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企合作中实习生权益的法律保障探析

校企合作中实习生权益的法律保障探析

孙发民(枣庄科技职业学院,山东枣庄277500)

摘要:校企合作已成为职业教育提升人才培养水平的重要模式和途径。通过这种合作培养模式,将学生的理论学习与实际操作或训练紧密结合起来,提高了职业教育的质量和未来劳动者的素质;但在顶岗实习的过程中存在着学生合法权益难以保障的问题。因此,应对顶岗实习学生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现状进行分析,并探讨保障实习生合法权益的措施。

关键词:校企合作;实习生权益;法律保障

校企合作是充分利用学校与企业的资源优势,理论与生产相结合,培养适合经济发展需要的人才培养模式。校企合作中学校、企业两个主体主要围绕学生而开展合作,学生成为校企合作的关键因素。当前我国校企合作还处于探索阶段,关于顶岗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保护,目前还是法律肓区,本文通过对校企合作中实习生权益的法律保障现状进行了分析,并探讨了保障实习生合法权益的措施。

一、校企合作中实习生权益的法律保障现状

校企合作已成为当前职业院校提高办学质量的重要模式和途径,多数职业院校积极寻求合作企业。由于我国职业教育法律体系不健全、不完善,校企合作还处于探索阶段。当前学生实习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实习难,学校安排学生实习,还停留在靠关系、看人情的局面;二是实习期间权益得不到保护,在特殊行业、企业实习的学生健康得不到保障,社会上廉价使用实习生的现象也不在少数,这些都损害了实习生的正当权益。职业院校学生在实习过程的权益保障,不仅涉及到学生利益,还要考虑到校企合作实施,学生的实习能够顺利实现等。因此,实施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权益保障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职业教育法规不健全,校企合作制度还没有形成,安排学生实习困难

当前我国职业教育法规只有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作为一般性的法律又过于原则性与概括性,无法对现实的职业教育活动产生有效的约束力。《职业教育法》关于学生实习的相关规定仅有一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这就是我国《职业教育法》对职业教育学生实习保障的全部内容。虽然部分地区也出台了相应的实施办法,但国家法律层面的实施细则与配套法尚未出台,促进校企合作保障学生在顶岗实习过程的权益的法律法规更少。从另一方面来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既要强调企业的义务,同时也要保障企业的权利,如企业应具有获得作院校各方面真实信息的权利、学生实验实训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秩序的权利、学生实验实训尽量为企业节约成本并创造利润的权利等。而我国的《职业教育法》只强调了企业的义务,却未同时明确企业应享有的权利,没有调动企业参加校企合作的积极性,校企合作制度无法形成,同时也难以安排学生的实习。

(二)校企合作中的实习生不受现行《劳动法》的保护

校企合作中的实习生属于培训型实习生,实习是课堂教学的延伸,是学校教学活动的组成部分,是一种培训性质的学习,因此实习生和实习单位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这一点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也有所体现,如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正是由于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国家没有相关的法律对实习人员是否该获取报酬而作出硬性规定。《职业教育法》第37条第2款规定:“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各地区对于实习生的劳动报酬问题的规定也不全面。有的单位愿意提供一定的报酬,作为对实习生的补助或补贴;也有的实习单位提供的是无报酬实习,仅承担教育培训义务;甚至还有很多单位要向前来实习的学校和学生收取一定的实习费用。

由于相关实习生权益保障法规的缺失,学生到用人单位顶岗实习,部分单位以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为目的,把学生当作员工的替代者。以顶岗实习为由延长试用期,并在试用期内不与实习生签订相关的劳动合同,不为其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并在试用期结束时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无端将实习生辞退,然后重新招募新的实习员工,这些都损害了实习生的正当权益。

(三)学生顶岗实习中出现人身伤害的问题没有切实可行的保障制度

任何劳动都伴随着劳动风险。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实际参与劳动和工作,在这一过程中难免会遇到意外伤害。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生产劳动或与之相关的工作时,发生意外伤害,包括事故伤残、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的情况。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来判断,在校生实习与实习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顶岗实习中出现人身伤害的问题不能通过工伤赔偿制度来获得赔偿。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实习生损害赔偿往往按照一般民事侵权赔偿处理。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不仅涉及学生、学校,还涉及到提供实习场所的企业,如处理不当,不仅学校、学生的权益得不到维护,还会影响实习单位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

