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有权解释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刑法有权解释,解释主体,解释程序,解释形式
有权解释论文文献综述
陈晶[1](2016)在《我国刑法有权解释体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的适用离不开刑法解释。刑法有权解释是刑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进行系统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对我国刑法解释体制进行系统的梳理,发现其中的问题和不足并阐明作者自己的观点,希望对我国刑法解释体制的完善有所裨益。本文分为导论、正文和结语叁部分。导论部分通过一则案例引入问题的由来,对刑法有权解释体制现状进行简要说明。正文部分由四部分构成。第一部分,刑法有权解释体制的理论基础。通过对刑法解释的概念、必要性、分类的介绍引出刑法有权解释体制的理论基础、核心内涵。第二部分,刑法有权解释的主体。作者通过对我国现有刑法有权解释主体结构及其依据的介绍,并从刑法有权解释主体的历史沿革及其现状出发,引出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非法定刑法有权解释主体行使刑法解释权存在的困境。第叁部分,刑法有权解释的程序与形式。一方面,长久以来,刑法有权解释的程序处于封闭的状态,包括刑法有权解释的提起主体、制定过程以及事后监督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封闭性。因而,突显出刑法有权解释机构导向性、对人权保障的不足等困境。另一方面,通过对刑法有权解释形式的实践呈现的阐述,表明刑法有权解释形式的杂乱丛生,导致部分刑法有权解释无法纳入刑法有权解释体制之中,阻碍我国刑法有权解释良性循环。第四部分,刑法有权解释的完善。通过前两部分对于我国刑法有权解释现状的阐述与困境分析,作者从刑法有权解释主体的甄别、程序及形式的治愈角度出发,同时结合《立法法》修改中的价值取向,提出刑法有权解释完善的可操作路径,即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导行使刑法解释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辅助行使刑法解释权,同时通过扩大刑法有权解释程序的当事人参与性、构建事后监督制度,最后对刑法有权解释形式进一步规范,以促进我国刑法有权解释的完善、司法的独立、法律权威的树立。在结语部分,作者通过对论文各部分进行仔细分析,使大家对我国的刑法有权解释体制有了全面了解,并指出其中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使刑法有权解释置于法律之下,以更好地适用于司法实践,彰显我国的司法权威性、法制的统一性。(本文来源于《南京工业大学》期刊2016-06-01)
黄勇[2](2015)在《关于渎职罪主体有权解释的思考及立法建议》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解释是要求必须在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之中,其解释必须在条款文意的正常涵盖范围之内,渎职罪主体的有权解释是将一些犯罪主体定义为国家的机关工作人员,这个过程中明显篡改了渎职罪犯罪的主体组成要素,偏离了罪行法定原则,存在刑法解释权恶意侵占刑法立法权的现象。渎职罪的犯罪主体应该明确界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36期)
张立刚,王先霞[3](2015)在《方法解释与权力解释——由“溢出效力”对“有权解释”的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中国制度语境中,根据解释是否应当具有溢出效力,可以把"有权解释"划分为两个层次:方法解释和权力解释,权力解释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审判机关的解释活动,除此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的解释活动皆为方法解释。方法解释和权力解释的界分,厘清了不同国家机关解释活动的不同性质,对于认识和重构现行法律解释体制具有一定的理论启示意义。(本文来源于《前沿》期刊2015年05期)
马玉忠[4](2012)在《谁有权解释《宪法》?》一文中研究指出黑龙江有关气候资源条例引争议6月14日,黑龙江省人大审议通过《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下称《条例》),规定"从事气候资源探测活动,应当经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对气候资源探测将实行探测许可制度"等。消息一出,舆论哗然,有网友调侃,以后是否吹吹凉风、晒晒太阳也要向国家缴费才行?更有媒体质疑,《条例》的出台随意扩大行政审批权限,是为了"寻租收费"。有学者担忧,《条例》的出台与《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36条")精神背道而驰,会增加相关运营商的成本,不利于新能源产业发展。(本文来源于《中国经济周刊》期刊2012年26期)
黄瑞敏,王仲兴[5](2011)在《刑法有权解释主体的重构——建立以“司法权”为中心的刑法有权解释主体》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刑法有权解释的多头拥有造成许多矛盾,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权力主体的争议性,二是主体分工界限的模糊性。多元存在的刑法有权解释造成"法出多门",从而影响公民的价值判断。从制度的价值判断出发可见,现行刑法解释权的改革必须从多元归于一统。建议取消刑法立法解释,建议以司法权为中心、以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为二级的刑法司法解释主体。(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期刊2011年02期)
