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既遂论文-李洪江,段鹏

盗窃罪既遂论文-李洪江,段鹏

导读:本文包含了盗窃罪既遂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统一司法见解,盗窃既遂未遂,稳定控制

盗窃罪既遂论文文献综述

李洪江,段鹏[1](2019)在《从澳门终审法院第84/2017号统一司法见解案看盗窃罪既遂未遂的判定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澳门刑事司法语境中,盗窃罪既遂未遂的判断标准问题存在争议。从刑法理论上而言,关于盗窃罪既遂未遂的判断标准有接触说、隐匿说、转移说,以及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等理论学说。从司法实践上来看,澳门特区初级、中级以及终审法院对于相同案件的裁判结果并不一致,结合澳门特区的审判实践,形成了"实际控制说"与"稳定控制说"的观点争议。澳门特区终审法院秉持"稳定控制说"的基本理念,借助个案的审判对澳门刑事司法实践中盗窃罪既遂未遂的判断提出统一的标准,窃取行为只有在违法行为人对物的控制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即行为人躲过了受害人、当局或者帮助受害人的第叁人的反应的实时风险时才算完成。(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司法案例)》期刊2019年04期)

汪萨日乃[2](2018)在《占有与控制偏离型盗窃罪的既遂标准反思——以网钓Apple ID密码行为的定性为研究进路》一文中研究指出在Apple手机盗窃犯罪中,犯罪行为具有复合性,是由窃取手机行为+网钓Apple ID密码行为组成。从事后溯及角度来看,窃取手机行为实现行为人对手机的现实占有,网钓Apple ID密码行为直接转移手机的控制为行为人所有。产生占有不控制、控制不占有,亦称之为占有与控制偏离型盗窃罪。若按照传统刑法中控制为核心的盗窃既遂标准,将不当延迟实行行为引发犯罪构成要件结果的时点,会极大地限缩盗窃罪的处罚范围。明确区分占有与控制的教义学限度,引入取得理论,以持有状态的转移为判断核心,行为人的窃取行为与脱离占有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时,即为盗窃既遂。(本文来源于《淮南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5期)

刘文昊[3](2018)在《盗窃罪既遂认定的实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盗窃罪在世界范围内都是发案率最高的犯罪,在严重侵害公民财产权利的同时也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尽管各国刑法界均十分重视对盗窃罪的研究,但是盗窃罪既遂的认定仍是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最具疑难性的问题之一。本文以主流的刑法理论研究成果控制说为基础,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大量案例佐证,系统地探讨了盗窃罪既遂认定。本文共分为叁部分:第一部分为盗窃罪既遂认定的理论基础。探讨了犯罪既遂理论尤其是盗窃罪既遂理论的基本问题,认为盗窃罪既遂认定需要考虑犯罪构成和法益侵害两个核心要素,并在此基础上综合分析盗窃罪既遂认定多种学说的优劣,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常见情形,从而得到盗窃罪既遂认定应该采用的合理学说,即“控制说”。第二部分为普通盗窃既遂认定的实践。通过研究司法实践中普通盗窃的典型案例,尤其是通过控辩双方以及审判机关的观点,结合“控制说”在不同情形下适用方法,确立在对普通盗窃进行既遂认定时,主要根据财物的体积大小、所处场所、样态以及性质等方面进行判断。第叁部分为特殊盗窃既遂认定的实践。在肯定了特殊盗窃作为结果犯同样适用普通盗窃“控制说”的前提下,结合立法规定的特殊盗窃的客观特征,通过对司法实践中特殊盗窃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明确特殊盗窃既遂应当在满足犯罪客观要求的前提下再通过适用“控制说”进行认定。(本文来源于《海南大学》期刊2018-05-01)

