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出资规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出资债权,积极债权人,董事催缴
出资规则论文文献综述
任永静[1](2019)在《认缴制下出资债权实现规则的建构》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出资问题是公司资本制度的核心。认缴制改革改变了实缴制下股东出资一次性实际缴纳的规定,股东的认缴行为构成民商法上的承诺,是股东为自己设定负担的行为,本质上是建立了债权债务关系,即认缴出资是公司对股东享有的债权。公司法是团体法,分析公司出资债权的具体问题时,不可避免地带有团体法思维,出资债权在主体、内容和期限上具有团体法的特殊属性,因此出资债权实现的路径应回归到公司法本身。在股东认而未缴出资的问题上,首先确立公司这一独立个体作为积极债权人的地位,使公司在出资债权的实现上有更多的主动性;其次构建董事会催缴机制,董事会可在特定情况下按照一定的程序向认而未缴出资的股东发出催缴通知,督促其完成出资的实际缴纳,实现公司资本真实的目的。本文主要对以下几个问题进行研究:第一,结合2013年公司法改革的背景,分析我国现行公司资本制度的类型归属,进而探究认缴资本制下公司与股东之间关于出资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属性。第二,以公司法是团体法为前提,以团体法思维分析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系以及出资债权的特殊性,进而强调合同法路径解决出资债权具有局限性。第叁,通过对英国和美国董事催缴机制具体规则的研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出资债权实现规则的具体建构。(本文来源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期刊2019-05-01)
曲天明,解鲁[2](2018)在《股东实质性抽逃出资行为认定的裁判规则——以青岛森田金属公司诉日本SAN-R股东出资纠纷案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认定问题在理论上存有争议,进而导致此类纠纷一直是我国审判实践中的难题之一,其根源在于,我国在最初颁布的《公司法》中仅有禁止抽逃出资行为的原则性规定,尽管《公司法解释叁》进行了类型化,但是不能涵盖实践中股东抽逃出资的各种形态。以宽松为导向的资本制度改革席卷全球,资本认缴制普遍受到了世界各国的青睐和追捧,我国也实行认缴制,但从域外和我国情况看,禁止股东抽逃出资规则仍然有存在的价值。我国应当建立对股东实质性抽逃出资行为认定的裁判规则,弥补《公司法解释叁》类型化的不足。(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司法案例)》期刊2018年04期)
丁汉韬[3](2016)在《论第叁方出资下商事仲裁披露义务规则之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事人通过第叁方资助进行商事仲裁,是近年来商事仲裁领域出现的新趋势。第叁方资助者通过提供仲裁的必要费用,来换取一定比例的当事人胜诉时所能取得的收益。通常这些与仲裁员可能存在关联关系的专业融资公司并不是仲裁的当事方也与仲裁的实体事项没有任何关系,但又同仲裁的裁决结果有着直接的经济利益关联。与传统的利益冲突关系相比,第叁方出资关系具有更高的隐蔽性和更大的经济关联性。各主要仲裁机构的现行仲裁规则都存在着对于披露义务的规定过于宽泛和模糊,披露主体过窄的问题。在实践中不利于仲裁员和当事入主动披露第叁方出资的相关信息。因此有必要准确地界定第叁方出资介入商事仲裁时的相关披露义务,要求当事人承担一定的披露义务,以确保第叁方出资介入下的商事仲裁程序依然能保持高效与公正。(本文来源于《武大国际法评论》期刊2016年02期)
钱一帆[4](2016)在《“禁止抽逃出资”规则的多维度解释和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禁止抽逃出资"规则作为"资本维持"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有着悠久的历史。然而对于这一古老的规则,在不同视角下有着不尽相同的理解。随着《公司法》的修改,基于传统民法侵权行为理论的解释,基于现代公司法"资产信用"理念的解释以及基于财务会计"资本·收益"理念的解释交织形成了多元化的认识。综合来看,"禁止抽逃出资"规则应当理解为规制股东不正当或不合对价地取得公司"所有者权益"即"净资产"行为的规则。(本文来源于《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3期)
刘燕[5](2015)在《重构“禁止抽逃出资”规则的公司法理基础》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引发了对现行抽逃出资规则的普遍质疑,也进一步强化了以"侵占公司财产"取代"抽逃出资"概念并追究抽逃出资股东侵权责任的改革动议。然而,从公司财务结构看,股东抽逃出资包括侵占公司财产与增加公司负债两条路径;诉诸侵权法更忽略了禁止股东抽逃出资是公司法最古老的理念以及资本维持原则的核心要义。由于我国《公司法》缺乏股东一公司间资本性交易的规则框架,导致抽逃出资司法解释的不周延;它与《公司法》下分配规则的疏漏交织在一起,共同造就了实践中抽逃出资问题的困境。摆脱困境不在于抛弃抽逃出资概念或诉诸侵权法,而应重构抽逃出资规则的公司法基础。(本文来源于《商事法论集》期刊2015年02期)
