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略论夫妻间对配偶权的侵害(论文文献综述)
李迎硕[1](2021)在《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
廖人良[2](2021)在《夫妻间给予不动产协议的效力及救济》文中指出
孙平平[3](2021)在《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研究》文中提出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物质生活不断丰富和提高,现代科技产品越来越多,交流也越来越方便,人们的生活追求和人际关系也越来越复杂。在婚姻道德观念多元化的现代社会,由于两性观念及婚姻观念的不同,一些不良的两性关系如“出轨”“包二奶”“养情人”“第三者”等现象频频出现,由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而导致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甚至离婚的案例也逐渐增多,这严重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一夫一妻的制度,违背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伦理道德,有悖于社会主义的公序良俗。但就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对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这类案件的解决方式大多只发生在离婚诉讼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有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仅限于有过错的配偶,而对介入婚姻关系的第三者没有任何惩罚措施,第三者则对此有恃无恐,同时无过错配偶对此也愤愤不平。这会导致家庭危机的出现,甚至更恶性事件的发生,影响了社会的安定。面对这种情况,尽快完善立法机制,构建有效的救济制度,对于保障婚姻关系中无过错配偶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关系和谐与社会安定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基本问题的研究,明确第三者的概念以及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时存在重婚、姘居、通奸三种形式;第二部分阐述了我国在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问题上的立法现状以及存在着请求权基础不清楚、侵权性质不明确、法律过于笼统、第三者承担责任缺失等一系列问题;第三部分比较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部分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时法律的不同规定;第四部分在立足我国国情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问题,从立法层面和其他层面,提出了相关建议:立法上确立配偶权的概念,以配偶权为基础,分析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实际上是一种侵权行为,确定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及构成要件,离婚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共同发挥作用,同时发挥最高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和指导案例的作用,希望能最大限度的保障婚姻关系中无过错配偶的利益,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一些参考。
张小余[4](2021)在《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与保护》文中认为生育利益不仅影响个人的生活、家庭的稳定,同时也影响国家的建设、社会的秩序,因此,为防止他人对生育利益的不当干预,应以法律的手段予以保障和救济。从我国已有法律体系来看,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明显弱于公法保护,不仅规范的数量较少,规定的内容也较为概括。而私法领域的生育利益案件涉及领域较广、发生数量较多、案件情节较复杂,对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疏漏,不仅降低了司法审判效率,也无法全面保护生育主体受损的生育利益。由此,从私法层面完善对生育利益的规制十分必要。生育利益的私法完善方向,应立足我国司法实践现状予以明确。通过分析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个人与组织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在参考国际文件和其他国家生育利益私法保护方式以及我国生育利益私法保护观念的基础上,针对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生育利益案件所反映的裁判问题,可更好地明确我国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路径选择。加强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既要由法律肯定生育权的民法地位,细化生育权的权利内涵,还应综合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其他规范,对个别类型化生育利益案件的特殊性予以特殊规制,进行及时、专业的调整。从而实现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以法律规范的补足促进实践问题的解决。完善生育利益私法保护规范,不仅有益于丰富生育利益私法保护体系,实现不同规范的协调统一,而且也能为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提供更为充分的裁判依据,增强司法裁判效能,更好地保障生育主体的生育利益。
张优优[5](2020)在《论夫妻间财产知情权及其民法保护》文中提出知情权最早是作为公法领域中的权利而存在的,伴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的日益提高和公民意识的不断觉醒,知情权的内涵和外延逐渐扩展,私法领域中的知情权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重点。夫妻间知情权是私法知情权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延伸和体现,也是夫妻在婚姻中互负忠实义务的必然要求。学者对婚姻关系领域知情权的研究多集中在夫妻间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平衡问题上,专门针对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的立法保护研究较少。夫妻间财产知情权是知情权在婚姻关系领域的重要体现,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财产来源、范围、形式等状况了解、知悉的权利。