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竞争的损害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纵向合并,竞争损害,封锁效应,协调效应
竞争的损害论文文献综述
吴白丁[1](2019)在《论纵向合并审查中竞争损害理论的证明——以AT&T收购时代华纳案为切入点》一文中研究指出芝加哥学派所坚持的"消除双重边际化"为宽松的纵向合并审查奠定了基础。而聚焦企业策略行为的后芝加哥学派,则发现了纵向合并可能的封锁和协调效应所带来的竞争损害,并倡导更严格的纵向合并审查。AT&T收购时代华纳案,就代表了美国司法部在严格审查纵向合并方面的新尝试。这一尝试的失败反映了法院对潜在竞争损害需获得真实证据支持的严苛态度。中国执法机构的纵向合并审查经验逐步成熟,能够对多种竞争损害予以细致考察,但仍有诸多改进之处。执法机构可以在未来完善对封锁策略有"损害竞争的动机"的证明、重视效率增进和更有逻辑地论证"合并对竞争的影响"。(本文来源于《经贸法律评论》期刊2019年05期)
徐聪颖[2](2019)在《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的损害混同与聚合》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因关联性事实而引发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纠纷中,对商标侵权损害与不正当竞争损害之间关系的明晰是联结侵权认定与判赔裁量的关键一环。对法官而言,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之间有无损害混同或聚合,是其准确把握损害范围和判赔力度的基点,而在判决书中对此问题予以澄清则是确证判赔结果正当性的应然之举。(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9年09期)
李凯,赵伟光[3](2018)在《转售价格维持与竞争损害:以中国乘用车市场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企业之间的纵向关系日益成为影响我国市场公平竞争、经济运行效率以及消费者福利的重要因素。但与现实中出现的纵向约束问题和现象相比,针对中国情境下的实证研究较缺乏。本文以中国乘用车市场纵向价格垄断案为背景,基于乘用车车型月度数据,采用新近的"新实证产业组织"(NEIO)范式,对整车制造商实施转售价格维持弱化下游横向竞争进行实证研究。结论表明:在中国乘用车市场品牌授权流通模式下,上游整车企业为了避免下游4S店价格竞争引发的负外部性,通过实施转售价格维持,消除弱化下游产品间横向竞争,最终实现垄断定价;相比于转售价格维持引发高价格的纵向渠道,本文提出的横向渠道并不需要企业签订约束条款,是企业实施RPM的战略互动结果,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应当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进一步研究表明:高端乘用车市场竞争弱化的加价能力最高,中端次之,低端乘用车市场加价能力最低;低、中端乘用车市场竞争弱化不具有可维持性,高端乘用车市场存在一定可维持性。本文启示是:消除转售价格维持竞争损害效应不在于禁止转售价格维持本身,而在于改进上下游竞争结构关系;即使确实存在竞争弱化效应,其可维持性也是反垄断需要考虑的重要方面;中国的政策实践不能照搬欧美,应重视细分市场中整车企业的"相对市场势力"。(本文来源于《经济学动态》期刊2018年12期)
乔恒[4](2018)在《中国竞争促进而非损害西方创新》一文中研究指出英国《经济学人》5月4日文章,原题:担心中国损害西方创新实属过分 对与中国自由贸易的担心通常集中于美欧制造业岗位的流失。决策者还有其他担心:中国的崛起损害西方的创新。2016年,奥巴马政府的商务部长曾表示,中国国家主导的经济会削弱世界创新生态系统。特朗普(本文来源于《环球时报》期刊2018-05-05)
王心禾[5](2018)在《停用支付宝,沃尔玛是否违法?》一文中研究指出沃尔玛作出“商业决定”“沃尔玛不让用支付宝结账了!”3月23日晚,重庆一位消费者在微博上爆出当地一家沃尔玛超市暂停使用支付宝支付的消息。首先佐证这一消息的是该消费者贴出的一张手机拍摄的该店公示:“自2018年3月15日开始,本店支付方(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8-04-04)
吴敏[6](2018)在《四川对五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说不》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吴敏报道 近日,四川省财政厅出台《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防范和惩处政府采购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通知》,对低价投标等五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防范和惩处作出规定。此举将让“一分钱中标”的现象不会出现在四川范围内,其内容在全国范围内属于首创。据相关负(本文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报》期刊2018-01-19)
涂霏雪[7](2017)在《论损害消费者权益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兼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第二条》一文中研究指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商业道德的行为,不仅仅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还会对消费者的利益造成损害,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这一立法目的,但第二条仅仅将其他经营者纳入受害人范围,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致消费者损害的情形难以有效规制。因此,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作为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标准之一,有利于解决现实中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判定的难题,也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目的的回应。