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争端论文-邵玮华

海事争端论文-邵玮华

导读:本文包含了海事争端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先占原则,有效控制原则,海事仲裁

海事争端论文文献综述

邵玮华[1](2015)在《论我国海事争端的解决》一文中研究指出自海洋资源被发现以来,各临海国家为了争夺海洋资源,纷纷对海洋权益提出主张,致海事争端不断。在我国,除了渤海是我国内海海域因此无海事争端外,其他叁个海区都与邻国有着或大或小的海事争端,其中以中菲之间的南海争端最为激烈。菲律宾采取了多种手段来争夺南海海洋权益和领土主权,包括通过众议员在黄岩岛上竖旗立碑、拘留我国渔民、追击撞沉我国渔船、修改地图、修宪等对内手段来证明自己对黄岩岛的实际控制与领土主权。菲律宾还在没有征得我国同意的情况下,将与我国之间针对南海岛礁的主权争端提交国际海洋法庭进行仲裁。而中国除了派出科研队伍和通过外交部声明我国对黄岩岛的主权以外,并没有什么显着、有力的争取领土主权的措施。而中国面对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强制仲裁持拒绝态度,理由是菲律宾提起的强制仲裁不符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以及我国签订《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时做出了针对海事仲裁的保留性规定。目前我国面对领土和海事争端采取的态度是“搁置争议、共同发展”,然而这一主张并不广泛被国际中的其他国家所认同。其实,我国有着充分的历史依据和法理依据可以证明我国对黄岩岛等南海岛礁拥有绝对的主权,但是由于我国对海洋权益重视较晚,相关的证据准备的并不充分,并且没有什么国内立法对海洋权益进行有效的管理与维护,也没有什么积极主动的维护主权和海洋权益的措施去证明我国对相关岛礁进行了国际法中规定的有效控制,因此,导致我国面对国际司法途径解决海事争端不占优势。那么,如何证明我国对争议岛屿的管理达到国际上对实际控制的认定标准,采取什么措施才能在国际法框架下维护我国领土主权完整、保护我国海洋权益,本文通过四部分进行了分析。第一部分,引言。总体叙述了本文的选题背景,阐述了海事争端解决方法的研究目的、意义,通过对国内外的研究现状以的介绍提出自己的观点,还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创新点。第二部分,中菲南海争端仲裁案概况。本部分通过案例分析法和历史研究法,以中菲南海争端仲裁案入手,从先占原则和实际控制原则角度进行分析,提出国家领土主权争端解决问题,对中菲两国对南海岛屿主张主权的策略进行对比,分析两国采取的策略优点与缺点,以及两国主张的国际法依据,来看我国在面对领土争端时,采取的对策的不足,并且就我国对争端岛屿拥有主权的历史和法理依据进行了充分分析。第叁部分,国际上海事争端解决途径之分析。本部分首先通过研究1982年签订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给我国带来的积极意义和消极影响的分析,来探讨国际法给我国海事争端营造的大环境。其次,通过案例分析研究法对国际上其他国家面对领土和海事争端时采用的解决途径进行了比较分析,来研究我国在解决领土和海事争端时可以采取的对策。第四部分,对解决我国海事争端途径的若干思考。通过第二部分对中国在南海争端中采取的策略优缺点分析和第叁部分中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造成的国际法环境及国际上其他国家采取的对策分析,在第四部分得出对我国未来解决领土和海事争端的意见建议。在本部分提出目前国际上通行的解决海事争端的途径有海事仲裁、海事诉讼和通过外交手段协商一致签订国际条约叁种主要方式。这叁种方式各有利弊,中国只有将叁种方式结合在一起,加强国内立法,鼓励国内学者进行相关项目的研究,培养相关领域的人才,才能和平的解决海事争端,维护我国领土主权完整,保护我国海洋权益不受侵犯。本文整体上是以中菲南海争端为例,从中国在南海争端中采取的策略优缺点加以分析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在面对领土争端时采取对策的不足,借鉴其他国家在面对领土海事争端、维护领土主权完整时采取的策略,针对我国海事争端的解决提出意见和建议。(本文来源于《河北经贸大学》期刊2015-05-01)

江国青,江由由,吕志君[2](2013)在《“有效控制”原则在领土与海事争端中的适用动向——以国际法院“领土与海事争端案”(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2012年国际法院审理的尼加拉瓜与哥伦比亚之间领土与海事争端案为视角,探讨了国际法院在适用该原则时的基本理论依据和考虑因素,以及该原则与其他可适用的国际法渊源或规则之间的关系。从纯粹法律的角度而言,国际法院这种具有实力取向的裁判方法是非常令人遗憾的,这在一定程度上激化或加剧了国家之间的领土和海洋争端。然而,该原则在本案中的适用却比以往更为典型,有关要素和倾向反映得更加清晰,这种倾向为我国敲响了警钟,提醒我国在海洋争端的处理上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行动和措施,以捍卫我国的海洋权利和领土完整。(本文来源于《比较法研究》期刊2013年06期)