婚姻关系的特殊性使得夫妻双方对家庭财产享有知悉、了解的权利,实践中因一方对夫妻财产状况不知情而使得自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大量存在。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虽对夫妻一方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提供了救济途径,但该救济的前提是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另外,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是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法定财产制度。夫妻双方对家庭共同财产均享有管理、处分的权利,但管理、处分这些财产的前提是了解其相关信息及存在状况,可见夫妻间财产知情权对保障夫妻双方财产权益,解决夫妻财产纠纷有着重要的意义。我国一些地方性立法率先对夫妻间财产知情权作出了创新探索,但由于层级不高、适用范围有限、规定相对简单等原因,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定现实困境。本文采用历史分析法、案例分析法、比较研究法等研究方法,在借鉴域外专家学者研究成果的前提下,总结我们国家地方立法关于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的创新探索,对夫妻间财产知情权国家立法及其保障提出相关创新性建议。国家立法应明确夫妻间财产知情权,增设夫妻家庭财产告知义务,确立夫妻双方财产查询制度、婚前财产清单制度、实行离婚财产申报制度等方式来保障夫妻间财产知情权有效实施。另外,加强夫妻间财产知情权法律救济,明确该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承担,进而很好地平衡夫妻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完善夫妻间共同财产制度,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王晓萌[6](2020)在《第三人侵害配偶权民事责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关于配偶权的有关表述,最早可见于英美法系国家之中。后来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及在实践中关于此问题的情况不断复杂,逐渐出现了第三人侵害配偶权的情况,而在法律中也逐渐开始重视第三人侵害配偶权相关问题的法律规制。相比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之中有关于配偶权的规定都是比较晚期并且相比之下也并不十分完善,而同样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中国,在第三人侵害配偶权的问题上同样也是不完善的。所以,本篇文章致力于在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初步解决第三人侵害配偶权的相关问题。首先,理论层面,在综合现行学者不同观点的基础上,对于配偶权之概念、内容作出明确的界定。这也是解决第三人侵害配偶权中最重要的一点,因为只有明确了问题的基础才能更加深刻的分析问题现状及如何解决问题。其次,在实践层面,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案例,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后,总结归纳出司法实践中第三人侵害配偶权案件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存在于司法实践层面,同时也反映出在立法层面也存在法律规定不足的问题。针对第三人侵害配偶权典型案例中存在的问题,本文同时也对应的提出了解决建议。同样是从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两方面切入,在立法层面上建议在明确配偶权概念及内容的基础上将配偶权的保护纳入法律之中,尤其是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更应该体现出配偶权的受保护性。同时针对实践中第三人侵害配偶权案件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建议,强调要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第三人的诉讼地位以及相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及适用。纵观我国现行诸多法律,有关配偶权的规定少之又少,此种现象的存在对于实践中第三人侵害配偶权问题频发来说是十分不利的。目前,我国《民法典》已经形成,但在未来的法制进程中将配偶权的保护纳入到民法典中是十分必要的。
李孟孟[7](2020)在《欺诈性抚养侵权责任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关于欺诈性抚养的法律性质,学界存在五种不同的学说,但是欺诈性抚养的法律性质定性为侵权行为更加合理。理由在于,虽然在不当得利说在构成要件、排除事由、返还范围等方面与欺诈性抚养行为有一定的契合性,但是其在适用上存在不足,即其只能对被欺诈方的财产进行保护,至于精神损害不当得利学说并不能包涵,不能对被欺诈方进行全方位的救济,将欺诈性抚养定性为侵权行为更合理。法律不仅保护明文列举的权利,对一些尚未上升到权利的权益也进行保护。关于欺诈性抚养行为侵害的民事权益,在于女方忠实义务的违反,使被欺诈方丧失生育的机会,但该民事权益并非特别人格权,而是一般人格利益受到侵害,由此进一步导致财产权的侵害以及给被欺诈方带来的严重精神损害。欺诈方给被欺诈方来带来的民事权益的损害,应当对被欺诈方进行救济。首先应确定生母为责任的承担主体,在生父知情且共同隐瞒的情况下,生父也为责任的承担主体;对于已经解除婚姻关系的,男方在婚内支出的抚养费应当予以赔偿,没有解除婚姻关系,若夫妻两方约定财产制的,男方支出的抚养费应当予以赔偿,共同财产制的,无需赔偿,应当结合实际由法官发挥自由裁量权确定赔偿的标准。对被欺诈方的精神损害也应当按照损害情节的轻重予以赔偿。
詹江鹏[8](2020)在《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损害赔偿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民法典草案》第1091条增加了追究“有其他重大过错”行为的赔偿责任,从而扩张了《婚姻法》所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调整范围,受害方配偶可据此要求过错方配偶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民法典草案》第1087条新增了分割财产时对无过错方配偶予以照顾的规定,关于该条与《民法典草案》第1091条的适用关系,本文认为它们所涉及法律制度的属性和规范目的并不相同,可以同时适用。关于可否追究干扰他人婚姻关系的第三人的责任,无论是《民法典草案》还是之前的法律规定,都没有明确表态。本文通过选取、分析了 27个典型案例,并比较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主张应从侵权角度维护受害方配偶权益。具体而言,在法益侵害类型方面,以“身份利益说”为准;在构成要件方面,第三人的主观过错以故意为限,情节需达到与“重婚、同居”同等的程度;在责任范围方面,第三人不仅需要承担物质损害赔偿,还需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在请求权基础方面,可援引《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6条第1款和第22条的规定,《民法典草案》颁布后,请求权基础则为侵权编与之相对应的条文规范。
