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房屋论文-王雨卿

夫妻共有房屋论文-王雨卿

导读:本文包含了夫妻共有房屋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共有房产,无权处分,善意取得

夫妻共有房屋论文文献综述

王雨卿[1](2019)在《对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合同效力的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家庭是社会生活最基本的单元,房屋是家庭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夫妻一方单独处分房屋的纠纷,如何认定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对于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性质的认定,有观点认为是行使家事代理权的表现或者无权代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合同效力也有不同观点。本文认为在需要保护善意第叁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依法理依情理原则上应认定合同有效,在"非善意"第叁人情形下,合同效力原则上认定为无效,这样更有利于夫妻关系和谐及社会稳定。(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7期)

韩耀斌[2](2018)在《夫妻一方擅自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有房屋抵押的法律后果》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回放】某文化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300万元,某担保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李某向某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保证在某文化公司不能按期归还银行借款时,由李某向某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李某的反担保物为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后某担保公司与李某到某(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8-11-29)

董瑶[3](2018)在《民法案例分析之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处理》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的发展,房地产交易也逐渐频繁,而经常出现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情况。有人说"他是背着我卖的,我根本不知道,当然不能算数",那在法律上面到底能不能算数呢?本文来给大家梳理一下。本文从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纠纷案件的审判概况出发,分析我国物权变动的模式,剖析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并分析善意取得制度和表见代理,最后得出结论,希望为以后研究提供帮助。(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10期)

沈艺[4](2018)在《夫妻单方处分共有房屋的权益平衡保护制度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当今社会,夫妻单方处分共有房屋的行为并不少见,虽然我国一直通过《物权法》、《婚姻法》及各自相关的司法解释尽力对这一问题进行探索研究,试图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但是各方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与保护一直是个难点,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夫妻中非处分方与善意第叁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目前法律已经明确了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有效,颠覆了传统的效力待定的规定,这一改变确实是立法上的进步,因为如果使得无权处分者可以随意以没有处分权请求合同无效,这无疑是将义务野蛮地变为抗辩理由,善意第叁人的信赖利益将无从保护,善意取得制度就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叁)》(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叁)》)规定了夫或妻擅自处分共有房屋虽然构成无权处分,但如果第叁人主观上是善意的,并且满足善意取得制度的其他构成要件,则善意第叁人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这一规定侧重保护了第叁人的信赖利益,但却是以牺牲非处分方的基本居住权为代价,并没有考虑到当共有房屋是家庭唯一住房的情形,这就出现了善意第叁人的信赖利益与非处分方的基本生存居住权之间的冲突。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案例着手,通过法院对案件的观点以及对相关法条的深刻剖析,充分展现了夫妻单方处分共有房屋行为牵涉的法律问题,从而更好地分析相关权益的保护与平衡。详细阐述了共有房屋的界定范围等理论知识,通过分析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起源及适用,明确夫妻处分不动产行为不应属于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接着通过列举夫妻单方处分共有房屋的类型及其不同情形的法律效果,对比分析了无权处分、无权代理相关民事法律制度。第二部分和第叁部分直奔主题,分别阐述了善意第叁人和非处分方权益的保护,关于第叁人的权益保护紧紧围绕善意取得制度展开讨论,包括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发展、保护的必要性、善意取得制度在夫妻单方处分过程中的适用问题,而非处分方的权益保护主要从非处分方权益受损的原因、其体享有的权利、优先保护其权益的价值基础以及国外立法的借鉴等方面找出问题的争议焦点即当共有房屋是家庭唯一生活居住用房寸非处分方的住房权益应优于善意第叁人的权益,并且展开了较为充分的利益冲突时优先选择的法理分析。最后一部分则有针对性地提出平衡相关权益之建议,例如将家庭唯一住房作为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例外情形以保证非处分方的基本生存居住权、完善夫妻非常财产制、将公证制度引入不动产登记程序,在立法上努力实现善意第叁人和非处分方的权益平衡。(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期刊2018-01-01)