方丽琼[3](2013)在《两岸海事侵权争端解决机制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两岸叁通直航的实现,两岸的交流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然而,两岸经济贸易发展的同时必然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台湾地区由于其特殊的地理位置,海上贸易在其对外经济交往中占有重要地位,两岸在交往中免不了会发生相关海事法律问题。在海事法律领域中,两岸虽然各自都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但是对于海事侵权这一方面存在明显的立法不足和法律冲突,并且两岸有关海事侵权方面的合作更是一片空白。如何解决两岸的海事侵权方面的相关问题,关系着两岸持久稳定的关系,关系着两岸人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也关系着统一大业的顺利进行。笔者首先对两岸海事侵权争端作出界定并进行了理论说明,然后具体分析两岸海事侵权争端的性质和特点,说明两岸的海事侵权争端本质上应属于区际法律冲突下产生的法律争端,有其自身的特点。其次,从两岸现行立法的角度出发,介绍了两岸海事侵权争端的类型以及两岸对于海事侵权的法律适用和司法协助等方面的问题,然后从两岸的相关立法角度进行了分析和比较,提出了两岸在海事侵权现行法律中存在的问题。在对两岸解决海事侵权争端的法律制度进行解读的基础上,对两岸海事侵权争端的解决机制从成因、现实性进行了理性思考,并系统地介绍了一般海事侵权争端解决机制以供参考。最后,基于两岸现行立法状况,在遵循争端解决机制的一般原则和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两岸可以构建处理相关海事活动的专门机构的模式,同时进行相关的司法协助的建议。本文主要采用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方法,除探讨了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的海事侵权的相关立法外,还结合了两岸当前的现实情况和司法实践;同时采用了比较研究的方法,对两岸当前的现行法律进行横向比较,对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海事侵权相关方面的理论进行一定程度的剖析。本文从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的现行立法入手,在比较的基础上分析了目前的立法现状,提出相关建议,试图构建一个有现实意义的可行性解决方案,以期为今后两岸的海事侵权争端解决发展提供理论参考,填补相关方面的研究空白,保障两岸叁通的良好运行和两岸经济、文化、法律的共同发展。(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3-03-11)

吕志君[4](2013)在《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领土和海事争端案评述》一文中研究指出海洋蕴含着丰富的生物资源、油气资源等各种自然资源,与人类的社会生活的联系越来与紧密。这同时也加剧了沿海国间的海洋权益问题。我国是一个陆海兼备的国家,近海海域辽阔,临接渤海、黄海、东海和南海四个海区。正如我国航海家郑和说过,“欲国家富强,不可置海洋于不顾。财富取之海洋,危险亦来自海上。”我国与多个周边国家存在着海洋权益争端。2012年11月19日,国际法院对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领土和海事争端做出裁决。这是国际法院在领土和海洋划界方面做出的最新的一个判决。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领土和海事争端案中:在程序方面,该判决对于国际法院的管辖权、争议双方选择专案法官和国际法院对声称该判决可能影响属于本国具有的法律性质之利益而要求参加诉讼的国家作出裁决等问题作出了解答;在实体方面,该判决包括了对“岛屿”的判定、领土主权的取得、准据法的适用以及海洋划界所采用的原则和方法等具体问题。这些对于中国解决现今所面临的和潜在的海洋问题均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本文主要对该案件进行分析和评述,以期为解决我国存在的海洋问题提供参考并提出相关建议。(本文来源于《外交学院》期刊2013-03-01)

王少鹏[5](2010)在《由跨国海事争端的解决引发的对律师参与ADR的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源自美国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有其独特的优点,例如节约诉讼成本,平和的解决纠纷,以适宜的切入点寻求利益的平衡等等。跨国海事争端由于其标的额大,周期长,业务圈子狭窄等特点,非常适合通过律师参与ADR解决纠纷。律师在ADR中的地位由原来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转变为中立的第叁方,在当事人之间斡旋调解,积极提出和解方案,对纠纷的解决起到了促进作用。律师利用ADR解决纠纷首先要具备一定的业务素质,并在参与ADR过程中遵守某些原则,保障ADR的顺利进行。(本文来源于《中国科技信息》期刊2010年15期)

