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企业并购论文-张亦春,王国强

两岸企业并购论文-张亦春,王国强

导读:本文包含了两岸企业并购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两岸,并购,非对称性

两岸企业并购论文文献综述

张亦春,王国强[1](2014)在《海峡两岸间企业并购现状及影响因素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过比较大陆和台湾企业并购市场现状、特点及其差异发现,相对大陆并购市场,台湾并购市场更显成熟,其参与主体更加多元化和扁平化。进一步分析两岸之间企业相互并购存在的产业、区位等因素的差异以及投资的相互流动性,证实两个市场之间企业并购受到产业选择、区位特征等因素的影响,并存在一定的非对称性。(本文来源于《亚太经济》期刊2014年06期)

侯智骞[2](2011)在《两岸企业并购法制之比较》一文中研究指出198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乔治?J?斯蒂格勒曾经说过:“没有一个美国大公司不是透过某种程度、某种方式的兼并而成长起来的,几乎没有一家大公司主要是靠内部扩张成长起来的。一个企业通过兼并其竞争对手的途径成为巨型企业,是现代经济史上一个突出现象。”现今资本迅捷流通的全球化时代,世界500强公司企业为求跨国、跨境、跨区域迅速整合既有资源,针对相同性质或是竞争关系的企业进行纵横兼并,成为快速壮大己身企业实力的捷径,我们可以这么说,近代商业的历史,就是一部企业并购(Merger and Acqusition,M&A)操作史。时至21世纪,海峡两岸的我国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已先后于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并在各种领域的全球化思维的席卷之下,接受了跨国企业并购的全新挑战与冲击,一体两面而观之,挑战的反面即为机遇,如何在企业并购法律体系的立法与修法建构上,排除繁复法律规定与不必要的多馀限制,以期保护国内公司企业的合法权益并协助其强化国际商业竞争力,建立外国公司企业进入我国市场与其并购我国公司企业的完善法律规范,成为我国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相关并购法律领域研究创新与立法建构的焦点,为此,我国台湾地区自2000年至2002年间陆续制定及公布《金融机构合并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企业并购法》等兼具突破性与创新性的单行法律,并陆续于近年完成对《金融控股公司法》、《企业并购法》、《证券交易法》、《公司法》、《公平交易法》等法律中关于企业并购领域的条文修正,可谓初步完成了企业并购法律规范体系的建构;我国大陆地区于《公司法》、《证券法》中原已存在规定公司合并与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基本法律规定,但是由于无法满足实务操作上的规范需求,故自1989年起,由主管行政机关发布或联合发布众多关于企业并购的相关行政规范,例如:1989年2月19日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共同发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1989年2月19日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共同发布的《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1991年11月16日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2年7月18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6月1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1994年7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1994年11月3日国有资产管理局与国家体改委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9年2月11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2001年10月8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2001年11月5日中国证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8月16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2年9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2年11月1日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与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通知》、2002年11月8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2002年11月2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1月23日国家税务局发布的《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2003年3月7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2003年5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12月1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等行政规范,此处不详尽列举,由此观之,综合以上众多法律暨行政规范,我国大陆地区亦已逐步构筑起企业并购的法律体系架构。海峡两岸已于2010年6月签订了ECFA(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文本,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开启两岸经济合作交流与配合的全新篇章,由此放眼我国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在企业并购法制的建设上,有相当多的需求共性与急迫性,本文由此研究动机为出发点,以两岸现行企业并购法制规范框架为比较对象,介绍两岸现行的企业并购法律体系,观察两岸在企业并购法制的建构上的观念形成来源背景、立法建构的手段技术与目标,以及提出未来企业并购法律体系修法发展的方向规划建议等等,均为本文欲达成的研究目标;另外,为避免研究范围过大而使内容流于空泛,本文将限缩欲行分析研究的法制规范范畴,在我国台湾地区企业并购法制部分,主要着眼于作为台湾地区公司企业合并、收购及分割特别法的《企业并购法》为研究核心,并深入分析《金融机构合并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与《公司法》、《证券交易法》中有关企业并购之法律规定,在大陆地区企业并购法制部分则主要关注《公司法》、《证券法》中关于公司合并及收购之规定,并佐以浅析与企业并购法制相关的行政规范之方法,务求研究范围明确而有其外缘界限,为文末的结论及立法暨修法建议提供言之有据的法律分析基础;据此,本文具体的内容安排大致如下:第一章为企业并购概述;第二章聚焦于台湾地区企业并购法制,介绍台湾地区现行企业并购法制适用位阶体系,《企业并购法》、《金融机构合并法》及《金融控股公司法》之立法原则与重点制度内容,并浅析《公司法》与《证券交易法》中关于企业并购之规定;第叁章重心放在大陆地区企业并购法制规范框架,介绍大陆地区《公司法》、《证券法》中关于公司合并与收购之规定,以及其他规制企业并购的行政规范;第四章讨论两岸企业并购法制形成的背景、双方企业并购法制的优点及可能面临的实务难题,并于文末提出两岸企业并购法制针对实务难题的因应对策,并就企业并购法制体系的建构方向提供法学角度之意见。(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1-03-01)