王吉龙[6](2011)在《“多次行为”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行为人多次反复实施同种危害行为的案例,我国刑事立法及相关有权解释也将部分“多次行为”类型化为罪状、情节的描述,刑法理论界则抽象出了“多次行为”理论作为对立法、司法实践的回应。首先,本文的“多次行为”研究以我国现行刑法典与有权解释为基础,就规范论角度而言,从立法语言表述和法律效果方面对其进行分类研究,而就存在论角度而言,从语意和构成要素方面对其进行解读,在此基础上做出其理论定性,这是一种对性质的分析;其次,解析“多次行为”的犯罪形态,与相关罪数形态的比较,其共同犯罪形态,其犯罪未完成形态,这是一种对形态的分析;再者,作为入罪标准、从重处罚依据、累计计算数额载体的“多次行为”的合理性进行论证,作为提升法定刑依据的“多次行为”的合理性进行质疑,与前述的事实判断不同,这是一种价值判断;最后,从各个方面提出完善“多次行为”的立法、司法建议,这是一种方法论意义上的探索。具体而言,可以按照本文的五个部分对“多次行为”从五个方面作如下解读:第一,“多次行为”的理论概述。从立法角度看,首先,“多次行为”借鉴前苏联刑法理论中的“屡次实施犯罪行为”的表述,经历了1979年刑法典的“惯犯”规定,最终在现行刑法典中以“多次……”的立法表述出现,这种表述相比于前两种更严谨、科学、明确,也更适合其与其他犯罪理论的良性互动而不存在指称上的障碍;其次,对于“多次行为”的立法类型问题,学界倾向于从“罪数理论角度”和“犯罪构成作用角度”来分析,但都存在各自的弊端;最后,本文将“多次行为”的立法类型由“立法语言表述”和“法律效果”两个视角进行归类,并进行了实证的统计分析,认为“多次(或具体次数)……(具体罪状描述)”是其基本表达形式,“作为入罪标准即立案或者追诉标准”是其基本法律效果,有权解释则创设了更多类型的“多次行为”,立法表述更为多样,法律效果也有创设。从要素和构成角度看,首先,对于“多次行为”之“多”的理解,应当以2次或者2次以上为原则,3次或者3次以上为例外;其次,“多次行为”之“次”指在相对独立的时间和地点,在行为人可以控制的对象范围内,能够使其与另外行为相对分离的一个危害行为;再者,“多次行为”之“行为”应当是指危害行为;最后,“多次行为”侵犯的客体涵盖了现行刑法典保护的几乎所有社会关系,除了危害国家安全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侵犯了同一罪名,主体有已满14周岁的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自然人主体,部分犯罪也可以由单位实施,支配“多次行为”实施的主观罪过为故意,而且基本上都是直接故意,并是一种广义上的故意。从理论定位角度看,学界有四种不同的学说,都有各自合理的地方,也有其自身不能克服的弊端,本文主张由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来进行理论界定,“多次行为”既是一种客观方面的选择性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也是一种定罪情节或者量刑情节。第二,“多次行为”的犯罪形态。首先,通过“多次行为”与相关罪数形态的比较研究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其与接续犯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其类型中包括了集合犯的部分具体形式,其与连续犯存在交集但不能互相完全包括,其部分立法类型属于同种数罪。总之,就罪数角度而言,“多次行为”可以是本来的一罪或本来的数罪,其中的数罪可以表现为处断的一罪、法定的一罪以及同种数罪,也可以是数个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及其与前述罪数形态的不同组合。无必要将其作为一种新的罪数形态——多次犯来研究。其次,“多次行为”与共犯形态存在联系,其可以用来推定共同犯罪的主观通谋,也可以用来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同时,对于现实中的部分共同犯罪人参加“多次行为”,部分中止犯罪的情形,也应区分情况,合理认定“多次行为”的成立与否。最后,“多次行为”中的未完成形态问题,即“预备行为、中止行为、未遂行为”能否构成“多次行为”中的一次行为,关键的认定标准在于该处于未完成形态的行为是否达到了应受刑罚处罚或者需受刑罚处罚的程度。第叁,“多次行为”的刑事法律效果。首先,“多次行为”作为入罪标准的根据在于“多次行为”与诸如数额、后果等犯罪构成要件选择性要素在具体犯罪中具有社会危害性上的等量性,因为社会危害性这个概念本身就是质与量的统一、主观和客观的统一。其次,“多次行为”作为加重刑罚的依据存在诸多疑问,其过于苛严,且与刑罚配置的基本原理相违背,司法处断时应当在保障人权、罪责刑相适应等思想指导下慎重适用,甚至不适用。最后,“多次行为”作为累计计算数额的载体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其既能够有效打击犯罪,严密刑事法网,也符合事物由量变到质变的哲学规律,又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便于司法实践的操作。第四,“多次行为”的完善。就立法方面而言,首先应当规范“多次行为”之“一次行为”成立条件的规定;其次统一作为数额累计计算载体的“多次行为”的规定;最后撤销“将单纯受行政处罚后犯罪的行为提升法定刑”的有权解释。就司法方面而言,首先应当严格区分“多次行为”中的同种数罪与连续犯;其次综合考虑主客观方面、慎重认定多次加重犯;最后对超法规“多次行为”不能类推适用法定“多次行为”的规定。第五,我国刑法中“多次行为”的规定符合我国“立法定量”的历史传统,也能够与我国刑法基本理论相适应,尽管在立法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瑕疵,但只需稍作改进,依然可以在我国现行的刑法语境下发挥出其最大价值。(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1-03-20)
