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韩国仲裁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韩国安城公司诉中国政府案,诉讼时效,最惠国待遇条款,中—韩BIT
韩国仲裁论文文献综述
程亚晖[1](2019)在《韩国安城公司诉中国政府投资条约仲裁案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韩国安城诉中国政府投资条约仲裁案,是中国政府在ICSID作为被诉国并胜诉的首起案件。本文通过韩国安城公司诉中国政府仲裁一案的具体内容为切入点,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法律分析。在分析ICSID仲裁裁决与中国政府的做法基础上,可以了解ICSID仲裁庭对于案件处理意见,加强受申请方中国政府未来面临类似争端的准备;另者,可以联系世界经济贸易环境,借鉴海外投资风险防范的制度,从多角度对投资者、争端解决方式、BIT条约等内容提出建议。本文除前言与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介绍案件的基本概况。主要涉及到韩国安城公司诉中国政府投资条约仲裁案的案件背景以及相应的争议焦点,完整叙述了案件的发展过程。第二部分是主要针对韩国安城公司诉中国政府仲裁案的第一个争议焦点进行法律分析。其分别涉及到中心是否具备管辖权、“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界定等,最后结合裁决书对案件第一个争议焦点进行解释说明,得出超过诉讼时效的仲裁请求构成“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结论。第叁部分是主要针对韩国安城公司诉中国政府条约仲裁案的第二个争议焦点进行法律研究。这里涉及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具体分析,同时对中韩双边投资协定中最惠国待遇条款相应解释的内容进行研究,进一步以多视角分析案件的焦点问题。最后通过总结分析,得出最惠国待遇条款在本案不能适用于诉讼时效的结论。第四部分是主要研究了韩国安城公司诉中国政府投资条约仲裁案的启示价值。结合我国目前国际投资现状,进一步分析中国作为东道国在投资争端所遇到的一系列难题,从国家和投资者的角度来维护投资活动中国家以及国民企业的利益;同时涉及中国政府对BIT条款的签订及完善,为我国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问题处理上提供一些切实可行的思路。(本文来源于《贵州大学》期刊2019-06-01)
刘颖[2](2019)在《韩国安城公司诉中国政府投资仲裁案法律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ICSID)在解决跨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纠纷上占据了重要地位,自1996年修改其《仲裁规则》之后,经手ICSID所处理的案件数量更是有呈几何级数增长之势。根据统计,中心迄今为止处理案件730个,其中693个案件的处理时间均为规则修改之后。值得一提的是,其中涉及我国的案件数量为9个。随着对外开放步伐的向前迈进,外国投资者进驻我国进行投资的情况日渐增多,外国投资者与中国政府产生摩擦的频率也越来越高。在我国于1993年正式成为《ICSID公约》缔约国之后,外国投资者通过向ICSID提交仲裁申请的方式来解决与中国政府之间的纠纷的情况时有发生。然而,从ICSID以往案例来看,其实体性审查带来的不确定性较强。因此,利用《ICSID仲裁规则》中程序性条款的规定在仲裁争取主动权对我国而言是一种极为有效的措施。韩国安城公司诉中国政府投资仲裁案的被申请方中国政府在《ICSID仲裁规则》第41条第5款的程序性规定下,利用其与双边投资协定最惠国待遇条款、仲裁时效的关系,层层递进,最终使仲裁审查未进入实体审查阶段,直接赢得胜利,反映出善用程序性规则争取仲裁主动权的重要意义。该案反映出的法律问题带来几点启示:首先,根据以往ICSID仲裁法庭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的认定情况来看,最惠国待遇条款有扩大ICSID的管辖权的作用,建议我国在对外签订双边投资协定之时明确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其次,我国在仲裁程序中应该参照别国经验,对第41条第5款等程序性事项善加利用,以便能够赢得仲裁的主动权;再次,我国应完善专业性人才培养机制,培养应对国际争端仲裁的专业性人才;最后,对以往案例的援引在ICSID仲裁法庭审理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应加强对这一方面的重视。(本文来源于《河北科技大学》期刊2019-05-01)
张建[3](2018)在《论ICSID投资仲裁中的早期驳回程序——以韩国安城公司诉中国仲裁案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一、ICSID投资仲裁早期驳回程序的确立及其适用标准《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仲裁规则》(以下简称《ICSID仲裁规则》)曾于2006年做出第叁次修订,~([1])修订要点之一即体现为在原第41条的基础上新增第5款,允许争端当事一方在仲裁程序初始阶段质疑仲裁请求"明显不具有法律依据"。~([2])该款规定:除非双方当事人对提出早期异议的快速(本文来源于《四川大学法律评论》期刊2018年01期)