杨清元[3](2009)在《两岸企业并购的税收处理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国有资产战略调整中存在的巨大机遇、中国加入wTO之后的开放承诺、行业壁垒的降低、“中国制造”的崛起、信息时代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等,都强烈吸引着全球资本对中国的高度关注和介入,同时,自2009年4月以来,海峡两岸就大陆企业赴台投资事宜举行会谈并达成了共识,两岸相关部门随后相继颁布有关规定,大陆企业赴台投资进入正式实施阶段,中国与台湾两地的相互投资进入到一个全新的历史时期,在这种种利好的形式推动之下,台湾企业加快了向大陆投资的步伐,也吹响了大陆企业进军台湾市场的号角。税收是影响企业并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在并购中采取恰当的财务处理方法不但可以节约税收成本,而且纳税收益作为企业现金流入的增加可以增加企业的价值,同时,由于在税法中规定了亏损递延的条款,拥有较大赢利的企业把那些拥有相当数量累积亏损的企业作为并购对象,还能够起到减税的效果。但基于两岸税收理念和制度设计的截然不同,如果能够在理顺两岸税收制度,特别是理清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下谋定而后动,将对两岸企业并购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也能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两岸并购的风险。本文首先从企业并购的概念及型态、企业并购的会计处理方法以及企业并购的税务理论上加以分析,了解目前企业并购的趋势,然后重点通过目前两岸企业并购税收政策在并购免税、亏损继受、商誉及跨境企业并购等方面的规定,深入研析企业并购税收法律规定的相关条款,比较两岸企业并购的税收规定与稽征机关的相关解释,明确引出税收政策的问题,佐以实务经验,提出解决方案。同时,针对目前两岸企业并购的现状,列举了一家台湾企业并购大陆企业的例子详细说明税收在台湾企业对大陆企业并购交易中的具体考量和运用,以说明两岸企业在并购中对税收政策的把握和利用中获得的效益,减少并购过程中的征纳双方的争议,降低并购风险。总而言之,在两岸企业并购交易发生之初,即考虑到两地并购优惠税收法律法规的适用,将为企业节约巨额的并购成本,并获取大量的纳税收益,而在两岸企业并购交易发生时,理清两地并购的税收政策,充分考虑两地并购相关的税务风险,将会为企业并购的顺利进行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为企业日后的生产经营打下坚实的基础。(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09-09-30)

