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纠纷类型化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失衡社会,随机的个体性纠纷,系统的结构性纠纷,个体性诉讼机制
纠纷类型化论文文献综述
申伟[1](2019)在《失衡社会的纠纷类型化及其诉讼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进入诉讼渠道的社会矛盾纠纷可以划分为随机的个体性纠纷与系统的结构性纠纷两大类型。由于引发的根本原因、牵涉的主体、诉求的内容、诉求的理据以及可能引致的效应等多方面均存在重大区别,所以针对性地因应这两类纠纷的诉讼机制也应该有所区别,才能真正满足有效解决纠纷之需要。在当前我国社会结构严重失衡的背景下,除了个体性纠纷大量涌现之外,系统的结构性纠纷也逐渐增多并部分地成为案件,因此试图以主要适合于化解随机的个体性纠纷的个体性诉讼机制一揽子地应对这两类纠纷,势必无法恰切地化解系统的结构性矛盾。为此,有必要适度调适和完善我国的诉讼机制,从制度设置上为随机的个体性纠纷与系统的结构性纠纷同时预留具有针对性的诉讼疏解机制。(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3期)
金民珍,徐婷姿,袁田[2](2019)在《老字号知识产权纠纷的类型化及裁判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老字号是历史的活名片,不仅承载着世代相传的产品和技艺,书写着传奇色彩浓厚的商业故事,也彰显着中国独特的文化底蕴。近年来,涉老字号知识产权纠纷频发,老字号的保护问题也备受关注。笔者通过对老字号知识产权纠纷的类型化梳(本文来源于《中华商标》期刊2019年04期)
王卉,陈蒙,王伟[3](2019)在《事实类型化进路中类案裁判思维的发现和适用——基于涉以房抵债民间借贷纠纷的样本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类案检索结果处理和裁判规则的总结是"类案类判"的外在表现,制约"类案类判"实现的主要因素是裁判过程中的内在因素即裁判思维。在事实类型化进路下,以基础法律规范要件事实作为标准事实类型,以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对法律适用具有影响的事实构建其他事实类型,对各事实类型典型案例裁判思路进行分析比对,进而归纳类案裁判思维;将待决案件归入某一事实类型,为待决案件裁判提供思维指引。以涉以房抵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为样本解析类案裁判思维的发现和适用。因以房抵债行为多样,理论和实践有较大争议且以房抵债的效力认定对基础法律关系产生影响,就以房抵债事实类型进行重构,通过裁判思路的比对,归纳出各事实类型下法官的裁判思维模式,即主要为形式主义和现实主义,在裁判理念、思路、论证及方法上秉承不同的进路。事实上,裁判思维的两种模式是对立统一的,在所有事实类型中,法官秉承严格规则与自由裁量平衡的价值取向,在标准事实类型案件中体现的是形式主义为主兼具现实主义的裁判思维,在非标准事实类型中则体现多种考量因素下形成的混合思维。选取待决案件,进行个案验证的过程是对前述步骤和总结出的裁判思维进行实操演示,以为个案提供可操作性指引。扩展类案裁判思维的研究和适用领域,民事法官裁判思维同质化程度将得到逐步提升。(本文来源于《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刘潺,王竹[4](2018)在《网络虚拟财产权利纠纷的类型化研究及救济方式——兼论《民法总则》第127条》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总则》第127条首次对网络虚拟财产作出明确规定。理解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应当从糅合各个传统民事权利特性的一种新型权利入手,针对实践中出现各类纠纷构造其具体制度。同时,在落实救济网络虚拟财产权利方式时,根据网络虚拟财产的自身属性,从民事责任融合的"后果模式"切入,既为救济网络虚拟财产权利提供了一个有效的解释路径,也避免了网络虚拟财产权利因权利属性争议而致使权利救济缺席。(本文来源于《牡丹江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10期)
李静一[5](2018)在《纠纷解决研究的类型化进路——评张勤教授《当代中国农村土地纠纷解决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拜读了张勤教授的《当代中国农村土地纠纷解决研究》,受益匪浅,有一种想要说说的冲动。本书于2018年1月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同时收入张勤教授主编的《纠纷解决研究丛书》。该丛书从纠纷解决的多重面相出发,既面向世界又立足中国,收录作品侧重于对各种纠纷类型以及所对应的解纷方式乃至机制(即解纷方式的有机结合和配置)的研究。本书是张勤教授继《中国近代民事(本文来源于《人民法治》期刊2018年14期)
