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羁押论文-顾正龙,王晨歌

逮捕羁押论文-顾正龙,王晨歌

导读:本文包含了逮捕羁押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无逮捕必要,审查标准,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刑事执行,决定逮捕,启动程序,人身自由权,案件办理

逮捕羁押论文文献综述

顾正龙,王晨歌[1](2019)在《羁押必要性审查与逮捕必要性审查的异同》一文中研究指出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以下简称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新时代检察机关保障被羁押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有观点认为,羁押必要性审查本与逮捕必要性审查同一,系因立法技术上的表达习惯而出现了不同的称谓。一方面,逮捕是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前置程序,无逮捕必要性审查则无羁押必(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19-08-19)

吴振龙[2](2019)在《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实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3年起施行的《刑事诉讼法》首次确立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从立法层面上加强了检察机关对于“羁押率过高”、“不当羁押”等司法现状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作为一项新确立的制度,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是比例原则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体现。笔者以J省Z市近叁年开展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情况为研究对象,通过流程梳理、数据分析等方法,总结J省Z市羁押必要性审查实践运行的特点主要有审查案件数量占比偏低、审查方式存在不足、审查案件的类型具有局限性、建议变更的理由固化等。结合实践运行的现状,提出当前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主要存在审查建议约束力不足、审查标准不明确、审查救济制度不健全、羁押替代性措施不完善等问题。针对实践中的问题,本文从叁个方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完善路径。首先是对制度本身的改进,主要是要明确界定审查权力性质,规范审查标准,完善公开听证制度和建立权利救济制度。其次,是健全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配套机制,包括完善羁押替代性措施,构建后续监管机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最后,从制度的运行保障机制方面,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完善权利告知制度,保障律师参与权。通过对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分析,期望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南京师范大学》期刊2019-06-30)

徐婧[3](2018)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屏障——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诉讼法不仅承担着打击犯罪的职能,而且承担着保障人权的重任。然而,目前司法实践中,我国"超期羁押"的情形普遍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为解决实践中的这一问题,2012年,刑事诉讼法确立了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体现了立法进步,但它在审查主体、审查方式、审查期限、被羁押人权利救济等方面仍存在瑕疵。为更好地满足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需要,我国现行的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本文来源于《天中学刊》期刊2018年03期)

张媛[4](2018)在《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长期受“构罪即捕”,“重打击犯罪轻人权”思想的影响,我国的羁押率一直居高不下,羁押不当、超期羁押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不仅违背了“尊重人权”的国际原则,也违背了我国现行“保障人权”的司法制度。为了更好的实现程序正义,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这一制度,而后在《人民检察诉讼规则》中对该制度进行了细化,但因其规定比较零散且原则性较强,该制度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受限,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对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审查主体、审查期限、审查内容等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虽然如此,该制度仍旧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是以如何使该制度更加完善,发挥其最大的制度功能,值得我们探讨。基于此,笔者希望通过对我国这项新制度的深入研究,提出切实可操作的建议,为该制度后续完善提供一些参考。本文主要分四部分,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对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研究:第一部分主要是对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相关概念、内涵等的厘清。主要阐述的是逮捕后羁押的内涵、羁押必要性的内涵以及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特点以及该制度的意义,为后文的研究奠定基础。第二部分主要阐述的是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现行总体运行的状况以及实践中该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对问题的原因分析。笔者从我国整体羁押率的现状和各地对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探索切入,进而探讨该制度在立法上及司法中存在的问题。立法上主要问题有审查主体规定不统一、审查启动时间节点不确定等。司法实践中主要问题是审查方式以书面审查为主、审判阶段审查少等。并且具体从司法管理体制、传统思想观念等方面分析,探究该制度问题产生的原因。第叁部分主要是考察了域外关于羁押以及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做法。分别从外国逮捕与羁押的制度设计、羁押条件、羁押期限、羁押场所、救济措施几方面进行考察,分析其可供我国借鉴的优点。第四部分主要是笔者对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完善的一些建议。分别从立法及配套机制两方面提出完善建议。立法上着重审查方式的诉讼化改造、明确建立相对统一的审查标准、合理确定审查启动节点,配套机制上注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源头防治工作、制定科学考核机制。(本文来源于《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期刊2018-04-01)

