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及高级职员论文-张愉庆

董事及高级职员论文-张愉庆

导读:本文包含了董事及高级职员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董事责任保险,保险责任,除外责任,利益平衡

董事及高级职员论文文献综述

张愉庆[1](2008)在《公司董事和高级职员责任保险之保险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董事责任保险是经营者利益失衡的产物,其含义是:保险人承诺,对被保险董事因其单独或共同的不当行为遭受第叁人索赔而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支出的费用,进行赔偿;并承诺对公司对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补偿支出进行赔偿。作为一种利益平衡机制,董事责任保险的产生对公司治理具有重要意义,其发展过程也是一个不断寻求利益平衡的过程。这种利益平衡功能的发挥,有赖于董事责任保险之保险责任的合理界定,故本文对之进行集中研究。由于董事责任保险发端于英美国家,本文将主要参考英美做法,并结合中国的保险实际进行分析,以探讨适合中国本土环境的保险责任。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叁个部分。其中,正文包括四章。引言部分简要介绍了研究背景和研究目的。正文的第一章论述了董事责任保险的基本概念与理论,对董事责任保险的概念、特点、基本运作过程及意义做了简要描述,并分析了董事责任保险与其他董事利益保护机制(公司补偿制度、商业判断规则和责任限制及免除制度)的关系,认为它们形成了董事利益保护的不同层次,处于董事利益保护动态过程的不同阶段并依次递进。然后,该章对董事责任保险的前提即董事的责任进行了简要分析。第二章从正面探讨董事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保险责任通常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对被保险董事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赔付责任,二是对公司补偿部分的赔付责任。在保单提供公司实体保险时,保险责任还包括对公司自身法律责任的赔付责任。为了更直观地了解一般董事责任保单对保险责任的规定,本章列举了一些典型的保单条款。接着分别分析了保险责任条款中的重要用语,如被保险人、不当行为、索赔和损失。在该分析过程中,本章将英美一般做法和中国目前的实践作了对比,并进行了初步分析。第叁章从反面探讨董事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因为除外责任是对保险责任的限制,在适用上优先于一般的保险责任条款。除外责任可以分为法定除外责任和约定除外责任两种类型。前者的理论基础在于防范道德风险,法律上对保险利益的要求是其具体体现;后者则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取决于保险人对风险的承担能力和投保人的保费缴纳能力。其中,法定除外责任包括不诚实行为、违反忠实义务、惩罚性赔偿、罚款和罚金、被保险人互诉;约定除外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其他保险已经保障的事项、由索赔型责任保险的性质决定的事项、特定索赔事项和监管机构的索赔。第四章在前叁章分析的基础之上,论证董事责任保险是一种利益平衡机制,并分析了其对公司治理、民事责任制度和诉讼制度的影响,认为董事责任保险会促进公司治理的完善,通过合理界定保险责任可实现其与民事责任制度的协调。它与诉讼机制形成了一种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关系。接下来该章分析了董事责任保险在中国的现状及其成因,认为其发展缓慢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律执行机制的不完善。从利益平衡的角度讲,董事责任保险在中国仍有较大的发展空间,但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本文认为,未来可行的路径是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尤其是股东诉讼制度,改善公司治理机制,合理地设计其保险责任,以达到投资者利益和董事利益的相对平衡。文章的结论部分对全文进行了简单总结。(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8-03-01)

许家庆,顾华玲[2](2007)在《美国董事与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D&O责任保险始创于20世纪30年代,历经了七十余年的发展,已成为世界上最完备、最复杂和最有影响力的责任保险制度。我国的D&O责任保险发展了近5年,虽然取得了一些进展,但是却存在较多的问题与争议。因此,分析和研究美国的D&O责任保险制度可以给我们诸多启示。(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07年03期)

吕超[3](2007)在《董事与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经济已经逐渐与世界融为一体。董事与高级职员责任保险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将在提高我国的公司治理水平方面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目前我国的公司法律体系十分不健全,对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职业责任的划分非常模糊,加之投资者的维权意识较差,因而造成我国的董事与高级职员的职业责任风险规避意识十分淡泊,董事与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一直处于较为缓慢的状态。本文以董事与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制度为研究对象,参照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条文,并结合相关的案例分析,从董事与高级职员责任保险的历史沿革、董事与高级职员的民事责任、董事与高级职员保险合同、公司补偿制度等方面作了深入浅出的论述,并结合当今中国公司治理结构以及相关法律建设的实际情况,对我国董事与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制度今后的发展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本文来源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期刊2007-04-01)

郑丽珍[4](2006)在《中美“董事与高级职员责任保险”之比较——兼评“董事与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在中国适用的法律困境》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2002年平安保险公司与美国丘博保险公司联合推出“董事与高级职员责任险”,新科等上市公司也进行了大胆尝试,为其董事与高管购买此类保险,这无疑是我国公司治理改革的一大进步。然而,作为舶来品的董事与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在中国的适用却面临着诸多困境。文章结合该保险的条款规定与中国规范董事与高级职员责任的法律制度对该保险在中国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展开分析。(本文来源于《保险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06年01期)

