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例制度论文-李友根

先例制度论文-李友根

导读:本文包含了先例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制度变革,先例推翻,信赖利益

先例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李友根[1](2019)在《制度变革的法律论证:先例推翻的启示——基于美国最高法院2018年两个判例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分析先例推翻与制度变革之间的关系,探讨推翻先例的论证能否用于分析制度变革的正当性,解读美国最高法院2018年6月判决的Janus案和Wayfair案,从制度变革的角度总结美国法院论证推翻先例的正当性理由,借鉴上述先例推翻的论证,尝试分析制度变革的正当性理由。法院意见对于推翻先例进行了全面的论证,提出了先例论证质量、先例确立规则的实际可行性、先例与其他相关判例的一致性、先例确立后的发展、对该先例的信赖利益五个考虑因素。虽然先例推翻与制度变革具有很大的区别,但其论证框架与具体理由值得借鉴,在制度变革正当性、合理性论证方面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本文来源于《天津法学》期刊2019年01期)

林楠[2](2018)在《困境与突破:知识产权审判先例制度效力的发挥》一文中研究指出先例制度具有解决争点和树立权威的效力。由于先例引用具有制度内的朝新不朝旧、表述生歧义、隐性引用等实体和程序上的问题,以及制度外的裁判规则依据不明及适用法律作出裁判却不引述法律条文的问题,致使先例制度的贯彻不畅,影响其解决争点效力的发挥。通过在裁判说理上尽可能详尽列明适用法律条文及引用先例情况,以此契合先例查找技术手段的关键词搜索模式,可以明确划定先例的裁判规则边界,实现大数据时代下对裁判规则及相关先例的精准查找,并最终助力先例制度效力的发挥。(本文来源于《电子知识产权》期刊2018年12期)

[3](2018)在《张文超:开创“炒鱿鱼”先例,建立新型劳动合同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张文超,深圳首任劳动局局长,率先在全国进行了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开创国内"炒鱿鱼"先例,建立有进有退的劳动合同制;他将"一职一级"标准工资改为"一职多薪级,小级差"的工资制度,建立了考晋级和加薪制度;他推进了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探索建立了新型社保制度。被誉为深圳用工制度、工资制度改革的"操刀人"。(本文来源于《特区经济》期刊2018年07期)

周梦真[4](2018)在《仲裁先例在国际法中的制度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先例最先来源于英美普通法系中的判例法;而通过判例法的适用来确定法律原则或规范。判例法一般指“根据法院或者法庭先前对某些特定案件所作的司法裁决(Judicial Decisions)。以先例为基础在普通法系中发展起来的“遵循先例制度”是判例法的首要原则。遵循先例原则作为判例法的最根本核心是法院审判体系中的一项根本准则,它的价值在于以“相同案件相同判决”的拘束形式来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并且该原则能够以“法官造法”的方式促进法律的发展。近年来,先例制度能否在仲裁中得到创建并被依法适用这一话题在国际法仲裁领域受到广泛的争议和讨论。实质上,争议的焦点在于当代国际法领域的仲裁员能否像普通法法法系中的法官一样制定法律(“法官造法”),这些法律包括商事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海事法、证券法以及合同法等。法官和仲裁员必须要在法律必要的稳定性和法律的进步之间寻找到一种平衡。尽管仲裁先例越来越受到争议和关注,但先例还没有成为像《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那样被普遍遵守和适用的仲裁制度;一些仲裁机构对先例的适用也仍然处于初步阶段。笔者阐述的“仲裁先例”是指在仲裁过程中产生的并且与未来仲裁程序参与方的行为切实相关的仲裁裁决,并且该仲裁裁决代表了仲裁机构解决纠纷和争议的态度及看法,对今后类似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本文论述的仲裁先例更倾向于仲裁庭对进行仲裁纠纷裁决时所坚持的法律价值取向,是仲裁庭针对某一特定案件归纳总结出的仲裁原则和法律规范,并且仲裁先例能够反映出仲裁庭作出先前仲裁裁决时所适用的法律及规则。仲裁先例的适用能够弥补仲裁中法律适用的不足并且代替国内法的适用。仲裁先例在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ICSID)、国际体育仲裁院(CAS,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以及在美国和加拿大的劳动仲裁中的适用表明在仲裁领域建立完整统一的先例制度的可能性。尽管判例或先例制度在国际仲裁领域的不同体系中得到不同程度的适用,但要在仲裁体系中真正建立遵循先例制度仍然面临束缚和存在缺陷。为了促进仲裁体系的进一步发展,我们必须要承认现有仲裁体制中不可避免的缺陷和弊端。同时,通过对仲裁制度革新的不断寻求和探索,才能使仲裁体制继续发挥在国际法上维护公平正义的作用,为国际社会经济秩序和政治稳定保驾护航。在仲裁领域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统一性及适用仍不完善的背景之下,笔者在本文中提出在国际仲裁领域中构建仲裁先例制度的设想。基于不同仲裁领域内的仲裁机构、以及不同国家的仲裁实践中对仲裁先例的适用越来越普及,笔者认为这些仲裁领域的实践已经为仲裁先例制度的构建奠定了一定的基础。通过借鉴不同仲裁机构的仲裁实践,并与仲裁自身的优势相结合,笔者在本文中提出了对仲裁先例制度的构建和设想。(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5-30)

