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察调解论文-黄蔚菁

民事检察调解论文-黄蔚菁

导读:本文包含了民事检察调解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虚假纠纷诉讼,调解书,亲历监督者,纯粹监督者

民事检察调解论文文献综述

黄蔚菁[1](2017)在《损害私人利益虚假纠纷诉讼调解书的检察监督——从民事检察监督定位的分类谈起》一文中研究指出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监督中的角色定位应当分为作为诉讼主体的"亲历监督者"与超然于诉讼利益的"纯粹监督者",只有当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且无有力诉讼救济主张者时,检察机关才可亲历监督。当虚假纠纷诉讼调解书损害私人利益时,由于虚假纠纷诉讼行为属于诉讼违法行为中最严重的一类,因此检察机关至少须进行纯粹监督;而在上述调解书涉及系列案时,则必须亲历监督。由此,调解书损害私人利益的情形不能当然纳入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情形,全由检察机关亲历监督。(本文来源于《广西社会科学》期刊2017年04期)

王君[2](2016)在《民事检察调解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和谐是当今时代的主题,在我国检察机关拥有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权。新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主要是提起抗诉和进行检察建议。但是抗诉的刚性监督和检察建议柔性监督都有其局限性。因此,寻找诉讼程序之外检察监督的新途径成了必然选择。(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02期)

王君[3](2015)在《试论民事检察调解的制度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论述了民事检察调解所面临的问题,提出民事检察调解的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办公室业务》期刊2015年22期)

夏远高,梁伟栋[4](2014)在《“国家主义”观念对民事检察制度发展的影响——以检察机关对民事调解书的法律监督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增加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调解书的法律监督。然而,在"国家主义"原则的指导下,在人民法院强化司法调解的社会背景下,存在不能有效对民事调解书进行法律监督,不利于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易产生检察权行政化倾向的局限。从法律监督、处分原则、有限监督、谦抑原理出发,应加强对违反法律规定、违反自愿原则的民事调解书的检察监督,使检察机关有效参与并加强社会管理,实现检察监督职能。(本文来源于《湖北警官学院学报》期刊2014年11期)

吕琪[5](2014)在《民事检察调解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检察调解作为民事检察监督的工作方法在各级检察机关被广泛运用,并且在实践中产生了积极的效果,证明了此项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由于立法上的缺失,目前为止民事检察调解在检察实践中如何具体运用仍无定论,但实践中运用民事检察调解并不是于法无据,通常依据宪法和民事诉讼法中的原则结合具体案件的需要,进行具体操作和应用。因此在没有法律明确的规定及统一的规范,很大程度影响了民事检察调解的效果和司法统一。本文通过对民事检察调解的理论阐述和正当性的分析来说明民事检察调解制度的法律价值。但是在大量的理论支持下以及多年的实践操作仍暴露出民事检察调解的几个问题,笔者在归纳分析所面临的问题后,阐明了笔者的想法,对应所面临的问题提出了合理化建议。首先,笔者从理论上肯定民事检察调解制度,进而分析其正当性和法律价值。笔者认为民事检察调解符合经济学原理节约诉讼成本,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本质以及符合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要求。其次,本文通过列举的两个真实的案例,总结归纳民事检察调解的适用范围。最后,笔者对现有的关于民事检察调解原则理论进行总结归纳,提出了自愿合法性原则、正当程序原则、调解效率原则,并且针对民事检察调解制度所面临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合理化建议。本文建议对民事检察调解予以立法确认,对民事检察调解赋予法律效力,同时建立民事检察调解的程序规则,笔者详细阐述了七项具体操作规则。通过以上阐述,希望对日后出台一套既不违背宪法基本原则,又有利于实践操作;既不超越检察职能,又能最大限度的提高效率的民事检察调解的操作规范。限于篇幅,对于民事检察调解的很多问题本文并未涉及,笔者会继续研究此问题,不断深入,拓展空间,使研究成果越来越契合实践。(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4-05-01)

