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监护论文-周羚敏

法定监护论文-周羚敏

导读:本文包含了法定监护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未成年人,法定监护,指定监护,监护权转移

法定监护论文文献综述

周羚敏[1](2018)在《《民法总则》视野下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概念、范围和确定——《民法总则》第27条关于法定监护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是未成年人保护的基础性制度,其设立在于为缺乏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不受他人甚至父母的侵犯。父母是未成年人天然的法定监护人,其在监护不能的情况下,应设计多种监护权转移的模式来保障未成年人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监护和保护。《民法总则》实施后,法定监护范围的扩大和明确进一步弥补了未成年人监护存在的缺陷。(本文来源于《青少年学刊》期刊2018年05期)

翟文铎[2](2017)在《论委托监护的法律责任——从法定监护和委托监护的权责划分视角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最近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对"监护"这一法律制度有了更进一步的细化,法定监护的产生和责任也更进一步明确。但是现实生活中存在着更多的委托监护,而委托监护法律关系正是建立在监护法律关系上的委托关系。委托监护的权利来源、权利行使以及责任的承担,现行法律并没有系统地规定。本文通过对法定监护和委托监护的分析,结合现实中的例子,对委托监护的法律责任进行探讨。(本文来源于《荆楚学术2017年第5期(总第十二期)》期刊2017-07-01)

张艳[3](2017)在《成年法定监护制度程序保障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成年法定监护程序保障为研究对象,从维护本人权利的视角介入,通过对成年法定监护改革走在前沿国家立法的研究,总结出成年法定监护程序保障的主要内容。接着,本文在梳理我国成年法定监护程序保障立法现状的基础上,结合现实生活中的案例和判决进行了研究和分析,归纳出我国现行成年法定监护程序所存的问题。最后,从支援本人自我决策和限制权力恣意侵犯这两个角度出发,立足我国的司法现状和法律缺失,提出完善我国成年法定监护保障程序的立法建议。论文内容总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成年法定监护程序保障的内涵。本部分主要介绍了成年法定监护程序保障的理论基础、基本理念和指导原则。随着监护模式的转变,以及监护的双重属性,成年法定监护保障程序应运而生;随着保障人性尊严、尊重自我决定权等理念的兴起,对成年法定监护程序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能力推定原则、本人最佳利益、比例原则等原则开始成为成年法定监护程序保障的指导原则。第二部分,成年法定监护程序保障的主要内容。本部分主要通过对德、日、美、法等国家的监护实体法和程序法考察,总结出现代成年法定监护程序保障的一般内容,具体包括监护启动程序、监护审理程序、诉讼保障程序、法院许可程序、监护监督程序以及监护终止程序等等。尽管各国对设计相关程序的考量因素不全一致、对各种程序投入的司法成本也不尽相同,但是各国都注重在程序中注入支援本人积极参与程序的因子,都强调公权力对成年法定监护保障程序的干预和介入,都以维护本人权利为监护程序规制的宗旨。第叁部分,我国成年法定监护的现状和问题。严格意义上来说,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是公民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程序,而无系统规范的成年法定监护保障程序。从监护程序的开始,本人就没有申请启动权,而且非强制性的鉴定程序加上法院评估时的“依赖症”,引发现实生活中产生随意为本人设立监护的现象。而且,在整个监护程序的过程中,没有限制监护人权力的程序,没有定期探访审查机制,导致监护人恶意侵犯被监护人的报道频现。此外,由于我国的监护宣告程序是特别程序,属于一审终审,受监护宣告人无上诉权,而本人又难以有效启动监护终止程序,致使个体权利遭受侵犯时却救济无门!第四部分,我国成年法定监护程序保障的完善路径。首先,从确立一系列指导原则和借鉴德美立法体例出发;其次从辅助性保护角度提出监护支援程序,包括监护启动的支援程序、诉权保障的程序支援和监护终止的支援程序;再次,从规范监护权角度提出限制监护人权力的程序,包括建立法院许可程序、建立监护监督程序等;从规范公权力侵害的角度提出限制恣意设立监护程序,包括完善能力欠缺的鉴定程序和建立法院综合评估程序。以发挥本人能动性和主体性的监护支援程序为中心,以调整监护人无穷大的权力和规范公权力随意介入的两限程序为后盾,如此,才能有效保证监护设立的正当程序化,才能保证监护程序符合本人利益化!(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7-04-27)