刘盈君[6](2018)在《瑕疵出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类型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认缴制下赋予了公司章程自治确定股东的出资时间和出资额,使得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具有极大的自由,最终造成了在商事交易中转让瑕疵出资股权的问题普遍存在。瑕疵出资股权转让涉及到公司债权人、目标公司和受让方股东等主体的利益,而我国对于规制瑕疵出资股权转让问题的法律规定不健全,立法上的缺失必然引起司法裁判不统一。通过研究大量的瑕疵出资股权转让案例,对各案例的裁决结果、争议焦点、裁决理由进行整理和分析,这一类型案例的核心争议点主要包括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受让方是否善意以及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后的责任承担。首先,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协议不因瑕疵出资而无效,在转让方故意隐瞒出资瑕疵事实致使受让方不知或不应知时合同为可撤销合同,而合同有效时善意受让方可依法主张瑕疵担保责任。其次,受让人善意应界定为“无故意或无重大过失”,同时股权具有无瑕疵股权的权利外观,并以合理价格受让。另外,出让股东的瑕疵出资责任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未届缴付期限的股权是一种瑕疵股权;受让人是否承担对公司的补足出资责任和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清偿责任均取决于受让方是否善意。为促进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后的纠纷解决,在立法上,一方面亟需明确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后的责任分配原则,即责任自负原则、责任与过错相称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另一方面,应将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公司增资时未尽勤勉忠实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纳入瑕疵出资责任主体的体系中。在实务操作方面,善意受让人处于弱势地位,为保护善意受让人的权益,受让人应提高风险防控能力。遵循公司自治精神,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如何防范股东瑕疵出资和细化股东瑕疵出资的责任,发挥公司治理的理性和自律性。(本文来源于《湖南大学》期刊2018-04-20)
张媛[7](2018)在《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纠纷案件类型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股利收入是股东投资收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股利收入密切相关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是股东权益的重要内容之一。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利用不召开股东会、不讨论利润分配事项、不形成利润分配决议等方式将公司利润留存于公司,导致股东实现利润分配请求权障碍重重,侵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整合近十年来的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纠纷案件,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主要有以下叁个争议焦点:对公司未分配利润前股东是否享有分配请求权;如何处理抽象的利润分配请求权纠纷;股东协议能否作为分配公司利润的依据。首先,我国现行公司法中对于前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在处理该问题时一般从股权转让的法律效果出发,对股权转让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最终基于股权转让原理或者股权与债权相分离的原则作出判决;其次,对于抽象的利润分配请求权纠纷,法院依据现行公司法中对利润分配程序的规定,以及尊重公司自治的理念,在股东会作出有效分配决议之前,极少支持原告请求分配公司利润的诉求。尽管最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支持股东提起强制分配公司利润的诉讼,但是由于举证难度较大,所以股东的胜诉率也比较低;最后,对于股东协议能否作为分配公司利润依据的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这一问题的处理比较灵活,一般情况下应严格遵循公司法关于分配公司利润的规定,否定股东协议具有代替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但如果出现公司自律机制失灵的情况,为避免公司陷入僵局,就承认全体股东之前签订的利润分配协议。综上,回归我国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保护制度,在资本多数决原则及司法应充分尊重公司自治的情形下完善这一制度,须重视各项契约对公司利润分配制度的合法安排,尤其是要重视公司章程的作用。此外,在股权转让中转让方须注意风险防控,一旦利润分配问题无法通过协商解决,需要请求司法手段介入,当事人应当有针对性的提出诉讼请求。(本文来源于《湖南大学》期刊2018-04-15)
