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着作权观念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文学观念,刘着,实质性相似,独创性
着作权观念论文文献综述
王茜[1](2016)在《从语义分析转向语用分析——评刘汉波《着作权司法实践中的文学观念批判》》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与文学是近年来国内关注颇多的领域。受美国法官波斯纳《法律与文学》的影响,国内的法学研究者对法律与文学的关系产生了强烈兴趣,其中影响最大的是朱苏力的《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其要旨在于从文学文本中寻找涉法要素,作为法律判案的案例。其他的法学研究者也往往属于这种路数。这种研究的基本立足点以及最终目的都指向法律,文学主要作为法律研究的材料被使用,是一个辅助角色。但是,对文学与法律关系的研(本文来源于《文艺研究》期刊2016年02期)
杨姣[2](2015)在《中国着作权观念的历史发展》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着作权的观念,可以追溯到我国春秋战国时期。在我国古代特有的历史背景下逐步发展,从官府颁布公文、公据等个别保护形式到近代颁布的《大清着作权律》,着作权观念从萌芽时期走向成熟,期间经历了漫长的岁月。笔者从封建制度、传统的儒家文化和不均衡的经济发展入手,试探究中国着作权法滞后的原因。并从着作权观念的发展史中得到启示,进而使着作权法得到更好的发展。(本文来源于《长江丛刊》期刊2015年34期)
托亚[3](2014)在《着作权中思想观念与表达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着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思想观念不是着作权法的保护范围。这一原则在学术研究上具有重要价值,同时对司法实践也有指导意义,对平衡作者和公众之间的利益、激发作者创作热情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以思想观念与表达为研究对象,从四个方面着手论述。第一部分论述作品的保护客体。由于我国法律条文只列举了作品的几种类型,对作品保护客体的实质,即“作品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研究思想观念与表达之前有必要对作品的定义做出说明。第二部分首先介绍国内外较早与思想观念和表达有关的案例,证明二者区分的必要性。然后通过举例和论证,在宏观上论述为什么着作权法不保护思想观念,最后阐述所有的表达都受法律保护。第叁部分介绍思想观念与表达的合并。结合案例说明当有些思想观念的表达有且仅有一种或几种时,法律既不保护思想观念也不保护表达。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首先引入一个案例说明“摘要层次法”,然后通过具体案例分析不同类型作品的思想观念与表达之间的界限。通过上述论述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思想观念与表达相区分这一原理在着作权法中具有重要意义。针对不同类型的作品,思想观念与表达之间的界限是不同的,要依据个案具体分析。同时,检验这一原理的实效,可以依据着作权法的立法宗旨,即是否有利于科学文化的传播和发展。本文的新意是,结合案例通过对不同类型的作品逐个分析,划定思想观念与表达的界限。(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期刊2014-04-01)
黄柯,李杨[4](2013)在《着作权之“道”:着作权法理论框架的观念重塑》一文中研究指出着作权的工具性作用在于激励、公平与回报,不能简单视同于建立在"个人效用"基础上的市场利益最大化工具。在着作权法的观念层面上,应强调以"道"驭"术",构建着作权最终指向公共福利的道德哲学基础。同时,"使用者权"是宪法人权在着作权法中的具体化,着作权和使用者权应看做一个整体的有机组成部分。着作权法应秉持"技术中立"原则,充分体现技术自身的发展规律和特性。这就需要结合市场行为和伦理责任,既关注经济价值,又充分考量公共福利、民主政治、自由文化、技术创新等多元社会价值。(本文来源于《广西社会科学》期刊2013年04期)
刘汉波[5](2008)在《着作权司法实践中的文学观念批判》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尝试对着作权司法实践中的文学观念进行批判性考察,贯穿这一批判的核心是文学剽窃认定方法的局限性问题,其局限主要体现在对司法的操作性考虑较多,而对文学的特殊性与复杂性有所忽略。全文除导论和结语外,共分七章。第一章和第二章对着作权司法实践中的实体化文学观进行批判,认为文学抄袭本来以其显见性和复杂性显示出了与一般文字作品(如学术着作)抄袭的区别,但我国着作权司法实践在文学抄袭的认定时,却不加反思地沿用了美国司法实践中的“两步法”,特别是在实质性相似的判断上,运用“摘要层次”测试法和“叁段论侵权认定法”对文学作品进行切割。这种部分比较法存在两个方面的局限:一是片面强调部分而不同程度忽略整体,二是注意了表达却忽略了意义和功能。追根溯源,其局限又跟我国着作权司法司践把着作权中的“思想与表达”二分原则理解成了内容与形式二分有关。而一旦文学作品被分成内容与形式两部分,说明我们已经把文学作品对象化、实体化。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说,文学剽窃认定中出现的问题与实体化文学观有关。