王怡珊[4](2017)在《大陆法系成年法定监护措施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成年监护制度是民法典中的一个基本制度,其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近现代各国立法相继经过变革。传统的成年监护以禁治产宣告为基础,彻底剥夺或限制被监护成年人的行为能力,使被监护人与社会隔离,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其法律行为相对人之利益,保障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而现代成年监护的理念是尊重“自我决定权”和“正常化”,宗旨是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和人格尊严,废除禁治产制度,将一元化的监护措施改为多元措施或一元弹性措施,以适应不同行为能力程度的被监护人之需求。成年监护法定措施是成年监护制度中的核心内容,其设计之合理性与科学性直接关系到该制度的实践效用。自20世纪60年代起,随着世界人权理念的不断发展,以及各国社会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大陆法系各国都相继对成年监护制度作出变革,其变革的核心之一在于监护理念的发展,其二在于法定措施的革新。现代《德国民法典》以照管制度统一规范成年监护,由法院依据被申请人之能力作出适合其需求的照管措施并决定其受照管范围,这种量身定制式的模式和措施对于受保护的成年人需求而言极具弹性,但司法实践中对法官的职业素质要求也颇高。《日本民法典》以监护、保佐和辅助叁元措施规范成年监护,并依据成年人能力丧失的程度不同以上述顺位类型化,法院收到申请后作出相应的决定,叁种措施在具体适用过程中的差异主要体现为监护人职责范围和权限不同。《台湾民法典》与日本类似,通过类型化的设计,以被监护人的能力为依据将监护措施分为监护和辅助两项,在监护范围和监护人权限上分别作出不同的具体规定。本文首先对成年监护法定措施的历史与发展进行梳理,然后通过对大陆法系的德、日、台叁个国家和地区的成年监护法定措施进行比较研究,对不同的立法例进行简要的了解,并对叁种不同的立法进行实用评析。后文着重对我国现行成年监护法定措施的相关立法及现状进行描述,从现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到《民法总则》的起草过程以及《民法总则》定稿颁布,我国对于成年监护的立法也愈加重视,通过对这些立法、草案以及学者建议稿中相关内容的比较评析,从中了解我国成年监护制度及措施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通过上述历史考察、国外立法例以及国内外之比较研究,最后笔者提出关于我国民法典中成年监护法定措施的立法设想。当前我国社会老龄化所带来的压力越来越大,成年监护作为成年人保护制度对解决这一问题具有相当大的作用。近年来,民法典一直在设计起草阶段,虽然《民法总则》已于2017年3月15日颁布,但在起草过程中,有关成年监护的条文设计越来越受到关注,作为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CRPD)》的缔约国,我国关于能力欠缺的成年人之保护规范不可避免地受到国际关注。成年监护制度之建立必须符合现代成年监护理念,尊重公约规定之原则,制度构建当然不可能一蹴而就,法定措施作为其重要内容更应当加以慎重考虑,本文通过对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成熟立法例进行研究和学习,尝试提出相关内容的立法建议,这对于我国立法参考和借鉴具有很大的实践意义和价值。(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7-04-15)

高雅[5](2016)在《7万余名儿童法定监护严重缺位》一文中研究指出编者按:留守儿童问题是近年来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根据权威调查,中国农村目前“留守儿童”数量超过了5800万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精神,切实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民政部、教育部、公安(本文来源于《湘潭日报》期刊2016-04-07)