钟露玉[4](2018)在《ICSID仲裁中的若干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关于建立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条约》1966年生效以来,国际投资仲裁制度已有50年历史。但是,投资者鲜少对东道国提起投资仲裁,而近年来仲裁案件数量呈明显上升态势。迄今为止,已有107个国家作为一个或多个该类案件的被申请人。中国投资者提起仲裁的案件或是中国政府涉及的仲裁案数量还仅为个位数,但可以预料,在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的过程中,会有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面临投资争议,寻求法律手段解决。韩国安城公司诉中国政府案将中国海外投资企业在投资过程中所面临的障碍暴露了出来,该案仲裁庭驳回了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在ICSID仲裁实践中,裁决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的案件并不多,特别是在当前中韩关系敏感时期,尤其引人关注。本文将以该案为中心,通过对该案中的几个主要争议点的分析,深入研究ICSID仲裁机制中的几个法律问题。同时,为中国企业面临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和解决的对策。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首先阐述ICSID仲裁机制与韩国安城公司诉中国政府案的经过和影响,并就案件所展示出的争议点进行了初步的介绍,为文章后续展开分析作铺垫。最后指出本案涉及到的叁个主要的法律问题,即简易驳回制度、仲裁时效、最惠国待遇条款。第二章探讨ICSID《仲裁规则》中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简易驳回制度的适用标准问题。本章首先就增订第41(5)条简易驳回制度的背景与目的进行介绍,并对其适用标准进行阐释,然后对本案双方各自的观点以及仲裁庭的裁决进行归纳,最后从投资东道国视角和投资者视角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第叁章围绕投资者—东道国争端仲裁时效问题展开。本章主要分析中韩BIT仲裁时效条款的基本原理及效力,并从国际投资仲裁中条约解释的原则及方法来分析本案双方各自的观点,同时针对仲裁时效问题,从仲裁庭的角度提出国际投资仲裁中条约解释的完善建议,并基于中方角度提出中国投资协定政策的完善建议。第四章研究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于投资争议解决的问题。本章首先简要介绍仲裁实践发展中MFN条款能否适用于争端解决事项问题的产生,及BITs中MFN条款适用于争端解决之争。其次,分析本案中双方关于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范围的观点。最后,针对我国缔结双边投资条约的实践及面临的挑战问题,提出了我国今后缔结双边投资条约的选择建议。(本文来源于《广东财经大学》期刊2018-05-13)
张蕾[5](2018)在《韩国安城公司诉中国投资仲裁案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于2017年3月9日公布裁决报告的韩国安城公司诉中国案,是我国第二起被外国投资者申请至ICSID仲裁的案件,在该案中,仲裁庭驳回了申请人安城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我国在该案中取得全面胜利。本文选取该案例,以案例分析的形式,介绍该案的基本案情,归纳其中的争议焦点,并结合案件双方当事人观点、仲裁庭的裁决,以及相关法律知识,对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从中吸取经验,以求为我国今后参与国际投资仲裁实践和应对未来ICSID仲裁案件提供一些启示。本文第一部分是基本案情的介绍,其中包括案情梗概和仲裁程序。本文中基本案情是基于本案仲裁裁决书中仲裁庭所认定的事实所写,仲裁程序以裁决书及ICSID官网上关于本案的程序详情所写。第二部分是本文重点部分,归纳出本案的叁个争议焦点,即“显然不具有法律依据”的判断标准、安城公司仲裁请求的提出是否已超过仲裁时效、最惠国待遇条款是否适用于仲裁时效问题。本文将结合双方当事人的主张以及仲裁庭的裁决,逐个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分析,并对争议焦点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其中涉及的法律研究主要为:对ICSID仲裁规则第41(5)条所规定的初步异议加速处理程序的剖析,包括其产生背景与目的、程序进程和具体认定的问题;ICSID仲裁先例问题,包括先例在ICSID仲裁中的功能与地位、构建先例制度的意义,以及最惠国待遇条款在ICSID仲裁中的适用问题,包括最惠国待遇的定义与发展、其适用条件以及在ICSID仲裁中扩张适用的问题。第叁部分是通过分析该案件,试图为今后我国面临相似争端时如何应对带来启示,探讨我国该如何增强自身在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的优势。第一,我国应重视对ICSID仲裁规则的研究,要学会灵活运用ICSID仲裁规则,特别是要充分关注和利用好ICSID仲裁规则中的初步异议加速处理程序。我国在与不同国家的经济往来中应根据不同的利益要求去审慎考虑是否需要在投资协定等条约中引入加速处理程序的约定。第二,目前虽未建立起一个明确的ICSID仲裁先例制度,但先例在实践中有着非常重要的说服性功能,重视先例不仅有助于在争端解决中赢得胜利,也能一定程度上起到未雨绸缪的作用,因此我们不仅要充分予以重视,还要加强对于先例的研究。第叁,实践中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扩大化适用成为了一个趋势,该趋势对我国在与其他国家签订条约时关于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制订提出了要求,不管是在缔约时还是在国际投资实践中,我国都应针对最惠国待遇的扩张适用作出应对。(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14)