黑静洁[4](2016)在《从刑法上的占有看盗窃罪的既遂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学说上存在着失控说和控制说之间的分歧。究其根源在于对盗窃罪的行为构造以及刑法上的占有存在理解上的偏差。作为取得型的财产犯罪,盗窃罪的成立必须同时满足"打破旧占有"与"建立新占有"两个条件。刑法上的占有的本质则是对财物的排他性支配。在此基础上,盗窃罪的既遂应当以财物的转移占有作为判断标准。如果我们站在"占有"概念的背景下理解"控制"的概念,那么控制说应当是妥当的主张。由此,也可以将控制说的主张拓展适用于监视盗窃、权利盗窃以及网络盗窃的场合。(本文来源于《西部法学评论》期刊2016年05期)

张宇星[5](2016)在《论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实践中,盗窃罪既遂和未遂的两种形态关系到盗窃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小的认定,关系到追诉时效的认定,关系到共同犯罪是否成立,直接影响着对嫌疑人的定罪处罚,影响着案件侦破质量和司法的公正裁决,但是在如何认定既遂或未遂的问题上学术界尚未形成共识,盗窃罪的既遂和未遂历来也是学者讨论的热点,因此有必要对之进行探讨。同时也为了实现法治社会,遏制盗窃犯罪率的不断上升,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刑法修正案(八)》,该项法案对于研究盗窃犯是否既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鉴于以上因素,本文将对盗窃犯既遂和未遂进行简要的分析。本文在研究盗窃罪既遂与未遂认定问题上,分析课题有关的学说,包括接触说、转移说、控制说、失控说、失控加控制说,探讨每个学说的利弊,引入笔者亲身参与办案的案例为观测目标,包括在管控空间盗窃、盗窃虚拟财产、盗窃机动车、扒窃四个典型案例,用实证分析的方法,研究分析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准。通过研究表明,失控加控制学说在认定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问题上最具合理性。失控加控制学说与财产犯罪的本质特征以及刑法中关于犯罪既遂与未遂的规定相吻合,正确的反映了盗窃罪的构成理论,能够深刻的解释盗窃罪的法律特征。本文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介绍了有关研究课题的研究背景、国内研究现状、研究内容,明确了研究的方法,同时指出了研究此课题的难点。第二部分,阐述盗窃罪的法律定义和法律现状,提出争议问题,以四个真实的案例为背景,其中叁个案例为笔者亲身参与办案,探讨有关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问题,同时指出认定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必要性。第叁部分介绍盗窃罪既遂未遂的主要学说以及对学说做出相应的评析,最后对上文的典型案例中引发的争议问题进行法理分析。第四部分是笔者的观点即结论,深入分析和论证笔者所支持的观点即结论的合理性。(本文来源于《西北大学》期刊2016-06-30)