郑丽珍[5](2006)在《中美“董事与高级职员责任保险”之比较》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加强上市公司监管、严格上市公司董事与高级职员的责任的背景下,旨在转移董事和高级职员任职风险的“董事与高级职员责任保险”,由于适应了现代公司治理的客观需要,将有利于发挥公司董事与高级职员履行职务的积极性。应当说,我国部分上市公司为其董事与高级职员购买责任(本文来源于《企业改革与管理》期刊2006年02期)

郝素珍[6](2005)在《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由于对上市公司的索赔案件日趋攀升,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也引起关注。从近期推出的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合同引来的种种非议看,深入分析该险种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法律环境,并比较与其相关的国内法律规制,就显得十分重要。本文分五个部分对此进行了探讨。 引言部分分析了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在保险体系中的定位和该保险存在的市场基础,介绍了国内目前对此问题的研究状况。 第一章探讨了责任保险的特征和分类。认为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属于职业责任保险之一种,具有职业责任保险的共性。文章通过分析责任保险与民事侵权责任的内在联系,得出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限于一般侵权责任的过失侵权责任及法定的特殊侵权责任。责任保险是现代侵权法从矫正的正义观向分配的正义观发展的具体体现——增加了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机会,因而也是侵权法律赔偿制度发展的产物。 第二章在分析了董事与公司的关系、董事的义务以及违反义务应承担的责任后指出,强化董事对公司及第叁人的民事责任是十分必要的,但将董事履行职务中的过失责任完全由董事个人承担也将是不公正的。进而讨论了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对解决此矛盾的内在机制及其适用范围,认为只有被保险人——董事及高级职员因过失违反注意义务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才可能是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 第叁章就具代表性的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合同进行了系统的分析,结合现代保险理论比较详细地讨论了其承保的范围、不保的责任及关键词语的内在含义,以对该保险有一个全面而深入的了解。 结语阐明,虽然《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明确允许公司为公司董事购买责任保险,(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05-09-01)

王天瑞[7](2005)在《论董事与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董事与高级职员责任保险(简称D&O保险),是西方发达国家职业责任保险的主要险种之一,但在我国起步较晚。本文旨在探究D&O保险的内涵和作用,进而对如何使其在我国取得更大的发展空间提出一些建议。(本文来源于《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05年01期)

刘毅,孙非亚[8](2004)在《论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自2002年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险首次在我国推出以来,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已有70多家上市公司为其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层投保,且投保额多在1000万元至2000万元以上。随着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民事责任制度的逐步健全,相关人员的执业风险随之凸显,因此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险获得了一定程度上的认同。但是,作为一舶来(本文来源于《上海保险》期刊2004年12期)

冒亮,吴建斌[9](2004)在《董事和高级职员责任保险与强化公司治理》一文中研究指出发达国家公众公司普遍为其董事等购买D&O保险。2002年我国某保险公司也开始推出,引起广泛关注。本文介绍D&O保险的产生和发展,分析D&O保险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表明D&O保险是强化公司治理的重要技术。(本文来源于《现代管理科学》期刊2004年04期)

刘茜[10](2003)在《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是指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等),将其在行使职权时因过错行为而导致公司或第叁者(股东、债权人等)遭受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来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的风险、义务、责任日益加重。为了最大限度地激励优秀的经营者大胆从事工商业活动,为股东谋取最大的盈利,西方国家法律往往规定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制度,对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经营中的某些过失责任运用保险机制分散其风险。 2002年1月23日,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美国丘博保险集团合作推出了中国第一个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填补了我国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的空白。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制度相比,我国的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制度起步较晚,关于该险种的基础理论研究更是薄弱。目前,我国经济学界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法学界对此问题的探讨则极少。对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的基础理论研究的欠缺,终将影响我国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的稳定发展。从法学的角度来剖析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的基础理论,则更是一项十分迫切和有意义的工作。 本文就是从法学角度介绍和探讨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制度基础理论的文章。 文章主要先从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的概念、法律性质、种类、世界各国的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制度概况、发展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的意义等五个方面对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制度进行了概述。然后又从七个方面对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制度进行了分析。分别论证了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的保险金给付、保险责任范围的确定、保险期间、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等。内容提要 在论述中,本文特别注重运用了文义解释、论理解释和比较法解释的方法对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制度进行了构建,以期对我国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东北财经大学》期刊2003-12-01)

董事及高级职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美国D&O责任保险始创于20世纪30年代,历经了七十余年的发展,已成为世界上最完备、最复杂和最有影响力的责任保险制度。我国的D&O责任保险发展了近5年,虽然取得了一些进展,但是却存在较多的问题与争议。因此,分析和研究美国的D&O责任保险制度可以给我们诸多启示。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董事及高级职员论文参考文献

[1].张愉庆.公司董事和高级职员责任保险之保险责任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8

[2].许家庆,顾华玲.美国董事与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

[3].吕超.董事与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制度研究[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7

[4].郑丽珍.中美“董事与高级职员责任保险”之比较——兼评“董事与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在中国适用的法律困境[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06

[5].郑丽珍.中美“董事与高级职员责任保险”之比较[J].企业改革与管理.2006

[6].郝素珍.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研究[D].苏州大学.2005

[7].王天瑞.论董事与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制度[J].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

[8].刘毅,孙非亚.论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J].上海保险.2004

[9].冒亮,吴建斌.董事和高级职员责任保险与强化公司治理[J].现代管理科学.2004

[10].刘茜.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制度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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