梁秋媚[9](2020)在《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2001年我国新修改的《婚姻法》首次确立,即增加了第四十六条“有以下情况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是在立法层面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规定,在我国婚姻立法上是一个重大的突破,不仅完善和健全了我国的婚姻关系法律体系,更是与国际婚姻家庭立法相衔接,大大提高了我国婚姻立法水平。但是该制度设立十几年来,其司法适用状况却差强人意,首先是当事人提出该项诉讼请求的较少,其次是法院对该项诉讼请求所要求的证据的证明力较强,而受害人的取证能力有限,这就导致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充分的保护,该制度在学术界也引发了一定的争论,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我国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入深入的探讨与反思。本文将讲述三大部分内容:引言、正文以及结论。第一部分为引言部分,笔者向大家解释了选择这一论文题目的背景及研究的目的和意义,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上选取的案例进行梳理,对案例中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过错行为及法院的判决结果进行比对等作为研究方法。第二部分开始为正文部分,首先开始介绍的是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概述,即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理论进行研究,具体包括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价值、功能、法律性质及构成要件予以研究。第三部分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及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理论的分析,分析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是赔偿的主体过于单一;二是赔偿适用情形过少;三是举证困难;四是赔偿的标准不明确。第四部分介绍了日本、瑞士、法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对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不同立法及相关判例的情况,通过对上述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后,再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找出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第五部分是通过对前文分析,找出我国现行法律存在的不尽合理的地方,针对不合理的地方有针对性的提出修改建议。一是适当扩大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范围;二是扩大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三是完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证据举证制度;四是明确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考量标准。
宋海明[10](2020)在《离婚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婚姻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具有填补受害方损失、惩戒违法行为和预防违法行为的作用。惩戒是手段,维护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是目的。本文运用实证研究法列举实践中的真实案例,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发现该项制度在实践中运用所出现的问题,并借鉴域外相关立法,提出合理的建议。第一章以三个真实案例为切入点,分析了案件的争议焦点。通过争议焦点引发以下思考: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究竟该如何定性?与忠诚协议所产生的责任是否一致?婚外第三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是否需要扩大?以及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举证制度该如何完善?第二章是婚姻损害种类及法律性质。分别分析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法定情形所承担的侵权责任、婚内侵权行为的侵权责任、违反夫妻忠诚协议的违约责任以及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的情形,还分析了离婚损害的特殊责任。第三章分析了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由于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需视情形分类讨论,即基于离因损害所产生的侵权责任和基于忠诚协议所产生的违约责任这两种情形,其构成要件也应当分类讨论,并对构成要件中认定规则进行分析,并对侵权主体的狭窄和侵权行为的局限提出了完善建议。第四章分析了离婚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首先分析了离婚损害赔偿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定,其次分析了离婚损害赔偿的举证难点原因,最后提出了对离婚损害赔偿举证规则的细化与完善。
二、略论夫妻间对配偶权的侵害(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略论夫妻间对配偶权的侵害(论文提纲范文)
(3)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1.国内研究综述 |
2.国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及目的 |
1.研究方法 |
2.研究目的 |
(四)论文的创新 |
一、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的基本问题概述 |
(一)第三者概念的界定 |
(二)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的表现形式 |
1.重婚 |
2.姘居 |
3.通奸 |
(三)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的危害后果 |
1.违反公序良俗,影响社会安定 |
2.破坏一夫一妻制度,影响家庭稳定 |
3.造成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 |
二、我国对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的规定及存在的缺陷 |