赵紫雄[7](2009)在《“罪名”抑或“具体犯罪行为”之析——对刑法第17条第2款有权解释的几点看法》一文中研究指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能力与其年龄密切相关。立法上始终贯彻"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和"从宽处罚"的原则,对其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作出了及其严格的限制规定。但如何确定犯罪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触犯的罪名等,在理论上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本文来源于《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9年06期)
李希慧[8](2009)在《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有权解释》一文中研究指出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罪刑法定原则下,定罪处罚必须严格按照刑法的规定进行。刑法的规定都具有一定的抽象性,需要进行解释,作为刑法解释的一种,刑法有权解释应当在刑法用语的范围内进行,而不能超越其用语的最大射程。但我国现有的一些刑法有权解释却超越了刑法用语的含义,有违罪刑法定原则,应当予以克服。(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09年05期)
覃家壬[9](2009)在《非法行医罪的学理解释和有权解释》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研究非法行医罪的学理解释和有权解释,期望达到两个目的:其一,探求刑法第叁百叁十六条第一款关于非法行医罪的规定的真实含义;其二,厘清非法行医罪的学理解释和有权解释的关系。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刑法解释概述。介绍刑法解释的概念、方法和作用,区分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学理解释和有权解释的概念。第二部分,非法行医罪的学理解释。从“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造成就诊人死亡”等五个方面深入解释非法行医罪。第叁部分,非法行医罪的有权解释。主要解读于2008年4月29日公布并于2008年5月9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等几个有关非法行医罪的重要问题。第四部分,非法行医罪学理解释和有权解释的关系。通过比较非法行医罪的学理解释和有权解释,本文认为,非法行医罪的学理解释和有权解释在解释形式、解释范围、解释深度和解释效力等四方面有区别,两者之间存在互补关系和批判关系。在结论部分,本文认为,非法行医罪的学理解释和有权解释可以说是研究非法行医罪的门户,非法行医罪的学理解释和有权解释对于非法行医罪的理解和适用都是必要的。学理解释的使命在于:本着刑法理念,忠实地解释刑法文本,不依赖不止步于有权解释。(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9-03-01)
王宏图[10](2007)在《谁有权解释中国?》一文中研究指出读过19世纪德国诗人海涅的批评论着《论德国宗教和哲学的历史》的人恐怕不会忘记,一位法国女士曾惊讶地告诉海涅,德国人的镇静自若让人心悸,因为他们竟然用同一个词Vergeben来表述两个水火不相容的涵义,它集原谅与毒杀于一身。时光流转,这会儿该由我们中国人来领教(本文来源于《文艺争鸣》期刊2007年02期)
有权解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刑法解释是要求必须在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之中,其解释必须在条款文意的正常涵盖范围之内,渎职罪主体的有权解释是将一些犯罪主体定义为国家的机关工作人员,这个过程中明显篡改了渎职罪犯罪的主体组成要素,偏离了罪行法定原则,存在刑法解释权恶意侵占刑法立法权的现象。渎职罪的犯罪主体应该明确界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有权解释论文参考文献
[1].陈晶.我国刑法有权解释体制研究[D].南京工业大学.2016
[2].黄勇.关于渎职罪主体有权解释的思考及立法建议[J].法制博览.2015
[3].张立刚,王先霞.方法解释与权力解释——由“溢出效力”对“有权解释”的反思[J].前沿.2015
[4].马玉忠.谁有权解释《宪法》?[J].中国经济周刊.2012
[5].黄瑞敏,王仲兴.刑法有权解释主体的重构——建立以“司法权”为中心的刑法有权解释主体[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1
[6].王吉龙.“多次行为”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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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李希慧.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有权解释[J].河北法学.2009
[9].覃家壬.非法行医罪的学理解释和有权解释[D].中国政法大学.2009
[10].王宏图.谁有权解释中国?[J].文艺争鸣.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