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论文-徐剑锋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论文-徐剑锋

导读:本文包含了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离职,约定,斡旋,事后受贿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论文文献综述

徐剑锋[1](2017)在《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受财定罪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受财是一个具体的罪名,一个行为,还是包括多个行为类型?带着问题,本文从相关法律规定、专家学者观点的分析出发,明确本文的论题。通过对国内外关于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受财规定的梳理,比较全面清晰的向读者呈现各国对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受财行为危害性的共识,日本刑法先后借鉴法国德国的刑法典,具有成熟的立法技术和实践,其关于离职国家公务人员受财的规定对我们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美国是不成文法传统国家,其对离职国家公务人员受财的规定不同日本,但对我们同样具有学习借鉴意义。本文在参考国外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立足于我国具体情况,并针对当代我国就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受财定罪问题做了深入研究。其中,通过学界关于职后受贿、事后受贿主要观点的分析,得出职后受贿主要解决行为模式的问题,事后受贿则主要从理论角度为该行为为什么构成犯罪寻求依据,在此基础上提出区分收受和索取两种情况,对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受财行为的类型进行划分,即职后兑现型、职后酬谢型、职后斡旋受财型及其他不属于前叁种的行为类型,针对不同行为以现行刑法的规定、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就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分进行论述,为司法机关解决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受财行为的定罪问题提供一个参考。(本文来源于《云南大学》期刊2017-05-01)

马玉萌[2](2015)在《浅析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的井喷式发展,受贿罪展现出的新特点是手段越来越隐蔽,收受财物的时间点被延长。这使得国家工作人员出现了在职期间虽然实施了为人谋利的职务行为,但是却并不立刻收受贿赂,而是在离职后再进行受贿的情况。本文将结合两高《意见》第十条规定的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与阐述,以期对反腐败斗争与司法实践有所裨益。第一章为问题的提出,简要阐述本文想要探讨的离职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的符合性问题以及关于事先约定的研究。第二章为受贿罪与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概念分析,通过分析受贿罪的本质特征与构成要件,以及离职受贿的概念与范围,并将理论学界相混淆的概念——职后受贿与事后受贿进行比较分析,明确本文研究的离职受贿的特征。第叁章为离职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论证,以及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类型分析,从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来论证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罪的符合性。第四章为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中“事先约定”的探讨。着重分析“事先约定”的性质与作用,并讨论了“事先约定”是否必须作为离职受贿的成罪前提且具有合理性。本章还讨论了无事先约定的职后酬谢型受贿行为。(本文来源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期刊2015-05-25)

黄继清[3](2014)在《浅析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后受贿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关于此类行为受贿本质的把握首先,我们有必要将离职的概念加以界定。所谓离职,是指离开现有职位,退休、辞职、调离等均属于离职范畴。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就是指因前述原因不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值得注意的是,在实际办案中,我们会遇到国家工作人员岗位或单位调动的情况,此种情况下,只要其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均不能认定为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后受贿相对于普通受贿而言,具有显着的特殊性。从受贿行为的谋(本文来源于《犯罪研究》期刊2014年02期)

赵煜[4](2013)在《何为“离职国家工作人员”》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后收受请托人所送财物(以下简称职后受贿问题);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在职时形成的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从中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以下简称利用影响力受贿问题),均(本文来源于《中国纪检监察报》期刊2013-09-20)

张玲玲[5](2011)在《论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如今,在我国政治、经济转轨时期,诱发贪污受贿的因素越来越多。尤其是在打击受贿的制约斗争中,在新时代条件下,出现了若干反制约的手段。使得受贿呈现出了新的特征,比如受贿手段越来越职业化,表现形式越来越隐蔽化等。这给打击受贿带来了种种困难,使要求打击手段也要随之“升级”。本文针对离职国家人员受贿这一新问题进行系统分析。参照的文本主要是2007年两高联合《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这两个法律规范文本中都对离职国家人员受贿问题有针对性的规定。全文主要分为以下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新型受贿犯罪。本章对首先介绍了新型犯罪的新特点,主要是从受贿主体扩大化;受贿行为隐蔽化、合法化;方式多样化等几方面来介绍。其次介绍了新型犯罪的依据,主要就是针对《意见》和《刑法修正案(七)》的新受贿类型。第二部分介绍了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概念、类型。本章首先阐述了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概念,其中还分析了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范围;其次分析了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与职后受贿、事后受贿的差异;第叁介绍了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类型。对于类型,主要分为为职后兑现型受贿、职后斡旋型受贿、职后酬谢型受贿叁种。第叁部分介绍了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相关规定的历史沿革。本章首先介绍了我国关于离职后受贿的法律规定;其次介绍了国外关于离职后受贿的法律规定,其中主要介绍美国、日本和韩国;最后对比了中外的法律规定,并找出了其共同部分和差异所在。第四部分分析了离职型受贿的司法认定。这章是本文最重要的部分,首先分析了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构成要件,主要从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来分析;其次是对离职型受贿专门的司法认定。主要针对“事先约定”离职型受贿,“无事先约定”的受贿以及“连续收受”的认定。(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1-10-20)