学生顶岗实习中出现人身伤害的问题没有切实可行的保障制度。我国当前国家层面的立法还没有对此类问题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2010年3月1日起实施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这是全国首例以保障实习生权益为核心内容的地方性法规,也仅在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见习人员可以在见习基地所在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当地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并享受相应待遇。见习单位应当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伤害意外保险”。另外,我国首例促进校企合作的法规———《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也只在第二十一条规定“职业院校学生、教师在实习实践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这些地方法规也只能在现有的国家法律规定基础上作出,并不能更好的解决问题。

二、校企合作中实习生的权益保障措施

基于我国校企合作处于探索阶段,以及对实习生权益法律保障现状的分析,建议从立法、政策制定、监督体制的建立等方面促进校企合作制度的完善,保障实习生的合法权益。

(一)实习生权益的法律保障

1.修订完善《职业教育法》,实习生权益保障有法可依。在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中,学生顶岗实习是必须进行的环节,实习生的权益只能依赖于国家法律的外部强制力量来保障。《职业教育法》的颁布和实施将职业教育带上依法治教和依法行政的轨道,改变了我国职业教育无法可依的局面。随着职业教育的服务领域和发展空间逐步拓展,应补充完善职业教育法。一些发达国家的职业教育法也是随时代的发展而不断修订的,体现出职业教育立法的动态性。《职业教育法》只有在不断修订的过程中,才能适应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要保障实习生的合法权益,企业是关键。政府应建立约束与激励相结合的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动力机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学校、企业在实施职业教育中的责任与义务。企业应当成为承担职业教育义务的主体之一,同时要规定企业培训者的资格、培训的组织程序等,相应的也要规定不履行义务的惩罚措施。这样从学生实习单位的确定、实习单位的实习条件、培训的组织程序等方面,给予实习生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2.校企合作办学法规的制定。《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征求意见稿)第六章职业教育,已经明确提出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法规。随着国家促进校企合作法规的制定,实习生的权益保障将会有法可依。在法规中应当明确规定鼓励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实训的优惠政策;规定企业接纳学生实习,为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提供实训场地、设备设施,安排指导人员,做好实习、实践前的安全培训工作和实习、实践期间的劳动保护、安全等工作,可以减少实习期间的意外伤害事故。法规中还应明确实习学生的报酬标准,规范实习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相关劳动纠纷的问题。同时在法规中还应当规定实习单位为实习生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否则实习生在劳动中受到伤害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学校要承担对实习生安全教育的责任。

3.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制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充分利用地方的优势,制定更为可行、更适应当地经济发展需要的职业教育法律规范。促进校企合作,保障实习生的权益,培养符合新型工业化需求的技能型人才。

(二)政府行政部门建立实习生制度

为了保障学生实习的顺利实施,政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实习生制度:一是实习生安全管理方面。明确学校在实习生安全管理方面的义务,实习单位在实习安全管理方面的义务。二是建立实习生责任保险制度,确定保险实施方案等。三是学校、实习单位、学生及家长三方在学生实习事先就实习事项作出明确的约定,包括学生在实习期间的安全保障、实习责任险投保义务及损害赔偿责任等。

通过制度明确责任,能有效的防范和妥善化解学生实习的责任风险,保障广大实习学生的权益;促使相关单位通过保险将风险转移到社会中去,解决实习期间意外伤害事故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保障“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人才培养模式的全面推行;也可以起到抑制事故发生的作用,消除学校、企业、家长的后顾之忧。

(三)执法监督体制的建立

随着“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人才培养模式的全面推行,实习生的权益是否能够真正得到保障,除了立法保障、政策引导外,还需要建立完善的执法监督体制。地方人民政府各行政部门是这一监督体制的主体,主要是从以下两方面工作保障实习生的权益:

1.对学生实习单位的监督。实习生实习岗位与所学专业;实习所需的设备和技术指导、管理人员;接纳实习生的能力与实习人数;生产安全保障措施;支付给学生的实习补贴,到位情况等。

2.对学生就读学校的监督。学校教育、实习生管理;教学大纲和教学实习计划;实习单位应与学校协商签订实习协议等。

参考文献:

[1]易峥英,段明.我国高职教育中校企合作的法律保障分析[J].高教研究,2006,(7)下:13-14.

[2]叶剑华.试论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保障[J].九江学院学报,2008,(4):126-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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