顾蕊蕊[6](2016)在《重构“禁止抽逃出资”规则的公司法理基础》一文中研究指出"抽逃出资"是公司股东或者是懂事违反公司法相关规定取回出资的一种行为,是违法"资本维持原则"最直接的体现。公司法禁止抽逃出资的目的主要在于维护债权人的基本利益,防止公司的股本被侵蚀,维持公司运营的稳定性。当前我国对"抽逃出资"的司法解释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导致在具体的实践中困难重重。(本文来源于《同行》期刊2016年05期)
刘燕[7](2015)在《重构“禁止抽逃出资”规则的公司法理基础》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引发了对现行抽逃出资规则的普遍质疑,也进一步强化了以"侵占公司财产"取代"抽逃出资"概念并追究抽逃出资股东侵权责任的改革动议。然而,从公司财务结构看,股东抽逃出资包括侵占公司财产与增加公司负债两条路径;诉诸于侵权法更忽略了禁止股东抽逃出资是公司法最古老的理念以及资本维持原则的核心要义。由于我国《公司法》缺乏股东—公司间资本性交易的规则框架,导致最高法院抽逃出资司法解释的不周延;它与《公司法》下分配规则的疏漏交织在一起,共同造就了实践中抽逃出资问题的困境。摆脱困境不在于抛弃抽逃出资概念或诉诸侵权法,而应重构抽逃出资规则的公司法基础。(本文来源于《中国法学》期刊2015年04期)
徐子良,赵炜,熊燕[8](2015)在《对未出资股东除名决议的表决权排除规则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小股东能解除大股东甚至是控股股东的股东资格吗?股东未按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或返还出资的,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若该未出资股东是控股股东并且不赞成该决议时,对该股东的除名决议能否生效?(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5年12期)
徐子良,赵炜,熊燕[9](2015)在《小股东解除大股东资格之方式》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叁》第17条规定,股东未按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或返还出资的,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对于该股东除名决议,该未出资股东不具有表决权,即便该股东系控股股东。《公司法》修正后降低(本文来源于《上海法治报》期刊2015-03-18)
段姝妤[10](2014)在《浅析2014年新公司法修正案中的出资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201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公司法修正案通过对12个条款进行修改,改革了公司设立时的工商登记制度,使公司的法定出资规则发生了实质性改变,将自1993年公司法诞生来实施了20年的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但仅12条款难免显得概括模糊,尤其是在相关法律解释尚未出台之时,在面对具体复杂的公司实务时难免出现条文适用时的疑惑,笔者将就新公司法规则对涉及出资的具体问题展开解读,从而为解决公司法律实务提供参考意见。(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4年18期)
出资规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认定问题在理论上存有争议,进而导致此类纠纷一直是我国审判实践中的难题之一,其根源在于,我国在最初颁布的《公司法》中仅有禁止抽逃出资行为的原则性规定,尽管《公司法解释叁》进行了类型化,但是不能涵盖实践中股东抽逃出资的各种形态。以宽松为导向的资本制度改革席卷全球,资本认缴制普遍受到了世界各国的青睐和追捧,我国也实行认缴制,但从域外和我国情况看,禁止股东抽逃出资规则仍然有存在的价值。我国应当建立对股东实质性抽逃出资行为认定的裁判规则,弥补《公司法解释叁》类型化的不足。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出资规则论文参考文献
[1].任永静.认缴制下出资债权实现规则的建构[D].河南财经政法大学.2019
[2].曲天明,解鲁.股东实质性抽逃出资行为认定的裁判规则——以青岛森田金属公司诉日本SAN-R股东出资纠纷案为例[J].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8
[3].丁汉韬.论第叁方出资下商事仲裁披露义务规则之完善[J].武大国际法评论.2016
[4].钱一帆.“禁止抽逃出资”规则的多维度解释和适用[J].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
[5].刘燕.重构“禁止抽逃出资”规则的公司法理基础[J].商事法论集.2015
[6].顾蕊蕊.重构“禁止抽逃出资”规则的公司法理基础[J].同行.2016
[7].刘燕.重构“禁止抽逃出资”规则的公司法理基础[J].中国法学.2015
[8].徐子良,赵炜,熊燕.对未出资股东除名决议的表决权排除规则适用[J].人民司法.2015
[9].徐子良,赵炜,熊燕.小股东解除大股东资格之方式[N].上海法治报.2015
[10].段姝妤.浅析2014年新公司法修正案中的出资规则[J].法制与社会.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