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性质论文-王珍珍,尚清清

和解性质论文-王珍珍,尚清清

导读:本文包含了和解性质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和解,执行和解协议,债务人异议之诉

和解性质论文文献综述

王珍珍,尚清清[1](2018)在《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性质——兼评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批指导案例“吴梅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执行和解协议属于一种特殊的诉讼合意,兼具诉讼的公法性质和私法合意的私法性质,以私法合意为主,其私法契约的性质决定了效力上的弱约束力,只能依靠合意主体自发、自愿地遵守,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在执行和解协议和生效判决的关系上,认为执行合意变更了生效判决的实体内容,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申请法院执行原生效判决时,在我国建立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对于目前化解执行名义和实体内容不符的情况无疑是一剂良好的药方,但债务人异议之诉本身也存在着许多值得商榷的地方,如:如果债权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该制度恐怕就不能适用。(本文来源于《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5期)

潘奇特[2](2018)在《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执行和解,是指在民事强制程序中,当事人双方在原执行依据确定的法律关系基础之上,互相理解、忍让达成新的合意,以中止民事执行程序的制度。按照一行为两性质说执行和解协议兼具私法行为性质和诉讼行为性质,既充分尊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又能和强制执行程序进行衔接,是一种极具中国特色的纠纷化解模式,具有灵活性和实效性的统一。但是因为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民事执行和解协议性质和效力的“留白”,在司法实践中的也会出现一定的问题,值得研究和探讨。因执行法院查控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由执行法院知晓后,则执行程序应当予以中止。若此后被执行人被执行法院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责任财产,法院执行机构可能会面临难以选择的局面。若径直恢复执行,则必须提供突破执行和解协议中止执行效力的依据;若不恢复执行,则执行和解制度可能沦为被执行人的躲避、拖延履行的工具。而在强制执行阶段,申请人和被执行人所承担的义务并不平等,被执行人负有法定的申报财产义务。若在执行和解协议达成时被执行人仍未真实、全面地申报财产,应由法院执行机构直接认定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权恢复原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本文着重探讨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是为了对执行和解协议的程序中止效力有更准确的把握,这样一来可以深入理解和把握执行和解协议和原执行依据的关系,对解决司法实践中关于执行和解协议的典型难题有了理论上的支撑和依据。同时,研究该典型难题,反过来帮助我们更好的理解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和执行中止效力。(本文来源于《杭州师范大学》期刊2018-05-01)

刘欣欣[3](2018)在《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之争》一文中研究指出执行和解制度自诞生以来就是学术界关于民事强制执行领域的主要话题之一,在民事强制执行领域中成为继"民事执行监督"之后的第二大争议话题。学术界和实务界争议的焦点主要有执行和解协议的含义、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以及法院在达成和解协议过程中的作用等等。笔者认为,诸家争议的根源在于对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认定存在不同的认识,一旦其性质得到正确统一的认识,其他问题争议包括最具争议的效力问题就会迎刃而解。本文希冀通过在国内学界原有的关于执行和解协议的认识基础之上,对我国的执行和解制度做一个准确的把握。(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01期)

黎智鹏[4](2017)在《论法理学视角下刑事和解的司法观与性质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和解制度的确认具有很大的功利主义考量,倘若未能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反而会造成更大的"不正义"。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是修复正义,但并不能据此忽视报应正义和程序正义。修复正义采取法律现实主义方法以实现其正义,具有不确定性。从司法裁判的角度来看,刑事和解宜作为说明性理由进入司法裁判,而无法成为司法判决的正当性理由。这种性质定位不但能够与对行为功利主义司法观和法律现实主义司法观的分析紧密联系起来,而且相较于刑事和解协议之公法契约理论具有更强的解释力。(本文来源于《中财法律评论》期刊2017年00期)

韩红,张淑纷,朱敬忠[5](2016)在《论民事纠纷中和解协议的性质》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包括是诉讼和非诉两种方式,而和解是非诉中最简便也是常用的方法之一。那么和解协议的性质应该怎样认定?在生活实践中,常出现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又不履行协议内容的情形,这时应该如何保护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如果在此时再选择诉讼,那么起诉的内容是什么,究竟应该是原事由还是和解协议?本文将从民事纠纷解决方式的对比中来寻求这些问题的答案。(本文来源于《湖北函授大学学报》期刊2016年10期)

宗笑萌[6](2016)在《二审中和解协议性质界定——兼析指导案例2号吴梅案》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二审中上诉人撤回上诉,执行的依据到底是一审的判决还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的问题,现行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一批四个指导性案例中的2号案例"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最高院给出了其指导意见。但是对于最高院裁判争论却没有停止。文章着眼于二审中和解协议的性质,以期解决二审和解协议与一审生效判决的效力冲突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6年05期)