(一)我国关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关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的立法缺陷 |
1.立法中缺失配偶权的规定 |
2.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性质不明确 |
3.现有关于婚姻保护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
4.缺失责任承担的规则 |
三、域外国家及我国对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的规定 |
(一)外国及台湾地区对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的相关规定 |
1.大陆法系国家 |
2.英美法系国家 |
3.我国台湾地区 |
(二)域外与我国对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的相关规定的对比 |
四、第三者承担侵权责任的立法建议 |
(一)在立法方面 |
1.规定配偶权 |
2.明确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 |
3.不以离婚为前提条件,许可婚内财产分割 |
4.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 |
5.明确责任承担方式,增加惩罚性赔偿 |
(二)在其他方面 |
1.价值冲突的选择,取证方式的完善 |
2.完善婚姻登记制度 |
3.发挥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和指导案例的作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4)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与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点 |
第一章 生育利益的涵义厘定 |
第一节 生育概述 |
一、生育的内涵分析 |
二、生育的发展沿革 |
第二节 生育利益的私法定位 |
一、生育权与生育利益的关系 |
二、生育利益公法保护与私法保护的差异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 |
第一节 生育利益案件的综合梳理 |
一、生育利益案件的收集 |
二、生育利益案件的选取 |
第二节 生育利益案件的类型分析 |
一、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 |
二、个人与组织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 |
第三节 生育利益案件的问题整理 |
一、生育利益的民事权利规制阙如 |
二、生育利益案件特殊规制的疏漏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路径探寻 |
第一节 国际文件对生育利益的保护指引 |
一、国际文件对生育利益的保护内容 |
二、国际文件对生育利益的保护趋势 |
第二节 国外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形态梳理 |
一、英美法系国家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 |
二、大陆法系国家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 |
第三节 我国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观念呈现 |
一、生育利益民法保护的观念差异 |
二、民法典建议稿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 |
第四节 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理性选择 |
一、法律的民事权利确认 |
二、其他规范的综合性调整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生育利益私权保护的规范设计 |
第一节 生育利益私权地位的民法确认 |
一、生育权的性质 |
二、生育权的主体 |
三、生育权的内容 |
四、生育权的实现 |
第二节 生育利益案件特殊规制的补充立法 |
一、补充婚姻家庭领域的生育立法 |
二、补充劳动用工领域的生育立法 |
三、补充医疗卫生领域的生育立法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5)论夫妻间财产知情权及其民法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夫妻间财产知情权产生的背景 |
第一节 私法上知情权的延伸 |
一、知情权 |
二、私法上的知情权 |
三、夫妻间知情权 |
第二节 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 |
第三节 地方立法的创新探索 |
一、地方立法关于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的规定 |
二、地方立法夫妻间财产知情权存在的问题 |
第二章 确立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第一节 确立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的必要性 |
一、完善夫妻财产制度 |
二、保护弱势一方合法权益 |
三、有效解决夫妻间财产纠纷 |
四、提高法院司法审判效率 |
五、维持婚姻关系的稳定 |
第二节 确立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的可行性 |
一、符合法律基本原则 |
二、顺应社会发展潮流 |
三、婚姻关系的特殊性 |
第三章 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的构建 |
第一节 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的理论基础 |
一、信息不对称理论 |
二、诚实信用原则理论 |
三、平等原则理论 |
第二节 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的概念和性质 |
一、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的概念 |
二、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的性质 |
第三节 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的主体和客体 |
一、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的主体 |
二、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的客体 |
第四节 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的内容 |
第四章 夫妻间财产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平衡 |
第一节 夫妻间财产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冲突 |
第二节 夫妻间财产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协调 |
一、公序良俗原则 |
