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权利论文-高富平

基础权利论文-高富平

导读:本文包含了基础权利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数据生产,个人数据,数据财产权,数据权利配置

基础权利论文文献综述

高富平[1](2019)在《数据生产理论——数据资源权利配置的基础理论》一文中研究指出人类正在进入数据驱动的时代,数据成为社会的基础资源,但数据一直被认为处于公共领域并妨碍着数据权利化,困扰着数据资源利用秩序的建立。描述特定对象的数据并不是天然存在的,而是被生产出来的,并将数据价值(预测分析、发现新知)的实现过程界分为原始数据生产(采集)、数据集生产(汇集性处理)和数据分析(分析性处理)叁种行为,并将前两个行为称为数据生产,提出数据生产理论。数据生产理论首先应区分数据生产和数据分析,原始数据的生产是建立在分析原材料提供者基础之上,应承认其价值并配置适当权利,以满足各种分析目的的数据集的生产。同时,数据生产还应区别数据来源,来源于个人的数据并不一定是个人生产的,只有个人在提供或创制了数据时才是数据的生产者。因此,数据生产理论是在将数据视为一种资源的情形下为数据上权利配置提供理论支撑,通过配置相应权利,构筑从原始数据生产者到数据集生产者,再到数据分析者的数据利用秩序。(本文来源于《交大法学》期刊2019年04期)

马驰[2](2019)在《人类基因编辑的权利基础》一文中研究指出政府应当如何回应人类基因编辑技术,构成了一个政治哲学和法律哲学意义上的难题,而基因编辑自由应当是回应这一难题的规范基础。按照福利论的看法,如果实施人类基因编辑的收益大于成本,那么政府就应该允许甚至鼓励,否则就应禁止。这种回应思路不但将导致相关立场的不确定,更无法避免侵害公民权利的危险和反事实论证的缺陷。因此,政府回应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的妥当立场在于权利论。在权利论范围内,生育自由能够支持基因编辑自由,但这一论证方案面临着哈贝马斯所主张的基因编辑将侵害胚胎自由的批评。为了充分应对该批评,文章的第四部分用亲权来论证基因编辑自由的存在。考虑到父母与子女之间不可替代的抚养关系,亲权中必定包含有父母塑造孩子的自由和权威,如果该权利能够扩展至基因编辑技术上,潜在父母便获得了编辑胚胎基因的自由。借助该思路,人类基因编辑讨论中的一些常见争议点,也将被妥善澄清。(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廖艳[3](2019)在《灾民权利保障的法理基础与实践检视》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家负有保障灾民权利的义务。该义务不仅是社会契约论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国家政治正当性、风险社会治理和社会法治国建设的基本需要。国家保障灾民权利的义务包括尊重义务、保护义务和实现义务,其遵守的原则包括反歧视与照顾弱者相结合、全面保障与重点保障相结合等原则。中国在灾民权利保障上取得了重大成就,但是在理念、制度与行动方面仍然存在不足。为了更好地保护灾民权利,我国应在自然灾害立法中强化权利保障理念,完善官员追责制度,对灾后调查义务和国家赔偿义务予以法律确认,加强灾民权利的法治保障。(本文来源于《政法论丛》期刊2019年04期)

罗培新,丁勇[4](2019)在《赋予投服中心特殊权利的法理基础及制度设计》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资本市场存在结构不均衡、中小投资者维权难等问题,投服中心的设立既符合我国市场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我国证券市场迈向法治化的重要标志。为进一步完善投服中心的运行机制,本文在借鉴我国台湾地区"投保中心"运行制度的基础上,探讨投服中心特殊权利的正当性基础和现实隐忧,建议从法律构建层面赋予投服中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及公开征集投票权主体资格、不受股东代表诉讼持股期限和持股比例限制等特殊权利。(本文来源于《投资者》期刊2019年02期)

谢晖[5](2019)在《论新型权利的基础理念》一文中研究指出新型权利与新兴权利是两个容易混淆,但实不相同的概念。总体而言,前者是自觉的、法定(裁定)的和统一的;而后者是自发的、自然的和多样的。理解新型权利应坚持内、外两种不同视角及与之相关的两种基础理念:一是(规范)内部的视角——教义学基础;二是(规范)外部视角——社会学基础。这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构成圆润、全面地理解新型权利的基础理念。藉由立法创制或认可新型权利,程序冗、成本高且风险大,故认真对待判例制度,借助司法裁判应对新生社会关系,创制或认可新型权利,既能及时规制相关社会关系,也能补救立法在新兴权利规范中的上述缺陷。(本文来源于《法学论坛》期刊2019年03期)

孔明安[6](2019)在《政治权利、社会福利和个体尊严——论哈贝马斯性别差异基础上的女性主义观》一文中研究指出哈贝马斯的后期政治哲学思想是对权利的来源及其合法性的重构。以此为契机,他构建了商谈论基础上的女性主义观。哈贝马斯既反对自由主义的法律范式,也反对社会福利主义的法律范式,并试图在事实与规范、事实有效性与规范有效性、法律平等与事实平等之间辩证地建构其商谈论基础上的女性主义哲学。哈贝马斯的女性主义观点不同于以巴特勒为代表的后现代主义者所提出的激进女性主义。他仍然固守其现代性的理论视域,强调性别认同和性别关系在复杂性社会中的重要性。他强调要对性别差异给予恰当的定义,这构成了女性主义权利论的基础。与此同时,只有在性别区分的基础上才能采取"平等者平等对待,不平等者不平等对待"的女性主义方法,以此确保复杂性社会中的女性权利和女性尊严。(本文来源于《山东社会科学》期刊2019年05期)