刘畅[6](2018)在《佳施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韩国仲裁裁决案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商事仲裁,作为一种国际的商事争议解决的方式,在国际商务贸易往来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是21世纪以来,在全球化趋势的推动下,各国经济飞速发展,国家间的跨境贸易日益频繁,国际商事仲裁以其自治性、灵活性和保密性逐渐取得各国当事人的青睐,在跨境商事活动中的地位也日渐增强。但是,仲裁裁决的作出并不意味争议完全得到解决,如果仲裁裁决不能得好自觉且良好的执行,那么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将很可能是解决争议的必经环节。只有仲裁裁决顺利得到承认与执行,才意味着争议获得圆满解决。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壮大,中国与外国间的商业往来也日益频繁起来,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申请承认与执行的案件也不断增多。在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中,被申请方经常会提出多种理由申请不予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其中两大常见理由即仲裁协议无效以及当事人未获得适当通知。本文作者旨在通过一则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申请承认与执行的案例,阐述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的仲裁协议有效性的问题和适当通知的认定问题,并分析本案对于我国在承认与执行外国商事仲裁裁决方面的启示,并提出相关建议。本文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是案情及案件争议焦点。案情部分主要是对本案基本情况的概述,案件争议焦点部分首先总结了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即仲裁协议的有效性的判定问题以及适当通知的认定,并归纳了双方当事人关于争议焦点所提出的答辩理由及法院关于争议焦点的观点及审判结果。第二部分是仲裁协议有效性判定。这一部分首先从冲突法的视角对仲裁协议在不同情形下应适用的法律进行了分析;其次,从仲裁协议有效性的角度,对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以及实质要件进行了探讨,最后基于以上分析,对本案法官对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判定进行了评析。第叁部分是适当通知的认定。本部分首先探讨了适当通知这一程序应当适用的法律,其次,分析了适当程序认定的具体标准;最后对本案法官针对适当通知的认定作出评析。第四部分是结合上述几个部分的探讨,分析了本案对于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相关问题的启示并提出相关建议。(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5)
朱昕昱[7](2017)在《韩国仲裁制度的变革与发展》一文中研究指出韩国仲裁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再到逐渐完善的过程。在全力发展仲裁业、打造国际重要仲裁地的目标指引下,韩国于2012年启动《仲裁法》的修法工作。2016年,《新仲裁法》正式实施。此次《仲裁法》的修订涉及仲裁临时措施、仲裁费用的负担规则、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程序等方面。新法的颁行使得韩国距仲裁强国的目标渐行渐近。(本文来源于《东南司法评论》期刊2017年00期)
王瑞琪[8](2016)在《媒体监管与言论仲裁的韩国经验——专访韩国媒体仲裁委员会主席朴正相》一文中研究指出面对网络时代数量呈几何级数增长的媒体纠纷,仅仅以法律诉讼作为唯一的纠纷解决方式,已不能完全适应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且由于诉讼耗费时间较长,纠纷解决的成本过高等因素,不利于媒体纠纷的及时有效解决,无形中增加了法院的工作压力。为此,积极研究和探索法律诉讼以外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有着很重要的现实意义。5月24日,韩国媒体仲裁委员会主席朴正相在北京大学发表题为"新媒体时代的韩国媒体纠纷解决制度"的精彩演讲——对韩国媒体现状以及言论仲裁制度做了全面介绍,并探讨了新媒体时代下媒体纠纷解决制度的发展方向。演(本文来源于《中国经济信息》期刊2016年11期)
朴顺善[9](2016)在《论韩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及执行》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中韩两国贸易量的增多,两国之间国际商事仲裁也会出现增加的趋势。两国之间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尤为重要。中韩两国均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其国际仲裁裁决的承认及执行须遵循纽约公约的相关规定。韩国针对外国做出的国际仲裁适用承认、执行判决的制度。此判决适用一般的判决程序,并且可以提起上诉。(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3期)
