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案汇览论文-熊谋林,刘任

刑案汇览论文-熊谋林,刘任

导读:本文包含了刑案汇览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大清律例》,《刑案汇览》,赎刑,收赎

刑案汇览论文文献综述

熊谋林,刘任[1](2019)在《大清帝国的赎刑:基于《刑案汇览》的实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沈家本在《历代刑法考》中以"富者得生,贫者坐死,自汉以来,议赎法者皆以此为言"总结前人看法。《大清律例》以及《刑案汇览》中1736~1838年间的359份涉赎案例,为重新认识赎刑给出了证据。大清在袭前朝基础上有新发展,各种赎法在实体和运用程序上机制互补,司法裁判相对公正地"一准于法"。具体表现为:(1)以老幼废疾、妇女、过失等平民犯罪的收赎为主,以官员等特殊群体的纳赎、赎罪、军赎为辅;(2)犯罪类型广泛,赎刑主要用于暴力杀伤等人身安全犯罪,但违反礼制、扰乱司法、渎职徇私等均有涉及;(3)刑罚呈现出橄榄状,笞刑和死刑基本不赎,赎刑主要适用于杖、徒、流。正确认识大清赎刑司法的公平性和广泛性,有助于在中国法制史上重新定位传统赎刑。(本文来源于《法学》期刊2019年06期)

于明[2](2019)在《晚清西方视角中的中国家庭法——以哲美森译《刑案汇览》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哲美森在《中国评论》上发表的"中国刑法案例",是目前所见《刑案汇览》最早的英文翻译。哲美森的翻译,既源自他的中国民法研究计划,也来自英国法律人对于民事习惯与判例的关注。通过对哲美森着《中国家庭法与商事法》与其所译《刑案汇览》案例的对勘,可见哲美森对中国家庭法中的婚约效力、嫁娶违律、立嗣继承等问题的独到观察与深入研究,并由此折射19世纪下半叶西方人对中国家庭法的一般看法。回到维多利亚时代的学术背景之中,哲美森的中国家庭法研究来自于梅因等人所开创的比较历史人类学的研究传统,其中既有对已有研究的继承,也有汉学研究的独特视角与智识贡献。同时,由于殖民者的视野局限,这种比较研究的背后也存在不可忽视的偏见与不足。(本文来源于《法学研究》期刊2019年03期)

董晓华[3](2018)在《《刑案汇览》之窃盗案的审判方法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依法审判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法律是最直接的审判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应得到严格规范地适用。然而,法律并不能够完全地涵摄多变的社会现实生活和复杂的案情。为此,法官如何在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进行抉择取舍,从而作出符合法律本意的判决,这是本文研究《刑案汇览》窃盗案的关注点。清代案例资料较为丰富,其中《刑案汇览》作为清代的一个经典案例汇编着作,详细辑录了案件审理和判决的全过程,即主要是由皇帝以及刑部官员通过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对全国重大疑难案件进行判决。通过对《刑案汇览》窃盗案的研究,分析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上不仅仅依据证据规则,更多的是综合运用经验常识和情理、价值观等因素。司法官员在将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个案的过程并非只是一个纯粹的逻辑叁段论推导过程,而是在判决时,能够多层次、灵活地权衡各种复杂的情况。综合运用审判方法,包括法律无空白时的逻辑方法、法律解释方法以及法律有空白时的类推适用和援用成案等方法,弥补了法律存在的漏洞。本文结合《刑案汇览》中具体盗窃个案的研究,分析中国清代司法审判是依法断罪,而不是未依照法律文本的恣意司法。(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8-05-01)