党亚飞,方帅[7](2018)在《利益与权利:农民组织化有效实现的动力基础——基于历史变迁视角下的实证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新时代背景下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离不开农民组织化。利益与权利作为动力要素,是农民组织化的前提与核心,深刻影响着农民的行为选择。通过对多地农村的实地调查研究发现:农民间利益相关性愈大、利益吸引力愈强,农民组织化需求就会愈高;在此基础上,权利让渡与权利共享愈自愿且愈均衡,农民组织化达成概率就会愈大;四个要素同时满足,则农民组织化程度和效度就会愈强且愈稳定。基于此,研究建议:在提升农民组织化程度过程中,应以农民利益与权利为出发点,引导其有序加入经济组织与社会组织。(本文来源于《中国农村研究》期刊2018年02期)

胡丽婷[8](2019)在《反思环境法的权利基础》一文中研究指出反思环境法的权利基础是对当前环境法体系全面完善的综合要求,也是立足环境法元理论与哲学命题的法律建构体系。从当前环境法立法实践看,探究该法律定位和价值取向,诠释环境法的立法本意,从而构建系统化的环境法法律制度。当前在应用和反思环境法的权利基础时,主要从该法律制定及应用的目的、具体现实意义等多个角度出发,通过融入环境法应用的必要性,进而反思环境法应用。(本文来源于《福建茶叶》期刊2019年04期)

许小亮[9](2019)在《都市权利的基础与本质》一文中研究指出都市权利是一个独特的权利范畴,其不是强调主体的诸权利在都市中,而是强调主体"针对都市的权利"。"针对都市的权利"与"针对自然的权利"之根本不同就在于都市社会形成的一种与自然的分散空间之不同的"可控空间"。在这一空间中,都市权利强调共有乃是其权利运行的前提。都市权利乃是一种元权利,是人们获得都市资格,实践都市事务的统一性前提。都市权利的本质乃是一种集体权利,其是人们构建、更新并获得都市生活的权利,是一种诉求、呐喊,更是一种行动。(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2期)

于新循,王赛男[10](2019)在《我国破产财产除外制度的检视与构想——以基础权利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确定破产财产的范围乃破产债权公平清偿的关键性因素。但囿于传统与现实的多种制约,我国以《企业破产法》为中心的现行破产制度暴露出诸多不尽如意甚至于大相径庭的实施效果,其中制约因素之一便是破产财产除外这一消极制度层面上的相应缺失。鉴于此,应在完善破产财产制度中积极引入"负面清单"模式,重点以破产财产除外所维系的基础权利为中心加以系统构造:一是确定构建基点;二是揭示现有规则缺陷;叁是因应提出构建设想,尽可能消除制度内部的矛盾和冲突,形成积极层面与消极层面互补协调的破产财产体系。(本文来源于《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2期)

基础权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政府应当如何回应人类基因编辑技术,构成了一个政治哲学和法律哲学意义上的难题,而基因编辑自由应当是回应这一难题的规范基础。按照福利论的看法,如果实施人类基因编辑的收益大于成本,那么政府就应该允许甚至鼓励,否则就应禁止。这种回应思路不但将导致相关立场的不确定,更无法避免侵害公民权利的危险和反事实论证的缺陷。因此,政府回应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的妥当立场在于权利论。在权利论范围内,生育自由能够支持基因编辑自由,但这一论证方案面临着哈贝马斯所主张的基因编辑将侵害胚胎自由的批评。为了充分应对该批评,文章的第四部分用亲权来论证基因编辑自由的存在。考虑到父母与子女之间不可替代的抚养关系,亲权中必定包含有父母塑造孩子的自由和权威,如果该权利能够扩展至基因编辑技术上,潜在父母便获得了编辑胚胎基因的自由。借助该思路,人类基因编辑讨论中的一些常见争议点,也将被妥善澄清。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基础权利论文参考文献

[1].高富平.数据生产理论——数据资源权利配置的基础理论[J].交大法学.2019

[2].马驰.人类基因编辑的权利基础[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

[3].廖艳.灾民权利保障的法理基础与实践检视[J].政法论丛.2019

[4].罗培新,丁勇.赋予投服中心特殊权利的法理基础及制度设计[J].投资者.2019

[5].谢晖.论新型权利的基础理念[J].法学论坛.2019

[6].孔明安.政治权利、社会福利和个体尊严——论哈贝马斯性别差异基础上的女性主义观[J].山东社会科学.2019

[7].党亚飞,方帅.利益与权利:农民组织化有效实现的动力基础——基于历史变迁视角下的实证分析[J].中国农村研究.2018

[8].胡丽婷.反思环境法的权利基础[J].福建茶叶.2019

[9].许小亮.都市权利的基础与本质[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10].于新循,王赛男.我国破产财产除外制度的检视与构想——以基础权利为中心[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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