二、利益衡量原则 |
三、权利克减原则 |
四、知情同意原则 |
第五章 国外保障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立法的借鉴 |
第一节 德国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立法保障 |
第二节 葡萄牙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立法保障 |
第三节 美国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立法保障 |
第四节 澳大利亚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立法保障 |
第六章 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的民法保护 |
第一节 加强夫妻间财产知情权立法 |
一、国家立法明确夫妻间财产知情权 |
二、明确夫妻财产告知义务 |
第二节 建立夫妻婚前财产清单制度 |
第三节 完善夫妻财产查询制度 |
第四节 建立夫妻离婚财产申报制度 |
第五节 加强夫妻间财产知情权法律救济 |
一、夫妻间财产知情权侵权构成要件 |
二、夫妻财产知情权侵权法律责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第三人侵害配偶权民事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目的与意义 |
(一)选题目的 |
(二)选题意义 |
二、文献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一)文本分析法 |
(二)实证分析法 |
四、本文创新与不足之处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第三人侵害配偶权民事责任相关理论 |
一、配偶权的基本理论 |
(一)配偶权的界定 |
(二)配偶权的内容 |
(三)配偶权的性质 |
二、第三人侵害配偶权的基本理论 |
(一)第三人侵害配偶权的概念 |
(二)第三人侵害配偶权的形态 |
第二章 第三人侵害配偶权民事责任的构成 |
一、主观过错 |
(一)故意 |
(二)过失 |
二、侵权行为 |
(一)概念界定 |
(二)具体行为 |
三、因果关系 |
(一)基本概念 |
(二)法律后果 |
四、损害结果 |
(一)物质损害 |
(二)精神损害 |
第三章 第三人侵害配偶权民事责任的司法实践现状 |
一、案件频发 |
(一)基本情况 |
(二)原因分析 |
二、无过错配偶举证困难 |
(一)举证责任过于严苛 |
(二)配偶权性质及传统思想阻碍举证 |
三、第三人诉讼地位不明 |
(一)立法现状 |
(二)基本观点 |
四、相关法律依据阙如 |
(一)立法现状 |
(二)原因分析 |
五、精神损害赔偿认定困难 |
(一)现状呈现 |
(二)原因分析 |
六、未纳入认定感情破裂之依据 |
(一)立法现状 |
(二)典型案例分析 |
七、损害赔偿金之适用不尽如人意 |
(一)立法现状 |
(二)原因分析 |
第四章 第三人侵害配偶权民事责任的完善 |
一、明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
(一)一般事实 |
(二)特殊事实 |
二、明确第三人诉讼地位 |
(一)被告地位 |
(二)第三人地位 |
三、完善配偶权制度 |
(一)确定配偶权的概念 |
(二)明确违反配偶权制度所承担之责任 |
四、宜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配偶权制度 |
(一)明确与配偶权相关的法律规定 |
(二)未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宜规定配偶权制度 |
五、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
(一)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 |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
六、宜将第三人侵害配偶权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 |
(一)明确第三人侵害配偶权的具体表现形式 |
(二)将第三人侵害配偶权明确在法律条文中 |
七、完善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 |
(一)法律适用不周延 |
(二)毋须以离婚为适用前提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7)欺诈性抚养侵权责任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引言 |
0.1 选题的缘起、背景 |
0.2 研究方法 |
0.3 论文的结构 |
0.4 创新与不足 |
1 研究范围的划定与问题的提出 |
1.1 研究范围的划定 |
1.1.1 本文的研究范围 |
1.1.2 欺诈性抚养案件适用民事法律的正当性 |
1.2 问题的提出 |
1.2.1 典型案例 |
1.2.2 问题的提出 |
2 欺诈性抚养的法律性质 |
2.1 关于欺诈性抚养法律性质的学说 |
2.1.1 行为无效说 |
2.1.2 无因管理说 |
2.1.3 不当得利说 |
2.1.4 违约行为说 |
2.1.5 侵权行为说 |
2.2 欺诈性抚养侵权定性的理论分析 |
2.2.1 前四种学说存在的弊端 |
2.2.2 采纳侵权行为说的原因 |
3 欺诈性抚养侵害的民事权益 |
3.1 侵害名誉权和身份权的观点不成立 |
3.1.1 侵害名誉权的观点不成立 |
3.1.2 侵害身份权的观点不成立 |
3.2 违反忠实义务侵害一般人格利益 |
3.2.1 相关学说和评价 |
3.2.2 因人格利益受损而遭受精神损害 |
3.3 被欺诈方的财产权受到侵害 |
4 欺诈性抚养的侵权救济问题 |
4.1 欺诈性抚养责任主体的确定 |
4.1.1 被扶养人的生母 |
4.1.2 被扶养人的生父 |
4.2 抚养费的赔偿问题 |
4.2.1 抚养费的计算期间 |
4.2.2 抚养费的计算标准 |
4.3 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 |
4.4 受害人抚养费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 |
4.4.1 受害人抚养费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
4.4.2 受害方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8)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损害赔偿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现行法规范 |
(一) 对重婚、同居行为的法律调整 |
(二) 对其他类型干扰行为的规制现状 |
1. 《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
2. 《侵权责任法》和法释[2001]7号的相关规定 |
3. 《民法典草案》的相关规定 |
三、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案例类型 |
(一) 案例的筛选与基本情况 |
(二) 案例数据的统计 |
(三) 裁判现状的归纳 |
1. 请求权基础混乱无序 |
2. 侵害客体的多样化 |
3. 构成要件不统一 |
四、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责任性质 |
(一) 是否构成侵权 |
(二) 侵害客体 |
1. 配偶权说 |
2. 名誉权说 |
3. 身份利益说 |