欧马[6](2009)在《几内亚湾东海的海事争端解决》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上有关海域界定和海域争端解决的惯例存在着矛盾和冲突这些矛盾和冲突导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的诞生。《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LOSC)成为解决国际海洋争端的参考性标准规范。然而,该公约最初未被寄予解决各种复杂的海域界定和资源开发问题的期望。位于南大西洋的几内亚湾,自然和历史的因素,加之早期定界的缺陷,沿海各缔约国的矛盾和冲突被进一步放大。本文将研究邻近几内亚湾海域的爪国海域界定问题,包括尼日利亚、喀麦隆、赤道几内亚、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刚果(布)、加蓬、刚果(金)、安哥拉等。本文涉及的海域定界与地理的和历史的特性直接相关,二者确定了领海和毗邻区的划分,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则还很不确定。上述诸国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明确了各国内在的责任和义务,旨在减少在海域界定方面的问题。然而,由于自然地理的因素,加之有效居住和权利证明方面的遗迹的差异,却导致了一个相反的结果。在那些蕴含丰富碳氢化合物的领海交错地带,以及在专属经济区200海里之外的区域和之上的大陆架,法律的差异更加容易引起争端。合法的权利主张之间有时会交错重迭,解决这一问题的基本原理是,必须以可以接受的国际法惯例的存在为基础——对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有所预示。国际海域界定和开发的解决方法的缺乏是领海诸国所面临的共同难题,不断发生的争端使固有的矛盾更加难以解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提供了解决沿海国和内陆国之间争端的方案。人们期望这些指导方针能使几内亚湾东海海域界定的问题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这需要八个沿海国家相互合作、共同努力,以期在联合国和国际法框架内达成一致协议。联合国和国际法的主旨就是使争端得到必要的、完美的解决。由于开发海洋自然资源方面的需求,几内亚湾已经燃起了争端。包括捕鱼业——这些国家赚取外汇的行业。然而,激烈的争端来自海域界定,因为在几内亚湾发现了数量可观的石油储藏,特别是自1959年尼日利亚首次在其水域开采以后,争议更加激烈。将来不大可能由于国际公断,特定的制度,或者联合开发等形式,这种争夺会被弱化,因为相互冲突的原地开采权的权利主张是同时存在的。这些权利主张不是几内亚湾特有的,只是其案件被提交到国际法院裁决而已。交叉重迭的权利主张分别以不同的标准为基础,因此处理几内亚湾问题会给国际法的公正性带来挑战。缺乏足够的史料证明——如果存在则会在条约中重点突出的,有关海域定界的事实默许或者权利证书,使得在某些案例中,那些权利主张近似于重新开始提出。传统上,因为没有对海洋国家的强制性义务规定,海洋争端导致了海洋环境的恶化、污染以及在海洋生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上的不力。几内亚湾海域的实情正是如此。生态系统的急速变化已经对海洋利用产生了负面效应。几内亚湾沿海国家需要创造一种切实可行的平等地位,借此以确定海界。在喀麦隆诉尼日利亚(赤道几内亚以第叁方介入该案)一案中,联合国国际法院首次利用国际法庭的发式进行争端解决。同样的,在不远的将来可能会有涉及赤道几内亚的国际法院,或者国际海洋法法庭,因为科里斯科(Corisco)湾问题,并没有取得加蓬事实上的同意。最后,几内亚湾的冲突使更多的沿海国家牵涉其中,因为这些国家的领海是交错重迭的。赤道几内亚介入喀麦隆诉尼日利亚一案,同样地情形可能会发生在加勒比海,南中国海及其邻近海域,在一定程度上甚至还会在孟加拉湾发生。因此,如果不能一揽子解决全部涉案国家的争端,第叁国介入就很有可能发生了。(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9-04-01)

海事争端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以2012年国际法院审理的尼加拉瓜与哥伦比亚之间领土与海事争端案为视角,探讨了国际法院在适用该原则时的基本理论依据和考虑因素,以及该原则与其他可适用的国际法渊源或规则之间的关系。从纯粹法律的角度而言,国际法院这种具有实力取向的裁判方法是非常令人遗憾的,这在一定程度上激化或加剧了国家之间的领土和海洋争端。然而,该原则在本案中的适用却比以往更为典型,有关要素和倾向反映得更加清晰,这种倾向为我国敲响了警钟,提醒我国在海洋争端的处理上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行动和措施,以捍卫我国的海洋权利和领土完整。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海事争端论文参考文献

[1].邵玮华.论我国海事争端的解决[D].河北经贸大学.2015

[2].江国青,江由由,吕志君.“有效控制”原则在领土与海事争端中的适用动向——以国际法院“领土与海事争端案”(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为例[J].比较法研究.2013

[3].方丽琼.两岸海事侵权争端解决机制之研究[D].山东大学.2013

[4].吕志君.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领土和海事争端案评述[D].外交学院.2013

[5].王少鹏.由跨国海事争端的解决引发的对律师参与ADR的探讨[J].中国科技信息.2010

[6].欧马.几内亚湾东海的海事争端解决[D].中国政法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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