立强,王蕴波,景宏军[4](2015)在《环境损害赔偿社会化中的地方政府财政手段优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环境损害赔偿中,环境损害事件不仅会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而且极易导致环境受损地区社会环境治理成本的大幅度提高。在环境损害事件中,为了不将污染者的损害责任转嫁给纳税人,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不能仅依靠地方财政,同时地方政府的角色定位也不仅仅在于行政执法,追究企业法律责任等方面,而是应综合运用财政、税收等多种经济手段,建立新型环境损害赔偿财政手段体系,需要实现环境损害赔偿社会化,发挥财政在环境损害赔偿中的特殊作用,通过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构建地方政府环境风险基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制度体系,从而逐步扭转"企业可以从环境违法行为中获利,环境损害却要由社会公众买单"的不正常现象。(本文来源于《商业经济》期刊2015年09期)
陈琳琳[5](2015)在《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侵权引起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各国亟需解决的重大问题,然而在利用现有的救济手段解决这一系列由环境侵权引起的问题时,各国都陷入到对受害者救济不足、加害人合法利益受损和阻碍社会经济发展的困境,为跳出这一困境,美、日、德等发达国家在上个世纪60年代就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并在这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这些国家目前都已经建立了一种稳定且切实可行的赔偿制度——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制度,该制度较好地解决了环境侵权引起的系列问题,是这些国家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主要依据。基于现有救济手段在解决因环境侵权引起的系列问题上出现的不足,本文通过阐述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制度的相关基本理论,分析了构建该制度的可能性与合理性,着重分析了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和环境赔偿公共补偿基金制度两种社会化制度在国内外的发展状况,比较分析这两种制度在不同国家发展过程中的优缺点,最后对我国应如何具体构建这两种社会化救济制度提出个人建议。(本文来源于《福建师范大学》期刊2015-03-25)
陈真亮,连燕华[6](2014)在《环境侵权法社会化研究的一部力作——写在读贾爱玲《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制度研究》之后》一文中研究指出生态文明视野下,环境法当积极回应民生诉求以强化其公共性、公益性与社会化的品格,而环境法的社会化机制恰好可以从理论和实践层面为环境法治和环境善治的实现提供重要法律保障。就环境义务和责任的社会化救济而言,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也亟须革新并建立起社会化救济机制。《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制度研究》一书体现了学者应有的学术自觉和方法自觉,是环境法社会化理论和方法的自觉、成功应用,这有助于深化对"环境法的有效性"、"环境法学向何处去"的认识和研究。(本文来源于《中国环境法治》期刊2014年01期)
刘操[7](2013)在《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社会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环境问题也日益严峻。环境问题环境问题威胁到个人的权益乃至整个人类生存,已经开始影响到我们整个社会的和谐和可持续发展,由此产生的环境侵权也日益增多。由于环境侵权的特殊性,以及我国传统救济手段的局限性,还无法对受害人进行及时有效的救济,特别是在侵权人不明或者侵权人负担能力有限的情况下,更是束手无策。更何况我国《侵权责任法》开始对环境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无疑加重了侵权人的负担。在“受害人无法获得及时有效救济”和“侵权人的责任风险加重”的情况下,迫切需要新的理论和新的制度来解决环境侵权救济问题的方法。借鉴发达国家的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将能够很好的解决我国现阶段的环境侵权赔偿问题。本文由此展开,运用语义分析法对环境侵权的相关概念和基本理论、责任社会化的基本理论等进行了解析,运用价值分析法以及系统分析的方法对发达国家责任社会化制度实践进行了总结和评价,进而对如何构建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论述。首先,本文介绍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社会化的理论基础。先从环境权的概念角度出发,分析各位学者对环境权的理解,并提出环境权是一项单独的权利。然后分析环境侵权和侵害环境权的区别,特别是环境侵权和侵害环境权的客体,提出侵害环境权本质上就是环境侵权。接着介绍环境侵权的特殊性,正是由于环境侵权的特殊性,才导致了现阶段对环境侵权救济存在局限;再详细论述了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社会化的基本理论,首先阐述了社会化的社会学意义上的内涵,并以此引出法学意义上的“社会化”的内涵,并具体从法与社会关系的角度和法的价值取向角度来进行说明;接着论述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社会化的理论依据、实现途径、以及该制度建立的功能价值。其理论依据包括矫正正义与分配正义理论、利益平衡理论,其中矫正正义是最主要的理论依据。实现途径包括责任保险和基金制度,并对它们进行了分别的论述,理清其概念,阐述其优缺点。其功能价值一部分是对受害人进行及时、有效的救济,另一部分是分散企业的经营风险。然后,重点论述了国外社会化实践的方式。本文主要介绍上述责任保险和赔偿基金两种实现方式。主要介绍美国、法国、德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日本的公害补偿基金制度以及美国的超级基金制度。总结上述制度的优势和缺陷。最后,本文论述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社会化制度的构建。阐述我国责任社会化实现的现状。在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中:论述环境责任保险的投保方式、承保机构、承保范围、保险费率等;在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中:论述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必要性表现在:对受害人进行及时、有效的救济,降低侵权人的经营风险,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可行性表现在:基金制度的建立侧重于资金和技术;其次,对构建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资金来源、基金的适用包括适用的范围和对象、基金的申请与支付包括申请的范围和支付的范围、基金的管理机构包括理事会、监管机构、执行机构等进行了详细阐述。其中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建立后,需要依托环保机构来运行,在环保机构内部设立专门的机构来履行该赔偿职能;结论是社会化赔偿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已刻不容缓。社会化制度能解决环境侵权赔偿问题。(本文来源于《浙江财经大学》期刊2013-12-01)