郭京霞,许波,杨静[5](2017)在《知产案例指导制度:从“遵循先例”到同案同判》一文中研究指出2015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简称案例基地),这是知识产权司法改革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自2014年11月6日建院以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始终践行做好司法改革的排头兵和先行者,加大知识产权保护、(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7-01-23)

范雨豪[6](2016)在《论行政裁量中的遵循先例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各地房屋征收的范围也不断扩大,更多人享受到了城市化带来的成果。中国民众历来存有以房为本的观念,房屋是民众最基本的生活单元,因而政府在房屋征收工作中稍有差池就容易引发民众的不满。尤其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政府的自由裁量空间相对较大,民众对补偿的期待值较高,政府理应规范合理地作出行政决定,平衡各方利益。要想作出如此科学的决定,政府在征收工作中遵循行政先例的自我拘束就尤为重要。然而在现实中,房屋征收工作不遵循先例的自我拘束亦或不合理地遵循先例的实例屡见不鲜。这一现象的存在,往往是引发民众不满的直接原因。类似问题的普遍发生和难以解决,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公定力和公信力。虽然行政自我拘束原则并不为明文规定于哪部行政法规之中,但是本论认为作为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均衡原则中平等原则下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自我拘束原则理应贯彻于任何行政裁量行为之中。因此,本论试图通过论述政府在行政裁量中遵循先例的自我约束的重要性并构建行政裁量中的先例制度来规范遵循先例以解决类似前述中的房屋征收问题。(本文来源于《广西大学》期刊2016-06-01)

李普[7](2015)在《浅谈美国司法制度下的“超级先例”》一文中研究指出"超级先例"的概念问世不过十年,却引起美国各派宪法解释者的讨论与争辩。"自由"与"保守"就像是一对孪生兄弟,自美国建国时就如影随形,且有相生相克之势。叁十年河东,叁十年河西,谁也压不倒谁。本文的行文从超级先例的概念开始,介绍其饱含纷争的特征,之后讨论其与宪法原旨主义者(保守派)的争辩,最后回归超级先例中的社会信赖利益对于美国司法制度的重要意义。(本文来源于《中国案例法评论》期刊2015年02期)

蒋惠岭,杨奕[8](2016)在《以先例判决指导审判工作制度的创新实践》一文中研究指出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要求,去年以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借助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在北京推行以先例判决指导审判工作的制度,从而将北京知识产权审(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6-04-06)

朱起赟[9](2015)在《论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建国以来,在历代法律人的不懈努力与奋斗之下,我们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有了长足的进步。到今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并且不断完善,法治理念深入人心。然而,在我们的法治工作中,仍然存在着裁判标准不统一,“同案不同判”的问题。为应对这一问题,我们在法治实践中做了诸多改革,案例指导制度正是在此种背景下蕴育而生。案例指导制度通过指导性案例的发布,统一类似案件的判案标准,做到“同案同判”。《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发布指导性案例22件,统一类案裁判标准。”案例指导制度已经成为人民法院改革之中的一项重要举措。然而,在制度的实际实施过程中,却产生了许许多多的问题。如何改革这一制度使它的效用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在回答这一问题时,我们首先需要注意到的是,中国古代的法治实践中有着悠久的遵循先例的传统,在此,笔者将这种遵循先例进行判案的制度统称为先例制度。在我国的长期成文法传统的背景之下,中国古代的先例制度却以其独特的方式,扎根于古老的中华法系之中,适应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相比于西方的判例法,中国古代先例制度独具特色。它有着独特的先例形成方式,独特的先例运用规则,其赖以生存的法制环境也与西方判例法环境不尽相同。在当今中国,要发展具有类似判例制度性质的案例指导制度,我们不能只是局限于对外国判例制度的借鉴,还要注意要从这更加贴合我国国情的古代先例制度中挖掘闪光点。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概述了我国现行的案例指导制度以及学界对其的一些理论研究。第二部分探讨中国古代存在的先例制度以及其实际运行机制。第叁部分,介绍了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实际运行状况,以及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一些问题。第四部分,针对前文介绍的具体问题,结合中国古代先例制度的特点,为案例指导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具体的建议。“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希望能够通过对中国古代先例制度的介绍,以及对其适用于现代案例指导制度完善的部分的挖掘,为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完善提供另一条思路,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贡献自己的微薄之力。(本文来源于《华侨大学》期刊2015-06-03)