周一凡[6](2011)在《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后受财行为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离职国家工作人员作为特殊的群体,其在离职后收受或索取财物的行为古往今来国内国外的法律都有相应的规定,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要求我们需要从刑事法的角度进行规制。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离职后,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有叁种类型,一是事先约定的职后受财型,即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双方约定,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后收受财物的;二是事先无约定的职后受财型,即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双方未进行过贿赂约定,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后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叁是职后斡旋受财型,即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原来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本文将对此叁种类型进行分类的研究,对于第一种类型依法应认定为受贿罪,对于第二种类型,如果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财物的,可推定为有约定,认定为受贿犯罪。而对于无法进行推定时,是否认定为犯罪,认定为何种犯罪,目前的法律没有规定,笔者认为应以离职国家工作人员是被动收受财物还是主动索取财物,是利用原职务便利还是利用原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使利条件,而在定罪上有所不同。对于第叁种类型,《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作为一个新的罪名,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需要对定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在认定离职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此罪上注意同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共同犯罪相区分。(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1-06-01)

杨建荣,章其彦[7](2009)在《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不需“事先约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对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问题虽作出了一些规定,却未必准确合理。"事先约定"不应成为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的必备要件,因为"事先约定"与否不影响受贿罪主、客观要件的构成,"事先约定"还背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时事先约定难以适应司法实践。(本文来源于《消费导刊》期刊2009年18期)

张阳[8](2009)在《论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问题——以《刑法修正案(七)》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离职受贿行为在《刑法修正案(七)》中被规定为犯罪,解决了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定罪难题,但是对这种行为应定为何罪仍存在争议。虽然该类人员的受贿行为与受贿罪规定在同一条文中,但从严格意义上讲其并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特征。因此有必要将此类行为与一般受贿行为予以区分,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具体界定。(本文来源于《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09年04期)

时斌[9](2009)在《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随着查处力度的加强和反腐败的深入推进,受贿罪的犯罪形式也在不断翻新,手段越来越趋于隐蔽化、智能化,出现了诸如以提供干股、合作开办公司、委托理财、职后收受财物等名义和形式的犯罪,这种由“直接”变为“间接”、由“现货”变为“期权”的新型受贿方式掩盖了权钱交易的本质,模糊了法律的性质,使得该罪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被发现和查处。2007年7月8日,两高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有效惩治和打击此类新型受贿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实践中受贿形式的多样性、复杂性,给实务部门认定此类受贿犯罪带来了较大的困难,不利于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鉴于此,本文试图在该领域现有成果的基础上,结合《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相关内容,重点对《意见》第十条规定的新型受贿方式——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以及相关实务疑难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和阐述,以期对司法实践和当前的反腐败斗争有所裨益。本文主要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章为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相关规定的历史沿革。本章在分析我国离职后受贿的法律规定沿革的基础上,对国内外关于离职后受贿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比较,明确了我国刑法中离职后受贿的特征,有助于我们更加准确地把握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相关内容。第二章为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概念和类型。本章首先是对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概念作了界定,并明确了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其次是针对学界常把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与职后受贿、事后受贿等概念相混淆的情况,对他们进行了比较分析,从而澄清了他们之间的界限和范围。最后是结合司法实践,将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分为职后兑现型受贿、职后斡旋型受贿、职后酬谢型受贿等叁种类型。第叁章为离职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符合性分析。本章主要是从犯罪构成上,着重分析了离职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犯罪的本质,并对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中的“事先约定”与“连续收受”行为进行了专门的分析和探讨,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第四章为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后斡旋受贿行为的定性。本章主要对离职国家工作人员斡旋受贿行为的本质作了分析,并提出《刑法修正案(七)》所规定的离职国家工作人员斡旋受贿行为的本质是非国家工作人员斡旋受贿罪。然后针对《刑法修正案(七)》通过之后,受贿罪主体的急剧膨胀所造成的受贿罪罪名体系的矛盾和冲突,试图调整现有的受贿罪罪名体系,并提出了调整的建议。第五章为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司法认定。本章首先是根据《意见》,对司法实践中的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罪与非罪、既遂与未遂以及共同犯罪等疑难问题进行了区分和认定,然后是结合《刑法修正案(七)》,在受贿犯罪罪名体系调整的基础上,对离职国家工作人员斡旋受贿行为中的一些难以认定的问题作了探讨。(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9-03-01)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经济的井喷式发展,受贿罪展现出的新特点是手段越来越隐蔽,收受财物的时间点被延长。这使得国家工作人员出现了在职期间虽然实施了为人谋利的职务行为,但是却并不立刻收受贿赂,而是在离职后再进行受贿的情况。本文将结合两高《意见》第十条规定的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与阐述,以期对反腐败斗争与司法实践有所裨益。第一章为问题的提出,简要阐述本文想要探讨的离职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的符合性问题以及关于事先约定的研究。第二章为受贿罪与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概念分析,通过分析受贿罪的本质特征与构成要件,以及离职受贿的概念与范围,并将理论学界相混淆的概念——职后受贿与事后受贿进行比较分析,明确本文研究的离职受贿的特征。第叁章为离职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论证,以及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类型分析,从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来论证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罪的符合性。第四章为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中“事先约定”的探讨。着重分析“事先约定”的性质与作用,并讨论了“事先约定”是否必须作为离职受贿的成罪前提且具有合理性。本章还讨论了无事先约定的职后酬谢型受贿行为。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论文参考文献

[1].徐剑锋.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受财定罪问题研究[D].云南大学.2017

[2].马玉萌.浅析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问题[D].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5

[3].黄继清.浅析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后受贿的认定[J].犯罪研究.2014

[4].赵煜.何为“离职国家工作人员”[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3

[5].张玲玲.论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问题[D].华东政法大学.2011

[6].周一凡.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后受财行为研究[D].吉林大学.2011

[7].杨建荣,章其彦.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不需“事先约定”[J].消费导刊.2009

[8].张阳.论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问题——以《刑法修正案(七)》为视角[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

[9].时斌.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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