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刑罚措施论文-王琼娴

非刑罚措施论文-王琼娴

导读:本文包含了非刑罚措施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非刑罚措施,种类,原则

非刑罚措施论文文献综述

王琼娴[1](2016)在《论我国环境犯罪非刑罚措施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犯罪具有主观恶性不大,危害后果严重等区别于其他类型犯罪的特点,将单一、严酷的刑罚方式作为保护环境的最后手段,因其自身存在的局限性,不能有效遏制环境犯罪。因此,本文从试图阐述环境犯罪非刑罚措施的概念、特征,并分析我国非刑罚措施的现状,提出完善的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04期)

余瑞娟[2](2014)在《破坏林木资源犯罪适用非刑罚措施探析——从责令补植、抚育谈起》一文中研究指出破坏林木资源犯罪因其危害结果具有潜伏性和隐蔽性,极易造成罪刑不相适应的结果。刑罚并非防治环境犯罪的唯一手段。当前,司法实践中已将非刑罚方式引入毁林犯罪处理过程中,但我国环境犯罪的刑罚体系中似乎找不到判处非刑罚的直接根据。因此,对于审判机关而言,其判处责令补植、或者抚育等决定是否合法,该种处理方式的价值、意义体现在何处·这些都是值得研究的课题。(本文来源于《才智》期刊2014年06期)

陈海宏[3](2011)在《惩治环境犯罪的非刑罚措施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刑法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地位日益提高,学界关于环境犯罪的研究也在不断走向深入。目前,绝大多数学者已经高度赞同环境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应该包括刑罚与非刑罚措施两种。但究竟什么是惩治环境犯罪的非刑罚措施、适用非刑罚措施有什么现实依据、如何构建科学的非刑罚措施体系、以及如何合理地适用非刑罚措施,这其中有没有可资借鉴的外国经验等这些重要问题却缺乏详细论述。本文正是试图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探讨,以期抛砖引玉,推动关于环境犯罪中非刑罚措施的研究。建立在“非刑罚措施刑事责任实现方式之一”“适用非刑罚措施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对非刑罚措施与其他法律责任实现方式的辨别分析,具体到环境犯罪的语境中时,我们可以认为,“惩治环境犯罪的非刑罚措施”是在环境犯罪发生后对犯罪分子所采取的旨在预防再次犯罪、补救受损害的生态环境、弥补被害人遭受的损失的、排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八种刑罚在外的其他实现环境犯罪刑事责任的措施。惩治环境犯罪之所以适用非刑罚措施,是环境保护思想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我国现行环境犯罪刑罚的缺陷所致。纵观国外,已经有国家在惩治环境犯罪时适用非刑罚措施,对犯罪分子的再犯条件进行限制,充分发挥犯罪分子在应对环境犯罪后果时的积极性。对我国来说,完善的非刑罚措施体系,应该包括叁大类,即预防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措施、补救受损害的生态环境的措施和弥补被害人损失的措施。其中,预防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措施应该包括教育措施、禁止措施和救助措施;补救受损生态环境的措施包括恢复受损环境原状的措施和其他补救措施;弥补被害人损失则包括对被害人物质的弥补和精神的抚慰。实践中适用非刑罚措施,则应辩证地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在追求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和谐共进时,保持一颗敬畏生命、悲天悯人的心,通过由法院直接适用或委托其他组织适用、多种非刑罚措施合并适用、非刑罚措施与刑罚措施共同使用等多种方式,共同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本文来源于《山西财经大学》期刊2011-03-12)

陈海宏,史小辉[4](2010)在《惩治森林犯罪的非刑罚措施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森林犯罪属于比较严重的环境犯罪,现有刑罚中自由刑和财产刑的运用并不能恢复受损的森林,为此,有必要探索非刑罚措施即法定刑之外的其他措施的运用。针对森林犯罪,可供选择的非刑罚措施有责令补救、限制活动以及勒令解散叁种,由法院判决并由法院、公安、监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团体等监督执行。(本文来源于《生态文明与林业法治--2010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上册)》期刊2010-07-30)

舒子贵[5](2008)在《环境犯罪适用非刑罚措施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故意或过失实施的污染或破坏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情节严重且触犯刑律的行为。环境犯罪具有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等特点,为非刑罚措施在环境犯罪中的适用创造了条件。在环境犯罪中适用非刑罚措施,使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人用自己的劳动恢复被破坏的环境,从而达到提高环保意识的目的。(本文来源于《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08年03期)

琼·麦肯,邓花云[6](2001)在《非刑罚措施与犯罪预防》一文中研究指出尽管标签理论能够解释一些犯罪,但是,研究显示,采取非刑罚措施对预防犯罪并未获得太大成功。目前,阻止方案也许能更有效地减少未成年人的再犯罪率。(本文来源于《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01年02期)

非刑罚措施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破坏林木资源犯罪因其危害结果具有潜伏性和隐蔽性,极易造成罪刑不相适应的结果。刑罚并非防治环境犯罪的唯一手段。当前,司法实践中已将非刑罚方式引入毁林犯罪处理过程中,但我国环境犯罪的刑罚体系中似乎找不到判处非刑罚的直接根据。因此,对于审判机关而言,其判处责令补植、或者抚育等决定是否合法,该种处理方式的价值、意义体现在何处·这些都是值得研究的课题。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非刑罚措施论文参考文献

[1].王琼娴.论我国环境犯罪非刑罚措施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6

[2].余瑞娟.破坏林木资源犯罪适用非刑罚措施探析——从责令补植、抚育谈起[J].才智.2014

[3].陈海宏.惩治环境犯罪的非刑罚措施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2011

[4].陈海宏,史小辉.惩治森林犯罪的非刑罚措施研究[C].生态文明与林业法治--2010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上册).2010

[5].舒子贵.环境犯罪适用非刑罚措施探析[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

[6].琼·麦肯,邓花云.非刑罚措施与犯罪预防[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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