马伟华[6](2016)在《论盗窃罪的既遂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盗窃罪作为财产犯罪类型之一,是一种非常常见的犯罪。它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总数中占据着很大的比例。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的研究由来已久,但是众说纷纭,并无定论。盗窃既遂标准的采用关系到实践中能否实现对犯罪行为人正确的定罪量刑,进而对树立司法的权威起到重要的作用。由此本文试图在现有的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更深入地探究盗窃罪既遂标准的相关理论,以便解决现在存在的诸多争议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理论界关于盗窃罪既遂标准主要存在取得说、控制说及失控说等,目前我国关于盗窃罪既遂标准的主要分歧是:控制说与失控说何者作为既遂标准更加科学合理。控制说与失控说在一般的盗窃问题上可以得出一致的结论,但在特殊情形下,即当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使得被害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但行为人却没有控制财物时,得到的结论截然相反。控制说认为此时行为人没有取得对财物的控制,应该构成盗窃未遂,失控说认为此时被害人因为行为人的行为而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应该构成盗窃既遂。本文认为此种情形下行为人已经构成盗窃既遂,采用失控说更加合适。本文从违法性的本质、犯罪既遂标准的采用、刑罚的目的、盗窃罪的犯罪类型归属等各个方面进行了论述。认为,违法性的本质与盗窃既遂的采用没有直接对应关系;犯罪既遂标准中的构成要件齐备说、犯罪目的实现说以及犯罪结果发生说等学说是一种抽象概括意义上的既遂标准,对盗窃罪这种具体的犯罪类型的既遂标准起到指引作用,与盗窃既遂标准的采用也没有对应关系;盗窃在犯罪类型上属于结果犯,失控说与结果犯的内容相契合;同时不论是刑罚的目的,还是犯罪的本质以及立法目的等方面,均与失控说相契合。在失控说得到了理论上的支持的前提下,本文更进一步对“控制”的内容进行分析研究,以便更好的判断“失控”。最后,本文将失控说运用到解决实际问题中去,解决现有的盗窃既未遂问题。本论文所运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有文献研究法、实证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和个案调查法。系统来说就是:通过搜集和阅读大量的文献资料,分析现在论者们的基本观点,把握论文的写作重点;收集盗窃罪的案例,同时做了小范围的实证调查,得到了盗窃案件的相关数据;在失控说与控制说的选择上进行了比较分析;对“行为人没有控制财物而被害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这一类问题进行专门的研究,以求得到科学合理的结论。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从多角度、深层次上论证失控说作为盗窃既遂标准的合理性,打破了在犯罪既遂标准的大前提下去论证具体犯罪的既遂标准的传统思路,同时本文对“控制”的内涵的讨论也更深刻全面,最后对盗窃行为的类型化划分也更加科学。(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6-05-01)

徐聪[7](2016)在《论新形势下盗窃罪既遂与未遂之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盗"作为一种悠久的传统型犯罪,其存在至今,但如今的"盗"与几千年前的"盗"已有极大的不同,面对多种多样的新出现的盗窃行为,盗窃罪领域里的诸多问题需要进行重新思考,并在此基础上做更深层次的研究,以适应当下快速发展的社会。首先综合整理了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判断标准的理论争议,并在此基础上对各种观点进行了评析,其次分情形介绍了盗窃既遂未遂在司法实践领域的认定,最后在综合理论与实践的基础上,对可能影响盗窃既遂未遂认定的因素进行理论完善,以使司法实践更加合法合理,法制体系更加完备。(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02期)

徐浩[8](2015)在《盗窃罪既遂未遂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盗窃罪是我国发案率居首位的财产犯罪,对这类犯罪的理论探讨是学术界和实务界经久不息的课题。盗窃罪是典型的直接故意犯罪,因而在犯罪形态上存在着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划分。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明确区分与准确认定直接关系到司法实践中对于盗窃罪的准确定罪与均衡量刑。本文从对犯罪的既遂形态与未遂形态进行区分的一般标准出发,对盗窃罪的既遂标准作出界定,并以此为基础分别对盗窃罪的既遂形态和未遂形态进行全面地考察,具体表现为如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盗窃罪既遂与未遂之界分标准”,主要阐述了所有犯罪既遂与未遂区分的一般标准,以及盗窃罪既遂与未遂区分的标准问题。对盗窃罪既遂与未遂区分的标准做出了界定,认为应从故意犯罪既遂与未遂区分的一般标准出发。根据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这一认识,将故意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界定为:行为人的实行行为对于刑法分则各本条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了现实并且完全的侵害。具体到盗窃罪而言,只有当体现在财物上的财产价值,通过盗窃行为脱离了原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支配,才标志着盗窃罪的犯罪客体受到现实的、完全的侵害,从而成立盗窃罪的既遂,也即本文所主张的“新失控说”。第二部分“盗窃罪既遂形态之考察”,主要阐述了盗窃罪既遂形态的成立条件、既遂类型及司法认定的问题。认为只有盗窃行为实行完毕,并且产生财产脱离控制之结果,同时存在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才能使盗窃罪达到既遂。无论何种类型的盗窃罪,从其既遂的类型来看都属于结果犯。在盗窃罪既遂形态的司法认定上,必须区分盗窃罪的犯罪成立要件和犯罪既遂要件。盗窃罪的“较大数额”和“多次盗窃”、“入户盗窃”等定罪情节是盗窃罪的成立要件,体现在财物上的财产价值脱离了原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支配的犯罪结果是盗窃罪的既遂要件。认定盗窃罪的既遂,不仅需要考察盗窃罪成立条件的具备,更需考察既遂条件的具备。第叁部分“盗窃罪未遂形态之考察”,主要阐述了盗窃罪未遂形态的成立条件、处罚条件及司法认定的问题。认为只有行为人开始着手盗窃行为,并且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产生犯罪结果,才能成立盗窃罪未遂。并非所有未遂形态的盗窃罪都具有可罚性,而只有具有“严重情节”的盗窃罪未遂形态才具有可罚性。盗窃罪的未遂形态的认定,应结合财产的合法控制范围,盗窃作案的时间、地点、手段、财物的性质、重量、体积、形状的不同而具体分析。第四部分“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司法解释完善”,主要阐述了司法实践中认定盗窃罪的既遂形态与未遂形态的误区,并构建了盗窃罪既遂与未遂认定的司法解释完善方案,从而为司法实践中实现盗窃罪既遂未遂的正确认定提供了可行的方法。(本文来源于《东北财经大学》期刊2015-11-01)

