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论文-张宇

民法总则论文-张宇

导读:本文包含了民法总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英雄烈士,人格权益,公共利益,侵权责任

民法总则论文文献综述

张宇[1](2019)在《英雄烈士名誉保护探讨——指导案例99号评释兼论《民法总则》第185条》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99号有效地解决了关于死者人格权益、英雄烈士与社会公共利益、关于死者名誉侵权和言论自由限度间的依法合理裁判,在此指引下写入《民法总则》185条的"英雄烈士条款"饱受质疑,且并无继续存在的必要。新出台的《英雄烈士保护法》以单行法形式借鉴之前存在的问题,为英雄烈士人格权益提供公益诉讼制度等创新路径。(本文来源于《现代商贸工业》期刊2019年35期)

刘艳红[2](2019)在《民法编纂背景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信息自决权——以刑民一体化及《民法总则》第111条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为避免法益概念的抽象化并充分发挥法益限制处罚的机能,在已确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法益为个人信息权的前提下还应将之具体化。在民法编纂背景下,基于刑民一体化视角与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并结合《民法总则》第111条的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是个人信息权中的信息自决权。分析欧美两大模式个人信息保护的理论源头,个人信息的使用体现出信息主体的意志力,具有赋权效果,以信息自决权作为该罪法益可突出个人信息权在理论源头上与人的尊严和自由密切相关性。基于民法要扩张刑法要谦抑的理念,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保护的也不是等同于民事权利的个人信息权,而是其中最重要的权利即个人信息自决权;以信息自决权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正是对刑法一般性的自我决定权的丰富和发展,并能充分发挥刑法保护公民自由等个人法益之机能。信息自决权司法实践中具有甄别值得处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机能。(本文来源于《浙江工商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6期)

龙扬凡[3](2019)在《论《民法总则》中监护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民法总则》是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进行的良好创新与发展,这一点在监护制度中得到充分体现。但是,《民法总则》中监护制度仍然存在着成年监护制度规定不明确等问题。本文在肯定了《民法总则》对监护制度的创新基础上,对监护制度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一一列举,并针对该问题提出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32期)

李雅云[4](2019)在《《民法总则》的中国特色和社会主义特色》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总则》是以人生而自由平等作为立法的道德和伦理基础,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匹配的、具有中国特色和社会主义特色的法律。《民法总则》所体现的中国特色和社会主义特色,也将是未来我国《民法典》的中国特色和社会主义特色。《民法总则》以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为终极价值,从立法目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责任等多重角度体现了中国特色和社会主义特色。(本文来源于《法治研究》期刊2019年06期)

黄千琛[5](2019)在《《民法总则》中有关未成年保护的法理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过分析未成年保护现状以及《民法总则》中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条的内容,探寻其法理意义。现代社会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需加强,一例例令人心痛的案件事实警醒我们完善未成年保护制度迫在眉睫。通过文章论述以探求未成年保护的可行之路以及民法可以、应当为未成年提供何种保护。(本文来源于《河北农机》期刊2019年11期)

陈希[6](2019)在《个人信息权民事确权的立法路径——兼评《民法总则》第111条》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111条中规定的"个人信息"虽未被冠以"权利"之称,但学界普遍认为此条旨在将公民对个人信息的掌控行为单独确立为一项民事权利。而将公民个人信息单独作为一项民事权利纳入人格权体系中是拥有理论支撑和现实需求的。但若将《民法总则》第111条作为公民个人信息权单独确权入典的标志,似有牵强。理由如下:第一,《民法总则》第111条属于原则性条款,并未提及"个人信息权"的客体范围;第二,条文内容并未涉及权利受到侵害后的法律后果;第叁,现阶段"个人信息权"诉讼程序中责任主体确定以及当事人间举证责任分配等问题缺乏制度指导。鉴于上述问题,从理论依据和司法程序的角度出发对个人信息民事确权的路径选择进行讨论,为《民法分则》中个人信息权的进一步确权提供参考。(本文来源于《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6期)

陈雄,牛盼盼[7](2019)在《论法定成年监护制度去行为能力化——兼谈《民法总则》第28条》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代法定成年监护制度改革的趋势是去行为能力化,实现与行为能力的脱钩。近代成年监护制度以剥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禁治产制度为先导,在当代人权理念和可行能力视角下,存在过剩介入的问题,在适用范围上存在过少保护的问题。在比较法上,除德国照管制度实现了与行为能力的彻底分离外,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定成年监护制度仍然与行为能力藕断丝连。其原因一方面是在体系编排上将法定成年监护制度纯粹当作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补充,另一方面是对老龄化社会图景的变迁认识不足。我国《民法总则》第28条规定的法定成年监护制度,依旧沿袭先行剥夺或者限制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模式。为尊重被监护人自主决定权及回应老龄化社会的深刻变革,在《民法总则》框架下解决过剩介入和过少保护的问题,可对第28条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做限缩解释,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做泛化解释,并重新发现"意思能力"的功用,实现去行为能力化。(本文来源于《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6期)