陶平[5](2017)在《夫妻单方处分共有房屋的效力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房屋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近些年随着房价的上涨,房地产市场交易的频繁,夫妻间单方处分共有房屋所发生的争议不绝于耳。在现行的夫妻共有财产制度下,夫妻需要一致对外作出意思表示。夫妻若在另一方未同意的情况下单独对外作出意思表示,那么这样的处分行为显然不符合《婚姻法》关于夫妻共有财产应当共同处分的原则,而现实中,处分共有房屋过程中出现的第叁人,一般情况下可以依照《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作为旧的特别法的《婚姻法》和作为新的一般法的《物权法》在立法、条文设置,社会关系保护等方面都存在一定冲突,这种冲突的根源实际是由立法者在制定两部法律的过程秉持的价值取向所决定的。当法律保障夫妻共有财产权,即保护了非处分方共有人的利益时,交易过程中的第叁人的利益就会收到损害。当法律追求市场交易安全和稳定,首先考虑保护交易中第叁人利益时,非处分方共有人的利益保护将受到相应的限制,两者似乎是一种“零和游戏”。随着《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和《婚姻法司法解释(叁)》的颁布施行,司法审判实务中对夫妻单方处分共有房屋订立的买卖合同效力有了定论,即合同有效,非处分共有人将无法再以一方无权处分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只能向实际处分一方追究损害赔偿责任。这一裁判思路的统一,将保护交易安全和第叁人权益放在了优先位置。本文从比较《婚姻法》与《物权法》的立法、规定特征入手,分析了两部法律关于夫妻一方单方处分共有房屋行为效力这一问题上的规定冲突。并以《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为时间节点,归纳总结了该司法解释颁布前后对单方处分夫妻共有房屋而订立的合同效力的历史变革。并在最后对于引入夫妻非常财产制度的意义,以及对处分方共有人的利益的平衡保护问题提出了建议。(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7-11-02)

杨海超,陈昶屹[6](2017)在《执行程序中物权登记公示力与夫妻共有财产制的冲突与化解——以执行标的房屋的权属判断问题展开》一文中研究指出一、问题的提出本文讨论的问题源自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案例:为执行乙欠甲的150万元欠款,法院裁定拍卖乙名下的房屋。乙的配偶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乙名下的房屋是乙、丙两人的夫妻共有财产,要求法院中止执行。执行局异议审查部门认为房屋登记在乙名下,归乙所有,丙主张的共有权未经过登记,故根据《物权法》第9条、第16条的规定,裁定驳回丙的异议。丙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判庭查明房屋虽登记在乙名下,但该房屋是乙与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乙所在单位出售房改房时要求房屋必须登记在乙名下,所以房屋没有登记为乙、丙共有。故法院(本文来源于《“强制执行的理论与制度创新”——“中国执行论坛”优秀论文集》期刊2017-02-01)

蒋开元,孔源[7](2016)在《夫妻单方处分共有房屋的法律争议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婚姻法解释叁》自颁布以来一直饱受争议,其中第十一条将夫妻共有房屋适用于物权规则更引起学界一片波澜。学者们普遍认为将"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行为视作无权处分并将其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对夫妻共有房屋保护不力,但也有学者站在善意第叁人的角度对该条文的合理性进行了分析。鉴于此,本文从共有房屋范围的认定入手,对夫妻单方处分共有房屋行为的性质进行讨论,并对夫妻共有房屋的优先保护问题进行探究,以期对争议问题有更加深刻的理解与认识。(本文来源于《祖国》期刊2016年24期)

刘军民[8](2016)在《婚内用第叁人款项所购房屋 其夫妻共有权性质不受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基本案情申请再审人崔炳国因与被申请人徐敏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辽审叁民提字第36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院申请再审时称:原再审判决对有关民事判决所认定系争房屋——抚顺市顺城区顺城路18-3号楼2单元1002号房(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报》期刊2016-11-22)