两岸企业并购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198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乔治?J?斯蒂格勒曾经说过:“没有一个美国大公司不是透过某种程度、某种方式的兼并而成长起来的,几乎没有一家大公司主要是靠内部扩张成长起来的。一个企业通过兼并其竞争对手的途径成为巨型企业,是现代经济史上一个突出现象。”现今资本迅捷流通的全球化时代,世界500强公司企业为求跨国、跨境、跨区域迅速整合既有资源,针对相同性质或是竞争关系的企业进行纵横兼并,成为快速壮大己身企业实力的捷径,我们可以这么说,近代商业的历史,就是一部企业并购(Merger and Acqusition,M&A)操作史。时至21世纪,海峡两岸的我国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已先后于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并在各种领域的全球化思维的席卷之下,接受了跨国企业并购的全新挑战与冲击,一体两面而观之,挑战的反面即为机遇,如何在企业并购法律体系的立法与修法建构上,排除繁复法律规定与不必要的多馀限制,以期保护国内公司企业的合法权益并协助其强化国际商业竞争力,建立外国公司企业进入我国市场与其并购我国公司企业的完善法律规范,成为我国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相关并购法律领域研究创新与立法建构的焦点,为此,我国台湾地区自2000年至2002年间陆续制定及公布《金融机构合并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企业并购法》等兼具突破性与创新性的单行法律,并陆续于近年完成对《金融控股公司法》、《企业并购法》、《证券交易法》、《公司法》、《公平交易法》等法律中关于企业并购领域的条文修正,可谓初步完成了企业并购法律规范体系的建构;我国大陆地区于《公司法》、《证券法》中原已存在规定公司合并与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基本法律规定,但是由于无法满足实务操作上的规范需求,故自1989年起,由主管行政机关发布或联合发布众多关于企业并购的相关行政规范,例如:1989年2月19日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共同发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1989年2月19日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共同发布的《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1991年11月16日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2年7月18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6月1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1994年7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1994年11月3日国有资产管理局与国家体改委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9年2月11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2001年10月8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2001年11月5日中国证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8月16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2年9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2年11月1日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与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通知》、2002年11月8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2002年11月2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1月23日国家税务局发布的《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2003年3月7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2003年5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12月1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等行政规范,此处不详尽列举,由此观之,综合以上众多法律暨行政规范,我国大陆地区亦已逐步构筑起企业并购的法律体系架构。海峡两岸已于2010年6月签订了ECFA(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文本,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开启两岸经济合作交流与配合的全新篇章,由此放眼我国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在企业并购法制的建设上,有相当多的需求共性与急迫性,本文由此研究动机为出发点,以两岸现行企业并购法制规范框架为比较对象,介绍两岸现行的企业并购法律体系,观察两岸在企业并购法制的建构上的观念形成来源背景、立法建构的手段技术与目标,以及提出未来企业并购法律体系修法发展的方向规划建议等等,均为本文欲达成的研究目标;另外,为避免研究范围过大而使内容流于空泛,本文将限缩欲行分析研究的法制规范范畴,在我国台湾地区企业并购法制部分,主要着眼于作为台湾地区公司企业合并、收购及分割特别法的《企业并购法》为研究核心,并深入分析《金融机构合并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与《公司法》、《证券交易法》中有关企业并购之法律规定,在大陆地区企业并购法制部分则主要关注《公司法》、《证券法》中关于公司合并及收购之规定,并佐以浅析与企业并购法制相关的行政规范之方法,务求研究范围明确而有其外缘界限,为文末的结论及立法暨修法建议提供言之有据的法律分析基础;据此,本文具体的内容安排大致如下:第一章为企业并购概述;第二章聚焦于台湾地区企业并购法制,介绍台湾地区现行企业并购法制适用位阶体系,《企业并购法》、《金融机构合并法》及《金融控股公司法》之立法原则与重点制度内容,并浅析《公司法》与《证券交易法》中关于企业并购之规定;第叁章重心放在大陆地区企业并购法制规范框架,介绍大陆地区《公司法》、《证券法》中关于公司合并与收购之规定,以及其他规制企业并购的行政规范;第四章讨论两岸企业并购法制形成的背景、双方企业并购法制的优点及可能面临的实务难题,并于文末提出两岸企业并购法制针对实务难题的因应对策,并就企业并购法制体系的建构方向提供法学角度之意见。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两岸企业并购论文参考文献

[1].张亦春,王国强.海峡两岸间企业并购现状及影响因素分析[J].亚太经济.2014

[2].侯智骞.两岸企业并购法制之比较[D].中国政法大学.2011

[3].杨清元.两岸企业并购的税收处理问题研究[D].湘潭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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