叶小丽[6](2013)在《论恶意调解问题规制路径的构建——以完善民事检察监督权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虚假诉讼案件常常以调解方式结案,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中恶意串通达成损害第叁人利益的调解协议,既有损司法公正又浪费司法资源。出于维护司法秩序、弥补案外人收集证据能力不足和震慑恶意调解当事人的需要,应对虚假诉讼中的恶意调解应重点发挥检察机关检察监督权的作用,建立检察机关应对恶意调解的体系性制度。检察机关可以从关注对恶意调解案件的识别、合理利用违法行为调查权、充分发挥检查监督手段的作用以及落实责任追究机制四个方面对恶意调解问题进行规制。(本文来源于《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3年06期)

李彦斌,张健[7](2013)在《试论民事检察监督中的调解书的若干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新民诉法修正案首次明确赋予检察院对调解书的检察监督权力。显然,此处所指的调解书应当仅包括在诉讼过程中,于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各方所达成的调解书。在构建具体的实施细则的时候,应当着重注意保护受损害的案外第叁人的合法利益,尤其是其审级利益以及自由处分的权利。(本文来源于《商》期刊2013年21期)

傅国云,傅婧[8](2013)在《社会学视野下的民事检察调解》一文中研究指出检察环节的民事申诉案件往往经过一审、二审甚至再审,社会敏感性、关联性、对抗性增强,潜在的社会风险增大,稍有不慎极易引发新的矛盾和冲突。因而,单一的抗诉启动再审已难以解决多元化的矛盾和纠纷。和解作为一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可以将现实生活中的风俗习惯、社情民意融入到个案之中,通过利益的平衡、协调,满足当事人多元利益诉求,克服再审的局限性和司法裁判的僵硬,更好地抚平社会矛盾冲突,实现"接近正义"。(本文来源于《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05期)

刘红美,李勋[9](2012)在《坚持调解优先 实现案结事了》一文中研究指出一桩因房开商逾期办证引发22户住户索赔违约金的群体纠纷,在红花岗区检察院检察官的调解下,当事人双方代表达成了和解协议。    “本来我们也是抱着试试看的心理来申诉的,没有想到不仅解决了问题,还处理的这么好,我的当事人让我向各位检察官表达诚挚的谢意!”(本文来源于《贵州日报》期刊2012-12-20)

傅国云[10](2012)在《民事检察调解——法律监督中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今社会矛盾日趋多元化,单一的纠纷解决机制已无法适应现实的需要,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成为司法的重要路径。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将"检调对接"纳入社会大调解格局,在履行对法院民事审判权监督的同时,积极参与民事纠纷的化解,促进社会和谐,体现法律监督中的公共服务职能。然而,民事审判检察监督中引入调解、和解却缺乏法律的具体规定。它是否属于法律监督权范畴?如果不是,那这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的运用会不会弱化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权的监督?民事检察调解是否会损害法院裁判的既判力及胜诉方的合法权益?以上问题均需在理论上进一步厘清。立足于民事检察调解的现实价值可知,在尊重私法自治、契约自由的基础上,法律监督与替代性纠纷解决及法院裁判的既判力是可以兼容的。民事检察调解应遵循自愿和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原则、衡平原则、效率原则、正当程序原则。界定民事检察调解的范围和模式对司法实践与民事诉讼立法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2年04期)

民事检察调解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和谐是当今时代的主题,在我国检察机关拥有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权。新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主要是提起抗诉和进行检察建议。但是抗诉的刚性监督和检察建议柔性监督都有其局限性。因此,寻找诉讼程序之外检察监督的新途径成了必然选择。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民事检察调解论文参考文献

[1].黄蔚菁.损害私人利益虚假纠纷诉讼调解书的检察监督——从民事检察监督定位的分类谈起[J].广西社会科学.2017

[2].王君.民事检察调解制度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6

[3].王君.试论民事检察调解的制度完善[J].办公室业务.2015

[4].夏远高,梁伟栋.“国家主义”观念对民事检察制度发展的影响——以检察机关对民事调解书的法律监督为视角[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

[5].吕琪.民事检察调解问题研究[D].辽宁大学.2014

[6].叶小丽.论恶意调解问题规制路径的构建——以完善民事检察监督权为视角[J].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

[7].李彦斌,张健.试论民事检察监督中的调解书的若干问题[J].商.2013

[8].傅国云,傅婧.社会学视野下的民事检察调解[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

[9].刘红美,李勋.坚持调解优先实现案结事了[N].贵州日报.2012

[10].傅国云.民事检察调解——法律监督中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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