潘杨玮[9](2015)在《论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一文中研究指出盗窃作为危害我国社会安定的一种不法行为,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一直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对盗窃罪判定的主要问题。本文就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进行了相关的分析。(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25期)

李丹[10](2015)在《盗窃现金后私藏在被盗人家中 属于盗窃罪既遂还是未遂?》一文中研究指出【主要案情】 王某与李某之女属恋爱关系,2013年2月3日17时许,王某在李某家中做客时,发现李某将收到的拆迁补偿款放在卧室床下面,王某遂将补偿款27000元钱盗走,其先将钱连同包装塑料袋挂在李某家衣架上,后来李某回来,王某发现李某到处找钱,于(本文来源于《法制生活报》期刊2015-06-19)

盗窃罪既遂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Apple手机盗窃犯罪中,犯罪行为具有复合性,是由窃取手机行为+网钓Apple ID密码行为组成。从事后溯及角度来看,窃取手机行为实现行为人对手机的现实占有,网钓Apple ID密码行为直接转移手机的控制为行为人所有。产生占有不控制、控制不占有,亦称之为占有与控制偏离型盗窃罪。若按照传统刑法中控制为核心的盗窃既遂标准,将不当延迟实行行为引发犯罪构成要件结果的时点,会极大地限缩盗窃罪的处罚范围。明确区分占有与控制的教义学限度,引入取得理论,以持有状态的转移为判断核心,行为人的窃取行为与脱离占有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时,即为盗窃既遂。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盗窃罪既遂论文参考文献

[1].李洪江,段鹏.从澳门终审法院第84/2017号统一司法见解案看盗窃罪既遂未遂的判定标准[J].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9

[2].汪萨日乃.占有与控制偏离型盗窃罪的既遂标准反思——以网钓AppleID密码行为的定性为研究进路[J].淮南师范学院学报.2018

[3].刘文昊.盗窃罪既遂认定的实证研究[D].海南大学.2018

[4].黑静洁.从刑法上的占有看盗窃罪的既遂标准[J].西部法学评论.2016

[5].张宇星.论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D].西北大学.2016

[6].马伟华.论盗窃罪的既遂标准[D].吉林大学.2016

[7].徐聪.论新形势下盗窃罪既遂与未遂之重构[J].法制博览.2016

[8].徐浩.盗窃罪既遂未遂问题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5

[9].潘杨玮.论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J].法制博览.2015

[10].李丹.盗窃现金后私藏在被盗人家中属于盗窃罪既遂还是未遂?[N].法制生活报.2015

标签:;  ;  ;  

盗窃罪既遂论文-李洪江,段鹏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