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送变电工程公司沈阳市铁西区110021
摘要:阐述输变电建设项目在环境评价、行政法规、标准及规范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就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程序、范围等提出建议。
关键词:输变电;环境影响评价;电磁辐射
1主要问题
1.1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程序
(1)主体工程审批程序与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程序不协调。根据国家电力公司的有关规定,输变电建设项目的审批不是按项目总投资划分,而是按电压等级划分:国家电力公司负责对330kV及以上电压等级输变电工程项目的可研报告书进行初审和报国家计委审批;负责对220kV及部分110kV输变电工程项目的可研报告书进行审批;电力集团公司负责对其直属的1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输变电工程项目的可研报告书进行审批;省电力公司负责对省公司所属的1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输变电工程项目的可研报告书进行审批。国家环保总局规定:环保总局负责审批由国务院审批或国务院授权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现阶段是指总投资在2亿元及以上,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此来看,国家计委审批的33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变电工程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批;国家电力公司直接审批的220kV及部分110kV输变电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是国家环保总局审批还是省级环保部门审批难以确定。
(2)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定位不明确。对环境而言,输变电建设项目不仅仅是电磁影响问题。输变电建设项目环评报告是纳入工程整体环评报告书还是仅为电磁辐射环评的专项报告书,在现行的规定中含糊不清。在部分输变电项目环保审查时对此已发生了争议,甚至要求1个项目编制2个报告书。
1.2行政法规及规章
(1)输变电建设项目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范围不一致。原国家环保局18号令的附录中把电压在100kV以上送变电系统都列入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要求履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手续。而在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输变电工程500kV及以上全部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500kV以下环境特征属于敏感地区的需编制环评报告,二者显然存在矛盾。
1.3电磁辐射国家环保标准
目前,我国在电磁环境方面的标准还不配套,电磁辐射污染定义也不太明确,特别是关于超高压送变电设施的工频电场、磁场强度限值尚无国家标准。在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推荐性环保行业标准《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24-1998)中推荐暂以4kV/m作为居民区工频电场评价标准,以国际辐射保护协会关于对公众全天辐射时的工频限值0.1mT作为磁感应强度的评价标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环保部门把这2个限值作为强制性环保标准来使用是不恰当的,其原因是:(1)推荐性规范中的推荐值不是国家强制标准,仅应作为参考;(2)推荐值偏严。目前,我国关于工频磁场及其生态影响的工作基本上没有开展,对工频电场的环境影响研究也不深入,国际上对于输变电线路产生的工频磁场及其影响还没有统一的认识,在此情况下,完全生搬硬套国外偏严的限值(如在美国大多数州电场强度限值在9kV/m以上)是不科学的,也不符合我国国情。
1.4输变电项目豁免水平
目前,对输变电项目豁免水平的确认不够科学,表现在:
(1)引用标准不当。18号令规定豁免水平的确认由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划分,标准中防护限值的适用频率范围为100~300kHz,显然不适合工频电场和磁场。
(2)与实际情况不符。国务院颁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39号)规定了电力线路的保护范围和线路保护的具体要求,输变电项目有关设计规范和规程对线路的保护也有具体规定,因而执行环境标准、考虑环境因素时应主要针对线路走廊范围以外的环境,这从实际开展的几个500kV输变电项目的环评报告结果可以得到验证。即使按推荐标准执行,在线路走廊范围以内都能满足环保要求。但由于对豁免水平的划分不当及部分新闻媒体不负责任的过度炒作,严重影响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城乡电网建设改造)的正常开展。如在四川、江苏、湖南等省都不同程度地发生了不明真相的群众由于担心电磁辐射污染而阻扰工程施工现象。
1.5部分环保部门的不当干预
在输变电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存在部分环保部门指定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单位的现象。如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各地放射环境管理站承接电磁辐射环评项目,否则项目难以通过。而放射环境管理站同时又是环保局的政府职能部门———辐射处,实际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不利于公平竞争和提高环评质量。
1.6输变电建设项目技术规范
(1)《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中有关标准沿用所谓“国际惯例”,这是否符合中国的国情还需慎重研究。
(2)技术规范没有充分考虑到电力行业的特点。
(3)规范要统一考虑输变电工程在电磁辐射、生态环境和水土保持等方面对环境的影响。
(4)技术规范还不配套,尚需进一步细化,加强可操作性,如对工频电场和磁场的理论计算公式、测试方法和测试标准要进一步改进。
(5)对评价范围应进一步进行论证。
2建议
(1)应科学制定电磁辐射环境国家标准,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及配套的技术规范。要对输变电项目电磁污染进行科学、公正的评估,合理确定我国的污染水平,经过充分论证,科学制定工频电场和磁场环境标准。在正式标准未出台以前,推荐标准应在充分了解我国输变电设备现状的情况下合理控制使用。
(2)建议国家环保总局对由国家电力公司直接审批的220kV及部分110kV输变电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权限及程序予以明确,避免出现扯皮或越权审批的现象。
(3)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范围。应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坚持对输变电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的原则,50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500kV以下输变电工程则不需要编写(环境敏感地区除外)。
(4)关于环评资格证书,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坚持凡评价单位《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规定的工作范围内有电磁辐射的,就可以承担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不需要再另设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专项资格证书,更不能只允许核放射环境管理站才可承担编制任务。
(5)按照环评报告的管理要求,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要在建设项目可研阶段编制,不应分2个阶段,更不能要求已建项目还要补办环评报告。有电磁辐射的建设项目,其电磁辐射环评报告必须纳入工程整体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在整体报告中一并考虑输变电工程在电磁辐射、生态环境和水土保持方面对环境的影响.
(6)豁免水平问题应根据输变电设备实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和以后颁布的工频电场和磁场国家强制标准进行科学的划分。在现阶段,为更有效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根据分类管理的原则,可以暂按照500kV及以上电压等级输变电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220kV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110kV及以下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方式进行分类管理综上所述,为使输变电工程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做得更好,从减轻企业负担出发,应避免政出多门的问题出现,尽快把输变电工程环境管理纳入到统一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体系中去,对输变电建设项目执行统一的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