许中缘[8](2019)在《《民法总则》的公因式元素与民法典分则各编草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民法典先编纂民法典总则再编纂分则各编的二阶段立法的政治策略,确定了《民法总则》形成对民法典分编的共识。公因式因素应是编纂民法典分则各编的基本依据和指导内容,也是确定民法典分则各编结构的前提。这是我国民法典编纂体例科学的基本要求。《民法总则》之后各分编不宜为"法典化的民事单行法律"。遵循《民法总则》公因式因素构建民法典分则各编的基本进路,需要以"民事权利"—"民事责任"的公因式逻辑构建分编逻辑体系,以《民法总则》"民事权利"公因式条款确定民法典分则各编的基本内容,以体系性权利与结构性权利区分确定分编的体系结构。公因式的提取对现有各分编之体系与内容皆有影响: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应当在《民法总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具体化,体现民法典人文主义的定位。而分则草案并没有体现这一结构功能。在不制定债法总则的立法进路下,合同编总则应运用一定的立法技术承担"准债法总则"的功能;物权编不宜设置总则;知识产权编须从民法典体系的整体视角处理与民法典的关系。侵权责任编应摈弃传统侵权责任等同于债法特性的思维定式,以责任为中心构建侵权责任编的体系以及坚持权利救济的立法定位。民法典分则各编草案的相关规定存在立法上的疏漏,需要进行更正。(本文来源于《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6期)

杨顺清[9](2019)在《民法总则对监护公证实务影响的评价》一文中研究指出公证主要为公证机构根依据申请人提出的需求,按照相关规定对民事行为进行证明的活动。它是国家对公证证明质量出具的最为有力的保障,对公证法律制度中公证机构审查程序进行了规定,提高了公证文书的公信力。公证审查的活动一般是在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申请的公证事务后,对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调查,在整个调查结束之后制作公证书。本文探讨了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总则》对公证事务影响,为公证实务更好的开展活动提供了参考与借鉴。(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30期)

郑嘉颖[10](2019)在《《民法总则》职务代理制度规定的评析与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职务代理制度对于解释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职员与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及其交易相对人之间的关系规则具有积极意义。《民法总则》新增关于职务代理制度的规定,考虑到了商事领域对交易安全的独特价值需求,同时弥补了法定代表人制度与委托代理制度的不足。然而,职务代理制度在《民法总则》中的规范建构尚存在界限模糊和易混淆地带,这些问题所导致的法政策的不确定性,可能在司法实务中造成理解障碍与适用上的困惑。运用法解释学分析方法对《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条相关概念和意义进行拆分解释,以梳理职务代理制度与法定代表人代表制度、狭义无权代理制度及表见代理制度的适用关系,并从法经济学视角论证了职务代理制度的内在价值倾向选择符合经济效率之要求。(本文来源于《泉州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民法总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为避免法益概念的抽象化并充分发挥法益限制处罚的机能,在已确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法益为个人信息权的前提下还应将之具体化。在民法编纂背景下,基于刑民一体化视角与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并结合《民法总则》第111条的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是个人信息权中的信息自决权。分析欧美两大模式个人信息保护的理论源头,个人信息的使用体现出信息主体的意志力,具有赋权效果,以信息自决权作为该罪法益可突出个人信息权在理论源头上与人的尊严和自由密切相关性。基于民法要扩张刑法要谦抑的理念,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保护的也不是等同于民事权利的个人信息权,而是其中最重要的权利即个人信息自决权;以信息自决权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正是对刑法一般性的自我决定权的丰富和发展,并能充分发挥刑法保护公民自由等个人法益之机能。信息自决权司法实践中具有甄别值得处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机能。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民法总则论文参考文献

[1].张宇.英雄烈士名誉保护探讨——指导案例99号评释兼论《民法总则》第185条[J].现代商贸工业.2019

[2].刘艳红.民法编纂背景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信息自决权——以刑民一体化及《民法总则》第111条为视角[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9

[3].龙扬凡.论《民法总则》中监护制度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9

[4].李雅云.《民法总则》的中国特色和社会主义特色[J].法治研究.2019

[5].黄千琛.《民法总则》中有关未成年保护的法理分析[J].河北农机.2019

[6].陈希.个人信息权民事确权的立法路径——兼评《民法总则》第111条[J].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7].陈雄,牛盼盼.论法定成年监护制度去行为能力化——兼谈《民法总则》第28条[J].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8].许中缘.《民法总则》的公因式元素与民法典分则各编草案[J].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9].杨顺清.民法总则对监护公证实务影响的评价[J].法制与社会.2019

[10].郑嘉颖.《民法总则》职务代理制度规定的评析与适用[J].泉州师范学院学报.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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