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金数额论文-韩浩

惩罚性赔偿金数额论文-韩浩

导读:本文包含了惩罚性赔偿金数额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惩罚性赔偿金预防功能,惩罚功能,最高数额限制

惩罚性赔偿金数额论文文献综述

韩浩[1](2019)在《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应突破最高数额之限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展一直伴随并推动着社会的进步。近年来,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正步入深入发展的重要关口,传统的立法思维已经逐渐滞后,在预防、惩罚两大主要功能的驱使下,应当逐步探索突破惩罚性赔偿金最高数额的限制,以实现社会各方的利益平衡。(本文来源于《北方经贸》期刊2019年07期)

刘志鑫[2](2019)在《民事案件中食品的惩罚性赔偿数额应如何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回放2016年9月3~6日,原告小覃在超市分3次购买单价118元的某野生雪菊茶19盒,68元的某菊茶36盒,两种食品总价款4572元。此后小覃发现,上述某野生雪菊茶原标签标示的生产日期为2014/11/09,而加贴、覆盖原标签的新标签标示生产日期为2016/07/10;某菊茶外包装盒上的标签标(本文来源于《食品安全导刊》期刊2019年07期)

张正[3](2018)在《中美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数额量定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惩罚性赔偿是对补偿性赔偿的补充,同时也起惩罚和遏制的功能,多适用于侵权行为。产品责任中引入惩罚性赔偿,是侵权责任法中的一个亮点。由于我国产品责任的赔偿度缺乏威慑性,所以引入惩罚性赔偿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制裁经营者的严重违法行为,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惩罚性赔偿数额的量定影响了该制度在实务中的适用,对比中美数额量定的方式及趋势,建议我国完善量定的标准,使之能够在司法中有效适用。(本文来源于《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S2期)

杨方程[4](2018)在《完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数额确定的路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知识产权侵权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已是大势所趋。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是惩罚性赔偿功能发挥的基础和关键。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赔偿数额的第一要义需要明确赔偿数额的基准和惩罚幅度,强化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本文来源于《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4期)

王倩[5](2017)在《论我国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量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金额的量定存在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量定标准不统一、惩罚性赔偿金数额计算标准不合理、数额的量定缺乏考量因素等问题。美国法中在量定惩罚性赔偿额时以实际损害为基数进行计算,并对额度进行限制,列举有关考量因素交由法官进行自由裁量等做法值得我们借鉴。我国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数额量定时应首先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由其选择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者是食品安全法。在金额的计算标准上,一方面,可以在运用明确的规则的基础上,适当的运用法院的自由裁量权来最终确定惩罚性赔偿金额;另一方面,应该将所有因该批生产的问题食品而导致损害的受害者作为计算基数,而不应从单个受害者的损害情况进行计算。最后,将侵害人的主观程度、侵害人的非法获利情况、侵害人的财产状况、违法行为潜在危害程度等作为法官量定赔偿数额时的裁量因素。(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7年01期)

刘畅[6](2016)在《我国产品责任中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一文中研究指出从经济法学的视角出发,阐明产品责任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并对我国如何完善惩罚性赔偿数额机制提出自己的建议,以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2期)

陈丽平[7](2015)在《专利法修改进程有望加快推进》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陈丽平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致函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转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专利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的报告。报告提出,加快推进专利法修改进程。 2014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5-03-03)

钟清[8](2014)在《食品紧急召回拟限24小时 消费者最关心能否实现》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8月6日发布《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食品监管》)。按照办法规定,食品召回分为紧急召回和一般召回。对于紧急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相关风险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召回(本文来源于《中国食品报》期刊2014-08-25)

林远[9](2013)在《违法行为监管与惩罚将“升级换代”》一文中研究指出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是该部法律20年来首次大修。修改后的消保法在多方面进一步保障了消费者权益,对网络购物、个人信息保护等新领域、新问题的规范成为亮点。 新修订的消保法规定,在特定条件下,消费者有权自(本文来源于《经济参考报》期刊2013-10-29)

白峻[10](2013)在《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数额量定的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合理的数额量定,是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发挥制度效用的决定性环节。英美法系国家通过量定主体转变、审判程序分离、违宪审查等多种方式,推动数额量定运作的理性化发展;大陆法系国家倾向于设置补偿性赔偿倍数或最高限额。成本内化与利益消除是数额量定在经济分析研究中的两种充分体现阻遏功能的计算模式,具有方法论上的意义。完善我国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的数额量定,应体现惩罚与阻遏核心功能,保持适当可预见性,设置数额量定参考标准,发挥案例指导制度效用,并应设置相应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条文。(本文来源于《东南学术》期刊2013年03期)

惩罚性赔偿金数额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案情回放2016年9月3~6日,原告小覃在超市分3次购买单价118元的某野生雪菊茶19盒,68元的某菊茶36盒,两种食品总价款4572元。此后小覃发现,上述某野生雪菊茶原标签标示的生产日期为2014/11/09,而加贴、覆盖原标签的新标签标示生产日期为2016/07/10;某菊茶外包装盒上的标签标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惩罚性赔偿金数额论文参考文献

[1].韩浩.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应突破最高数额之限制[J].北方经贸.2019

[2].刘志鑫.民事案件中食品的惩罚性赔偿数额应如何认定?[J].食品安全导刊.2019

[3].张正.中美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数额量定比较研究[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4].杨方程.完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数额确定的路径思考[J].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5].王倩.论我国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量定[J].法制与社会.2017

[6].刘畅.我国产品责任中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J].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6

[7].陈丽平.专利法修改进程有望加快推进[N].法制日报.2015

[8].钟清.食品紧急召回拟限24小时消费者最关心能否实现[N].中国食品报.2014

[9].林远.违法行为监管与惩罚将“升级换代”[N].经济参考报.2013

[10].白峻.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数额量定的比较研究[J].东南学术.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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