李崇涛,巫庆莉[5](2018)在《被告人前案判决执行刑期与后案逮捕羁押期重合时如何处理》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简介2017年7月18日,四川省A县检察院收到该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汪某等人故意伤害案(以下简称"后案"),汪某被逮捕羁押。经审查发现,汪某此前还伙同他人犯有开设赌场案(以下简称"前案"),两起案件的诉讼程序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详见下表)。该案的特殊情况有二:(1)法院在前案中判处汪某拘役叁个月,但当时汪某正处于后案被逮捕羁押期间。后案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被退回补充侦查,导致汪某因后案被起诉时,(本文来源于《人民检察》期刊2018年04期)

靳朝锋[6](2017)在《公安视角下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创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的制度,旨在防止超期羁押和不必要的关押。作为一种实践时间不长的新制度,该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如思想上对于审判前的羁押长期漠视、审查主体案件信息来源渠道窄、启动途径少、审查方式偏向行政化、标准不够科学、职责责任规定过于宽松、时效性差、权利救济途径缺乏、程序流程不稳定、未成年人特殊保护不到位、受害人司法救助不健全、审查建议没有强制执行力等,制约了制度效能发挥。为克服这些弊端,应当采取如下针对性的措施:建立现代的逮捕与羁押适度相分离的机制;确立以案管中心为主、监所、侦监、公诉辅助联动及侦查部门、法院协作配合的“一主叁辅二配合型”的审查主体模式;继续做好依申请启动审查,丰富依建议启动审查的内容,全力推进持续的、有节点的依职权继续审查机制;引入类似抗辩式司法审查的听证式审查方式;建立分阶段审查的内容范围和评价标准;扩大实质审查的范围,建立受理登记制,缩短审查及执行期限;无救济无权利,增加当事人不服审查决定的复查复议程序;对未成年人审查建立以继续羁押为例外、以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为原则;发挥司法救助在审查中抚慰受害人、修复紧张敌对关系的积极作用;设置有针对性的监督措施,扩大脱逃罪的范围,引入保证金担保制度,设立附条件中止羁押制度;整合逮捕后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与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增强审查后建议的执行力等。(本文来源于《烟台大学》期刊2017-03-22)

阮建华[7](2016)在《审查逮捕和羁押必要性与审查听证工作的实践与价值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检察机关开展审查逮捕和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证工作,既是贯彻法律有效实施、践行人权保障理念、落实检务公开政策的客观要求,又是解决不捕率高、捕后不诉率高、法院判决轻刑率高等刑事司法实践问题的现实需要,具有必要性和实践价值。通过开展审查逮捕和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证工作,能够使检察机关全面掌握证据,做出合理决定;缓解案件当事人不满矛盾,实现和谐司法;拓展侦查监督、立案监督的实现途径;推进司法公开透明,提升司法公信力;提高诉讼效率,降低司法成本。审查逮捕和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证工作,突出了执法办案的程序公开、监督公开、结果公开,实现了以公开促高效、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促公信的效果。(本文来源于《知与行》期刊2016年06期)

徐福志[8](2016)在《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诉讼法一直有着“小宪法”之称,可见其在保障人权方面发挥的巨大作用。可在实践当中“重打击”“轻保障”的思想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这样使得“超期羁押”“羁押率过高”的现象一直存在,尤其是在被逮捕后,没有相关的制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逮捕后的状况进行评估与规制。现实的情况是,在逮捕后案件的事实可能会随着侦查机关的深入了解而发生变化,被羁押人的自身情况或者是与被害人的关系都有可能导致被羁押人不需要再继续进行羁押,因此构建逮捕后对被羁押人进行再次审查的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填补法律制度的漏洞,保障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刑诉法93条设立了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这让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有了法律的依据,是此次修改刑诉法的一大亮点,将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工作赋予检察机关,能够加强检察机关对于诉讼程序的监督职能,同时也是将保障被羁押人合法权益的责任交于检察机关。刑诉法仅仅用了一个条文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在实践当中缺乏操作性。随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对该条文进行了细化,尤其是最高检的《人民检察规则(试行)》,对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作了细化规定,使得该制度能够在实践当中运用起来,但是作为一个新设立的制度,各地的检察机关都是在探索和实验当中,要想能够成熟的建立起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仍然需要在很多地方进行改进和提高。因此如何更加合理的完善该制度,让该制度能够在实践中发挥作用是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基于此,作者希望通过本文,能够对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完善提出自己的见解和看法。本文主要是从五个方面来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进行研究:第一部分是对该制度的一个总体概述。主要写了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的概念界定以及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制度的特点,之后阐述了该制度的建立对于我国羁押实践情况的重要作用。第二部分是对域外羁押必要性相关制度的考察。选取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法、德、美、英四个典型国家代表,介绍了这四个国家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相关程序。域外较早就建立起来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制度,运行比较成熟,能够对完善我国的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提供一些可以借鉴的地方。第叁部分介绍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对于羁押必要性审查主体的研究和争论最多,作者通过研究不同审查模式存在的利弊,试图构建更加合理的审查主体。第四部分介绍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标准。当前《高检规则(试行)》明确规定了不需要继续进行羁押的八种情况,但在实践的运用当中更需要将定性的规定转化为定量的规定,建立必要性审查标准和考核评价体系。第五部分介绍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相关程序规则。主要从审查的启动、审查的范围、审查的方式和审查之后的权利救济体系四个方面来写,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自己有益的建议。(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6-05-01)