邓俊[6](2016)在《我国成年人法定监护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从古罗马时期,监护制度就已经以成文法的形式予以了规定,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在沿袭罗马立法模式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国情都进行了改革且形成自己的体系。随着历史变迁、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人口结构的变化,新的立法理念例如“人权保护”、“身心照顾”、“生活正常化”等逐渐兴起,并为各国接受予以体现在立法改革中。相比古罗马的成年人监护制度体系的形成时间,我国古代在成文法里面对该制度并没有明确规定,“儒家思想”和“家长制”长期以来在我国扮演着法律的角色。成年人监护制度真正开始以成文法的形式出现,是在清末和民国政府时期,新中国成立以来,直至80年代末才设立了成年人法定监护制度。但是,起初的制度设计上漏洞百出而且立法理念陈旧,最开始制度设置的本意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和保障社会贸易的安定,但是在达到维稳目的的同时,却忽视了被监护人本身的人身自由人权和利益。这样的体制也必然引发被监护人被虐待或者被边缘化等等一系列社会问题。我国民法现在对成年人法定监护制度采取的是单一概括式的监护管理模式,在诉讼法中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规定有宣告制度。但是经现代医学佐证,因其精神、健康状况、智力等原因致使意思能力或者行为能力不足的成年人,可能还是拥有对基本民事行为识别的能力,而且有些能够参与部分社会活动。而法律忽视这部分意志予以全部或者部分剥夺显然有失妥当,并且我国已经面临着人口老龄化的社会问题,独居老人自杀的事件也屡屡发生,更有许多行为能力意识能力欠缺的主体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如何维护此类弱势群里的权利,除了社会福利保障予以完善全民素质予以提高外,最根源的解决途径还是法律制度的完善。本文运用了社会科学历史、社会与法学以及精神卫生法学等多种学科的知识,分析制度中存在基本问题和被法律忽视的地方,并予以分析最后落实到完善新制度构建的建议之中。在规范民法学外,本文主要采用比较分析法学的方法将国外各国立法与我国成年人法定监护制度内容和立法理念予以对比分析,从国外优秀立法模式发现我国立法的缺陷并予以改善,运用了历史分析方法分析我国的成年人法定监护制度历史发展过程。并通过实证主义分析方法结合法社会原理,提出建设我国成年人法定监护制度的完善建议。本文除去引言、结论部分,正文共分为叁个部分,总共3万余字:本文正文第一部分,分析我国成年人法定监护制度现状并提出存在的问题。首先,分析我国民法中关于成年人法定监护制度的立法现状。包括,被监护的主体、监护人的设定范围及选任、监护人的任职资格及职责、监护的设立方式、监护关系的变更与终止和监护的监督与撤销几个方面。其次,提出我国现行成年人法定监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第一,被监护人主体立法方面的问题,例如,被监护人范围过窄;对被监护人人身监护的规定过于原则;第二,关于监护人的立法问题,监护人资格规定不明确、科学;监护人权利的缺失;监护职责不完善;监护措施类型过于单一;第叁,监护的程序保障制度缺失;监督机制不健全。本文第二部分,成年人法定监护制度理论分析。包括:第一,被监护人范围分析,分析我国的被监护主体,类比其他国家被监护主体的范围并予以逐一分析;第二,监护人类型分析,分别对监护执行人(监护人)、监护权力利人、监护监督人的选任和范围及任职资格等方面进行探讨;第叁,成年法定监护制度监护关系内容分析,讨论“监护”的性质定性,分析监护关系的构成要素,并且就监护权的叁部分,监护事务、权利、义务的内容进行了分述;第四,成年人法定监护措施的类型分析。分析国外监护制度的措施类型并进行利益权衡探讨适合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模式;第五,成年人法定监护的程序保障分析,分为启动程序和公示程序两个方面。本文第叁部分也是文章的重点,提出以下观点:第一,在理论研究和制度称谓中,应以中性术语替代原制度中的歧视性术语;第二,在民法典体系上,成年监护制度宜编排在婚姻家庭篇,与未成年人监护并列;第叁,制度的保护援助主体范围扩大;第四,监护措施扩展到叁种类型;五,法院代表公权力机关参与。第六,注重程序保障。成年人法定监护制度关系着我国重大社会问题的解决,例如人权保护、社会公平、交易安全、“老有所依”等等,总体来说,目前我国成年人法定监护立法几乎处于空白状态,现有的立法存在着立法体例不科学、监护对象范围过窄、监护立法理念旧、立法内容缺失等缺陷,必须改革并加以弥补,构建完善的成年人法定监护体系并不是一项简单的工程,需要国家投入大量的社会实践调查以及人力物力财力。但是该项制度的建立不论是立法执法与实际成效的比例权衡、还是从公民权益的保障和人性化立法和社会福利程度来佐证,其可行性都是毋庸置疑的。(本文来源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期刊2016-03-01)