周卫[4](2017)在《浅析《刑案汇览》中英附录表》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研究中国古代法律名作《刑案汇览》译作中的附录译文,对布迪的译丈进行评析。笔者通过分析布迪对官名、罪名、书名等术语的翻译策略,可以发现:布迪所采用的翻译方法多为直译、意译以及释义法。其处理中国古代所特有的法律术语时,多采取了减译的方法,人为的避开了一些难以解释的细节。布迪的处理方式突出了这些术语的本质内涵,让西方读者更好的领会文章原意。布迪对于一些术语的翻译是十分到位的,例如:对于法律词汇的翻译,布迪为了保证法律术语的严谨性,采取了释义法。这虽然增加了译文的长度,但是保证了译文的准确性;对于富有中国特色的词语,布迪在忠于原文的基础上采取了异化法,保证了译文的可读性;对于政治制度的术语,布迪并没采用直译法,而是通过归化法来转述原文意思。.但是布迪的译文也存在着不足,例如:由于不熟悉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布迪对于一些术语采取了不恰当的减译,导致了漏译;由于布迪没有注意到文化差异,少许译文甚至出现了误译的现象。本论文旨在结合相关翻译理论,对译文所采用的翻译策略以及翻译效果进行深入的分析与探讨,并且对部分译文提出翻译改进意见。(本文来源于《福建师范大学》期刊2017-05-31)

张琳惠怡[5](2017)在《清代刑部官员裁判的法源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清代刑部官员的诉讼裁判中,《大清律例》无疑是诉讼裁判过程中重要的依据和准则。显然在中国传统社会中,诉讼审判还需要依靠非法律的因素,它集中凸显为源自于儒家思想的“情理”。在清代,刑部官员在诉讼裁判过程中,做到“合情”、“合理”、“合法”,实现审判结果的“情法两平”,是整个诉讼审判的最终目的和主旋律。本文以《刑案汇览》为中心,挑选其中叁十多个案件,以法有专条和法无专条两种情形对以上案件进行全面剖析,阐明在清代诉讼审判时,“天理”、“人情”、“国法”并非是简单的对立关系,在诉讼裁判中,叁者都不会缺席。同时,在审判的思维方式和形式表达中,“天理”、“人情”、“国法”形成了一个统一完整的逻辑体系。这符合中国传统社会的文化价值体系,也应证了中国传统社会“和谐无讼”的思想观念。(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期刊2017-04-01)

李杰[6](2017)在《《刑案汇览》中的法律适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成文法的背景下,法律是最直接的审判依据,在司法实践中,自应得到严格规范地适用。这是依法审判的基本要求。然而,严格适用法律并不意味着法律是束缚现实的框架。此外,成文法的固定性与保守性也造成其无法涵盖所有的社会问题,这是依法审判面临的重要议题。通过研读《刑案汇览》这部清代刑部案例汇编,可以发现依法判决并不是单一、教条地适用法律,而是通过司法官员的努力,能够多层次、灵活地展现出依法判决的不同情况,进而解决现实问题。(本文来源于《临沂大学学报》期刊2017年01期)

刘佳惠[7](2016)在《清代不孝罪述评——以《刑案汇览》有关案例为依据》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不孝罪的源流入手,首先以《刑案汇览》有关真实案例为依据,结合《大清律例》中具体行为类型的规定了解不孝罪的来源,并对不孝罪的具体条款进行了剖析,然后以唐律中不孝罪的规定为基本参照,分析清律中不孝罪与前朝的沿袭和继承。最后简单梳理和回顾了全文的大致脉络,对不孝罪的变化所体现的道德与法律的变化趋势进行了简要概括。可以说清律不孝罪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继承隋唐律法的,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变化。(本文来源于《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6期)

宋婕[8](2016)在《清中期女性为受害人之案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共收集《刑案汇览》中女性受害案例655例,从女性的角度,通过对清中期女性受害案件、特点及原因的分析,了解清中期女性的法律地位。从女性受害的案例当中我们可以得到许多对我们法制史研究有价值的信息。第一章属于清中期女性生活背景的介绍。清中期女性的家庭生活同前代相比,其特质主要表现在清朝加强推行汉化,贞节观念的强化和寡妇再嫁等方面对女性价值观的影响。基于上述的诸多因素,清中期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有别于其他朝代。第二章根据在《刑案汇览》中所收集到的案例,结合《大清律例》,对清中期女性受害案件按照案件性质和人群性质进行分类研究,其中案例数在10例以上的有13项,分别为:强占良家妻女、略人略卖人、谋杀祖父母父母、杀死奸夫、威逼人致死、奴殴家长、妻妾殴夫、殴祖父母父母、诬告、子孙违犯教令、犯奸、亲属相奸、奴及雇工人奸家长妻等。这些案件除了特别强调的几种家庭伦理犯罪以外,也大都与家庭有关,因而从中可知清中期女性在家庭中的从属地位给其自身和家庭带来的影响。第叁章是基于第二章的分类研究而对当时女性受害的共性问题所作的分析。其中奸情犯罪的普遍、已婚女性受害数量较多、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转化性尤其值得重视。第四章是在前叁章的研究基础上,从社会、个人、法律叁个方面分别阐述,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女性受害与社会、与家庭的密切关系。同时律法政策方面对女性受害也有着推波助澜的作用。通过了解清中期的女性受害案例,感触颇深,她们的不幸与苦难令人动容。虽然我们只能从仅有的史料文献中尽力去探寻她们受害的原因,但可以确信的是,从文化传统中去考虑可能会让我们收获更多。(本文来源于《沈阳师范大学》期刊2016-05-01)