刘少军,贡满荣[7](2016)在《刑事和解反悔的性质与类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2012年修正通过的刑诉法正式确立了刑事和解制度。然而,无论立法还是司法解释均未涉及当事人和解后反悔该如何处理的实际问题。这一方面不利于司法实际部门对此类问题统一适用法律,也不利于和解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对刑事和解反悔的性质与类型进行正确认识是处理好当事人和解反悔问题的前提。刑事和解反悔是对和解协议效力的否定性评价,是对协议内容的补充和修正,是违约责任存在情形下的权利救济措施,是对刑事和解制度本身的风险评估。以反悔有无正当理由为标准,刑事和解反悔可以分为有正当理由的反悔与无正当理由的反悔两种类型。(本文来源于《净月学刊》期刊2016年02期)

鄢焱[8](2016)在《再论执行和解——以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论争为中心展开》一文中研究指出执行和解经过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不断修正、充实和完善,在我国已经相对成形。这一制度颇具中国大陆地区特色,也得到了国外学者的较高评价。但是学界却一直没有形成较为统一的认识,反映到《强制执行法草案》中,其六个版本有关执行和解的规定也呈百花齐放的局面。执行和解应指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就变更原执行名义所记载的债权债务关系达成和解协议,在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的一种制度。执行和解协议应当是具有诺成性合同性质的私法行为,基于该性质,执行和解就将变更原执行名义所记载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中断申请执行期间,同时也构成影响执行续行或者恢复的正当事由。视执行和解被违反的情况,执行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恢复原执行名义的执行、另行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提起债务人异议之诉等方式来实现救济。(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6年04期)

黄忠顺[9](2015)在《和解裁决的性质及其效力探微》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纠纷的解决存在着根据合意的纠纷解决与根据决定的纠纷解决之分,前者是双方当事人就以何种方式和内容来解决纠纷达成合意而使纠纷得以解决的解纷机制,而后者则是第叁者就纠纷应当如何解决作出一定的指示并据此终结纠纷的解纷机制。1其中,根据合意的纠纷解决本身不存在着司法审查的制度设置,而根据决定的纠纷解决则本身属于司法权或者准司法权运行的结果,因而,根据合意的纠纷解决的法律效力无法与根据决定的纠纷解决相(本文来源于《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暨第八届中国仲裁与司法论坛论文集》期刊2015-10-16)

徐凤利,陈健[10](2015)在《论和解合同的性质与法律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和解合同作为传统有名合同之一,旨在解决纠纷,终止争执。其具有独立性、广泛性、抽象性和风险性等特点。我国《合同法》未规定该合同。实践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后常出尔反尔。我国应当承认和解合同的效力,可以类推适用人民调解协议的相关规定。(本文来源于《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5年05期)

和解性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民事执行和解,是指在民事强制程序中,当事人双方在原执行依据确定的法律关系基础之上,互相理解、忍让达成新的合意,以中止民事执行程序的制度。按照一行为两性质说执行和解协议兼具私法行为性质和诉讼行为性质,既充分尊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又能和强制执行程序进行衔接,是一种极具中国特色的纠纷化解模式,具有灵活性和实效性的统一。但是因为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民事执行和解协议性质和效力的“留白”,在司法实践中的也会出现一定的问题,值得研究和探讨。因执行法院查控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由执行法院知晓后,则执行程序应当予以中止。若此后被执行人被执行法院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责任财产,法院执行机构可能会面临难以选择的局面。若径直恢复执行,则必须提供突破执行和解协议中止执行效力的依据;若不恢复执行,则执行和解制度可能沦为被执行人的躲避、拖延履行的工具。而在强制执行阶段,申请人和被执行人所承担的义务并不平等,被执行人负有法定的申报财产义务。若在执行和解协议达成时被执行人仍未真实、全面地申报财产,应由法院执行机构直接认定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权恢复原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本文着重探讨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是为了对执行和解协议的程序中止效力有更准确的把握,这样一来可以深入理解和把握执行和解协议和原执行依据的关系,对解决司法实践中关于执行和解协议的典型难题有了理论上的支撑和依据。同时,研究该典型难题,反过来帮助我们更好的理解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和执行中止效力。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和解性质论文参考文献

[1].王珍珍,尚清清.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性质——兼评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批指导案例“吴梅案”[J].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

[2].潘奇特.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D].杭州师范大学.2018

[3].刘欣欣.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之争[J].法制博览.2018

[4].黎智鹏.论法理学视角下刑事和解的司法观与性质问题[J].中财法律评论.2017

[5].韩红,张淑纷,朱敬忠.论民事纠纷中和解协议的性质[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6

[6].宗笑萌.二审中和解协议性质界定——兼析指导案例2号吴梅案[J].法制与经济.2016

[7].刘少军,贡满荣.刑事和解反悔的性质与类型研究[J].净月学刊.2016

[8].鄢焱.再论执行和解——以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论争为中心展开[J].河北法学.2016

[9].黄忠顺.和解裁决的性质及其效力探微[C].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暨第八届中国仲裁与司法论坛论文集.2015

[10].徐凤利,陈健.论和解合同的性质与法律适用[J].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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