杨远[7](2015)在《法定监护视角下的日本成年监护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已经进入老龄社会的日本,因事理辨识能力缺失导致法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人,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来保护其自身利益不受损失的制度便是成年监护制度。日本实施的这一制度主要是由法定监护制度和任意监护制度构成。本文主要从法定监护制度的视角剖析了日本2000年以后实施的新的成年监护制度所涉及的基本理念和制度类型模式,辨析了法定监护和任意监护的关系。研究针对了法定监护制度的类型结构,具体通过监护、保佐、辅助这叁个制度类型的分析,诠释了法定监护制度的基本结构、内容体系、制度特点。研究还就日本成年监护制度实施十五年来的实施状况、面临的课题及其经验和教训做了客观评价。在此基础上,笔者结合我国人口老龄化社会的实际,针对我国民法中关于成年监护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了一元制度下的类型法模式是我国监护制度设计中可借鉴的制度模式的研究结论。(本文来源于《沈阳师范大学》期刊2015-03-16)

谭玲[8](2002)在《亲权、法定监护、法定代理之界定》一文中研究指出亲权作为身份权的一种,是父母基于身份关系对未成年子女所生之权利,原则上不得由他人代为行使,但日本民法第833条和第867条则有例外规定,即父母均为禁治产人时,其亲权应由父母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法定监护是监护的一种,它归于民事主体制度,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进行的监督、保护等民事活动。立法例上,一些国家既规定亲权又规定监护,而另一些国家只规定监护。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进行的代理,它兼具民事主体与民事法律行为双重内涵,是各国法律均予规范的内容。民法理论上,亲权、法定监护和法定代理叁者之间在诸多方面存在着牵连与迭合,同时又具有严格的界限和适用范围,它们对民事法律制度的协调与完善起着互补作用,是民事法律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来源于《政法学刊》期刊2002年04期)

一言[9](1998)在《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法定监护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天,某村时年5岁的幼童王成与邻居家年仅3岁的幼女孙玉在一起玩耍。后来王成进入另一邻居张伟家,见房内无人,便拉开桌抽屉,从中拿出一包彩色颗粒物(实为鼠药)当作糖粒,分给孙玉吃。随后不久,王成、孙玉即出现口吐白沫、浑身抽搐的症状,分别被各自的父母送至医院救治,经查系误食鼠药中毒。孙玉因病情严重又转送至省级医院治疗。虽经数月精心治疗,仍留下了较为严重的后遗症。为此,孙玉的父母要求致害者王成的父母赔偿(本文来源于《党的建设》期刊1998年09期)

法定监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最近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对"监护"这一法律制度有了更进一步的细化,法定监护的产生和责任也更进一步明确。但是现实生活中存在着更多的委托监护,而委托监护法律关系正是建立在监护法律关系上的委托关系。委托监护的权利来源、权利行使以及责任的承担,现行法律并没有系统地规定。本文通过对法定监护和委托监护的分析,结合现实中的例子,对委托监护的法律责任进行探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法定监护论文参考文献

[1].周羚敏.《民法总则》视野下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概念、范围和确定——《民法总则》第27条关于法定监护的理解与适用[J].青少年学刊.2018

[2].翟文铎.论委托监护的法律责任——从法定监护和委托监护的权责划分视角分析[C].荆楚学术2017年第5期(总第十二期).2017

[3].张艳.成年法定监护制度程序保障的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7

[4].王怡珊.大陆法系成年法定监护措施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7

[5].高雅.7万余名儿童法定监护严重缺位[N].湘潭日报.2016

[6].邓俊.我国成年人法定监护制度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6

[7].杨远.法定监护视角下的日本成年监护制度[D].沈阳师范大学.2015

[8].谭玲.亲权、法定监护、法定代理之界定[J].政法学刊.2002

[9].一言.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法定监护责任[J].党的建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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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监护论文-周羚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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