张誉方[9](2016)在《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律越来越注重保护市场交易安全。我国婚姻立法承袭物权立法的规定,将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纳入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保障善意第叁人的利益。但是在夫妻一方处分的共有房屋为婚姻家庭唯一住房时,涉及到非处分方共有人及家庭成员的生存权益,我国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仍然规定共有人的共有利益让位于第叁人利益,着实忽视了夫妻特殊身份关系和夫妻共同财产的特性。关于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笔者从以下四部分予以论述:第一部分。夫妻共有房屋中共有人处分权概述,该部分通过对夫妻共有房屋的界定,总结概括现行法律制度及理论学说下应当属于夫妻共有房屋的情形。分析夫妻共有房屋处分权的行使方式,引出本文以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受让人有偿受领为重点展开论述。第二部分。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行为的法理分析,该部分阐述现阶段我国出现的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行为类型,并根据现有理论对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行为进行分析。通过对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行为性质和行为效果两方面进行详细阐述,得出笔者观点。第叁部分。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行为中善意第叁人利益的保护,该部分通过分析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时保护善意第叁人的法理基础,并阐述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第叁人的认定。并对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进行评析。提出在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时善意第叁人保护的完善意见。第四部分。夫妻共有房屋中非处分方共有人利益的保护,该部分从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侵犯到非处分方共有人的所有权入手,分析在我国较为完善的房屋登记制度下,产生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原因。对我国立法倾向保护善意第叁人利益而忽视非处分方共有人的保护进行批判。阐述保护非处分方共有人利益的理论基础,提出在夫妻一方擅自处分的共有房屋为婚姻家庭住房时,应当优先保护非处分方及家庭成员的生存权益。提出从明确日常家事代理权、确立婚姻家庭住房权优先保护和构建婚内侵权救济制度叁方面对非处分方共有人利益进行保护的对策。(本文来源于《山西大学》期刊2016-06-01)

周正乾[10](2016)在《论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相关利益平衡与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我们国家的夫妻法定财产制采用的是婚后所得共有制,除夫妻另有约定或法律特别规定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不动产被认为是夫妻共同共有。由于我国风俗文化的影响,很多夫妻婚后所购房屋常常登记在一方名下,且多登记在男方名下。同时,上个世纪末期房改时,大多单位都要求分配的房屋只能登记于本单位职工名下。由此,造成了现实生活中不动产权属证书上记载的权利人和隐名共有人不符的情况大量存在。在巨大的房屋价值面前,许多不怀好意的卖房人通过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漏洞擅自出卖夫妻共同共有房屋,造成了审判实践中大量的夫妻一方请求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在夫妻共有财产中,房屋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也是维持家庭生活居住的物质基础,关涉到夫妻双方的重大利益。在一方进行房产交易时,不仅影响着夫妻另一方的财产权、生存权等基本权利,也涉及市场交易安全等一系列问题。如何达到两者利益保护的平衡,就显得非常重要。从《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到《婚姻法司法解释(叁)》第11条的规定,善意第叁人的利益得到了很好的维护,但是权利受损的夫妻另一方的利益却在《婚姻法》领域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本文第一部分概述了夫妻共有房屋的范围及共有人处分权的内容,并通过对典型案例的评析展示了审判实践中善意第叁人和夫妻共有房屋中隐名共有人之间利益保护的失衡。本文的第二部分对善意第叁人和夫妻共有房屋中隐名共有人之间的利益进行比较研究,得出利益保护失衡的原因在于现行法律规则体系过于保护善意第叁人的利益,忽略了隐名共有人利益的保护,并对《婚姻法司法解释(叁)》第11条的规定进行了评析。本文的第叁部分是对我国现行法律规则体系的完善建议,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是对夫妻共有房屋之处分权进行必要的限制,另一方面是将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的房屋排除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从而实现所有权保护与交易安全两个原则的调和。(本文来源于《南京师范大学》期刊2016-05-29)

夫妻共有房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案情回放】某文化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300万元,某担保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李某向某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保证在某文化公司不能按期归还银行借款时,由李某向某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李某的反担保物为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后某担保公司与李某到某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夫妻共有房屋论文参考文献

[1].王雨卿.对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合同效力的探究[J].法制博览.2019

[2].韩耀斌.夫妻一方擅自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有房屋抵押的法律后果[N].人民法院报.2018

[3].董瑶.民法案例分析之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处理[J].法制博览.2018

[4].沈艺.夫妻单方处分共有房屋的权益平衡保护制度构建[D].安徽大学.2018

[5].陶平.夫妻单方处分共有房屋的效力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7

[6].杨海超,陈昶屹.执行程序中物权登记公示力与夫妻共有财产制的冲突与化解——以执行标的房屋的权属判断问题展开[C].“强制执行的理论与制度创新”——“中国执行论坛”优秀论文集.2017

[7].蒋开元,孔源.夫妻单方处分共有房屋的法律争议研究[J].祖国.2016

[8].刘军民.婚内用第叁人款项所购房屋其夫妻共有权性质不受影响[N].中国商报.2016

[9].张誉方.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法律问题研究[D].山西大学.2016

[10].周正乾.论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相关利益平衡与保护[D].南京师范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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