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泄露国家秘密犯罪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泄露国家秘密罪,立法缺陷,对策
泄露国家秘密犯罪论文文献综述
龚洁婷[1](2011)在《论泄露国家秘密渎职犯罪的立法缺陷及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刑法中在渎职犯罪一章中规定了泄露国家秘密罪,即刑法第叁百九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叁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后出台的司法解释又对该罪名进行了细化,应当说该罪名的相关构成和规定在不断完善中,但仍有一些瑕疵需要做进一步的完善。(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1年23期)
李希慧,董文辉[2](2011)在《论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立法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刑法第398条规定的泄露国家秘密犯罪存在的立法缺陷引发我国刑法理论界对其罪名、犯罪主体的争议。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主观方面和法定刑也有待完善。对该犯罪的立法完善应以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为中心变并合立法模式为分立立法模式,并配置轻重不同的法定刑,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本文来源于《中国刑事法杂志》期刊2011年06期)
罗希[3](2009)在《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泄露国家秘密犯罪是一种社会危害性非常严重的犯罪,现行刑法第398条规定了泄露国家秘密犯罪,即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在司法实践中,对其犯罪主体、国家秘密的定义和范围等方面存在一定的争议,且该条规定的立法模式、罪名确定、法定刑等方面还有待完善。司法实践中,对于“国家保密法”、“实施了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情节严重”等理解不一。“国家保密法”应解释为“立法机关制定的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规定,国务院制定的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等”。“实施了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所知悉;二是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情节严重”的界定,一般应考虑所泄露的国家秘密的密级,泄露的对象、手段、动机目的,以及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后果等方面。立法模式上,我国刑法对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规定了同样的罪状和法定刑,即将故意犯和过失犯平行规定、同等重视。而国外刑法对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采取不处罚或者处罚严重的过失犯的立法态度。考察我国的具体国情,有必要保留关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规定,但是,因其主观恶性比故意犯罪要小,所以应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区别对待。此外,我国刑法应当将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时降低对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法定刑,并就此类犯罪增设资格刑。(本文来源于《湖南大学》期刊2009-04-01)
杨凯[4](2005)在《泄露国家秘密犯罪刑事司法问题检讨》一文中研究指出新刑法第398条未予以完善之前,该条所规定之犯罪的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应确定为泄露国家秘密犯罪。该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特殊主体,其既未遂形态仅存在于直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犯罪之中;其法条竞合犯只能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与“重法优于轻法”原则,分别适用特别法法条与重法法条定罪处罚;其牵连犯形态应当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定罪处刑。要对司法实践中的各种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科学适用法定刑,必须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故意犯罪重于过失犯罪原则与从严治吏原则。(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期刊2005年03期)
刘杰[5](2004)在《同类型故意与过失犯罪法定刑同一的立法完善——从故意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展开》一文中研究指出故意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重于同类型过失犯罪的。各国刑法多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 ,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过失犯罪的种类在立法上大大少于故意犯罪 ,且其法定刑明显轻于同类型故意犯罪。但我国刑法中的故意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滥用职权犯罪和玩忽职守犯罪等少数犯罪的法定刑却是相同的 ,有必要予以区别、修正 ,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刑法的统一性。(本文来源于《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04年01期)
[6](2000)在《故意泄露和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都构成犯罪》一文中研究指出安律师:许某和赵某分别是我市农业银行的负责人和职员。1994年2月,许、赵与一外国人罗某洽谈合作引进国外资金事宜。罗某对许、赵二人说,只须该市农业银行出具信用证作为手续,他便可从国际金融市场为银行引入巨额资金,市农业银行对引入的资金无须还本付息,也不用对(本文来源于《国家安全通讯》期刊2000年03期)
[7](1989)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一文中研究指出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叁次会议决定对刑法补充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本文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期刊1989年01期)
[8](1988)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叁次会议于1988年9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88年9月5日(本文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期刊1988年19期)
泄露国家秘密犯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现行刑法第398条规定的泄露国家秘密犯罪存在的立法缺陷引发我国刑法理论界对其罪名、犯罪主体的争议。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主观方面和法定刑也有待完善。对该犯罪的立法完善应以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为中心变并合立法模式为分立立法模式,并配置轻重不同的法定刑,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泄露国家秘密犯罪论文参考文献
[1].龚洁婷.论泄露国家秘密渎职犯罪的立法缺陷及对策[J].法制与社会.2011
[2].李希慧,董文辉.论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立法完善[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
[3].罗希.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研究[D].湖南大学.2009
[4].杨凯.泄露国家秘密犯罪刑事司法问题检讨[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
[5].刘杰.同类型故意与过失犯罪法定刑同一的立法完善——从故意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展开[J].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
[6]..故意泄露和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都构成犯罪[J].国家安全通讯.2000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J].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9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J].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