倪国伟[9](2016)在《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若干问题及其解决》一文中研究指出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制度之一,涉及到《刑事诉讼法》第93、94、95条等法律条文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中的相关条文。该制度实行至今,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也表现了一些不足。不足之处体现在审查主体不中立、辩护方难以通过申请启动审查、审查决定的效力不足、司法实践中审查方式局限于书面审查四个方面。本文试图提出相应建议,以期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12期)

孙宇婷[10](2016)在《论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一文中研究指出文章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相关案例进行了分析并且进行了深入的研究,阐述了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含义、羁押必要性审查设立的背景和产生依据,从而得出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重要意义:有利于降低错案率,节约司法资源;有利于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有利于促进检察机关公正执法;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文章还分析了我国目前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存在的一些问题,即办案人员司法理念滞后,工作积极性不高;羁押必要性审查告知程序不完善;缺乏公、检、法外部协调配合机制;缺乏救济机制。在文章的最后提出了一些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具体建议和措施,即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方式;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内容;完善审查考核机制;完善权利告知程序;构建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公、检、法外部协调配合机制;完善救济机制;完善监督机制;完善羁押替代措施。(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大学》期刊2016-03-18)

逮捕羁押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2013年起施行的《刑事诉讼法》首次确立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从立法层面上加强了检察机关对于“羁押率过高”、“不当羁押”等司法现状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作为一项新确立的制度,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是比例原则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体现。笔者以J省Z市近叁年开展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情况为研究对象,通过流程梳理、数据分析等方法,总结J省Z市羁押必要性审查实践运行的特点主要有审查案件数量占比偏低、审查方式存在不足、审查案件的类型具有局限性、建议变更的理由固化等。结合实践运行的现状,提出当前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主要存在审查建议约束力不足、审查标准不明确、审查救济制度不健全、羁押替代性措施不完善等问题。针对实践中的问题,本文从叁个方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完善路径。首先是对制度本身的改进,主要是要明确界定审查权力性质,规范审查标准,完善公开听证制度和建立权利救济制度。其次,是健全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配套机制,包括完善羁押替代性措施,构建后续监管机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最后,从制度的运行保障机制方面,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完善权利告知制度,保障律师参与权。通过对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分析,期望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所裨益。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逮捕羁押论文参考文献

[1].顾正龙,王晨歌.羁押必要性审查与逮捕必要性审查的异同[N].江苏法制报.2019

[2].吴振龙.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实证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19

[3].徐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屏障——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探析[J].天中学刊.2018

[4].张媛.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完善[D].四川省社会科学院.2018

[5].李崇涛,巫庆莉.被告人前案判决执行刑期与后案逮捕羁押期重合时如何处理[J].人民检察.2018

[6].靳朝锋.公安视角下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研究[D].烟台大学.2017

[7].阮建华.审查逮捕和羁押必要性与审查听证工作的实践与价值分析[J].知与行.2016

[8].徐福志.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完善[D].辽宁大学.2016

[9].倪国伟.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若干问题及其解决[J].法制博览.2016

[10].孙宇婷.论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D].黑龙江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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