宋伟哲[9](2016)在《清代越狱犯罪的分析与启示——以《刑案汇览》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我国越狱犯罪频发。从2005年至2014年,仅轰动全国的越狱案件就不下十起。越狱犯罪严重威胁社会稳定,给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造成极大损害,要坚决遏制这种犯罪的发生。清代发生了许多越狱案件,以往的法律史学界对于清代越狱犯罪研究略显不足。其实,《刑案汇览》就保留不少有关清代越狱犯罪的案例。通过研究这些案例,可以为今天解决越狱犯罪问题提供不少有益的历史启迪。比如,要对监狱囚犯实施人性化管理;要完善监狱的硬件设施;要加强对监狱工作人员的管理;要鼓励越狱囚犯自首等等。(本文来源于《犯罪研究》期刊2016年02期)

魏晓立[10](2015)在《从刑部和督抚之争论清代刑部驳案制度——以《刑案汇览·盐法》商巡案件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刑部驳案制度是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的一个特色。通过部驳,从一定程度上纠正了法律适用上的偏差。本文以《刑案汇览·盐法》中的商巡案件为中心,通过分析刑部对督抚意见的驳议,不仅可以增加对商巡地位的认识,也可以看出刑部在案件审理中虽注重情理法结合,但并不是只注重情理,而基本是严格缘法定案的。(本文来源于《盐业史研究》期刊2015年04期)

刑案汇览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哲美森在《中国评论》上发表的"中国刑法案例",是目前所见《刑案汇览》最早的英文翻译。哲美森的翻译,既源自他的中国民法研究计划,也来自英国法律人对于民事习惯与判例的关注。通过对哲美森着《中国家庭法与商事法》与其所译《刑案汇览》案例的对勘,可见哲美森对中国家庭法中的婚约效力、嫁娶违律、立嗣继承等问题的独到观察与深入研究,并由此折射19世纪下半叶西方人对中国家庭法的一般看法。回到维多利亚时代的学术背景之中,哲美森的中国家庭法研究来自于梅因等人所开创的比较历史人类学的研究传统,其中既有对已有研究的继承,也有汉学研究的独特视角与智识贡献。同时,由于殖民者的视野局限,这种比较研究的背后也存在不可忽视的偏见与不足。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刑案汇览论文参考文献

[1].熊谋林,刘任.大清帝国的赎刑:基于《刑案汇览》的实证研究[J].法学.2019

[2].于明.晚清西方视角中的中国家庭法——以哲美森译《刑案汇览》为中心[J].法学研究.2019

[3].董晓华.《刑案汇览》之窃盗案的审判方法研究[D].郑州大学.2018

[4].周卫.浅析《刑案汇览》中英附录表[D].福建师范大学.2017

[5].张琳惠怡.清代刑部官员裁判的法源研究[D].甘肃政法学院.2017

[6].李杰.《刑案汇览》中的法律适用研究[J].临沂大学学报.2017

[7].刘佳惠.清代不孝罪述评——以《刑案汇览》有关案例为依据[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

[8].宋婕.清中期女性为受害人之案件研究[D].沈阳师范大学.2016

[9].宋伟哲.清代越狱犯罪的分析与启示——以《刑案汇览》为例[J].犯罪研究.2016

[10].魏晓立.从刑部和督抚之争论清代刑部驳案制度——以《刑案汇览·盐法》商巡案件为中心[J].盐业史研究.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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