凌波[10](2015)在《论国际投资仲裁先例制度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以ICSID为代表的国际投资仲裁机制是当今世界解决投资者—东道国之间投资纠纷的重要平台。其对于化解国际投资纠纷,维护投资者和东道国的合法权益,促进相互投资,推动全球经济的融合与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国际投资纠纷的日益增多,国际投资仲裁庭就案情相同或类似的投资纠纷作出相互冲突甚至截然相反的裁决的现象日益明显。仲裁裁决缺乏一致性和连贯性让投资者和东道国对纠纷解决的合理期待落空,使得国际投资无章可循,造成了国际投资活动的混乱;同时,也削弱了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在投资者和东道国中的公信力,造成了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的合法性危机。针对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目前面临的这些困境,本文提出了构建国际投资仲裁先例制度的建议。通过对构建国际投资仲裁先例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分析,借鉴WTO和欧洲法院的相关做法,本文对国际投资仲裁先例制度进行了框架设计。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概述。该部分首先对本文所言之“国际投资仲裁先例制度”的内涵进行了明确界定,以区别于传统的英美法系遵循先例的原则。以此为基础,阐明研究构建国际投资仲裁先例制度的重要意义。第二部分主要是通过对一系列国际投资仲裁案例进行实证分析,从保障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公正性、连贯性以及促进投资仲裁程序的完善叁个方面,阐明构建国际投资仲裁先例制度的必要性。第叁部分则是首先从国际法渊源、国际投资纠纷的相似性两个方面分析构建国际投资仲裁先例制度可行性的理论基础;其次结合当前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公开化趋势和国际投资仲裁案例,分析构建国际投资仲裁先例制度可行性的实践基础;最后介绍了WTO争端解决机制援引先前案例报告的做法和欧洲法院的初步裁决程序,为下文设计国际投资仲裁先例制度奠定可资借鉴的基础。第四部分针对前述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的困境,对国际投资仲裁先例制度进行具体设计。第五部分总结全文。(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5-03-18)

先例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先例制度具有解决争点和树立权威的效力。由于先例引用具有制度内的朝新不朝旧、表述生歧义、隐性引用等实体和程序上的问题,以及制度外的裁判规则依据不明及适用法律作出裁判却不引述法律条文的问题,致使先例制度的贯彻不畅,影响其解决争点效力的发挥。通过在裁判说理上尽可能详尽列明适用法律条文及引用先例情况,以此契合先例查找技术手段的关键词搜索模式,可以明确划定先例的裁判规则边界,实现大数据时代下对裁判规则及相关先例的精准查找,并最终助力先例制度效力的发挥。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先例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李友根.制度变革的法律论证:先例推翻的启示——基于美国最高法院2018年两个判例的研究[J].天津法学.2019

[2].林楠.困境与突破:知识产权审判先例制度效力的发挥[J].电子知识产权.2018

[3]..张文超:开创“炒鱿鱼”先例,建立新型劳动合同制度[J].特区经济.2018

[4].周梦真.仲裁先例在国际法中的制度构建[D].华东政法大学.2018

[5].郭京霞,许波,杨静.知产案例指导制度:从“遵循先例”到同案同判[N].人民法院报.2017

[6].范雨豪.论行政裁量中的遵循先例制度[D].广西大学.2016

[7].李普.浅谈美国司法制度下的“超级先例”[J].中国案例法评论.2015

[8].蒋惠岭,杨奕.以先例判决指导审判工作制度的创新实践[N].法制日报.2016

[9].朱起赟.论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完善[D].华侨大学.2015

[10].凌波.论国际投资仲裁先例制度的构建[D].西南政法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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