(三) 构成要件 |
1. 加害行为 |
2. 损害事实 |
3. 因果关系 |
4. 过错 |
五、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法律规范的解释路径 |
(一) 法律与道德的边界——以法律规制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行为的必要性 |
(二) 行为侵害客体——身份法益说 |
(三) 过错方配偶的民事责任 |
(四) 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之损害赔偿责任 |
六、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一、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的数据及资料 |
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概述 |
(一)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内涵 |
(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 |
1.弥补无过错方受到的损害 |
2.惩罚和警示功能 |
3.教育和预防功能 |
(三)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 |
1.侵权责任说 |
2.违约责任说 |
3.法定权利救济说 |
(四)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
1.有妨害婚姻关系的违法行为 |
2.请求赔偿人须有损害事实 |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须有因果关系 |
4.一方具有主观上的过错 |
三、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 |
(一)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过于单一 |
1.赔偿权利主体 |
2.赔偿义务主体 |
(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过少 |
(三)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举证困难 |
(四)离婚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不明确 |
四、部分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对我国的启示 |
(一)日本 |
(二)瑞士 |
(三)法国 |
(四)我国台湾地区 |
(五)国外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借鉴 |
五、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适当扩大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范围 |
1.在法律术语上将“受害方”代替“无过错方” |
2.将第三人纳入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
(二)扩大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
(三)完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证据举证制度 |
1.合理设置举证责任的分配 |
2.科学设置证据认定规则 |
(四)明确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考量标准 |
结论 |
注释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学位论文 |
致谢 |
(10)离婚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 理论意义 |
(二) 实践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 国内研究现状 |
(二) 国外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与思路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典型案例 |
一、周某与杨某离婚纠纷案 |
二、张某与周某离婚纠纷案 |
三、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 |
第二节 争议焦点和问题的提出 |
第二章 婚姻损害种类及法律性质 |
第一节 婚内侵权行为 |
第二节 违反婚姻忠诚协议 |
第三节 侵权行为与违反忠诚协议竞合 |
第四节 特殊损害行为 |
第三章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
第一节 离婚侵权责任及其认定 |
一、侵权主体 |
二、侵权行为 |
三、损害结果 |
四、因果关系 |
五、主观过错 |
第二节 离婚违约责任及其认定 |
一、违约主体 |
二、违约行为 |
三、主观过错 |
四、无免责事由 |
第四章 离婚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 |
第一节 离婚损害赔偿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 |
第二节 离婚损害赔偿举证难点及原因 |
第三节 离婚损害赔偿举证规则的细化与完善 |
一、举证责任的部分转移 |
二、适当降低无过错方举证要求 |
三、法院协助调取证据 |
四、有关单位或个人协助取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略论夫妻间对配偶权的侵害(论文参考文献)
- [1]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法律问题研究[D]. 李迎硕. 东北农业大学, 2021
- [2]夫妻间给予不动产协议的效力及救济[D]. 廖人良. 南昌大学, 2021
- [3]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研究[D]. 孙平平. 西北民族大学, 2021(09)
- [4]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与保护[D]. 张小余.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5]论夫妻间财产知情权及其民法保护[D]. 张优优.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20(04)
- [6]第三人侵害配偶权民事责任研究[D]. 王晓萌. 辽宁师范大学, 2020(02)
- [7]欺诈性抚养侵权责任问题研究[D]. 李孟孟. 山东科技大学, 2020(06)
- [8]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损害赔偿研究[D]. 詹江鹏. 苏州大学, 2020(04)
- [9]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D]. 梁秋媚. 广西师范大学, 2020(07)
- [10]离婚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D]. 宋海明. 西北师范大学, 2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