CHOI,HEEJIN(崔姬真)[10](2016)在《韩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律与实践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随着世界各国经济的国际化,频繁的国际交易使国际商事纠纷不断地发生,这使得越来越多的国际商事争议需要提交仲裁裁决。由于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需要通过国家的司法审查进行执行,所以提高国际仲裁制度的有效性在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为了保障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1958年国际社会缔结了《纽约公约》,目前已有150多个国家加入了本公约。1973年,韩国加入了《纽约公约》,并做出了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因此,韩国作为缔约国作出的外国商事仲裁裁决适用于《纽约公约》。1999年,韩国接受了《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并对《仲裁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正,以弥补仲裁程序上的缺陷,进而实现与国际规范的接轨。韩国《仲裁法》规定的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分为适用《纽约公约》的外国仲裁裁决和不适用《纽约公约》的外国仲裁裁决。不适用《纽约公约》的外国仲裁裁决和外国判决准用韩国《民事诉讼法》和《民事执行法》的有关规定。《纽约公约》规定当事人申请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需要满足的申请条件是在执行国家的主管机关提交相关文件。而执行国家的主管机关需要审查此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是否违反执行国家的司法秩序或公共政策。《纽约公约》第5条规定了拒绝承认和执行的理由,按照这条款没有拒绝的理由就承认或执行该外国仲裁裁决。拒绝执行的理由分为被申请人举证的理由和法院主动援引的理由。韩国法院通过对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案件的判例来确定审查外国仲裁裁决的具体标准。尤其是关于违反公共政策的标准,在一系列的判决中韩国大法院提到,其宗旨是在保护国家的基本道德信念和社会秩序。考虑到国内情况及国际交易秩序的稳定,应对这一标准作出限制性的解释。并在具体的结果可能违反执行国家善良风俗及其他社会秩序时,才能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6-05-01)
韩国仲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ICSID)在解决跨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纠纷上占据了重要地位,自1996年修改其《仲裁规则》之后,经手ICSID所处理的案件数量更是有呈几何级数增长之势。根据统计,中心迄今为止处理案件730个,其中693个案件的处理时间均为规则修改之后。值得一提的是,其中涉及我国的案件数量为9个。随着对外开放步伐的向前迈进,外国投资者进驻我国进行投资的情况日渐增多,外国投资者与中国政府产生摩擦的频率也越来越高。在我国于1993年正式成为《ICSID公约》缔约国之后,外国投资者通过向ICSID提交仲裁申请的方式来解决与中国政府之间的纠纷的情况时有发生。然而,从ICSID以往案例来看,其实体性审查带来的不确定性较强。因此,利用《ICSID仲裁规则》中程序性条款的规定在仲裁争取主动权对我国而言是一种极为有效的措施。韩国安城公司诉中国政府投资仲裁案的被申请方中国政府在《ICSID仲裁规则》第41条第5款的程序性规定下,利用其与双边投资协定最惠国待遇条款、仲裁时效的关系,层层递进,最终使仲裁审查未进入实体审查阶段,直接赢得胜利,反映出善用程序性规则争取仲裁主动权的重要意义。该案反映出的法律问题带来几点启示:首先,根据以往ICSID仲裁法庭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的认定情况来看,最惠国待遇条款有扩大ICSID的管辖权的作用,建议我国在对外签订双边投资协定之时明确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其次,我国在仲裁程序中应该参照别国经验,对第41条第5款等程序性事项善加利用,以便能够赢得仲裁的主动权;再次,我国应完善专业性人才培养机制,培养应对国际争端仲裁的专业性人才;最后,对以往案例的援引在ICSID仲裁法庭审理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应加强对这一方面的重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韩国仲裁论文参考文献
[1].程亚晖.韩国安城公司诉中国政府投资条约仲裁案研究[D].贵州大学.2019
[2].刘颖.韩国安城公司诉中国政府投资仲裁案法律分析[D].河北科技大学.2019
[3].张建.论ICSID投资仲裁中的早期驳回程序——以韩国安城公司诉中国仲裁案为视角[J].四川大学法律评论.2018
[4].钟露玉.ICSID仲裁中的若干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D].广东财经大学.2018
[5].张蕾.韩国安城公司诉中国投资仲裁案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8
[6].刘畅.佳施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韩国仲裁裁决案评析[D].西南政法大学.2018
[7].朱昕昱.韩国仲裁制度的变革与发展[J].东南司法评论.2017
[8].王瑞琪.媒体监管与言论仲裁的韩国经验——专访韩国媒体仲裁委员会主席朴正相[J].中国经济信息.2016
[9].朴顺善.论韩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及执行[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
[10].CHOI,HEEJIN(崔姬真).韩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律与实践研究[D].吉林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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