何普[8](2013)在《食品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体系的构建——以损害救济的社会化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目前食品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的救济由政府主导,不仅加重了政府的财政负担,而且缺乏长效机制,亦不利于受害人的救济和社会管理创新。应从食品大规模侵权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保险和大规模侵权救助基金等方面建立全面的损害赔偿制度,并以损害救济的社会化为中心构建食品大规模侵权的损害赔偿体系。(本文来源于《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3年S1期)
贾爱玲[9](2013)在《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制度中的政府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制度的几种常见模式如国家给付模式、基金模式、环境责任保险和社会保障模式等,主要适用于:当加害人拒绝或无力救济时,为受害人提供及时有效的补偿;在加害人难以确定或因法定事由免责时,为受害人提供获得救济的机会。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制度不排斥政府的介入,任何一种模式都不同程度地有国家公权力的介入:或是全面的介入,或是适度的介入,又或是一种政府引导。甚至在一定条件下,政府介入是一种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制度就是一种环境侵权损害政府救助制度。(本文来源于《黑河学刊》期刊2013年07期)
喻磊,周莹[10](2013)在《论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分担机制》一文中研究指出风险社会形态下,环境侵权的影响扩大、损害规模也扩大,仅仅根据传统侵权的个别责任将难以使受害人获得救济。通过建立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分担机制将部分风险由国家和社会分担,以对受害人进行及时、有效的救济。借鉴域外相关经验,我国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分担机制的构建主要从环境责任保险、环境损害赔偿基金、财务保证、社会保障等制度的构建着手。(本文来源于《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学报》期刊2013年03期)
损害赔偿的社会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大规模扩张,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的侵权现象已经成为我国发展中的一大问题。为了更好解决这一问题,除了从传统针对排污企业进行行政处罚之外,对被侵权人的权益更是通过法律的特殊规定来加以维护。但我国针对环境问题的研究最早始于20世纪80年代,主要从加害人的民事责任角度进行研究,而面对发展步伐越来越快的中国,对受害人的保护则显得力不从心。因此,本文在研究前人的基础上,从保护受害人权益的角度出发,探讨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的发展规律,对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损害赔偿的社会化论文参考文献
[1].刘振宇.开展“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试点工作推进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在9月9日全国部分地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改革试点工作推进会上的讲话[J].人民调解.2018
[2].魏嘉.论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社会化[D].黑龙江大学.2017
[3].张红霞.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社会化救济机制[D].华东政法大学.2015
[4].田立强,王蕴波,景宏军.环境损害赔偿社会化中的地方政府财政手段优化研究[J].商业经济.2015
[5].陈琳琳.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制度研究[D].福建师范大学.2015
[6].陈真亮,连燕华.环境侵权法社会化研究的一部力作——写在读贾爱玲《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制度研究》之后[J].中国环境法治.2014
[7].刘操.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社会化研究[D].浙江财经大学.2013
[8].何普.食品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体系的构建——以损害救济的社会化为中心[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
[9].贾爱玲.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制度中的政府责任[J].黑河学刊.2013
[10].喻磊,周莹.论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分担机制[J].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学报.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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