沈明磊,张龑[8](2018)在《地下车位、车库归属之判定与不动产登记之完善——基于住宅小区地下车位、车库归属纠纷的类型化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虽然为解决地下车位、车库归属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建设单位与业主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各地司法裁判却存在不一致之处。本文对物权法实施之后的52份判决书作了类型化分析,论证了作为独立物的地下车位、车库构成物权法规定的专有部分,其相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为分层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该权利具有空间利用权的属性,并需要完善相应的登记制度。(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8年01期)
高星阁[9](2017)在《涉不动产纠纷诉讼管辖之类型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款及新司法解释第28条规定了不动产纠纷案件之专属管辖。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涉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却出现了诸多的混乱甚至是矛盾的情况。主要原因即在于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模糊和不完整导致实践中涉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之适用范围不能得到明确界定。管辖作为诉讼的入口,是公平正义的外在体现,必须对涉不动产纠纷诉讼管辖问题系统审视,通过类型化研究对其进行分类界定,即物权行为引发的不动产纠纷、债权行为引发的不动产纠纷以及身份行为引发的不动产纠纷,并分别明确其管辖适用,从而符合其制度设计之目的。(本文来源于《西部法学评论》期刊2017年06期)
朱瑞娜,周伯煌[10](2017)在《刑行交叉视野下林地征地补偿纠纷的类型化厘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林地征地补偿纠纷是林业发展中的全新纠纷形式,特别在刑事与行政领域,该纠纷若得不到有效的解决,将严重影响林业经济发展、威胁社会秩序安全。在全面剖析林地征地补偿纠纷多元化内涵的基础上,通过对浙江省50起典型林地征地补偿纠纷案件的梳理与分析,总结出刑行交叉视野下类型化的林地征地补偿纠纷,提出了林地征地补偿主纠纷与林地征地补偿附属纠纷的两大分类成果以及区分出林地征地补偿纠纷的刑事与行政的界限,最终促进刑法与行政法在各自调整领域的法律作用的发挥。(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6期)
纠纷类型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老字号是历史的活名片,不仅承载着世代相传的产品和技艺,书写着传奇色彩浓厚的商业故事,也彰显着中国独特的文化底蕴。近年来,涉老字号知识产权纠纷频发,老字号的保护问题也备受关注。笔者通过对老字号知识产权纠纷的类型化梳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纠纷类型化论文参考文献
[1].申伟.失衡社会的纠纷类型化及其诉讼机制研究[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2].金民珍,徐婷姿,袁田.老字号知识产权纠纷的类型化及裁判原则[J].中华商标.2019
[3].王卉,陈蒙,王伟.事实类型化进路中类案裁判思维的发现和适用——基于涉以房抵债民间借贷纠纷的样本分析[J].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19
[4].刘潺,王竹.网络虚拟财产权利纠纷的类型化研究及救济方式——兼论《民法总则》第127条[J].牡丹江大学学报.2018
[5].李静一.纠纷解决研究的类型化进路——评张勤教授《当代中国农村土地纠纷解决研究》[J].人民法治.2018
[6].刘盈君.瑕疵出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类型化研究[D].湖南大学.2018
[7].张媛.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纠纷案件类型化研究[D].湖南大学.2018
[8].沈明磊,张龑.地下车位、车库归属之判定与不动产登记之完善——基于住宅小区地下车位、车库归属纠纷的类型化分析[J].法律适用.2018
[9].高星阁.涉不动产纠纷诉讼管辖之类型化研究[J].西部法学评论.2017
[10].朱瑞娜,周伯煌.刑行交叉视野下林地征地补偿纠纷的类型化厘定[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