实体化文学观,是指把文学视为孤立、静止、现成、不变的实体的文学观念,是哲学上的实体论思维在文学理论中的体现,具体表现为文学本质实体化、文学作品孤立化、文学意义现成化叁个方面。这种文学观影响下的司法实践存在着叁重混淆,即将有机的文学作品与无机的要素组合相混淆、将文学世界与文学媒介相混淆、将意义的生成与现成的意义相混淆。第叁章到第五章则从文学抄袭之争入手,分析法律思维在抄袭之争中的渗透及其尴尬,对原创性文学观的局限进行分析。当原告沿用法律思维对被告进行指控时,往往会引发抄袭之争。文学抄袭之争的实质是原创性文学观与渐创性文学观的冲突,即控方把创造性理解为原创性,排斥对他人作品独创性部分的借用,而辩方把创造性理解成渐创性,认为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是否借用而在于如何借用。着作权法把独创性(原创性)作为作品获得保护的基本条件,与浪漫主义文学运动崇奉独创性有关。原创性文学观渗透到着作权法中产生了两个方面的局限:一是独创性概念的模糊,二是实质性相似的笼统。当现行司法实践依照原创性文学观进行剽窃的认定时,出现了叁重尴尬,即不知道如何面对“创造性添加”、“创造性复制”和核心相似叁种情形。遵照法律规定则违背文学规律,考虑文学特殊性则与法律的某些规定相抵触。第六章和第七章则从文学观念的调整入手,设想司法实践在新的文学观念之下会有什么样的新景观,可以在哪些方面弥补以往实践中的不足。在宏观上,着作权司法实践中的文学观念可以从实体化文学观调整为活动论文学观,并在新的文学观念影响下注意在叁个方面(即在整体中、在语境中、在阐释中)把握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在微观上,着作权司法实践中的文学观念可以从原创性文学观调整为渐创性文学观,不再一味地排斥对他人作品的借用,而是从借用的性质入手进行剽窃认定,并在司法实践的思路上作出相应的调整:一看涉案作品是否存在互文现象,二看后续作品是否构成新的作品,叁看借用部分是否属于合理引用。结论:像文学抄袭这样一类受法律规制的文学问题理应由文学研究者与法律工作者携手共同探讨。随着文学与法律互动的深入,作为文学与法律跨学科研究的文学法律学就有必要提上议事日程。(本文来源于《华东师范大学》期刊2008-04-01)
朱健[6](2005)在《历史记忆与重新阐释——近代中国着作权观念的发生》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近代中国着作权观念的发生问题上一直存在“本土资源说”和“外来影响说”两种意见,本文论证了两种观点的合理之处和不足之处,并运用“历史—阐释”模式重新对中国着作权观念的发展过程进行了梳理,指出近代中国着作权观念的出现是中国古代着作权保护的历史资源在西学刺激之下重新激活和阐释的结果。(本文来源于《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05年09期)
吴汉东[7](1995)在《关于中国着作权法观念的历史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中国着作权法观念的历史思考吴汉东吴汉东男,1951年生,江西省东乡县人。1982年毕业于中南财经大学,获法学士学位;1986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1991年考取中国人民大学民法博士学位生;1992年至1993年为美国锡拉丘兹大学法...(本文来源于《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期刊1995年03期)
田联韬[8](1995)在《用法律观念审视王洛宾西部民歌的着作权》一文中研究指出用法律观念审视王洛宾西部民歌的着作权文/田联韬由王洛宾四十多年前记录、整理的一批西部民歌着作权的纷争,而引出近几个月来我国音乐界的热烈讨论,实在是一件好事,它促使我们开始从法律的角度和学术的角度,思考、认识有关民歌记录、整理的工作方式、着作权(即版权...(本文来源于《人民音乐》期刊1995年04期)
着作权观念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关于着作权的观念,可以追溯到我国春秋战国时期。在我国古代特有的历史背景下逐步发展,从官府颁布公文、公据等个别保护形式到近代颁布的《大清着作权律》,着作权观念从萌芽时期走向成熟,期间经历了漫长的岁月。笔者从封建制度、传统的儒家文化和不均衡的经济发展入手,试探究中国着作权法滞后的原因。并从着作权观念的发展史中得到启示,进而使着作权法得到更好的发展。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着作权观念论文参考文献
[1].王茜.从语义分析转向语用分析——评刘汉波《着作权司法实践中的文学观念批判》[J].文艺研究.2016
[2].杨姣.中国着作权观念的历史发展[J].长江丛刊.2015
[3].托亚.着作权中思想观念与表达的研究[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4
[4].黄柯,李杨.着作权之“道”:着作权法理论框架的观念重塑[J].广西社会科学.2013
[5].刘汉波.着作权司法实践中的文学观念批判[D].华东师范大学.2008
[6].朱健.历史记忆与重新阐释——近代中国着作权观念的发生[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
[7].吴汉东.关于中国着作权法观念的历史思考[J].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5
[8].田联韬.用法律观念审视王洛宾西部民歌的着作权[J].人民音乐.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