本文第一部分通过将目前各国主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立法模式进行对比,总结出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之不足;第二部分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主体、受害人范围以及损害的判断叁个方面探讨在实务中如何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认定。首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不应该仅包括经营者,其他通过不正当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非经营者也应当承担责任。其次,消费者作为竞争行为的吸引对象,也应当被纳入受害人范围。最后,当经营者所实施的行为对不特定的消费者造成损害时,消费者可以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寻求私法救济,此时消费者是否发生实际损害在所不问。;第叁部分是对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简要评议,对新增损害消费者权益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表示肯定,同时对经营者的范围、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模式提出了完善意见。(本文来源于《湖北省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2017年年会摘要集》期刊2017-12-16)
刘义军[8](2017)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中侵权行为与损害赔偿数额之间的因果关系考量——中国青年出版社诉湖南文艺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中南博集天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一文中研究指出引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6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解释》第15条相关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根据《商标法》第63条规定中的措辞,侵害商标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本文来源于《中国专利与商标》期刊2017年04期)
枫临[9](2017)在《电商竞争不能损害消费者利益》一文中研究指出电商巨头之间的激烈竞争在这几年已经见怪不怪。日前,有媒体报道了京东与唯品会联合谴责某电商强迫商家"二选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随后,天猫回应了一则题为《天猫对碰瓷式竞争的声明》,电商巨头之间的竞争趋于白热化。站在消费者的角度看,电商巨头之间的竞争不仅要遵守(本文来源于《鞍山日报》期刊2017-07-17)
刘廷涛[10](2017)在《美欧反垄断法中二线竞争损害认定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反垄断法对价格歧视行为规制的核心要件是竞争损害,竞争损害根据受害竞争者所在市场的不同划分为一线竞争损害和二线竞争损害。对于二线竞争损害的认定,美国反垄断司法实践已基本废弃竞争者保护方法,采用市场损害认定,使竞争损害评价的法学与经济学理论趋于一致,而欧盟反垄断司法实践仍适用形式方法的本身违法规则,以竞争者损害代替竞争损害,不仅在理论上致使法学与经济学的割裂,在实践中也多有缺陷。我国执法与司法实践应借鉴美国反垄断法竞争损害认定的经济效率基础,克服欧盟法律形式主义的弊端。(本文来源于《价格理论与实践》期刊2017年06期)
竞争的损害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因关联性事实而引发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纠纷中,对商标侵权损害与不正当竞争损害之间关系的明晰是联结侵权认定与判赔裁量的关键一环。对法官而言,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之间有无损害混同或聚合,是其准确把握损害范围和判赔力度的基点,而在判决书中对此问题予以澄清则是确证判赔结果正当性的应然之举。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竞争的损害论文参考文献
[1].吴白丁.论纵向合并审查中竞争损害理论的证明——以AT&T收购时代华纳案为切入点[J].经贸法律评论.2019
[2].徐聪颖.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的损害混同与聚合[J].河北法学.2019
[3].李凯,赵伟光.转售价格维持与竞争损害:以中国乘用车市场为例[J].经济学动态.2018
[4].乔恒.中国竞争促进而非损害西方创新[N].环球时报.2018
[5].王心禾.停用支付宝,沃尔玛是否违法?[N].检察日报.2018
[6].吴敏.四川对五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说不[N].中国政府采购报.2018
[7].涂霏雪.论损害消费者权益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兼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第二条[C].湖北省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2017年年会摘要集.2017
[8].刘义军.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中侵权行为与损害赔偿数额之间的因果关系考量——中国青年出版社诉湖南文艺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中南博集天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J].中国专利与商标.2017
[9].枫临.电商竞争不能损害消费者利益[N].鞍山日报.2017
[10].刘廷涛.美欧反垄断法中二线竞争损害认定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